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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

鎖定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是1992年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文件,在2009年6月21日發佈新版,並於2010年5月1日開始實施。
中文名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
外文名
General rule for classification and hazard communication of chemicals [2] 
標準號
GB13690-1992
發佈單位
國家技術監督局
發佈日期
1992-09-28
實施日期
1993-07-01
更新日期
2009-06-21
更新後實施日期
2010-05-01
更新後標準號
GB 13690-2009

目錄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93版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內容範圍

主要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對常用危險化學品按其主要危險特性進行了分類,並規定了危險品的包裝標誌。在附錄部分列出了997種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明細表。表中給出每種危險化學品的品名、別名、英文名、分子式、主要危險性類別、次要危險性類別、危險特性及危險標誌
本標準適用於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包裝標誌,也適用於其他化學品的分類和包裝標誌。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引用標準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分類

常用危險化學品按其主要危險特性分為8類:
第1類 爆炸品
本類化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受壓、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時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驟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的物品,也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的物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的氣體,並應符合下述兩種情況之一者:
a.臨界温度低於50℃,或在50℃時,其蒸氣壓力大於294kPa的壓縮或液化氣體
b.温度在21.1℃時,氣體的絕對壓力大於275kPa,或在54.4℃時,氣體的絕對壓力大於715kPa的壓縮氣體;或在37.8℃時,雷德蒸氣壓力大於275kPa的液化氣體或加壓溶解的氣體。
第3類 易燃液體
易燃液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GB20581。
易燃液體是指閃點不高於63℃的液體。
易燃固體系指燃點低, 對熱、撞擊、摩擦敏感, 易被外部火源點燃, 燃燒迅速,並可能散發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 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自燃物品係指自燃點低, 在空氣中易發生氧化反應, 放出熱量, 而自行燃燒的物品。 遇濕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時, 發生劇烈化學反應, 放出大量的易燃氣體和熱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燒或爆炸。
第5類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氧化劑係指處於高氧化態, 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並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包括含有過氧基的無機物, 其本身不一定可燃, 但能導致可燃物的燃燒,與鬆軟的粉末狀可燃物能組成爆炸性混合物,對熱、震動或摩擦較敏感。
有機過氧化物係指分子組成中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 其本身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或摩擦極為敏感。
第6類 有毒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進入肌體後, 累積達一定的量, 能與體液和器官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學作用,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 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統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 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經口攝取半數致死量:固體LD50≤500mg/kg; 液體LD50≤2000mg/kg; 經皮膚接觸24h, 半數致死量LD50 ≤1000mg/kg; 粉塵、煙霧及蒸氣吸入半數致死量LC50≤10mg/L的固體或液體。
本類化學品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於7.4×104Bq/kg的物品。
第8類 腐蝕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能灼傷人體組織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或液體。與皮膚接觸在4h內出現可見壞死現象,或温度在55℃時,對20號鋼的表面均勻年腐蝕率超過 6.25mm/年的固體或液體。
對於未列入分類明細表中的危險化學品,可以參照已列出的化學性質相似,危險性相似的物品進行分類。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標誌

標誌的種類
根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類別,它們的標誌設主標誌16種和副標誌11種,見附錄B(補充件)。
標誌的圖形
主標誌由表示危險特性的圖案、文字説明、底色和危險品類別號四個部分組成的菱形標誌。副標誌圖形中沒有危險品類別號。
標誌的尺寸、顏色及印刷
按GB 190的有關規定執行。
標誌的使用
  • 標誌的使用原則
當一種危險化學品具有一種以上的危險性時,應用主標誌表示主要危險性類別,並用副標誌來表示重要的其他的危險性類別。
  • 標誌的使用方法
按GB 190的有關規定執行。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危險特性

