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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條約
鎖定
《辛丑條約》,亦稱“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中國與十一國關於賠償1900年動亂的最後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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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等,是中國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鴻章與英、美、俄、法、德、意、日、奧、比、西、荷十一國外交代表,在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於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 中文名
- 辛丑條約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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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
Boxer Protocol - 別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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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各國和約
北京議定書
辛丑條約背景
19世紀末,尤其是甲午戰爭後,帝國主義列強紛紛在中國取得“租借”海港和築路、開礦等重要投資特權,並且劃分“勢力範圍”,激烈爭奪和瓜分中國,造成中國空前嚴重的民族危機。這種危機感促成了人們的覺醒,救亡圖存成了當時最緊迫的要求
[4]
。
另一方面,在列強商品傾銷造成的生計困難以及教士活動增多造成的教案頻發等因素的作用下,中國廣大民眾反對和仇視外國侵略者的情緒日益高漲。由此發生義和團運動。該運動提出了“扶清滅洋”等口號,採取籠統的排外主義,並帶有強烈的迷信色彩。清政府中,亦有當權派企圖利用義和團來應對它所面臨的列強威脅。列強則一面向清政府施加壓力,要求它加緊鎮壓,一面準備直接出兵進行武裝干涉。
辛丑條約起因
1900年5月底,俄、英、法、美、德、意、奧、日八國不顧清政府的反對,聯合組織了軍隊,大量在天津集結。6月中旬,列強採取了新的侵略步驟,以清政府剿辦義和團不力,並在海口布設水雷與各國為難為由,攻佔大沽炮台,並進而向北京進軍。
雖然在帝國主義出兵時,一再向清政府表示,它們的目的只是鎮壓義和團,而不是與清政府為敵,但列強的解釋並不能消除其恐懼心理。清朝統治者擔心列強會趁機結束其統治和瓜分中國。
於是,在6月21日,清政府下令宣戰,一方面在京津沿途進行阻擊,在北京利用義和團攻打使館區。另一方面,清政府還通過駐外使節向各國尋求和談。然而,清廷對八國聯軍宣戰後,清軍一再潰敗。慈禧太后改任兩廣總督李鴻章為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命其從速來京,全權與各國協商議和。8月7日(七月十三日),八國聯軍逼近北京,清廷正式任命李鴻章為全權議和大臣,與列強談判。8月中旬,八國聯軍攻入北京。慈禧太后在逃跑途中命榮祿、徐桐、崇綺留京乞和,後再派慶親王奕劻與李鴻章,共同協商議和事宜。
辛丑條約簽訂過程
面對清廷的乞和,侵華列強反應不一。沙俄為誘迫清廷承認它侵佔東三省合法化,首先表示承認李鴻章代表資格,贊同與清廷議和,將在京俄國公使和軍隊撤往天津。英、德等國希望索取更多利益,強烈反對與素有親俄傾向的慈禧政權開議,拒不承認李鴻章的代表資格。德國因其公使克林德被擊斃而更加記恨清廷,甚至與英國商定準備拘捕李鴻章,阻撓清廷與俄國的交涉。
為此,李鴻章從廣州抵滬後遲遲不敢北上,但也開始為談判做內外準備,包括要求清廷鎮壓義和團以及與列強周旋等等。
[8]
同時,俄國極力為清廷斡旋,力勸英、德放棄了拘捕李鴻章的打算。八月二十三日,李鴻章在俄軍保護下抵達塘沽,並很快赴京,在各國公使間奔走。德國提出以懲辦慈禧太后、端王載漪等戰爭禍首作為議和的先決條件,從而使和談無法進行。
帝國主義各國圍繞是否與清廷和談、以及李鴻章代表資格等問題進行的爭論,實際是各國在華挑選代理人的矛盾顯現。
俄國支持素有親俄傾向的慈禧和李鴻章;英、美等國則支持光緒帝;德國明顯傾向英國,以拖延時間,等待德國元帥、八國聯軍總司令瓦德西(1832―1904)來華,以便擴大對華侵略戰爭。
閏八月中旬,瓦德西抵達北京後,執行德皇指令,多次拒絕李鴻章求見,指揮聯軍向直隸發動武裝進攻。瓦德西的激烈做法,不僅引起俄國強烈不滿,英、美等國也害怕德國獨受其益,遂一面派兵參與擴大侵華的軍事行動,以待日後分贓時能多得一些侵略利益,一面又表示希望儘快結束戰爭。特別是八國聯軍逼進山西,觸動英國在山西的侵略利益時,英國更強烈地呼籲停戰。英、美等國態度的轉變,迫使德國不得不就此止步,為清廷乞和打開了方便之門。
慈禧為取得各國寬恕,於閏八月初三發佈懲處肇禍諸臣的上諭。劉坤一、張之洞、李鴻章等也極力為慈禧開脱,將宣戰責任歸咎載漪。清廷及封疆重臣的這些表現,使列強感到慈禧已經馴服,繼續支持這個馴服政府對他們大為有利。另外,歐洲各國也擔心拋棄慈禧,將導致清朝廷垮台,喪失訛詐中國的機會和可能。這樣,在挑選代理人的問題上,歐洲列強態度漸趨一致,最終決定“保全”慈禧,開始與清廷議和。
1900年10月,法國率先提出懲治禍首、賠款、拆除大沽炮台等六項要求,作為與清政府談判的基礎。經各國公使多次會議加以補充、修改,12月24日,11國(八國之外加上比利時、西班牙和荷蘭)共同向清廷提出《議和大綱》12條。清政府完全接受。
國家 | 公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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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使穆默(Alfons Mumm von Schwarzenstein) | |
公使齊幹(M. M. Czikann von Wahlborn) | |
比利時王國 | 公使姚士登(M. Joostens) |
公使薩道義(Sir Ernest Mason Satow) | |
公使柔克義(M. W. W. Rockhill) | |
公使鮑渥(M. Paul Beau) | |
公使薩爾瓦葛(Marquis Salvago Baggi) | |
公使小村壽太郎(Komura Jutarō) | |
荷蘭王國 | 公使克羅伯(M. F. M. Knobel) |
公使格爾思(M. M. de Giens) | |
西班牙王國 | 公使葛絡幹(M. B. J. de Cologan) |
呈現《辛丑條約》簽訂場景的若干圖片(5張)
條約以法文本為準,十二款條約是早已議定好的,無須再議,各代表依序在12個文本上簽字後,正式生效。因這一年是農曆辛丑年,故該條約亦被稱為“辛丑條約”。
辛丑條約主要內容
辛丑條約條款總述
《辛丑條約》是在1900年12月22日的《議和大綱》的基礎上經過談判而締結的,按《議和大綱》的分款辦法共列出12款,另加19個附件。附件是條約談判過程中形成的文件,主要是清廷批准某項談判結果的諭旨,還包括一些照會和涉及某款項的具體規定。
[3]
辛丑條約中國義務
- 道歉
道歉一項包括第一、第三、第四共三款,主要有:清廷派醇親王載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德國對克林德公使被殺一案表示道歉,派户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日本對日本駐華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殺表示道歉,在克林德被殺處所豎立銘志之碑,為各國被損毀之墳塋建立“滌垢雪侮之碑”。
