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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
鎖定
- 通過時間
- 2017年3月29日 [3]
- 通過會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 屬 性
- 法規
文件內容
2017年3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去極端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極端主義,是指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的主張和行為。
自治區預防、遏制和消除極端化,預防和懲治極端主義犯罪活動。
第四條
去極端化應當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宗教中國化、法治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五條
去極端化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
第六條
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設立去極端化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去極端化。
去極端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履行調查研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等相關職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抵制和反對極端化,檢舉揭發極端化言行。
第八條
對在去極端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極端化的主要表現
第九條
受極端主義影響,下列言論和行為屬於極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揚、散佈極端化思想的;
(三)干涉他人婚喪嫁娶、遺產繼承等活動的;
(四)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五)干預正常文化娛樂活動,排斥、拒絕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的;
(七)自己或強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極端化標誌的;
(八)以非正常蓄鬚、起名渲染宗教狂熱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續以宗教方式結婚或者離婚的;
(十)不允許子女接受國民教育,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十二)故意損毀、破壞公私財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發行、銷售、製作、下載、存儲、複製、查閲、摘抄、持有含極端化內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視頻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壞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的;
(十五)其他極端化言論和行為。
第三章 預防、遏制和消除極端化
第十條
去極端化應當準確把握民族習俗、正常宗教活動、非法宗教活動與極端化行為的界限,區分性質,分類施策,堅持團結教育大多數,孤立打擊極少數。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去極端化應當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加強意識形態領域反滲透、反分裂鬥爭,禁止利用各種媒介宣揚極端化,擾亂社會秩序。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借課題研究、社會調查、學術論壇等傳播、宣揚極端化。
第十三條
去極端化應當開展大宣講、大學習、大討論,用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教育羣眾崇尚科學、文明,用法律知識教育羣眾學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駁斥邪説謬論,引導信教羣眾確立正信正行,自覺抵制極端化。
第十四條
去極端化應當做好教育轉化工作,實行個別教育與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教育相結合,法治教育與幫教活動相結合,思想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正與學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學習法律、學習技能相結合,教育轉化與人文關懷相結合,增強教育轉化實效。
第十五條
去極端化應當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發揮社區、行業部門以及各類企業作用,做好流動人口去極端化工作。
第四章 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去極端化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等教育轉化機構和管理部門,對受極端主義影響人員進行教育轉化,做好去極端化工作。
第十八條
民族、宗教部門應當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鞏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訓和服務管理機制,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的服務管理,加強宗教出版物的審核,組織宗教教職人員做好講經解經工作,引導正信正行。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動、非法宗教宣傳品、非法宗教網絡傳播。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防範打擊極端化違法犯罪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非法宗教活動、非法宗教宣傳品、非法宗教網絡傳播的綜合治理工作。防範打擊利用互聯網、移動存儲介質等從事極端化違法犯罪活動、境外極端勢力滲透破壞活動、非法出入境活動,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管控。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文化部門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進步、開放、包容、文明、科學的理念,創新文化活動,引領文明風尚。加強基層文化設施建設,豐富文化產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加強文化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傳品。
第二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弘揚主旋律,強化去極端化宣傳教育,提高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的數量和質量,加強各類節目的審核,加強正面引導,增強各族羣眾自覺抵禦極端化滲透的意識。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去極端化宣傳教育,強化行業管理,防範極端化傳播和滲透。
第二十六條
衞生計生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去極端化宣傳教育,防範極端化破壞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和在醫療衞生場所傳播。
第二十七條
網信、經信和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網站、論壇、微博、QQ、微信等自媒體和即時通訊軟件的管理,及時發現含有極端化內容的不良信息,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執行,並保存相關記錄,協助進行調查。
第二十八條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電信業務經營者落實對手機、聲訊台、固定電話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極端化內容的音頻、留言、通話記錄等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防止含有極端化內容的信息傳播。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含有極端化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留存證據,及時報案;對互聯網上跨境傳輸的含有極端化內容的信息,應當採取技術措施予以阻斷,協助公安機關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指導下,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動、非法宗教宣傳品等,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推行新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態化治理機制,依法做好去極端化工作。
第五章 社會各方面應當履行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全社會應當共同參與去極端化工作。各族羣眾應當學法守法,樹立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律意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抵制和遠離極端化。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共青團應當對青少年進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教育,鼓勵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導各族青少年抵制極端化、崇尚先進文化、適應現代生活。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高等院校及有關社科研究機構應當加強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研究,加強去極端化研究。
第四十三條
宗教院校應當堅持宗教中國化方向,認真履行培養培訓宗教教職人員職責,防範極端化滲透。
第四十四條
大眾傳媒、新興媒體應當創新載體和方式,針對不同對象和受眾特點,多渠道開展去極端化宣傳活動。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向信教羣眾宣傳相互包容、和諧共處、團結友善理念,將愛國、和平、團結、中道、寬容、善行等教義貫穿到講經解經活動中,旗幟鮮明地批駁極端化,引導信教羣眾樹立正信正行,抵禦極端化的滲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去極端化工作領導小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去極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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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18-10-09[引用日期2018-10-16]
- 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17-03-31[引用日期2018-10-16]
- 3. 新疆4月1日起實施《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 .人民網.2017-03-30[引用日期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