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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信用委託的理財方式)

鎖定
信託(Trust)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1] 
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也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2022年4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批准成立新信託為中低收入國家貸款。 [4] 
中文名
信託
外文名
trust
適用領域
投資
應用學科
金融
對應學科
信託學

信託術語釋義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範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百科x混知:圖解信託 百科x混知:圖解信託

信託認識差異

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信託國內概況

我國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01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

信託基本術語

信託信託行為

在達成一項信託時,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託行為。信託行為是指委託者與受委託者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此外,委託人立下遺囑同樣是法律行為、也屬信託行為。根據不同的信託目的,需要簽訂不同的合同,但屬於同一類別並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託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合同,只由信託部門發給委託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的信託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託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是指通過信託行為從委託人手中轉移到受託者手裏的財產。信託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造了一種自然權益)。

信託信託目的

信託目的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所要達到的目的,如委託人為了財產安全或為避免投資風險同時取得高額收益等。

信託受益權證書

受益權就是享受信託利益的權利。而受益權證書就是證明受益權的存在和內容的證件。如信託存款證書。

信託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是指作為受託人的信託部門在辦理信託事務後所取得的報酬。信託報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續費,也有少量存貸差異。信託報酬的多少,依據受託人付出勞動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協商議定。

信託信託責任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託人意願(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財產的責任。信託責任是在信託關係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託人的地位謀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獲得利益除非委託人同意。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轉移資產且不參與管理的人所承擔的責任。具體表現在監護人對立遺囑人,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資產管理公司或信託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託責任。信託責任是將受託人和受託資產載體,與轉移資產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聯繫在一起的紐帶。
信託責任這個詞語用得比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為例,信託的三方分別為股東/企業管理層/股東,信託責任是指企業管理層要全心全意為股東利益而運作企業資產的責任。

信託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委託人是信託關係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受託人承擔着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兒 [2]  。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信託信託客體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①信託財產的範圍:
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託利益,也屬於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具體範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託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准後,可作為信託財產。
②信託財產的特殊性: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建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建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B.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區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C.信託財產獨立於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託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託存續期內,受益人並不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
③信託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託期內,由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形態可能發生變化。如信託財產設立之時是不動產,後來賣掉變成資金,然後以資金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金,呈現多種形態,但它仍是信託財產,其性質不發生變化。
④信託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
可以説,信託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機制破產隔離制度,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託具有永恆的市場,具有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與之比擬的優勢。
⑤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以及例外: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託財產的,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

信託二手信託

二手信託也是指“信託受益權轉讓”。
根據我國《信託法》第46條的規定:“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但是,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信託終止。同時,第47條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尤其重的是,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的除外。”由此可見,我國的信託受益權是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的。基於信託受益權的可轉讓性,受益人可以委託信託投資公司轉讓信託受益權。國內通行模式是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理受益人(即自益信託中的委託人)向投資者轉讓信託受益權,以特定財產(包括財產權)設立信託後產生的受益權再進行轉讓,具體是由財產(權)信託和集合資金信託進行組合,二者之間由信託投資公司(受託人兼代理人)進行運作。首先信託投資公司擔任財產(權)信託的受託人;其次,信託投資公司擔任集合資金信託的受託人;再次,信託投資公司擔任財產(權)信託中受益人(委託人)的代理人;最後,由信投資公司運用集合資金與財產(權)信託的受益權進行交易。必須強調的是,財產(權)託是自益信託,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
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程序
I.信託受益權依法可以轉讓,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應由原委託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持有效證件,個人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前往代理網點辦理。
II.在代理網點審核有關證件後,委託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填寫《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代理網點審核無誤後,委託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III.辦理受益權轉讓時,代理網點會收取受益權轉讓金額0.1%作為轉讓手續費,付款方式為現金付款。
IV.信託受益權轉讓後的新受益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於辦理轉讓之日後20日後到代理網點領取中信信託蓋章後的《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

信託主要類型

信託公司應當以信託目的、信託成立方式、信託財產管理內容為分類維度,將信託業務分為資產服務信託、資產管理信託、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共25個業務品種。
(一)資產服務信託
資產服務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律關係,接受委託人委託,並根據委託人需求為其量身定製財富規劃以及代際傳承、託管、破產隔離和風險處置等專業信託服務。按照服務內容和特點,分為財富管理服務信託、行政管理服務信託、資產證券化服務信託、風險處置服務信託及新型資產服務信託五類、共19個業務品種。
(二)資產管理信託
資產管理信託是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律關係,銷售信託產品,併為信託產品投資者提供投資和管理金融服務的自益信託,屬於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指導意見》。信託公司應當通過非公開發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募集資金,並按照信託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式和比例,對受託資金進行投資管理。信託計劃投資者需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在信託設立時既是委託人、也是受益人。資產管理信託依據《指導意見》規定,分為固定收益類信託計劃、權益類信託計劃、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信託計劃和混合類信託計劃共4個業務品種。
(三)公益慈善信託
公益慈善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意願以信託公司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信託業務。公益慈善信託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公益慈善信託按照信託目的,分為慈善信託和其他公益信託共2個業務品種。 [5] 

信託職能作用

信託基本含義

信託的職能概括起來就是“受人之託,履人之囑,代人理財”。

信託基本職能

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合同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只能按信託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託財產

信託派生職能

①金融職能即融通資金。信託財產多數表現為貨幣形態。同時為使信託財產保值增值,信託投資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溝通和協調經濟關係職能。即代理和諮詢。信託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係,受託人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橫向經濟聯繫的橋樑和紐帶。可與經營各方建立互動關係,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為委託人的財產尋找投資場所,從而加強經濟聯繫與溝通。包括:見證、擔保、代理、諮詢、監督職能。
社會投資職能。指受託人運用信託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職能,它通過信託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④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指信託業可以為捐助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託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功能。