[3]
- 懲戒
對中國政府官員和中國人民的懲戒,涉及第二及第十款,規定對中央王大臣處死及永遠監禁的有12人,對地方總督、巡撫以下官員處死及革職的百餘人;規定“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件開列的各省府縣地名雖只有46處,由於停止北京會試及山西、順天鄉試,舉人以上至進士的高層次考試涉及全國。前款是對現職官員的直接懲罰,後款是對準備進入官僚層的廣大士大夫的間接懲罰。還規定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者加入具有反帝性質的組織,違者一律處斬;地方各省督撫、文武大吏及有司各官,對轄區內發生的排外事件,必須立即彈壓懲辦,否則即行革職,永不敍用。所有各項懲處規定,須由清政府在全國各府廳州縣佈告張貼兩年之久。這是針對中國全體人民發出的懲戒。
[3]
從政治、軍事上保證帝國主義列強在華權力,使其對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的懲戒轉變為物質的力量,這涉及第五、第七、第八、第九諸款,規定在北京建立使館區並劃定使館區界址,禁止中國民人居住,使館區由使館自行管理,並由各國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成為在中國首都監視清政府的一支超級政治力量;規定削平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並在黃村、廊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皇島、山海關等12處駐紮各國兵隊,“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虞”。禁運軍火入境,為期二年,如有必要,亦可續展。
[3]
- 修約
- 外交改制
辛丑條約列國義務
以上共12款,均為清政府應對其他簽約國承擔的條約義務;各簽約國對清政府承擔的義務則只有一項,即“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於西曆1901年9月17日(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部撤出北京,“併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於西曆1901年9月22日(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撤出直隸省。
[3]
辛丑條約條約原文
辛丑條約議定條款
大奧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齊幹;
大比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姚士登;
大西欽差駐紮中華全權大臣葛絡幹;
大美國欽差特辦議和事宜全權大臣柔克義;
大法欽差全權大臣駐紮中國京都總理該國事務便宜行事鮑渥;
大英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薩道義;
大意欽差駐紮中華大臣世襲侯爵薩爾瓦葛;
大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克羅伯;
大俄欽命全權大臣內廷大夫格爾思;
今日會同聲明,核定大清國按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當經大清國大皇帝於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適諸國之意妥辦(附件一)。
[12]
《辛丑條約》第一款原件(2張)
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事,前於西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歷四月二十三日,奉諭旨親派醇親王載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於西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歷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12]
第一款(二)
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該處所豎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敍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書以拉丁、德、漢各文。前於西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致太德國欽差全權大臣(附件三)。現於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已於西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歷五月初十日興工。
[12]
第二款(一)
《辛丑條約》第二款原件(4張)
第二款(二)
第三款
《辛丑條約》第三、四、五款原件(4張)
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污瀆及挖掘各墳墓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合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並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墓,開列清單附後(附件十)。
[12]
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準將軍火暨專為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已於西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為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將二年之限續展(附件十一)。
[12]
第六款
《辛丑條約》第六款原件(7張)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海關銀兩,照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五,即英國三先令,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零七九六,即俄國一盧布四一二。俄國盧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亞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釐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還本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初一日。付還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國國家亦可將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於三年內付還。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釐付清。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將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干涉者,該銀行出付回執。
