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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質

(受各國規章制約的那些物質)

鎖定
危險物質指受各國規章制約的那些物質,如腐蝕性物質、易爆物質、放射性物質、致癌物質、誘變物質、致畸物質或危害生態環境的物質等。氣體工業名詞術語,係指那些對人體有害或對健康有害的化學物品或物質。對氣體而言,可區分為有毒氣體和劇毒氣體。砷烷,磷烷,乙硼烷,光氣,鍺烷,硒烷等均系劇毒氣體,即使是短時間的曝露也可能導致嚴重中毒甚至致死。在這些氣體的生產,充裝,貯存,運輸和使用中均應遵循有關安全規程和法規。凡接觸這些物質的有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掌握使用中的安全規程,急救處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中文名
危險物質
外文名
Hazardous Materials
類    別
三類
組    別
閃點

危險物質危險物質的類別

爆炸危險物質類別分為以下三類:
Ⅰ類:礦井甲烷;
Ⅱ類:爆炸性氣體、蒸氣、薄霧;
Ⅲ類:爆炸性粉塵、纖維。

危險物質級別和組別

危險物質的級別和組別是根據其性能參數來劃分的。這些性能參數包括:危險物質的閃點、燃點、引燃温度、爆炸極限、最小點燃電流比、最小引燃能量、最大試驗安全間隙等。
(1)閃點: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易燃液體能釋放出足夠的蒸氣並在液麪上方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點火時能發生閃燃( 一閃即滅 )的最低温度。
(2)燃點:燃點是物質在空氣中點火時發生燃燒,移去火源仍能繼續燃燒的最低温度。對於閃點不超過 45 ℃的易燃液體,燃點僅比閃點高 1~5 ℃,一般只考慮閃點,不考慮燃點。對於閃點比較高的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閃點與燃點相差較大,應用時有必要加以考慮。
(3)引燃温度:引燃温度又稱自燃點自燃温度,是指在規定試驗條件下,可燃物質不需要外來火源即發生燃燒的最低温度。
(4)爆炸極限:爆炸極限通常是指爆炸濃度極限。它是在一定的温度和壓力下,氣體、蒸氣、薄霧或粉塵、纖維與空氣形成的能夠被引燃並傳播火焰的濃度範圍。該範圍的最低濃度稱為爆炸下限、最高濃度稱為爆炸上限
(5)最小點燃電流比:最小點燃電流比(MICR)是指在規定試驗條件下,氣體、蒸氣、薄霧等爆炸性混合物的最小點燃電流與甲烷爆炸性混合物的最小點燃電流之比。
(6)最小引燃能量:最小引燃能量是指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能使爆炸性混合物燃爆所需最小電火花的能量。如果引燃源的能量低於這個臨界值,一般不會着火。
(7)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是衡量爆炸性物品傳爆能力的性能參數,是指在規定試驗條件下,兩個經間隙長為25mm連通的容器,一個容器內燃爆時不致引起另一個容器內燃爆的最大連通間隙。

危險物質危險環境

為了正確選用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和各種防爆設施,必須正確劃分所在環境危險區域的大小和級別。
爆炸和火災危險區域分為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和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二類,爆炸危險區域又分成五個區。火災危險區域只有一類三個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