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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標識

鎖定
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表明產品信息的各種表述和指示的統稱。產品標識主要表現為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企業的名稱、廠址,產品的主要成份、規格型號,以及生產日期、失效日期,警示標誌等。產品的標識既可以標註在產品上,也可以標註在產品包裝上。其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它的相關要求。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説明物等表示。其標示內容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1] 
中文名
產品標識
外文名
Product identification
所屬部門法
經濟法

產品標識釋義

產品標識是指表明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廠廠名、廠址,產品的質量狀況、保存期限等信息情況的表述和指示,目的是給消費者、銷售者以及用户提供有關產品的信息,幫助他們瞭解產品的成份、質量、所執行的標準,説明產品的使用、保養等事項,起到指導消費者的作用。 [2] 
在通常情況下,產品必須具有標識。產品標識與實物樣品一起對產品質量作出明示
承諾和保證。但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前者如:飯館生產的麪包、飯菜、油條等,後者如紐扣、棉線、小五金等。 [3] 

產品標識特徵

產品標識的特徵
產品標識是在產品的長期的生產銷售過程之中,所形成的一種信息指示,是故產品標識在通常情況下應當是伴隨着產品所生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產品都需要有產品標識的,例如裸裝食品和某些裸裝產品。另外,產品標識應當如實的記載產品的相關信息,不得有任何的虛假宣傳或者誇大的情形,否則,產品標識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將承擔與虛假宣傳產品類似的法律責任。
另外,產品標識有着強烈的目的性。產品標識是為了告知消費者關於本產品的生產情況,主要功能以及相應的質量問題,有着吸引消費者購買該產品的目的。再次,為了能夠反映該產品的質量以及特性,每種產品標識都是與該產品配套的,可以説,每個產品標識都有自己獨特的身份,就像是人的指紋一樣,兩個不同的產品不可能有同一個產品標識。並且,產品的標識不是突然而然產生出來的,它是伴隨着產品的一步一步生產出來的這個過程產生出來的。包括產品的生產、組裝、出產的這些個過程之中均有着產品標識產生的要求。 [4]  最後,產品標識必須具有真實性,並且要求具有相當的客觀描述,把產品的相應特點給反映出來,畢竟,產品標識不是廣告,它是在反映原產品的特點之上來宣傳產品,客觀真實是它的第一要務。
產品標識的分類
產品標識的分類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比如根據產品要素標識,根據產品標識的名字、規格、材質、產地等不同的要素來對產品標識進行分類。此外,還可以根據產品生產的過程,比如產品原材料的選購、產品的初步加工、或者加工了哪幾步而對產品標識進行分類。 [5]  此外產品標識的種類分為:1)標籤。貼在或系在產品包裝上標明品名、用盒、價格等的卡片,多用於採購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示識;(2)記錄。流程卡、工藝卡、派工單、跟蹤卡等文件,多用於生產過程的產品標識;(3)顏色。使用不同顏色標明產品某種特徵;(4)符號。使用不同的圖形文字標明產品某種特徵;(5)容器具。使用不同容器具盛放並標明產品某種特徵;(6)區域。使用不同區域隔開存放並標明產品特徵;(7)印章。使用不同印章打在產品或產品包裝或產品記錄上,標明產品某種特徵;(8)標牌。使用不同顏色或文字或圖形標牌標明產品某種特徵。 [5]  這些均是產品標識表示的各種不同的方法。總之,不管是何種類型的產品標識,它們均是為了達到生產者、銷售者所需求的目的來編撰的。
產品標識的作用
產品標識對於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對於消費者來説,因為產品標識標註了某些消費者所需要的信息,比如該種產品來源於何種產地,用了何種的原材料,那麼這些要素被標註在了產品之上,產品的標識就給消費者提供了便捷,方便消費者尋找的功能,消費者能夠按照標識的指示按圖索驥買到自己心儀的產品。對於銷售者來説,從生產者手中購得大批量的產品之後,利用產品標識,可以將不同種類的、不同類型、不同檢驗狀態的產品給區別開來,避免在對於產品進行保管時候,出現因為產品的數量太大而將不同產品混同的尷尬場景。對於生產者來説,產品標識也有着相當重要的意義:我們知道,有一類產品標識是專門標註產品在生產過程之中的各個步驟,所以對於某些工藝複雜的產品標識來説,產品標識可以幫助生產者起到一個記憶生產步驟的作用:哪些步驟完成了,哪些步驟還沒有完成,通過產品標識一看便知。還有,對於產品標識,通過上面所記載的數據,對於生產者、銷售者都有着警示作用。對於生產者來説,倘若產品標識上的數據不是真的,那麼生產者就需要承擔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對於銷售者來説,知道產品標識之上的數據失真,並且隱瞞不報,最終將產品銷售出去,也將會承擔等同於生產者的法律責任。總體來説,產品標識就是產品的一張“名片”,承擔着將產品介紹出去的作用,同時,使用產品標識,也對於生產者的生產和銷售者的儲存,銷售過程,有着積極的促進作用。
產品標識與商標的比較
商標(英文名trademark)指的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業者為了將其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與市場上其他生產者、經營者或服務業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一種標記.這種標記常用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來表示。 [6]  商標與產品標識看上去似乎很相似,都是用來表示商品特殊屬性的一種標記,但是二者在性質、功能上都有所不同:商標是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業的提供者為了將自己的產品或者是服務與他人的產品服務區別的工具,商標可以由顏色、數字、文字、三維標誌等或者它們的結合形成的。而產品標識雖然也是由文字、數字等結合而成,但是產品標識限於其功能的限制,主要還是由文字與數字結合而成。
其次,商標需要滿足下列要求:1、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7]  2、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8]  3、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9]  4、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10]  5、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11] 
從上述法律中,我們可以明晰,商標的申請條件較為苛刻,並且有着嚴格的註冊控制,但是對於產品標識來説,基於產品標識本身的特點,由於其需要反映產品的某些特殊性質,因此,產品標識有時候需要直接表明產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數量及其他特點幫助人們區識別此種產品與別種產品。
再次,產品標識並不需要通過註冊就能使用在產品之上,只是產品標識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而商標,雖然也不是非要進行註冊,但是倘若商標想要得到商標更好的保護,則是需要通過註冊的方法,將其變為註冊商標才能得到更好的保護。
總體而言,產品標識與商標都是為了使生產者、銷售者自家產品更好地與其他家區別的工具,但是在具體要求和調控方法上都有着不同,而這種不同則決定了二者的使用方式的不同。