(丙)中國國家將全救保票一紙交駐京諸國欽差領銜手內。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該國飭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財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
(戊)所定承擔保票之財源,開列於後:一、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為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餘剩者又進口貨税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税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面並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泰西借款一宗外,餘剩一併歸入,至進口貨税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一將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税,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為按件抽税幾何。改辦一層如後,以為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及雜費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税仍照估價徵收。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及應撥款相助。至增税一層,俟此條款畫押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押。
[12]
第七款
《辛丑條約》第七、八、九款原件(3張)
第八款
第九款
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歷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處。今諸國駐防之處,系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王島、山海關。
[12]
第十款
《辛丑條約》第十款原件(2張)
(一)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附件十五)。
(二)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諭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裁明。
(三)西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歷七月初六日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
(四)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各省撫督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復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敍用,亦不得開脱別給獎敍(附件十六)。以上諭旨現於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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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款
《辛丑條約》十一款原文(3張)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1898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盡由諸國派員興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以養其工。
(二)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及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干涉者出資。該局員差並權責進款之詳細各節,皆於後附文件內列明(附件十七)
[12]
第十二款
《辛丑條約》第十二款及代表簽字等原件(5張)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復之文牘,均系以法文為憑。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足適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將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隨行。是以諸國全權大臣奉各該國政府之命代為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即中歷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由京城撤退。併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隸省撤退。
今將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分,均由諸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分,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分。
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 日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 日
辛丑條約條約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附件八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初六日內閣奉上諭:本日奕劻、李鴻章具奏,各國議定,滋事地方停止文武考試各五年一折,據稱順天、太原地方鄉試,仍應停止;其單開山西省之太原府、忻州、太谷縣、大同府、汾州府、孝義縣、曲沃縣、大寧縣、河津縣、岳陽縣、朔平府、文水縣、壽陽縣、平陽府、長子縣、高平縣、澤州府、隰州、蒲縣、絳州、歸化城、綏遠城;河南省之南陽府、光州;浙江省之衢州府;直隸省之北京、順天府、保定府、永清縣、天津府、順德府、望都縣、獲鹿縣、新安縣、通州、武邑縣、景州、灤平縣;東三省之盛京、甲子廠、連山、徐慶街、北林子、呼蘭城;陝西省之寧羌州;湖南省之衡州府等地方,均應停止文武考試五年。著各該省督撫、學政,遵照辦理,出示曉諭。欽此。
[4]
[22]
附件九
五月初三日接準西安軍機處東電內開:奉旨:“户部右侍郎那桐著賞給頭品頂戴,授為專使大臣,前往大日本國敬謹將命。欽此。”應照會貴大臣,請煩查照,須至照會者。
附件十
京都左近被污瀆之諸國墳塋清單:
附件十一
《辛丑條約》附件十一至十九(中文版原文)(18張)
附件十二
附件十三
還本息表(中國對各國承認戰爭賠償的照會,略)
附件十四
附件十五
附件十六
附件十七
附件十八