根據每種常用危險化學品易發生的危險,綜合歸納為以下多種基本危險特性。對每種危險化學品應選用適當的基本危險特性來表示它們易發生的危險。
5.1 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2 與氧化劑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3 與銅、汞、銀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4 與還原劑及硫、磷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5 與乙炔、氫、甲烷等易燃氣體能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
5.6 本品蒸氣與空氣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7 遇強氧化劑會引起燃燒爆炸
5.8 與氧化劑發生反應,有燃燒危險。
5.9 與氧化劑會發生強烈反應,遇明火、高熱會引起燃燒爆炸。
5.10 與氧化劑會發生反應,遇明火、高熱易引起燃燒。
5.11 遇明火極易燃燒爆炸。
5.12 遇明火、高熱易引起燃燒。
5.13 遇明火、高熱會引起燃燒爆炸。
5.14 遇明火、高熱能燃燒。
5.15 遇高温劇烈分解,會引起爆炸。
5.16 遇高熱分解。
5.17 受熱時分解。
5.18 受熱、光照會引起燃燒爆炸。
5.19 受熱、遇酸分解並放出氧氣,有燃燒爆炸危險。
5.20 受熱後瓶內壓力增大,有爆炸危險。
5.21 暴熱、遇冷有引起爆炸危險。
5.22 遇高熱、明火及強氧化劑易引起燃燒。
5.23 遇水或潮濕空氣會引起燃燒爆炸。
5.24 遇水或潮濕空氣會引起燃燒。
5.25 受熱、遇潮氣分解並放出氧,有燃燒爆炸危險。
5.26 遇潮氣、酸類會分解並放出氧氣,助燃。
5.27 遇水會分解。
5.28 遇水爆濺。
5.29 遇酸會引起燃燒。
5.30 遇酸發生劇烈反應。
5.31 遇酸發生分解反應
5.32 遇酸或稀酸會引起燃燒爆炸。
5.33 遇硫酸會引起燃燒爆炸。
5.34 與發煙硫酸氯磺酸發生劇烈反應。
5.35 與硝酸發生劇烈反應或立即燃燒。
5.36 與鹽酸發生劇烈反應,有燃燒爆炸危險。
5.37 遇鹼發生劇烈反應,有燃燒爆炸危險。
5.38 遇鹼發生反應。
5.39 與氫氧化鈉發生劇烈反應。
5.40 與還原劑能發生反應。
5.41 與還原劑發生劇烈反應,甚至引起燃燒。
5.42 與還原劑接觸有燃燒爆炸危險。
5.43 遇鹵素會引起燃燒爆炸。
5.44 遇鹵素會引起燃燒。
5.45 遇胺類化合物會引起燃燒爆炸。
5.46 遇H發泡劑會引起燃燒。
5.47 遇金屬粉末增加危險性或有燃燒爆炸危險。
5.48 見光、受熱或久貯易聚合,有燃燒爆炸危險。
5.49 遇油脂會引起燃燒爆炸。
5.50 遇雙氧水會引起燃燒爆炸。
5.51 與酸類、鹵素、醇類、胺類發生強烈反應,會引起燃燒。
5.52 遇易燃物、有機物會引起燃燒。
5.53 遇易燃物、有機物會引起爆炸。
5.54 遇乙醇乙醚會引起爆炸。
5.55 遇硫、磷會引起爆炸。
5.56 遇甘油會引起燃燒或強烈燃燒。
5.57 撞擊、摩擦、振動有燃燒爆炸危險。
5.58 在乾燥狀態下會引起燃燒爆炸。
5.59 能使油脂劇烈氧化,甚至燃燒爆炸。
5.60 在空氣中久置後能生成有爆炸性的過氧化物
5.61 遇金屬及鉀有爆炸危險。
5.62 與硝酸鹽亞硝酸鹽發生強烈反應,會引起爆炸。
5.63 在日光下與易燃氣體混合時會發生燃燒爆炸。
5.64 遇微量氧易引起燃燒爆炸。
5.65 與多數氧化物發生強烈反應,易引起燃燒。
5.66 接觸鋁及其合金能生成自燃性的鋁化合物。
5.67 接觸空氣能自燃或乾燥品久貯變質後能自燃。
5.69 接觸遇水燃燒物品有燃燒危險。
5.70 與硫、磷等易燃物、有機物、還原劑混合,經摩擦、撞擊有燃燒爆炸危險。
5.71 受熱分解放出有毒氣體。
5.72 受高熱或燃燒發生分解放出有毒氣體。
5.73 受熱分解放出腐蝕性氣體。
5.74 受熱昇華產生劇毒氣體。
5.75 受熱後容器內壓力增大,泄漏物質可導致中毒。
5.76 遇明火燃燒時放出有毒氣體。
5.77 遇明火、高温時產生劇毒氣體。
5.78 接觸酸或酸霧產生有毒氣體。
5.79 接觸酸或酸霧產生劇毒氣體。
5.80 接觸酸或酸霧產生劇毒、易燃氣體。
5.81 受熱、遇酸或酸霧產生有毒、易燃氣體,甚至爆炸。
5.82 受熱、遇酸或酸霧產生有毒、易燃氣體。
5.83 遇發煙硫酸分解,放出劇毒氣體,在鹼和乙醇中加速分解。
5.84 與水和水蒸氣發生反應,放出有毒的腐蝕性氣體。
5.85 遇水產生有毒的腐蝕性氣體,有時會引起爆炸。
5.86 受熱、遇水及水蒸氣能生成有毒、易燃氣體。
5.87 遇水或水蒸氣會產生劇毒、易燃氣體。
5.88 遇水、潮濕空氣,酸放出能自燃的劇毒氣體。
5.89 遇水分解產生有毒氣體。
5.90 與還原劑發生激烈反應,放出有毒氣體。
5.91 遇氰化物會產生劇毒氣體。
5.92 見光分解,放出有毒氣體。
5.93 遇乙醇發生反應產生有毒的、腐蝕性氣體。
5.94 對眼、粘膜或皮膚有刺激性,有燒傷危險。
5.95 對眼、粘膜或皮膚有強烈刺激性,會造成嚴重燒傷。
5.96 觸及皮膚有強烈刺激作用而造成灼傷。
5.97 觸及皮膚易經皮膚吸收或誤食、吸入蒸氣、粉塵會引起中毒。
5.98 有強腐蝕性。
5.99 有腐蝕性。
5.100 可燃,有腐蝕性。
5.101 有催淚性。
5.102 有麻醉性或其蒸氣有麻醉性。
5.103 有毒、有窒息性。
5.104 有刺激性氣味。
5.105 劇毒。
5.106 劇毒,可燃。
5.107 有毒,不燃燒。
5.108 有毒,遇明火能燃燒。
5.109 有毒,易燃。
5.110 有毒或其蒸氣有毒。
5.111 有特殊的刺激性氣味。
5.112 有吸濕性或易潮解。
5.113 極易揮發,露置空氣中立即冒白煙,有燃燒爆炸危險。
5.114 助燃。
5.115 有強氧化性。
5.116 有氧化性。
5.117 有強還原性
5.118 有放射性
5.119 易產生或聚集靜電,有燃燒爆炸危險。
5.120 與氫氧化銨發生強烈反應,有燃燒危險。
5.121 水解後產生腐蝕性產物。
5.122 接觸空氣、氧氣、水發生劇烈反應,能引起燃燒,分解時放出有毒氣體。
5.123 遇氨、硫化氫、鹵素、磷、強鹼、遇水燃燒物品等有燃燒爆炸危險。
5.124 遇過氯酸、氯氣、氧氣、臭氧等易發生燃燒爆炸危險。
5.125 與鋁、鋅、鉀、氟、氯、迭氮化合物等反應劇烈,有燃燒爆炸危險。
5.126 碾磨、摩擦或有靜電火花時,能自燃。
5.127 與空氣、氧、溴強烈反應,會引起爆炸。
5.128 遇碘、乙炔四氯化碳易發生爆炸。
5.129 遇二氧化碳、四氯化碳、二氯甲烷氯甲烷等會引起爆炸。
5.130 與氯氣、氧、磺、鹽酸反應強烈,有燃燒爆炸危險。
5.131 與鋁粉發生猛烈反應,有燃燒爆炸危險。
5.132 與鎂、氟發生強烈反應,有燃燒爆炸危險。
5.133 與氟、鉀發生強烈反應,有燃燒爆炸危險。
5.134 與磷、鉀、過氧化鈉發生強烈反應,有燃燒爆炸危險。
5.135 強烈震動、受熱或遇無機鹼類、氧化劑、烴類、胺類、三氯化鋁六甲基苯等均能引起燃燒爆炸。
5.136 遇氨水氟化氫、酸有爆炸危險。
5.137 遇水分解為鹽酸、亞碲酸和有很強刺激性、腐蝕性、爆炸性的氧氯化物
5.138 與酸類、鹼類、胺類、二氧化硫硫脲、金屬鹽類、氧化劑類等猛烈反應,遇光和熱有加速作用,會引起爆炸。
5.139 遇三硫化二氫有爆炸危險。
5.140 與過氯酸銀硫酸甲酯反應強烈,有燃燒爆炸危險。
5.141 能在二氧化碳及氮氣中燃燒。
5.142 遇磷、氯會引起燃燒爆炸。
5.143 遇二氧化鉛發生強烈反應。
5.144 會緩慢分解放出氧氣,接觸金屬(鋁除外)分解速率亦增加。
5.145 遇水時對金屬和玻璃有腐蝕性。 [1]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09版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有關 GHS 的化學品分類及其危險公示。
