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安全數據表
- 外文名
- Safety Data Sheet
- 簡 稱
- SDS
- 類 別
- 綜合性説明文件
SDS基本介紹
編輯歐洲及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11014採用SDS術語,然而美國、加拿大,澳洲以及亞洲許多國家則採用MSDS術語。我國於2009年2月1日實施的GB/T 16483-2008《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也規定我國"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 SDS)。
SDS法規要求
編輯歐盟REACH法規
3、物質由於上述條件之外的原因,被確定為SVHC;
此外,雖然不滿足以上條件,但是在進口商主動要求提供,或者同行業對物質分類標籤更加嚴格時,企業也需要在其供應鏈上傳遞SDS。
CLP法規(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籤和包裝法規)規定:2010年12月1日之後,物質必須按照CLP進行分類,那麼產品是物質的SDS必須包含CLP的分類和標籤,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類信息(第2部分)。
[1]
SDS更新情形
編輯在以下幾種情況中,企業需對SDS進行更新:
2、歐盟分類,標籤和包裝法規(CLP法規)於2009年1月20日生效,將逐漸代替原有分類標籤指令。該法規對物質和配製品分別設置了相應的過渡期,過渡期後,企業需對SDS中的物質危害信息描述部分進行更新;
SDS傳遞方式
編輯REACH法規第31條(8)款明確規定安全數據表(SDS)應該以書面或電子的形式免費提供。在REACH法規下供應商可以自由選擇最適合的SDS傳遞方式,紙質或是電子皆可。如果SDS的接受者有具體方式的要求,也應該在充分協商上選定傳遞方式。
當SDS以電子形式被傳遞時,考慮到責任追溯方面的因素,文件應當以PDF或其他無法在未經授權而不可修改的形式提供,並且應當易於打印。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供應鏈上的其他角色企業有要求並已經過協商,還應附上XML格式。帶保護的XML格式在未來將成為供應鏈信息傳遞的主要傾向選擇。
REACH法規並未制定哪些電子形式是可以被接受的,將SDS作為附件粘貼郵件發送的操作是同等有效可以被認可的。在物質的噸位超過要求時,還需要提供擴展性E-SDS,雖然同樣可以通過郵件發送,但通常可能存在着附件過大的問題。如果附件允許,可以直接粘貼;此外,可以以超鏈接的方式,即郵件內容顯示主體內容,附件連接總結在相關的目錄中,目錄帶外連接。接受者可以根據目錄中的連接下載到完整文檔。需要注意的是有供應商直接將SDS貼於網上,卻並未通知接收方,這種行為是不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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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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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SDS報告/SDS報告編制 .HSF中心[引用日期2013-04-12]
- 2. REACH法規下安全數據表(SDS)的傳遞方式 .HSF中心[引用日期201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