六月初九日上諭:從來設官分職,惟在因時制宜,現當重定和約之時,首以邦交為重,一切講信修睦,尤賴得人而理。從前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辦理交涉,雖歷有年所,惟所派王大臣等,多系兼差,未能殫心職守,自應特設員缺,以專責成。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著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簡派和碩慶親王奕劻總理外務部事務。體仁閣大學士王文韶著授為會辦外務部大臣;工部尚書瞿鴻禨著調補外務部尚書,授為會辦大臣;太僕寺卿徐壽朋、候補三四品京堂聯芳,著補授外務部左、右侍郎。所有該部應設司員額缺、選補章程,各堂司、各官應如何優給俸糈之處,著政務處大臣會同吏部妥速複議具奏。欽此。
[4]
[30]
附件十九
覲見禮節説帖
一、諸國使臣會同或單行覲見大清國大皇帝時,即在大內之乾清宮正殿。
二、諸國使臣覲見時來往乘轎至景運門外,在景運門換乘椅轎至乾清門階前,降輿步行至乾清宮大皇帝前,禮成後,諸國大臣一體回館。
三、每值使臣呈遞敕書或國書時,大皇帝必遣加用黃袢如親王所乘之綠轎到館,將使臣迎入大內,禮成後,仍一體送回,來往之時,必派兵隊前往使館迎送。
四、每值呈遞敕書或國書時,其書在使臣手內,必由大內之各中門走進,直到駕前,禮成後,即由已定諸國使臣覲見禮節所議各門而回。
五、使臣所遞敕書或國書,皇帝必親手接收。
六、如皇帝欲款宴諸國使臣,現已議明,應在大內之殿廷設備,皇帝亦躬親入座。
辛丑條約後續事件
辛丑條約條約履行
懲處官員,在條約簽訂前就已展開。在以中央官員為主的12名“禍首”中,載瀾、載漪等9人被清廷處斬立決、斬監候至革職不等,剛毅等3人已死,亦被事後革職。在地方官員乃至拳民共計142人的懲處名單中,大部分亦被追究,包括3人(一説4人
[34]
)被處斬立決、11人被除斬監候、8人流放、33人革職永不敍用等。
[35]
(其中不包括聯軍自行殺害的廷雍和恩海
[34]
)1921年,被流放新疆多年的載漪回京,還引發列強抗議,使他被北洋政府驅逐回戍地。
[36]
暫停科舉的範圍,涉及九個省、數十個府縣。列強在簽約前就北京會試做出讓步,
[37]
但山西省城太原的鄉試仍屬禁辦之列,以致山西省被迫在壬寅科(1902年)和癸卯科(1903年)的鄉試中借用陝西貢院與陝西省進行合闈考試。
[38]
在外交改制方面:關於使館區,清廷原設在東交民巷中的兵部、工部、鴻臚寺等諸衙門紛紛遷出,民宅也作價拆毀,列強則新建、重建、改建了一批外交建築,並駐兵把守;
[9]
關於列強駐軍,一説其總數實際達6000人之多(包括使館區2000人);
[3]
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等等。
[41]
賠款支付問題,相對複雜。除《辛丑條約》明文表述的9.8億餘兩白銀外,還有條約同樣規定的、因利息提前計算增加的900多萬兩白銀,
[42]
若再加上各地方賠款二千萬兩白銀,則總數額在十億兩以上。
[43]
在執行中又出現了“還金還銀之爭”、“金佛朗案”等爭端,以及緩付、退還、停付等一系列情況。截至1938年,中國支付的賠款數額一説為668661220海關兩(即關平兩)
[44]
(因部分利息之收回,實付664209664兩)
[45-46]
,另説為652377987關平兩。
[47]
其中所謂退款,始自1908年(光緒三十四年)美國的核定退款,在中國政府的要求下,法、英、日。比、意、荷等亦有退款舉動,退款部分被用於發展中國實業和教育之用,也有的如法國退款有名無實、日本退款由日本政府控制,遭到中國政府抵制或各方人士反對。
[44]
(參見主詞條:庚子賠款)
辛丑條約條約廢除
對德、奧、俄
對日、意、西、英、美
1940年11月,日本與汪偽政權簽訂條約,“撤銷其在中華民國所有的治外法權,並交還其租界”。這實際上是瓦解已遷都重慶的國民政府的抗戰意志的策略。為了提升重慶國民政府的地位,並挽救其日益受到挑戰的威望,蔣介石也將廢除各國對華的不平等條約,作為外交的主要內容。然而在此後的一段時期內,儘管蔣介石做出了積極的外交努力,但英蘇忙於歐戰、無暇顧及遠東,美國也極力避免過早地與日本發生衝突,所以對蔣的建議反應冷淡。
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襲珍珠港,向美國不宣而戰。太平洋戰爭爆發,轉機也隨之來臨。珍珠港事件的第二天,中國政府便向日德意三國宣戰,宣佈“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中德、中意之關係者,一律廢止”。這樣,中國與日本、意大利及其軸心國同盟的西班牙所簽署《辛丑條約》的相關條款,至此廢止,而德國從《辛丑條約》中所獲得一切權益也早在一戰後就被中國收回。
不止如此,由於世界政治格局的迅速變化,中國與其他《辛丑條約》簽約國的廢約交涉,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契機。1943年1月11日,駐美大使魏道明與美國國務卿赫爾在華盛頓簽訂《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之條約》。同一天,外交部長宋子文與英駐華大使薛穆也在重慶簽訂《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中國與英、美兩國之間的《辛丑條約》正式廢止。
其他國家
中外部分平等新約刊印件(攝於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5張)
至於瑞典、挪威、丹麥、葡萄牙、雖非辛丑條約簽字國,因有使館界等關係、於1945年4月5日、1943年11月10日、1946年5月20日、1947年4月1日,先後以條約或換文放棄。至此,《辛丑條約》強加於中國的約束基本得以清空,列強通過《辛丑條約》在中國獲得的權益只剩下使館界一些房屋的產權而已。
1947年12月26日,《北平使館界官有資產及官有義務債務清理委員會與外籍顧問協議書》的簽字儀式在北平市政府西花廳舉行,抗戰勝利後北平市政府收回使館界的工作,至此也宣告結束。
辛丑條約主要影響
辛丑條約影響總述
《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精神屈辱最深沉,從而給中國人民帶來空前災難的不平等條約。
[4]
學術界一般認為,《辛丑條約》的簽訂,標誌着中國半殖民地地位的最終形成,
[3]
乃至於認為它標誌着中國已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1]
不過,也有部分學者提出商榷,認為中國半殖民地化的進程並未結束於《辛丑條約》
[48]
、半封建社會的形成標誌不宜採用《辛丑條約》
[49]
乃至於對“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這一概念本身提出商榷。
[50]
辛丑條約政治影響
主權喪失
《辛丑條約》的簽訂,使列強得以控制了清廷除田賦之外的主要財政來源,並進一步強化了對清廷政治和軍事控制;
[51]
其中,對義和團肇事者的懲罰,則體現出國家司法主權喪失殆盡。
[52]
在這種情勢下,以慈禧太后為首的晚清政府,則成為帝國主義勢力統治中國的工具。
[51]
尤其是,《辛丑條約》規定了清政府必須承擔鎮壓中國人民反帝鬥爭的義務,有觀點認為,這充分説明清政府通過《辛丑條約》的簽訂完全成為列強的“守土官長”和“洋人的朝廷”。
[53]
義和團運動後,列強各自均無實力獨吞中國。
[51]
由於美國提出“門户開放”政策並得到各帝國主義國家的同意,遂形成了各侵略者在華“利益均沾”的格局。《辛丑條約》簽訂後,各帝國主義國家在中國許多地方劃分了各自的“勢力範圍”,使中國變成了被共管的半殖民地。
[54]
這個過程中,列強時有衝突,日俄戰爭就是一例。這場發生在中國土地上的帝國主義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災難,而清政府則屈辱地宣佈中立,並在事後承認了日俄所籤條約的分贓規定。
[55]
晚清新政
《辛丑條約》簽訂後,清廷統治出現了嚴重的危機。清廷需要緩和矛盾,延續統治。
[55]
與此同時,由《辛丑條約》談判而展開的懲罰涉事官員的行動,客觀上也打擊了清政府中最頑固保守的勢力,為“新政”掃清了道路。
[35]
其他一些條款也對舊制度形成了衝擊,例如暫停科舉就對科舉制的最終廢除產生了影響。
[37]
[56]