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品分類及其危險公示。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品生產場所和消費品的標誌。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648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 內容和項目順序
GB 20576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爆炸物
GB 20577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易燃氣體
GB 20578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易燃氣溶膠
GB 20579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氧化性氣體
GB 20580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壓力下氣體
GB 20581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易燃液體
GB 20582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易燃固體
GB 20583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自反應物質
GB 20584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自熱物質
GB 20585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自燃液體
GB 20586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自燃固體
GB 20587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GB 20588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金屬腐蝕物
GB 20589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氧化性液體
GB 20590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氧化性固體
GB 20591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有機過氧化物
GB 20592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急性毒性
GB 20593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皮膚腐蝕/刺激
GB 20594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嚴重眼睛損傷/眼睛刺激性
GB 20595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呼吸或皮膚過敏
GB 20596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生殖細胞突變性
GB 20597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致癌性
GB 20598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生殖毒性
GB 20599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 一次接觸
GB 20601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 反覆接觸
GB 20602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 對水環境的危害
GB/T 22272~GB/T 22278 良好實驗室規範(GLP)系列標準
ISO 11683∶1997 包裝 觸覺危險警告 要求
國際化學品安全方案/環境衞生標準第 225 號文件"評估接觸化學品引起的生殖健康風險所用的原則"
3 術語和定義
GHS轉化的系列國家標準(GB 20576~GB 20599、GB 20601、GB 20602)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化學名稱 chemical identity
唯一標識一種化學品的名稱。這一名稱可以是符合國際純粹與應用化學聯合會(IUPAC)或化學文摘社CAS)的命名制度的名稱,也可以是一種技術名稱。
3.2
壓縮氣體 compressed gas
加壓包裝時在一50 ℃時完全是氣態的一種氣體;包括臨界温度為≤—50 ℃的所有氣體。
3.3
閃點 flash point
規定試驗條件下施用某種點火源造成液體汽化而着火的最低温度(校正至標準大氣壓 101.3 kPa)。
3.4
危險類別 hazard category
每個危險種類中的標準劃分,如 口 服急性毒性包括五種危險類別而易燃液體包括四種危險類別.,這些危險類別在一個危險種類內 比較危險的嚴重程度,不可將它們視為較為一般的危險類別比較。
3.5
危險種類 hazard clasS
危險種類指物理、健康或環境危險的性質,例如易燃固體、致癌性、口服急性毒性。
3.6
危險性説明 hazard statement
對某個危險種類或類別的説明,它們説明一種危險產品的危險性質,在情況適合時還説明其危險程度。
3.7
初始沸點 initial boiling point
一種液體的蒸氣壓力等於標準壓力(101.3 kPa),第一個氣泡出現時的温度。
3.8
標籤 label
關於一種危險產品的一組適當的書面、印刷或圖形信息要素,因為與目標部門相關而被選定,它們附於或印刷在一種危險產品的直接容器上或它的外部包裝上。
3.9
標籤要素 label element
統一用於標籤上的一類信息,例如象形圖、信號詞。
3.10
《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範本》(以下簡稱規章範本)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odel regulations
聯合國經濟貿易理事會認可,以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附件"關於運輸危險貨物的規章範本"為題,正式出版的文字材料。
3.11
象形圖 pictogram
一種圖形結構,它可能包括一個符號加上其他圖形要素,例如邊界、背景圖案或顏色,意在傳達具體的信息。
3.12
防範説明 precautionary statement
一個短語/和(或)象形圖,説明建議採取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防止因接觸某種危險物質或因對它存儲或搬運不當而產生的不利效應。
3.13
產品標識符product identifier
標籤或安全數據單上用於危險產品的名稱或編號。它提供—種唯一的手段使產品使用者能夠在特定的使用背景下識別該物質或混合物,例如在運輸、消費時或在工作場所
3.14
信號詞 signal word