產品標識內容

產品標識所面向的主體包括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正如我國產品質量法所規定的,生產者與銷售者的共同責任,產品標識雖然不屬於產品本身,但是對於產品的監管,生產者與銷售者則承擔着相同的責任。而消費者作為產品的接受者,根據我國產品質量保護法的要求,有權獲知產品標識的真實信息,同時當消費者因為虛假的產品標識受到誤導的時候而致使自己受到損害時,可以向生產者或者是銷售者尋求損害賠償。
產品標識需要滿足如下的要求:1、一個產品的標識需要滿足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這是產品標識需要具備的內容之一。質量合格證明是指生產者或者其質量檢驗機構、人員等,為表示出廠的產品質量經過檢驗合格而簽證並印在產品或者包裝上,説明產品質量合格的標誌和證書。 [12]  具體而言,產品標識所標註信息必須是真實的,不合格的產品是無權在產品或其包裝上進行產品標識的。也就是説,產品標識只能夠對質量檢驗合格的產品使用,沒有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是檢驗不合格的產品都是無權使用產品標識的。2、產品標識必須具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這也是產品標識所必須具備的內容。 [12]  產品標識有向消費者介紹該產品性質、功能和某些特點的作用,因此在產品標識之中,必須真實地將這類信息傳達給消費者,否則,很容易讓消費者對於產品發生誤解。而且,在提供了真實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之後,消費者能夠根據真實的信息區選擇自己想要購買的相應產品,並且只有獲悉了真實的產品信息之後,才能夠方便消費者進行維權。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這項義務不是針對所有生產者而言的,只是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註的,才在標識上註明。產品需要表明的特點和使用要求視具體情況而定,有的包括二項,有的包括多項,由產品的行業管理部門規定。 [13]  這也是為了保持產品標識的真實性。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時期 [13]  ;就比如食品或者藥品一樣,這些有保質期的產品,倘若不在產品包裝上利用產品標識標記它們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失效日期,那麼這些有時效的產品就未必能發揮它們的功效,這對消費者來説無疑是另外一種形式的欺騙。因此,針對這些具有很強及時性的產品,產品標識的內容上必須標註相關時間。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 [14]  針對這種產品,例如劇毒、有放射性、危險、易碎、怕潮的產品,在產品包裝上應當根據相關的產品質量法律法規,注有中文警示或者警示標誌。這裏的中文警示或者是警示標註,都是能夠引起人們高度注意的標識。正是因為這些產品具有相應的危險性,因此,生產者或者是銷售者就有提請消費者注意危險的義務,其實也不只是針對消費者,運輸者、保管者根據產品標識,也能夠合理的選擇運輸和保管方法,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危險,這也是產品標識的功能之一。
具體而言,產品標識必須客觀、真實的反映產品的性質、產地、功能等等,對於產品標識的這種要求也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一種體現。