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清廷宣佈“變法”,即清末新政,其內容包括提倡民族工業、廢科舉、設學校、派留學生等、練兵籌餉等等。
[55]
反抗運動
清廷在《辛丑條約》前後鎮壓義和團運動,受到義和團的反抗。
[51]
此後,帝國主義勢力的侵略和清廷的對外賣國、對內壓榨,使廣大勞動人民的生活更加困苦,各地民變此伏彼起,據不完全統計,光緒二十八年至宣統三年(1902—1911年),全國各地民變多達1300 餘起。這削弱了清皇朝的統治,使它陷入了四面楚歌的困境,為辛亥革命的爆發創造了客觀的社會環境和羣眾基礎。具有反帝愛國性質的拒俄運動、收回利權運動和抵制美貨運動也紛紛展開,一些參與者進而懂得只有推翻清廷才能挽救民族危亡。如拒俄運動失敗後,黃興、陳天華等一部分留日學生就立即組成了革命團體軍國民教育會。他們拋棄了以往“乞憐於滿洲政府”的做法,從此走上了反清革命的道路。
[57]
辛丑條約經濟影響
《辛丑條約》確定的鉅額賠款,是列強對中國空前的大規模勒索,清政府不堪負擔,只得允許各地增加各種税捐,把賠款負擔轉嫁到全國人民頭上,並指定各省分攤賠款數目,最多的江蘇、四川、廣東分別攤賠250萬、220萬、200萬兩,其次江西、浙江各攤140萬兩,湖北、安徽也分攤到120萬、100萬兩,其餘的省分攤30萬至90萬不等,最困難的貴州也攤到20萬兩,總計各省每年共攤賠1880萬兩。
[44]
《辛丑條約》簽訂後,在賠款之外,帝國主義各國也加緊了對中國其他形式的掠奪和控制。它們除繼續在中國遍設各種工廠外,還進一步奪取築路和開礦的權利,用直接投資和高利貸兩種方式把持中國鐵路、礦山。到1911年(宣統三年)為止,中國已修成的鐵路總長為9292 公里,其中有40%是控制在列強手中。另據統計,至清末,帝國主義國家已經控制了中國煤礦機器開採量的90%以上,而中國的鐵礦生產則全部被帝國主義所控制。在航運業、棉紡業、造船業、煙草業、金融業等方面,帝國主義的投資也迅速增加。帝國主義對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的滲透和控制,把中國進一步推向了殖民地的深淵。
[55]
辛丑條約軍事影響
《辛丑條約》規定,外國軍隊可以駐紮北京(包括東交民巷使館區)及從北京至山海關沿線十二個重要地區。
[1]
日本的“清國駐屯軍”(後來的中國駐屯軍、日軍華北駐屯軍),就是在條約簽訂前夕以“護路”、“護僑”為名派遣、簽訂後正式宣佈編制的一支駐軍;
[58]
也可以説,它是《辛丑條約》的產物。這支部隊人數屢經變動,華北事變後,日本在列強的默許下,於1936年將駐屯軍編制升格,擴充駐軍人數,並不斷在北平豐台等地向中國軍政當局進行軍事挑釁,最終導致七七事變的爆發。
[59]
東京審判涉及這段史事時,還曾圍繞《辛丑條約》展開調查。
[60]
辛丑條約文化影響
《辛丑條約》簽訂後,清政府除被迫進一步敞開國門外,還對來華旅遊的外國人加以刻意保護,民國也延續了這一點,由此,中國年均接待的入境旅遊者快速增長。這一現象是殖民意志的體現,但對催生中國近代旅遊業,帶動來華貿易與投資活動,加速“西學東漸”的進程以及推動國際漢學的發展等等,也都起到了積極作用。
[61]
此外,作為《辛丑條約》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美國退還庚款”及辦學事件,儘管作為屈辱的庚子賠款的衍生物、而在傳統上被視為美國對華“文化侵略”的手段,但其對中美兩國的科學技術和文化交流、中國近代文教事業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乃至青年留學去向產生的影響,也得到了學界的關注。
[62]
辛丑條約評價
慈禧太后、光緒帝:①昨據奕劻等電呈各國和議十二條,大綱業已照允。仍電飭該全權大臣,將詳細節目悉心酌核,量中華之物力,結與國之歡心。②今茲議約,不侵我主權,不割我土地。念列邦之見諒,疾愚暴之無知,事後追思,慚憤交集。惟各國既定和局,自不至強人所難。
[63]
蔡東藩:中外議和,訂約十二款,不必一一推究利弊,即此四百五十兆之賠款,已足亡中國而有餘。原約賠款計四百五十兆兩,分三十九年償清,息四釐,子母並計,不啻千兆。此千兆鉅款,盡由中國人負擔,以二三權貴之頑固昏謬,釀成莫大巨禍,以致四萬萬人民,俱凋瘵捐瘠,千載以後,不能不嘆息痛恨於若輩也。載漪以下,黜戮有差,其實萬死不足蔽辜。
[64]
周恩來:①進兵者八國日、美在內,參與其事者十數國。戰後結辛丑條約,賠款四百五十兆,各國都分沾無遺。這真是國際帝國主義聯合進攻的開始,使我們得以認清榨壓中國民族的敵人一個不漏。且這種聯合形式,更是華府會議後國際共管中國的胚胎。從新銀行團總攬中國利權起,繼之臨城通牒簽字者十六國,長江外艦實行聯防,廣州税關問題有十六隻外艦示威,那一件不是庚子聯軍、辛丑條約的擴大行動。②我們更可擴大説,派八國聯殘殺中國人,結辛丑條約,至今猶在執行的帝國主義列強,實永無顏面和被壓迫的中國民族言和言好。除非他們的帝國主義崩潰,殺個你死我活。這正是“九七”紀念帝國主義和中國民族決最後死戰的口號。
[65]
蔣中正:中國的國際關係至《辛丑和約》遂入於第三個時期。······在此時期,初則《辛丑條約》,賠款議和,清廷之威信固從此掃地,而人民的生計亦從此而日蹙一日。中國在此險惡的瓜分潮流之中,雖因列強國際政策的轉變,僥倖於形式上的不亡,然而清廷懼外的心理,已達於極點,且因之進而發展其媚外的心理。
[66]
蔣廷黻:①拳匪之亂的結束是《辛丑條約》,除懲辦禍首及道歉外,《辛丑條約》有三個嚴重的條款。第一,賠款······第二,各國得自北京到山海關沿鐵路線駐兵。近來日本增兵平津,就藉口《辛丑條約》。第三,劃定並擴大北京的使館區,且由各國留兵北京以保御使館。②這種條款,夠嚴重了。但我們所受的損失最大的還不是《辛丑條約》的各款。此外還有東三省的問題。
[67]
呂思勉:①權利之喪失既多,體面亦可謂喪失淨盡了。②而孝欽後自迴鑾以後,排外變而為媚外;前此之力阻變革者,至此則變為貌行新政,以敷衍國民。宮廷之中,驕奢淫佚,朝廷之上,昏庸泄沓如故。滿清政府至此,遂無可維持,而中國國民,乃不得不自起而謀政治的解決。
[68]
龔書鐸:《辛丑條約》是帝國主義強加在中國人民身上的沉重枷鎖。鉅額的賠款嚴重破壞了中國的社會經濟,不僅加劇了清廷財政危機,而且使列強得以控制了清廷除田賦之外的主要財政來源;使館區的設立,炮台的拆除,軍隊的駐紮等,使列強進一步強化了對清廷政治和軍事控制。它又一次使中國的主權受到嚴重的破壞,大大加深了中國社會的半殖民地化程度,給中國人民造成深重的災難。
[51]
[69]
費正清、劉廣京等《劍橋中國晚清史》:①《辛丑各國和約》嚴重地侵犯了中國的主權。武器輸入被禁止,大沽及其他炮台被拆毀,外國在使館區內駐紮軍隊,外國有權從北京到沿海派駐軍隊:所有這一切都損害了中國的自衞力量。有關中國國內許多地方暫停科舉考試的條款,則是對中國內政的公然干涉。②四億五千萬兩賠款加上利息,如要全部付清,總數達982,283,150兩,比原數多出一倍以上。由於支付必須用外國貨幣,尤其在銀價猛跌的那幾年,中國在折算中又遭受額外的損失。這樣大量資本的外流即使不致使中國的經濟完全不能增長,也使它受到了抑制。③駐北京的外國公使們從此組成一個有力的外交使團,有時其作用超過了滿洲朝廷而成為太上皇政府。
[70]
- 參考資料
-
- 1. 鄭天挺,吳澤,楊志玖 主編.中國歷史大辭典·上卷.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1525
- 2. 高清海 主編.文史哲百科辭典.吉林:吉林大學出版社,1988:394
- 3. 廖一中 主編(該條目撰寫者為張海鵬).義和團大辭典.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214-216
- 4. 辛丑條約 .鳳凰網.2008-08-01[引用日期2019-10-21]
- 5. 辛丑和約與庚子賠款 .尋求歷史座標點辭條資料庫[引用日期2019-10-21]
- 6. 中華民國史畫編纂小組編.中華民國史畫(冊一).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78:52
- 7. 文化學者反思甲午戰爭 縱觀史料鏡鑑甲午 .人民網.2014-07-25[引用日期2019-10-21]
- 8. 李欣霏. 李鴻章在《辛丑條約》談判前滯留在滬原因初探[J]. 長春師範學院學報, 2004(5):47-49.