標籤上用來表明危險的相對嚴重程度和提醒讀者注意潛在危險的單詞。GHS 使用"危險"和"警告"作為信號詞。
3.15
旨在簡明地傳達信息的圖形要素。
4 分類
4.1 理化危險
4.1.1 爆炸物
爆炸物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76。
4.1.1.1 爆炸物質(或混合物)是這樣一種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夠通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產生氣體的温度、壓力和速度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其中也包括髮火物質,即使它們不放出氣體。
發火物質(或發火混合物)是這樣一種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它旨在通過非爆炸自持放熱化學反應產生的熱、光、聲、氣體、煙或所有這些的組合來產生效應。
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種或多種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的物品。煙火物品是包含一種或多種發火物質或混合物的物品。
4.1.1.2 爆炸物種類包括∶
(a) 爆炸性物質和混合物;
(b) 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下述裝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由於其數量或特性,在意外或偶然 點燃或引爆後,不會 由於迸射、發火、冒煙、發熱或巨響而在裝置之外產生任何效應。
(c) 在 (a)和 (b)中未提及的為產生實際爆炸或煙火效應而製造的物質、混合物和物品。
4.1.2 易燃氣體
易燃氣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 見 GB 20577。
易燃氣體是在 20 ℃ 和 101.3 kPa 標準壓力下,與空氣有易燃範圍的氣體。
4.1.3 易燃氣溶膠
易燃氣溶膠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78。
氣溶膠是指氣溶膠噴霧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罐裝的容器,該容器由金屬、玻璃或塑料製成,內裝強制壓縮、液化或溶解的氣體,包含或不包含液體、膏劑或粉末,配有釋放裝置,可使所裝物質噴射出來,形成在氣體中懸浮的固態或液態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劑或粉末或處於液態或氣態。
4.1.4 氧化性氣體
氧化性氣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79。
氧化性氣體是一般通過提供氧氣,比空氣更能導致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任何氣體。
4.1.5 壓力下氣體
壓力下氣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80。
壓力下氣體是指高壓氣體在壓力等於或大於 200 kPa(表壓)下裝入貯器的氣體,或是液化氣體或冷凍液化氣體。
壓力下氣體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液體、冷凍液化氣體。
4.1.6 易燃液體
易燃液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81。易燃液體是指閃點不高於 93 ℃的液體。
4.1.7 易燃固體
易燃固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82。易燃固體是容易燃燒或通過摩擦可 能引燃或助燃的固體。
易於燃燒的固體為粉狀、顆粒狀或糊狀物質,它們在與燃燒着的火柴等火源短暫接觸即可點燃和火焰迅速蔓延的情況下,都非常危險。
4.1.8 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
自反應物質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83。
4.1.8.1 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是即使沒有氧(空氣)也容易發生激烈放熱分解的熱不穩定液態或固態物質或者混合物。本定義不包括根據統一分類制度分類為爆炸物、有機過氧化物或氧化物質的物質和混合物。
4.1.8.2 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如果在實驗室試驗中其組分容易起爆、迅速爆燃或在封閉條件下加熱時顯示劇烈效應,應視為具有爆炸性質。
4.1.9 自燃液體
自燃液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85。
自燃液體是即使數量小也能在與空氣接觸後 5min 之內引燃的液體。
4.1.10自燃固體
自燃固體分類、警示標籤 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86。
自燃固體是即使數量小也能在與空氣接觸後 5min 之內引燃的固體。
4.1.11 自熱物質和混合物
自熱物質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84。
自熱物質是發火液體或固體以外,與空氣反應不需要能源供應就能夠自己發熱的固體或液體物質或混合物;這類物質或混合物與發火液體或固體不同,因為這類物質只有數量很大(公斤級)並經過長時間(幾小時或幾天)才會燃燒。
注;物質或混合物的自熱導致自發燃燒是由於物質或混合物與氧氣(空氣中的氧氣)發生反應並日所產生的熱沒有足夠迅速地傳導到外界而引起的。當熱產生的速度超過熱損耗的速度而達到自燃温度時,自燃便會發生。
4.1. 12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或混合物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 見 GB 20587。
遇水放 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或混合物是通過與水作用,容易具有 自燃性或放出危險數量的易燃氣體的固態或液態物質或混合物。
4. 1. 13 氧化性液體
氧化性液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89。
氧化性液體是本身未必燃燒,但通常因放出氧氣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液體。
4.1.14 氧化性固體
氧化性固體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90。
氧化性固體是本身未必燃燒,但通常因放出氧氣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固體。
4.1.15 有機過氧化物
有機過氧化物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91。
4.1.15.1 有機過氧化物是含有二價-0-0-結構的液態或固態有機物質,可以看作是一個或兩個氫原子被有機基替代的過氧化氫衍生物。該術語也包括有機過氧化物配方(混合物)。有機過氧化物是熱不穩定物質或混合物,容易放熱自加速分解。另外,它們可能具有下列一種或幾種性質;
