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場所
(供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
鎖定
公共場所是供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的總稱。
公共場所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衞生、休息、旅遊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典型的公共場所如圖書館、醫院、電影院等。
- 中文名
- 公共場所
- 外文名
- public place
- 定 義
- 供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
公共場所範圍
根據國務院1987年4月1日發佈、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的《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
[2]
能依法進行衞生監督的公共場所共7類28種:
7、就診與交通場所(3種):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車、火車、飛機和輪船)。
典型的公共場所如圖書館,醫院,電影院等,一般來説,公共場所禁止喧譁,禁止吸煙。
公共場所衞生學特點
公共場所有共同的衞生學特點:人口相對集中,相互接觸頻繁,流動性大;設備物品供公眾重複使用,易污染;健康與非健康個體混雜,易造成疾病特別是傳染病的傳播;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流動性大。其環境的衞生質量與整體人羣的健康水平關係極其密切。
[1]
- 參考資料
-
- 1. 陳思東等.環境衞生學:科學出版社,2008年8月第一版
- 2.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4-03-05]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63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VisitorR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