- 9. 張宗平. 清末北京使館區的形成及其對北京近代城市建設的影響[J]. 北京社會科學, 1995(1):87-93.
- 10. 熊武一,周家法 總編;卓名信,厲新光,徐繼昌等 主編.軍事大辭海·上.北京:長城出版社,2000:1625
- 11. (德)弗郎克·澤林著,強朝暉譯.中國密碼.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2009:66
- 12.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 第一冊.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1002-1024
- 13.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七十五 光緒二十六年 十一月 六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2]
- 14. 《辛丑條約》附件三:為照覆事:本年五月初三日接準貴大臣照稱:"和議總綱第一款載明,原任德國克大臣被害處所樹立銘志之碑一節,章京瑞良、候選道聯芳,奉派辦理。該章京等早經向本署開商,議及此碑應如何做法。屢商議間,又稱願在被害處所用大理石樹立牌坊一座,東西寬滿崇文門大街,因材料難於轉運,做工多需時日,又設別法,將他處現有之牌樓移至被害處所樹立,或立一新牌樓,或挪用舊有者,均應聽候本國裁奪。本大臣當經電詢本國國家意向。茲奉回諭,德國大皇帝意旨親裁,仍應新設牌坊一座,足滿街衢等因,自應剴切請迅速妥辦,以便立刻興工。"等因前來。本王大臣當即札飭該章京等遵照辦理。據報"已於五月初十日開工,先築地基,其開山鑿石,轉運料件,在均須時日,惟有督飭工人,盡力妥速辦理。"等語。除飭將全工隨時稟商外,相應照復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初七日
- 15.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七十七 光緒二十六年 十二月 二十五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3]
- 16. 《辛丑條約》附件四: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諭:京師自五月以來,拳匪倡亂,開釁友邦。現經奕劻、李鴻章與各國使臣在京議和大綱草約業已畫押。追思肇禍之始,實由諸王大臣昏謬無知,囂張跋扈,深信邪術,挾制朝廷,於剿辦拳匪之諭,抗不遵行,反縱信拳匪,妄行攻戰,以致邪焰大張,聚數萬匪徒於肘腋之下,勢不可遏。復主令鹵莽將卒,圍攻使館,竟至數月之間,釀成奇禍,社稷阽危,陵廟震驚,地方蹂躪,生民塗炭,朕與皇太后危險情形,不堪言狀,至今痛心疾首,悲憤交深。是諸王大臣信邪縱匪,上危宗社,下禍黎元,自問當得何罪。前經兩降諭旨,尚覺法輕情重,不足蔽辜,應再分別等差,加以懲處。已革莊親王載勳,縱容拳匪,圍攻使館,擅出違約告示,又輕信匪言,枉殺多命,實屬愚暴冥頑,著賜令自盡,派署左都御史葛寶華前往監視。已革端郡王載漪,倡率諸王貝勒,輕信拳匪,妄言主戰,至肇釁端,罪實難辭;降調輔國公載瀾,隨同載勳,妄出違約告示,咎亦應得,著革去爵職;惟念俱屬懿親,特予加恩,均著發往新疆,永遠監禁,先行派員看管。已革巡撫毓賢,前在山東巡撫任內,妄信拳匪邪術,至京為之揄揚,以至諸王大臣受其煽惑,及在山西巡撫任內,復戕害教士、教民多命,尤屬昏謬兇殘,罪魁禍首,前已遣發新疆,計行抵甘肅,著傳旨即行正法,並派按察使何福?監視行刑。前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袒庇拳匪,釀成巨禍,並會出違約告示,本應置之重典,惟現已病故,著追奪原官,即行革職。革職留任甘肅提督董福祥,統兵入衞,紀律不嚴,又不諳交涉,率意鹵莽,雖圍攻使館,系由該革王等指使,究難辭咎,本應重懲,姑念在甘肅素著勞績,回漢悦服,格外從寬,著即行革職。降調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於載勳擅出違約告示,曾經阻止,情尚可原,惟未能力爭,究難辭咎,著加恩革職,定為斬監候罪名。革職留任刑部尚書趙舒翹,平日尚無嫉視外交之意,前查辦拳匪,亦無庇縱之詞,惟究屬草率貽誤,著加恩革職,定為斬監候罪名。英年、趙舒翹均著先在陝西省監禁。大學士徐桐,降調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殉難身故,為貽人口實,均著革職並將卹典撤銷。經此次降旨以後,凡我友邦,當共諒拳匪肇禍,實由禍首激迫而成,決非朝廷本意,朕懲辦禍首諸人,並無輕縱,即天下臣民,亦曉然於此案之關係重大也。欽此。
- 17.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七十七 光緒二十六年 十二月 二十五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2]
- 18.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七十八 光緒二十七年 正月 六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2]