(a) 易於爆炸分解; (b)迅速燃燒; (c) 對撞擊或摩擦敏感; (d) 與其他物質發生危險反應。
4.1.15.2 如果有機過氧化物在實驗室試驗中,在封閉條件下加熱時組分容易爆炸、迅速爆燃或表現出劇烈效應,則可認為它具有爆炸性質。
4.1.16 金屬腐蝕劑
金屬腐蝕物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88。
腐蝕金屬的物質或混合物是通過化學作用顯著損壞或毀壞金屬的物質或混合物。
4.2 健康危險 4.2.1 急性毒性
急性毒性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92。
急性毒性是指在單劑量或在 24 h 內多劑量口服或皮膚接觸一種物質,或吸入接觸 4 h 之後出現的有害效應
4. 2.2 皮膚腐蝕/刺激
皮膚腐蝕/刺激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93。
皮膚腐蝕是對皮膚造成不可逆損傷;即施用試驗物質達到 4 h 後,可觀察到表皮和真皮壞死。腐蝕反應的特徵是潰瘍、出血、有血的結痂,而且在觀察期 14 d 結束時,皮膚、完全脱髮區域和結痂處由於漂白而褪色。應考慮通過組織病理學來評估可 疑的病變。
皮膚刺激是施用試驗物質達到 4 h 後對皮膚造成可逆損傷。
4. 2.3 嚴重眼損傷/眼刺激
嚴重眼睛損傷/眼睛刺激性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94。
嚴重眼損傷是在眼前部表面施加試驗物質之後,對眼部造成在施用 21 d 內並不完全可逆的組織損傷,或嚴重的視覺物理衰退。
眼刺激是在眼前部表面施加試驗物質之後,在眼部產生在施用 21 d 內完全可逆的變化。
4. 2.4 呼吸或皮膚過敏
呼吸或皮膚過敏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95。
4.2.4.1 呼吸過敏物是吸入後會導致氣管超過敏反應的物質。皮膚過敏物是皮膚接觸後會導致過敏反應的物質。
4.2.4.2 過敏包含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某人因接觸某種變應原而引起特定免疫記憶。第二階段是引發,即某一致敏個人因接觸某種變應原而產生細胞介導或抗體介導的過敏反應
4.2.4.3 就呼吸過敏而言,隨後為引發階段的誘發,其形態與皮膚過敏相同。對於皮膚過敏,需有一個讓免疫系統能學會作出反應的誘發階段;此後,可出現臨牀症狀,這時的接觸就足以引發可見的皮膚反應(引發階段)。因此,預測性的試驗通常取這種形態,其中有一個誘發階段,對該階段的反 應則通過標準的引發階段加以計量,典型做法是使用斑貼試驗。直接計量誘發反應的局部淋巴結試驗則是例外做法。人體皮膚過敏的證據通常通過診斷性斑貼試驗加 以評估。
4.2.4.4 就皮膚過敏和呼吸過敏而言,對於誘發所需的數值一般低於引發所需數值。
4.2.5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4.2, 5.1 生殖細胞突變性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96。
4.2.5.2 本危險類別涉及的主要是可能導致人類生殖細胞發生可傳播給後代的突變的化學品。但是,在本危險類別內對物質和混合物進行分類時,也要考慮活體外致突變性/生殖毒性試驗哺乳動物活體內體細胞中的致突變性/生殖毒性試驗。
4.2.5.3 本標準中使用的引起突變、致變物、突變和生殖毒性等詞的定義為常見定義。突變定義為細胞中遺傳物質的數量或結構發生永久性改變。
4.2.5.4 "突變"一詞用於可能表現於表型水平的可遺傳的基因改變和已知的基本 DNA 改性(例如,包括特定的鹼基對改變和染色體易位)。引起突變和致變物兩詞用於在細胞和/或有機體羣落內產生不斷增加的突變的試劑。
4.2.5.5 生殖毒性的和生殖毒性這兩個較具一般性的詞彙用於改變 DNA 的結構、信息量、分離試劑或過程,包括那些通過干擾正常複製過程造成 DNA 損傷或以非生理方式(暫時)改變 DNA 複製的試劑或過程。生殖毒性試驗結果通常作為致突變效應的指標。
4.2.6 致癌性
4.2.6.1 致癌性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97。
4.2.6.2 致癌物一詞是指可導致癌症或增加癌症發生率的化學物質或化學物質混合物。在實施良好的動物實驗性研究中誘發良性和惡性腫瘤的物質也被認為是假定的或可疑的人類致癌物,除非有確鑿證據顯示該腫瘤形成機制與人類無關。
4.2.6.3 產生致癌危險的化學品的分類基於該物質的固有性質,並不提供關於該化學品的使用可能產生的人類致癌風險水平的信息。 4.2.7 生殖毒性
生殖毒性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98。
4.2.7.1 生殖毒性
生殖毒性包括對成年雄性 和雌性性功能 和生育能力的有害影響,以及在後代中的發育毒性。下面的定義是國際化學品安全方案/環境衞生標準第 225 號文件中給出的。
在本標準中,生殖毒性細分為兩個主要標題∶ (a) 對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有害影響; (b) 對後代發育的有害影響。
有些生殖毒性效應不能明確地歸因於性功能和生 育能力受損害或者發 育毒性。儘管如此,具有這些效應的化學品將劃為生殖有毒物並附加一般危險説明。
4.2. 7.2 對性功能和生育能力的有害影響
化學品干擾生殖能力的任何效應。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對雌性和雄性生殖系統的改變,對青春期的開始、配子產生和輸送、生殖週期正常狀態性行為、生育能力、分娩懷孕結果的有害影響,過早生殖衰老,或者對依賴生殖系統完整性的其他功能的改變。
哺乳期的有害影響或通過哺乳期產生的有害影響也屬於生殖毒性的範圍,但為了分類目的,對這樣的效應進行了單獨處理。這是因為對化學品對哺乳期的有害影響最好進行專門分類,這樣就可以為處於哺乳期的母親提供有關這種效應的具體危險警告。
4.2. 7.3 對後代發育的有害影響
從其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説,發育毒性包括在出生前或出生後干擾孕體正常發育的任何效應,這種效應的產生是由於受孕前父母一方的接觸,或者正在發育之中的後代在出生前或出生後性成熟之前這一期間的接觸。但是,發育毒性標題下的分類主要是為了為懷孕女性和有生殖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提出危險警告。因此,為了務實的分類目的,發育毒性實質上是指懷孕期間引起的有害影響,或父母接觸造成的有害影響。這些效應可在生物體生命週期的任何時間顯現出來。
發育毒性的主要表現包括; (a) 發育中的生物體死亡; (b) 結構異常畸形; (c) 生長改變; (d) 功能缺陷
4. 2.8 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一次接觸
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一次接觸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599。
4.2.8.1 本條款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方法,用以劃分由於單次接觸而產生特異性、非致命性靶器官/毒性的物質。所有可能損害機能的,可逆和不可逆的,即時和/或延遲的並且在 4.2.1~4.2.7 中未具體論述的顯著健康影響都包括在內。
4.2.8.2 分類可將化學物質劃為特定靶器官有毒物,這些化學物質可能對接觸者的健康產生潛在有害影響。