信託信託作用

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①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彙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②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③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④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⑤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衞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⑥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迴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信託發展過程

信託信託起源

原始的信託行為發源於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託孤”。信託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併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託源於羅馬法“信託遺贈”制度。《羅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託遺贈制度,把財產委託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古羅馬的“信託遺贈”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信託概念,並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
從操作的層面上説,現代信託起源於英國的“尤斯制”。
英國在封建時代,人們普遍信奉宗教,按照當時的基督教義,信徒“活着要多捐獻,死後才可以升入天堂”。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
根據英國當時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徵役税的。教會土地激增,意味着國家役税收入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到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於是,13世紀初英王亨利三世頒佈了一個《沒收條例》,規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
當時英國的法官多數為教徒,為幫助教會擺脱不利的處境,通過“衡平法院”,參照《羅馬法》的信託遺贈制度,創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體內容是:凡要以土地貢獻給教會者,不作直接的讓渡,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並表明其贈送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隨着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係的成熟,商業信用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複,使尤斯制度逐漸演變為現代信託。
法人信託的產生
現代信託制度於19世紀初傳入美國。最初,與英國一樣,也是由個人承辦執行遺囑、管理財產等民事信託業務。為促使資本集中,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信託公司應運而生。美國最早完成了個人信託向法人信託和民事信託向商事信託的轉移。
美國於1822年成立的紐約農業火險放款公司,後更名為農民放款信託投資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可以説現代信託公司源於保險,公司制信託理財產品最早是通過保險業務員向大眾銷售,最後又從保險業分離出來。
美國的信託業
美國是信託業最為發達的國家。無論是信託資產的規模,還是信託產品的豐富,抑或是監管體系的完善,美國信託業都處於遙遙領先的地位;美國是當今世界信託業最為創新的國家。在美國的金融體系中,信託機構與商業銀行享有同等地位。從資產擁有情況來看,美國的信託資產、銀行資產保險資產三分天下。

信託集合資金

類型劃分
按照其信託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託可分成以下類型:
(1)證券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託。它可分為股票投資信託、債券投資信託和證券組合投資信託等。
(2)組合投資信託,即根據委託人風險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的組合配比運作,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產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信託。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產投資信託,以較小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利益。

信託信託特點

①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
②信託財產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
③信託經營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④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⑤財產權是信託成立的前提。

信託代理區別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委託代理人的名義,在授權範圍內與第三者發生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委託代理人承擔。
與委託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涉及的當事人數量不同:
信託的當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而委託代理的當事人僅有委託人(或被委託人)與受託人(或代理人)雙方。
②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變化不同:
在信託中,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要從委託人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代為管理;而委託代理財產的所有權始終由委託人或被代理人掌握,並不發生所有權轉移。
③成立的條件不同: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户信託的財產信託關係就無從確定;而委託代理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託代理關係也可以成立。
④對財產的控制程度不同:
在信託中,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是在法律和法規的框架下,根據信託合同規定行為,一般不受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監督;而委託代理中,受託人(或代理人)則要接受委託人(或被代理人)的監督。
⑤涉及的權限不同:
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合同規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享有廣泛的權限和充分的自由,委託人則不干預;而委託代理中,受託人(或代理人)權限較狹小,僅以委託人(或被代理人)的授權為限,並且隨時可向受託人(或代理人)發出指令,並必須服從。
⑥期限的穩定性不同:
信託行為一經成立,原則上信託合同不能解除。即使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撤消、破產,對信託的存續期限也沒有影響,信託期限穩定性強;而委託代理關係中,委託人(或被代理人)可隨時撤消解除委託代理關係,合同解除容易,因此委託代理期限的穩定性較差。

信託中國市場

信託和銀行信貸都是一種信用方式,但兩者多有不同。
1、經濟關係不同
信託是按照“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來融通資金、管理財產,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其信託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係。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節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係。
2、行為主體不同
信託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託人。在信託行為中,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其整個過程,委託人都佔主動地位,受託人被動地履行信託契約,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信託的經營風險一般由委託人或受益人承擔,信託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佣金,不保證信託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營運風險,只要不破產,對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一參與清算;而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由新的受託人承接繼續管理,保護信託財產免受損失。

信託行業整頓

第一次清理整頓:1982年,國務院針對各地基建規模過大,影響信貸收支平衡,決定清理信託業,開始嚴格限定信託公司的成立權限,並將計劃外的信託業務統一納入國家信貸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進行綜合平衡
第二次清理整頓:1985年,國務院針對1984年全國信貸失控、貨幣發行量過多的情況,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投資業務,已辦理業務要加以清理收縮,次年又對信託業的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第三次清理整頓: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過快(高峯時共有1000多家),管理較亂的情況,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
第四次清理整頓:1993年,國務院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1995年,人民銀行總行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了重新審核登記,並要求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的信託投資公司脱鈎。
第五次清理整頓: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總行決定對現有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併,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範信託投資業務範圍,把銀行業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制定出嚴格的信託投資公司設立條件。
第六次清理整頓:從2007年起,實施“信託新政”,壓縮信託公司的固有業務,突出信託主業,規定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以外的其它負債業務,固有財產原則上不得進行實業投資。 [3] 
參考資料
  • 1.    蘇志平 . 商業經濟學 :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7
  • 2.    《信託法》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民法總則》第13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15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全國人大[引用日期2016-10-11]
  • 4.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批准成立新信託為中低收入國家貸款,聯合國:歡迎|界面新聞 · 快訊  .界面新聞 · 快訊[引用日期2022-04-17]
  • 5.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