- 19. 《辛丑條約》附件六:光緒二十七年正月初三日內閣奉上諭:此案禍首諸臣,昨已降旨,分別嚴行懲辦。茲據奕劻、李鴻章電奏,按照各國全權大臣照會,尚須加重,懇請酌奪等語。除載勳已賜令自盡,毓賢已飭即行正法,均各派員前往監視外,載漪、載瀾均定為斬監候罪名,惟念誼屬懿親,特予加恩發往極邊新疆,永遠監禁,即日派員押解起程。剛毅情罪較重,應定為斬立決,業經病故,免其置議。英年、趙舒翹昨已定為斬監候,著即賜令自盡,派陝西巡撫岑春煊前往監視。啓秀、徐承煜,各國指稱力庇拳匪,專與洋人為難,昨已革職,著奕劻、李鴻章照會各國交回,即行正法,派刑部堂官監視。徐桐輕信拳匪,貽誤大局,李秉衡好為高論,固執釀禍,均應定為斬監候,惟念臨難自盡,業經革職,撤銷卹典,應免再議。至首禍諸人,所犯罪狀,已於前旨內逐一明白聲敍矣。欽此。
- 20.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七十七 光緒二十六年 十二月 二十五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3]
- 21. 《辛丑條約》附件七: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諭:本年五月間拳匪倡亂,勢日鴟張,朝廷以剿撫兩難,疊次召見臣工,以期折衷一是。乃兵部尚書徐用儀、户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聯元、太常寺卿袁昶,經朕一再垂詢,詞意 均涉兩可,而首禍諸臣,遂乘機誣陷,交章參劾,以致身罹重闢。惟念徐用儀等宣力有年,平日辦理交涉事件,亦能和衷,尚著勞?,應即加恩,徐用儀、立山、許景澄、聯元、袁昶均著開復原官,該部知道。欽此。
- 22.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八十二 光緒二十七年 四月 二十五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3]
- 23. 《辛丑條約》附件十一:為照復事:四月初七日準貴大臣照會內開:"西曆本年五月初七日,即中歷三月十九日,照會貴王大臣以賠款一事,各國所出款項及公私各虧,結至西曆本年七月初一日,即中歷五月十六日,共約計銀數在四百五十兆兩上下等語在案。旋準覆文內稱:中國國家擬按月攤還一百二十五萬兩,將此四百五十兆之數歸清等因。諸國全權大臣已將此節詳達各本國政府查照矣。惟中國國家所擬按月攤還之總數,不過僅足賠款之本而已,並未算及利息,是以應請貴王大臣,再行酌核,本領銜大臣相應文請貴王大臣將中國國家於此事主見,從速示覆可也。"等因准此。查賠款一事,業於前次照會中將中國艱窘情形布達。茲準來文,以所擬每年付銀一千五百萬兩,三十年攤完,僅足賠款之本,詢及利息一節,如何主見,本王大臣擬按週年四釐加息,已經電奏;奉旨,"各國償款四百五十兆四釐息,應準照辦。欽此。"謹應欽遵知照。惟中國財力過於短絀,所能籌撥者,仍只每年一千五百萬兩之專款,既於本銀外須付利息,只得將三十年之限,寬展其期,上半期每年所付之一千五百萬兩,作為還本,下半期每年所付之一千五百萬兩,作為付利,俟付足日停止。付款之事,仍由税務司經理。其付利一層,應按照上年還本若干,次年減利若干核算。可否如此分期還本付利,抑或於每年一千五百萬內將若干分為還本,若干分為付利,一切詳細辦法尚須妥議商定。再中國既允如數歸本,復允加利,則賠款一事,可謂已經實在,各國撤兵之期,務望早日示知,不勝企望之至。理合備文照復貴大臣,迅速轉知諸國全權大臣查照。須至照復者。 右照會 大日國欽差領銜全權大臣葛光緒二十七年四月十二日
- 24. 《辛丑條約》附件十四:使館界限説帖:1字處,在城牆上正陽門樓東一百英尺,自此處界線往北,稍偏二百十六英尺,至3字處。 2字處,在大清門前周棋盤街白石欄東南角,自此界線順石欄東面往北,稍偏三百十英尺,至3字處。 3字處,在東交民巷北界線相交處,自此界線循東交民巷北牆根六百四十一英尺半,至4字處。 4字處,在兵部街西一百四十六英尺(系隨東 交民巷北邊而量),自此界線往北,或循房式凸凹而畫,無房處或取直而畫,計長二千一百五十二英尺,其線與兵部街並列,北首距皇城外牆對兵部街柵欄門西一百五十七英尺,至5字處。 5字處,在皇城外牆南面距對兵部街柵欄門西一百五十七英尺,自此界線順皇牆往東一千二百八十八英尺,至6字處。 6字處,在皇城外牆東南角,自此界線循皇城往北二百十八英尺,至7字處。 7字處,在皇城外牆與皇城相交處,自此界線順皇城往東六百八十一英尺,至8字處。 8字處,在皇城東南角,自此界線順皇城往北六十五英尺,至9字處。 9字處,在距皇城東南角北六十五英尺,自此界線直往正東四千零十英尺,至10字處。 10字處,在崇文門大街路西,距與長安街相交處北三百英尺,自此界線往南順大街西,至11字處。 11字處,在城牆上即系崇文門西北角,自此界線順城牆往西門,西馬道在內,至12字處。 12字處,在城牆上距崇文門樓西一百英尺,自此界線按圖上所畫之線順城牆南面,城垛亦在內,至1字處。