4.2.8.3 分類取決於是否擁有可靠證據,表明在該物質中的單次接觸對人類或試驗動物產生 了一致的、可識別的毒性效應,影響組織/器官的機能或形態的毒理學顯著變化,或者使生物體的生物化學血液學發生嚴重變化,而且這些變化與人類健康有關。人類數據是這種危險分類的主要證據來源
4.2.8,4 評估不僅要考慮單—器官或生物系統中的顯著變化,而且還要考慮涉及多個器官的嚴重性較低的普遍變化。
4.2.8.5 特定靶器官毒性可能以與人類有關的任何途徑發生,即主要以口服、皮膚接觸或吸入途徑發生。
4. 2. 9 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反覆接觸
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反覆接觸分類、警示標籤 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601。
4.2.9.1 本條款的目的是對由於反覆接觸而產生特定靶器官/毒性的物質進行分類。所有可能損害機能的,可逆和不可逆的,即時和/或延遲的顯著健康影響都包括在內。
4.2.9.2 分類可將化學物質劃為特定靶器官/有毒物,這些化學物質可能對接觸者的健康產生潛在有害影響。
4.2.9.3 分類取決於是否擁有可靠證據,表明在該物質中的單次接觸對人類或試驗動物產生 了一致的、可識別的毒性效應,影響組織/器官的機能或形態的毒理學顯著變化,或者使生物體的生物化學或血液學發生嚴重變化,而且這些變化與人類健康有關。人類數據是這種危險分類的主要證據來源。
4.2.9.4 評估不僅要考慮單一器官或生物系統中的顯著變化,而且還要考慮涉及多個器官的嚴重性較低的普遍變化。
4.2.9.5 特定靶器官/毒性可能以與人類有關的任何途徑發生,即主要以口服、皮膚接觸或吸入途徑發生。
4.2. 10 吸入危險
注∶本危險性我國還未轉化成為國家標準。
4.2.10.1 本條款的目的是對可能對人類造成吸入毒性危險的物質或混合物進行分類。
4.2.10.2 "吸入"指液態或固態化學品通過口腔或鼻腔直接進入或者因嘔吐間接進入氣管和下呼吸系統
4.2.10.3 吸入毒性包括化學性肺炎、不同程度的肺損傷或吸人後死亡等嚴重急性效應。
4.2.10.4 吸入開始是在吸氣的瞬間,在吸一口氣所需的時間內,引起效應的物質停留在咽喉部位的上呼吸道和上消化道交界處時。
4.2. 10.5 物質或混合物的吸入可能在消化後嘔吐出來時發生。這可能影響到標籤,特別是如果由於急性毒性,可能考慮消化後引起嘔吐的建議。不過,如果物質/混合物也呈現吸入毒性危險,引起嘔吐的建議可能需要修改。
4. 2. 10.6 特殊考慮事項
(a) 審閲有關化學品吸入的醫學文獻後發現有些烴類(石油蒸餾物)和某些烴類氯化物已證明對人
類具有吸入危險。伯醇和甲酮只有在動物研究中顯示吸入危險。
(b) 雖然有一種確定動物吸人危險的方法已在使用,但還沒有標準化。動物試驗得到的正結果只
能用作可能有 人類吸入危,險的指導。在評估動物吸人危險數據時必須慎重。 (c) 分類標準以運動黏度作基準。式(1)用於動力黏度和運動黏度之間的換算∶
.......(1)
式中∶
——運動黏度,單位為平方毫米每秒(mm²/s);
—-動力黏度,單位為毫帕秒(mPa· s);
—-——密度,單位為克每立方厘米(g/cm3)。
(d) 氣溶膠/煙霧產品的分類
氣溶膠/煙霧產品通常分佈在密封容器、扳機式和按鈕式噴霧器等容器內。這些產品分類的關鍵是,是否有一團液體在噴嘴內形成,因此可能被吸出。如果從密封容器噴出的煙霧產品是細粒的,那麼可能不會有一團液體形成。另一方面,如果密封容器是以氣流形式噴出產品,那麼可能有一團液體形成然後可能被吸出。一般來説,扳機式和按鈕式噴霧器噴出的煙霧是粗粒的,因此可能有一團液體形成然後可能被吸出。如果按鈕裝置可能被拆除,因此內裝物可能被吞嚥,那麼就應當考慮產品的分類。
4.3 環境危險
4.3.1 危害水生環境
對水環境的危害分類、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見 GB 20602。
4.3.2 急性水生毒性是指物質對短期接觸它的生物體造成傷害的固有性質。
(a) 物質的可用性是指該物質成為可溶解或分解的範圍。對金屬可用性來説,則指金屬(Mo)化合物的金屬離子部分可以從化合物(分子)的其他部分分解出來的範圍。
(b) 生物利用率是指一種物質被有機體吸收以及在有機體內一個區域分佈的範圍。它依賴於物質的物理化學性質、生物體的解剖學和生理學、藥物動力學和接觸途徑。可用性並不是生物利用率的前提條件。
(c) 生物積累是指物質以所有接觸途徑(即空氣、水、沉積物/土壤和食物)在生物體內吸收、轉化和排出的淨結果。
(d) 生物濃縮是指一種物質以水傳播接觸途徑在生物體內吸收、轉化和排出的淨結果。
(e) 慢性水生毒性是指物質在與生物體生命週期相關的接觸期間對水生生物產生有害影響的潛在性質或實際性質。
(f) 複雜混合物或多組分物質或複雜物質是指由不同溶解度和物理化學性質的單個物質複雜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大部分情況下,它們可以描述為具有特定碳鏈長度/置換度數目範圍的同源物質系列。
(g) 降解是指有機分子分解為更小的分子,並最後分解為二氧化碳、水和鹽。
4.3.3 基本要素
(a) 基本要素是;
急性水生毒性;潛在或實際的生物積累;
有機化學品的降解(生物或非生物);和
慢性水生毒性。
最好使用通過國際統一試驗方法得到的數據。一般來説,淡水和海生物種毒性數據可被認為是等效數據,這些數據建議根據良好實驗室 規範(GLP)的各項原則,符合 GB/T 22272~ GB/T 22278 良好實驗室規範(GLP)系列標準。
4.3.4
急性水生毒性 4.3.5 生
生物積累潛力 4.3.6 快速降解性
(a) 環境降解可能是生物性的,也可能是非生物性的(例如水解)。
(b) 諸如水解之類的非生物降解、非生物和生物主要降解、非水介質中的降解和環境中已證實的快速降解都可以在定義快速降解性時加以考慮。
4.3.7 慢性水生毒性
慢性毒性數據不像急性數據那麼容易得到,而且試驗程序範圍也未標準化。
5 危險性公示
5.1 危險性公示∶標籤 5.1.1 標籤涉及的範圍制定 GHS標籤的程序∶ (a) 分配標籤要素; (b)印製符號; (c) 印製危險象形圖; (d) 信號詞; (e) 危險説明; (f) 防範説明和象形圖; (g) 產品和供應商標識; (h) 多種危險和信息的先後順序; (i) 表示 GHS 標籤要素的安排; (j) 特殊的標籤安排。 5.1.2 標籤要素
關於每個危險種類的各個標準均用表格詳細列述了已分配給 GHS 每個危險類別的標籤要素(符號、信號詞、危險説明)。危險類別反映統一分類的標準。 5.1.3 印製符號
下列危險符號是 GHS中應當使用的標準符號。除了將用於某些健康危險的新符號,即感嘆號及魚和樹之外,它們都是規章範本使用的標準符號集的組成部分,見圖 1。
圖 1 GHS中應當使用的標準符號  圖 1 GHS中應當使用的標準符號 
5.1. 4 印 制象形圖和危險象形圖
5.1.4.1 象形圖指一種圖形構成,它包括一個符號加上其他圖形要素,如邊界、背景圖樣或顏色,意在傳達具體的信息。
5.1.4.2 形狀和顏色
5.1.4.2.1 GHS 使用的所有危險象形圖都應是設定在某一點的方塊形狀。
5.1.4.2.2 對於運輸,應當使用規章範本規定的象形圖(在運輸條例中通常稱為標籤)。規章範本規定了運輸象形圖的規格,包括顏色、符號、尺寸、背景對比度、補充安全信息(如危險種類)和一般格式等運輸象形圖的規定尺寸至少為 100 mm×100 mm,但非常小的包裝和高壓氣瓶可以例外,使用較小的象形圖。運輸象形圖包括標籤上半部的符號。規章範本要求將運輸象形圖印刷或附在背景有色差的包裝上。以下例子是按照規章範本製作的典型標籤,用來標識易燃液體危險,見圖 2。
圖 2 《聯合國規章範本》中易燃液體的象形圖 圖 2 《聯合國規章範本》中易燃液體的象形圖
(符號∶火焰;黑色或白色;背景∶紅色;下角為數字 3;最小尺寸100 mm×100 mm)