產品標識相關法律

針對與產品標識的相關法律,我國在1997年曾經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出相關的規定,為我國對於產品標識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該規定已於2014年7月2日由原國家質檢總局廢除。因此我國相對於產品標識的管理、注意事項在目前就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現行關於產品規定的法律都是體現在其他部門法中:
《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食品衞生法》
第二十一條
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説明書上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照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品説明書,不得有誇大或者虛假的宣傳內容。
食品包裝標識必須清楚,容易辨識。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
《特種安全設備法》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説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並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説明。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註認證證書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證書的內容相一致,並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註管理規定。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
第十條 列入《目錄》的用能產品,生產者應當於出廠前、進口商應當於進口前向授權機構申請備案。能效標識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者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註冊證明覆製件;進口商營業執照以及與境外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複製件;
(二)產品能效檢測報告;
(三)能效標識樣本;
(四)產品基本配置清單等有關材料;
(五)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實驗室檢測能力證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範),已經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證書複製件;利用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複製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備案材料的,應當有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的委託代理文件等。

產品標識參考文獻

[1]侯麗豔.經濟法概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
[2]國家技術監督局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司編 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知識問答【M】北京:中國計量出版社 1997 第7頁
[3]唐曉芬主編;上海質量管理科學研究院編著,質量管理150題【M】上海,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2004.12,第192頁
[4] 嵇國光主編,現場環境與安全管理【M】北京,中國計量出版社,2006年01月第1版,第111頁-112頁
[5]胡佔國主編,新編公民必知的1000個法律常識【M】北京,海潮出版社,2014.01,第170頁
[6]國家技術監督局政策法規則司法規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知識問答【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1993年05月第1版,第70頁
參考資料
  • 1.    侯麗豔.經濟法概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
  • 2.    國家技術監督局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司編,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知識問答,中國計量出版社,1997.03,第7頁
  • 3.    唐曉芬主編;上海質量管理科學研究院編著,質量管理150題,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2004.12,第192頁
  • 4.    嵇國光主編,現場環境與安全管理,中國計量出版社,2006年01月第1版,第112頁
  • 5.    嵇國光主編,現場環境與安全管理,中國計量出版社,2006年01月第1版,第111頁
  • 6.    胡佔國主編,新編公民必知的1000個法律常識,海潮出版社,2014.01,第170頁
  •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8條
  •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9條
  •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0條
  •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1條
  •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2條
  • 12.    國家技術監督局政策法規則司法規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知識問答,化學工業出版社,1993年05月第1版,第70頁
  • 13.    張世琦等主編,法律顧問:卷五·保險與證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12,第594頁
  • 14.    張世琦等主編,法律顧問:卷五·保險與證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12,第5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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