5.1. 4.2.3 GHS(與規章範本的不同)規定的象形圖,應當使用黑色符號加白色背景,紅框要足夠寬,以便醒目。不過,如果此種象形圖用在不出口的包裝的標籤上,主管當局也可給予供應商或僱主酌情處理權,讓其自行決定是否使用黑邊。此外,在包裝不為規章範本所覆蓋的其他使用背景下,主管當局也可 允許使用規章範本的象形圖。以下例子是GHS的—個象形圖。用來標識皮膚刺激物(見,圖 3)
5.2 分配標籤要素
5.2.1 規章範本所覆蓋的包裝所需要的信息
在出現規章範本象形圖的標籤上,不應出現 GHS 的象形圖。危險貨物運輸不要求使用的 GHS 象形圖,象形圖不應出現在散貨箱、公路車輛或鐵路貨車/罐車上。
5.2.2GHS標籤所需的信息(見圖 3)
圖 3 皮膚刺激物象形圖 圖 3 皮膚刺激物象形圖
5.2.2.1 信號詞
信號詞指標籤上用來表明危險的相對嚴重程度和提醒讀者注意潛在危險的單 詞。GHS 使用的信號詞是"危險"和"警告"。"危險"用於較為嚴重的危險類別(即主要用於第 1類和第 2 類),而"警告"用於較輕的類別。關於每個危險種類的各個章節均以圖表詳細列出 了已分配給GHS 每個危險類別的信號詞。
5.2.2.2 危險性説明
危險説明指分配給一個危險種類和類別的短語,用來描述一種危險產品的危險性質,在情況合適時還包括其危險程度。關於每個危險種類的各個章節均以標籤要素表詳細列出了已分配給 GHS 每個危險類別的危險説明。
危險説明和每項説明專用的標定代碼列於《化學品分類 、警示標籤和警示性説明安全規範》系列標準中。危險説明代碼用作參考。此種代碼並非危險説明案文的一部分,不應用其替代危險説明案文。
5.2.2.3 防範説明和象形圖
防範説明指一個短語(和(或)象形圖),説明建議採取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防止因接觸某種危險物質或因對它存儲或搬運不當而產生的不利效應。GHS 的標籤應當包括適 當的防範信息,但防範信息的選擇權屬於標籤製作者或主管當局。附錄 A 和附錄 B 中有可以使用的防範説明的例子和在主管當局允許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的防範象形圖的例子。
5.2.2.4 產品標識符
5.2.2.4.1 在 GHS 標籤上應使用產品標識符,而且標識符應與安全數據單上使用的產品標識符相一致。如果一種物質或混合物為規章範本所覆蓋,包裝上還應使用聯合國正確的運輸名稱。
5.2.2.4.2 物質的標籤應當包括物質的化學名稱。在急性毒性、皮膚腐蝕或嚴重眼損傷、生殖細胞突變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皮膚或呼吸道敏感或靶器官系統毒性出現在混合物或合金標籤上時,標籤上應當包括可能引起這些危險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學名稱。主管當局也可要求在標籤上列出可能導致混合物或合金危險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
5.2.2.4.3 如果一種物質或混合物專供工作場所使用,主管當局可選擇將處理權交給供應商,讓其決定是將化學名稱列入安全數據單上還是列在標籤上。
5.2.2.4.4 主管當局有關機密商業信息的規則優先於有關產品標識的規則。這就是説,在某種成分通常被列在標籤上的情況下,如果它符合主管當局關於機密商業信息的標準,那就不必將它的名稱列在標籤上。
5.2.2.4.5 供應商標識
標籤上應當提供物質或混合物的生產商或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
5.3
多種危險和危險信息的先後順序
在一種物質或混合物的危險不只是 GHS 所列一種危險時,可適用以下安排。因此,在一種制度不在標籤上提供有關特定危險的信息的情況下,應相應修改這些安排的適用性。 5.3.1 圖形符號分配的先後順序
對於規章範本所覆蓋的物質和混合物,物理危險符號的先後順序應遵循規章範本的規則。在工作場所的各種情況中,主管當局可要求使用物理危險的所有符號。對於健康危險,適用以下先後順序原則;
(a) 如果適用骷髏和交叉骨,則不應出現感嘆號;
(b) 如果適用腐蝕符號,則不應出現感嘆號,用以表示皮膚或眼刺激;
(c) 如果出現有關呼吸道敏感的健康危險符號,則不應出現感嘆號,用以表示皮膚敏感或皮膚或眼
刺激。
5.3.2 信號詞分配的先後順序
如果適用信號詞"危險",則不應出現信號詞"警告"。
5.3.3 危險性説明分配的先後順序
所有分配的危險説明都應出現在標籤上。主管當局可規定它們的出現順序。
5. 4 GHS 標籤要素的顯示安排
5.4.1 GHS 信息在標籤上的位置
應將 GHS 的危險象形圖、信號詞和危險説明一起印製在標籤上。 主管當局可規定它們以及防範信息的展示佈局,主管當局也可讓供應商酌情處理。具體的指導和例子載於關於個別危險種類的各個標準中。
5.4.2 補充信息
主管當局對是否允許使用不違反 GHS 中關於對非標準化與補充信息規定的信息擁有處理權。主管當局可規定這種信息在標籤上的位置,也可讓供應商酌定。不論採用何種方法,補充信息的安排不應妨礙GHS 信息的識別。
5.4.3 象形圖外顏色的使用
顏色除了用於象形圖中,還可用於標籤的其他區域,以執行特殊的標籤要求,如將農藥色帶用於信號詞和危險説明或用作它們的背景,或執行主管當局的其他規定。
5.5 特殊標籤安排
主管當局可允許在標籤和安全數據單上,或只通過安全數據單公示有關致癌物、生殖毒性和靶器官系統毒性反覆接觸的某些危險信息(有關這些種類的相關臨界值的詳細情況,見具體各章)。同樣,對於金屬和合金,在它們大量而不是分散供應時,主管當局可允許只通過安全數據單公示危險信息。
5.5.1 工作場所的標籤
5.5.1.1 屬於GHS範圍內的產品將在供應工作場所的地點貼上 GHS標籤,在工作場所,標籤應一直保留在提供的容器上。GHS 的標籤或標籤要素也應用於工作場所的容器(見附錄 C)。不過,主管當局可允許僱主使用替代手段,以不同的書面或顯示格式向工人提供同樣的信息,如果此種格式更適合於工作場所而且與 GHS 標籤能同樣有效地公示信息的話。例如,標籤信息可顯示在工作區而不是在單個容器上。
5.5.1.2 如果危險化學品從原始供應商容器倒入工作場所的容器或系統,或化學品在工作場所生產但不用預定用於銷售或供應的容器包裝,通常需要使用替代手段向工人提供 GHS 標籤所載信息。在工作場所生產的化學品可以用許多不同的方法容納或存儲,例如,為了進行試驗或分析而收集的小樣品.包括閥門在內的管道系統、工藝過程容器或反應容器、礦車、傳送帶或獨立的固體散裝存儲。採用成批製造工藝過程時,可以使用一個混合容器容納若干不同的化學混合物
5.5.1.3 在許多情況下,例如由於容器尺寸的限制或不能使用工藝過程容器,製作完整的 GHS標籤並將它附着在容器上是不切實際的。在工作場所的一些情況下,化學品可能會從供應商容器中移出,這方面的部分例子有;用於實際或分析的容器、存儲容器、管道或工藝過程反應系統或工人在短時限內使用化學品時使用的臨時容器。對於打算立即使用的移出的化學品,可標上其主要組成部分並請使用者直接參閲供應商的標籤信息和安全數據單。
5.5.1.4 所有此類制度都應確保危險公示的清楚明確。應當訓練工人,使其瞭解工作場所使用的具體公示方法。替代方法的例子包括;將產品標識符與 GHS 符號和其他象形圖結合使用,以説明防範措施;對幹復 雜系統,將工步流程圖與適 當的安全數據單結合伸用,以標明管道和容器中所裝的化學品;對於管道系統和加工設備,展示 GHS 的符號、顏色和信號詞;對於固定管道,使用永久性佈告;對 於批料混合容器,將批料單或處方貼在它們上面,以及在管道帶上印上危險符號和產品標識符。
5.5.2 基於傷害可能性的消費產品標籤
所有制度都應使用基於危險的 GHS 分類標準,然而主管當局可授權使用提供基於傷害可能性的信息的消費標籤制度(基於風險的標籤)。在後一種情況下,主管當局將制定用來確定產品 使用的潛在接觸和風險的程序。基於這種方法的標籤提供有關認定風險的有針對性的信息但可能不包括有關慢性健康效應的某些信息(例如反覆接觸後的靶器官系統毒性、生殖毒性和致癌性),這些信息將出現在只基於危險的標籤上。
5.5.3 觸覺警告
如果使用觸覺警告應符合 ISO11683∶1997。
5.6 危險性公示∶安全數據單(SDS
5.6.1 確定是否應當製作 SDS的標準
應當為符合 GHS 中物理、健康或環境危險統一標準的所有物質和混合物及含有符合致癌性、生殖毒性或靶器官系統毒性標準且濃度超過混合物標準所規定的安全數據單臨界極限的物質的所有混合物製作安全數據單,見 GB/T 16483。主管當局還可要求為不符合危險類別標準但含有某種濃度的危險物質的混合物製作安全數據單。
5.6.2 關於編制 SDS 的一般指導 5.6.2.1 臨界值/濃度極 限值
(a) 應根據表 1 所示通用臨界值/濃度極限值提供安全數據單。
表 1 每個健康和環境危 險種類的臨界值/濃度極限值
危險種類
臨界值/濃度極限值
急性毒性
≥1.0%
皮膚腐蝕/刺激
≥1.0%
嚴重眼損傷/眼刺激
≥1.0%
呼吸/皮膚過敏作用
≥1.0%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第 1類
≥0.1%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第 2 類
≥1.0%
致癌性
≥0.1%
生殖毒性
≥1.0%
特定靶器官系統毒性(單次接觸)
≥1.0%
特定靶器官系統毒性(重複接觸)
≥1.0%
危害水生環境
≥1.0%
(b)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即現有的危險數據可能證明,基於其他臨界值/濃度極限值的分類比基於關於健康和環境危險種類的各章所規定的通用臨界值/濃度極限值的分類更合理。在此類具體臨界值用於分類時,它們也應適用於編制SDS的義務。
(c)主管當局可能要求為這樣的混合物編制SDS;它們由於適用加和性公式而不進行急性毒性或水生毒性分類,但它們含有濃度等於或大於1%的急性有毒物質或對水生環境有毒的物質。(d)主管當局可能決定不對一個危險種類內的某些類別實行管理。在此種情況下,沒有義務編制SDS。
(e)一旦弄清某種物質或混合物需要SDS,那麼需要列人SDS中的信息在所有情況下都應按照GHS的要求提供。
5.6.2.2SDS的格式
安全數據單中的信息應按16個項目提供,見附錄D。5.6.2.3SDS的內容
(a)SDS應清楚説明用來確定危險的數據。如果可適用和可獲得﹐附錄B中的最低限度的信息應列在安全數據單的有關標題下。如果在某一特定小標題下具體的信息不能適用或不能獲得,則SDS應予以明確指出。主管當局可要求提供補充信息。
(b)有些小標題實際上涉及到國家性或區域性信息﹐如“歐洲聯盟委員會編號”和“職業接觸極限”。供應商或僱主應將適當的、與SDS所針對和產品所供應的國家或區域有關的信息收列在此類小標題下。
(c)根據GHS的要求編制SDS的編寫見GB/T 16483。
附 錄 A
防範説明示例
A.1 爆炸物防範説明示例,見圖 A.1。
爆炸物(見4.1.1)
圖形符號 圖形符號
危險類別 危險性説明 信號詞
不穩定爆炸物 危險 不穩定爆炸物 H200
圖 A.1 圖 A.1
A.2 急性毒性——口服防範説明示例,見圖 A.2。
圖形符號 圖形符號
急性毒性——口服(見4.2.1)
危險類別 信號詞 危險性説明
1 危險 吞嚥致命
2 危險 H300
圖 A.2 圖 A.2
A.3 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險防範説明示例,見圖 A.3。
危害水 生環境——急性危險(見 4.3.1)
圖形符號 圖形符號
信號詞 危險性 説明危險類別
警告 1 對水生生物毒性極大 H400
圖 A.3 圖 A.3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防範象形圖
B.1 圖B.1來自歐洲聯盟理事會第 92/58/EEC號指令(1992 年6月 24 日)。
圖B.1 圖B.1
B.2 圖B.2來自南非標準局(SABS 0265∶1999)。
圖B.2 圖B.2
附 錄 C
(資料性附錄)
GHS 標籤樣例
C.1 例子;第 2 類易燃液體的組合容器,見圖C.1。
C.1.1 外容器∶帶易燃液體運輸標籤的箱1。
C.1.2 內容器∶帶 GHS危險警告標籤的塑料瓶2。
圖C.1 圖C.1
(1) 外容器僅要求有規章範本易燃液體運輸標記和標籤。
(2) 內容器標籤可使用規章範本規定的易燃液體象形圖替代 GHS 象形圖。
附 錄 D
(資料性附錄)
安全數據單最低限度的信息
安全數據單最低限度的信息
1
物質或化合物和供應商的標識
● GHS 產品標識符。
● 其他標識手段。
● 化學品使用建議和使用限制。
● 供應商的詳細情況(包括名稱、地址、電話號碼等)。
● 緊急電話號碼
2
危險標識
● 物質/混合物的 GHS 分類和任何國家或區域信息。
● GHS 標籤要素,包括防範説明(危險符號可為黑白兩色的符號圖形或符號名稱,如火焰、骷髏和交叉骨)。
●不導致分類的其他危險(例如塵爆危險)或不為 GHS 覆蓋的其他危險
3
成分構成/成分信息
物質
● 化學名稱。
● 普通名稱、同物異名等。
● 化學文摘登記號碼、歐洲聯盟委員會編號等。
● 本身已經分類並有助於物質分類的穩定添加劑。
混合物
● 在 GHS 含義範圍內具有危險和存在量超過其臨界水平的所有成分的化學名稱和濃度或濃度範圍。
注∶對於成分信息,主管當局關於機密商業商業信息的規則優先於關於產品標識的規則。
4
急救措施
● 註明必要的措施,按不同的接觸途徑細分,即吸人、皮膚和眼接觸及攝人。
● 最重要的急性和延遲症狀/效應。
● 必要時註明要立即就醫及所需特殊治療
5
消防措施
● 適當(和不適當)的滅火介質。
● 化學品產生的具體危險(如任何危險燃燒品的性質)。
● 消防人員的特殊保護設備和防範措施
6
事故排除措施
● 人身防範、保護設備和應急程序。
● 環境防範措施。
● 抑制和清潔的方法和材料
7
搬運和存儲
● 安全搬運的防範措施。
● 安全存儲的條件,包括任何不相容性
8
接觸控制/人身保護
● 控制參數,如職業接觸極限值或生物極限值。
● 適當的工程控制。
● 個人保護措施,如人身保護設備
9
物理和化學特性
● 外觀(物理狀態、顏色等)。
● 氣味。
● 氣味闕值。
● pH值。
● 熔點/凝固點。
● 初始沸點和沸騰範圍。
●閃點。
● 蒸發速率。
● 易燃性(固態、氣態)。
● 上下易燃極限或爆炸極限。
● 蒸氣壓力。
● 蒸氣密度。
● 相對密度。
● 可溶性。
● 分配係數∶n-辛醇/水。
● 自動點火温度。
● 分解温度
10
穩定性和反應性
● 化學穩定性。
● 危險反應的可能性。
● 避免的條件(如靜態卸載、衝擊或振動)。
● 不相容材料。
● 危險的分解產品
11
毒理學信息
簡潔但完整和全面地説明各種毒理學(健康)效應和可用來確定這些效應的現有數據,其中包括∶
● 關於可能的接觸途徑的信息(吸人、攝入、皮膚和眼接觸);
● 有關物理、化學和毒理學特點的症狀;
● 延遲和即時效應以及長期和短期接觸引起的慢性效應;
● 毒性的數值度量(如急性毒性估計值)
12
生態信息
● 生態毒性(水生和陸生,如果有)。
● 持久性和降解性。
● 生物積累潛力。
● 在土壤中的流動性。
● 其他不利效應
13
處置考慮
1.廢物殘留的説明和關於它們的安全搬運和處置方法的信息,包括任何污染包裝的處置
14
運輸信息
2.聯合國編號。
3.聯合國專有的裝運名稱。
4.運輸危險種類。
5. 包裝組,如果適用。
6.海洋污染物(是/否)。
7.在其房地內外進行運輸或傳送時,用户需要遵守的特殊防範措施
15
管理信息
8.針對有關產品的安全、健康和環境條例
16
其他信息,包括關於安全數 據單編制和修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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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