- 25. 《辛丑條約》附件十五:上諭:各省匪徒借滅洋為名,糾眾立會,攻擊各國人民,迭經降旨嚴禁,不啻三令五申,乃近年山東各屬,竟有大刀會、義和拳等名目,到處傳習,肆行殺掠,蔓延直境,闌入京師,以致焚燬教堂、各國人民各項房產等業,圍攻使館,開罪鄰邦,貽誤大局。朕以保護未至,負疚滋深,爾百姓平日食毛踐土,具受國恩,乃敢逞其好勇鬥狠之私,習為符咒邪妄之術,拒捕戕官,殺害各國人民,肆無忌憚,遂爾肇此奇禍,上貽君父之憂,追念之餘,尤深痛恨。業經嚴飭各路統兵大臣,實力剿辦,務淨根株,並將縱庇義和拳之王大臣,各照應得之罪,分別輕重,盡法嚴懲,殺害凌虐各國人民之城鎮,概停文武各項考試五年,以示懲儆。惟恐鄉僻愚民,尚未周知,特再嚴行申禁,以免不教而誅。爾軍民人等須知結黨入會,例禁綦嚴,列朝辦理會匪之案,從未稍寬。況各國皆屬友邦,教民亦系赤子,朝廷一視同仁,毫無歧視。無論民、教,即或果有被欺情事,亦應呈報官司,聽候持平判斷,何得輕聽謠傳,藐視刑章,逮事敗之後,黠者遠揚,懦者受戮,法所難容,情實可憫。自此次嚴諭之後,各宜悔悟自新,痛改舊習。如再有怙惡不悛之徒,私立、擅入仇視各國人民各會,持械格鬥,公然劫掠,將首從各犯,嚴密查拿,盡法懲治,決不寬貸。各省將軍、督撫大吏,均有牧民之責,務各嚴飭所屬,剴切曉諭,並將此次諭旨,刊刻謄黃,遍行張貼,務使家喻户曉,勉為善民,以無負朝廷諄諄誥誡,闢以止闢之至意。將此通諭知之,欽此。
- 26.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七十六 光緒二十六年 十二月 十三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3]
- 27. 《辛丑條約》附件十六:上諭:中外訂約以來,各國人民准入內地,載在條約。朝廷慎固邦交,迭經諭飭各省,實力保護。乃地方官漫不經心,以致匪徒肆行,滋擾傷害各國人民之案,層見迭出。朕惟薄德,無以化導愚民,良深引疚,而地方各官,平日於洋務不知講求,於交涉罔知大體,以至燎原引火,貽害君國,撫心自問,當亦難安。自今以往,其各振刷精神,捐除成見。須知修好睦鄰,古今通義,遠人來華,或通商以懋遷有無,或遊歷以增長學識,即傳教之士,亦以勸人行善為本,梯山航海,備極艱辛。我中國既稱禮義之邦,宜盡賓主之誼,況近年華民出洋者,不下數十萬人,身家財產,悉賴各國保全,即以報施而論,亦豈得稍存歧視。著再責成各直省文武大吏,通飭所屬,遇有各國官民入境,務須切實照料保護。倘有不逞之徒,凌虐戕害各國人民,立即馳往彈壓,獲犯懲辦,不得稍涉玩延。如或漫無覺察,甚至有意縱容,釀成巨案,或另有違約之行,不即立時彈壓,犯事之人,不立行懲辦,各該管督撫、文武大吏及地方有司各官,一概革職,永不敍用,不準投效他省,希圖開復,亦不得別給獎敍。並將此次諭旨,一 並刊佈,出示曉諭,以期官民交警,永革澆風。欽此。
- 28.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七十六 光緒二十六年 十二月 十三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3]
- 29. 《辛丑條約》附件十七:第一條 現於上海設立修治黃浦河道局。 第二條 該局責任有二:一系舉辦整理改善河道之工,一系經管河道。 第三條 該局管轄之境,自江南製造總局之下界向港口(其名為灤華港)作一直線,自該線起至揚子江中紅色浮標處為止。 第四條 該局應任之員開列於後:甲、上海道;乙、海關税務司;丙、各國領事中公舉二員;丁、上海通商總局中由董事公舉二員;戊、由各行船公司在上海、吳淞或黃浦之各他口岸所有每年進出口船隻噸數逾五萬之各行商公舉二員,以保行船行商利益;己、公共租界工部局一員;庚、法國租界工部局一員;辛、各國在滬及吳淞並黃浦之各他口岸如每年進出船隻噸數逾二十萬噸者,由該國國家特派一員。 第五條 所有因居官職應任之員,當按照居此官職之時,即供該局之任。 第六條 各工部局及通商總局所舉之員,在局期限一年,期滿者,亦可立即公舉續充。按第四條辛字各該國所派之員,在局亦期限一年。其餘各員,期限均系三年,限滿者,亦可立即公舉續充。 第七條 期限之內如有開缺,接任者即照其班供職一年或三年。 第八條 由該局員中公舉督辦一員及幫辦一員,期限皆系一年。公舉督辦之時,如投名無較多之數,即請中國領事中之領銜者入名,以成較多之數。 第九條 凡督辦不在座,幫辦即代之,若均不在座,由各在座之員公推一位,作為此次督辦。 第十條 凡該局會議時,如值投名適均,則任由督辦列名,以成其事。 第十一條 至少非有四員,該局不能會議事件。 第十二條 該局應用之員差,均可隨意聘請,以為修辦工築及施行一切章程,其薪水、工資、貼費均由該局指定數目,由進款內給發。章程及員差一切事務,均由該局自行辦理。員差亦由該局任便辭退。 第十三條 所有經理行船應置各節,由該局立定,河內所設停泊船隻器具,並整理停船在第三條所述限內以及各水道,如吳淞江並過上海法國租界或公共租界或吳淞洋界各港,此外入河之各他港,自港口往上二英邁勒之遠,均在應置各節之內。 第十四條 凡人於河內所設停船器具,該局皆有取獲之權,另設公共停船器具之法。 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所述河內所有挖河、修築碼頭等工,以及各浮碼頭、浮房,應由該局允准,方能修建,該局亦可隨意不允。 第十六條 凡除去河內及以上所述各港阻隔之事,並去阻各費,隨事向責成之人索取,該局皆有全權。 第十七條 第十三條所述之河港內所有浮燈、浮標、標記、標燈以及地上設立保護船隻安行河道之具,除燈樓之外,均由該局任便安置,燈樓仍按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中英天津條約第三十二款辦理。 第十八條 所有改善及保全黃浦各工,統由該局工程司管理,如因其工應在轄界之處興作,亦一律辦理。惟應飭行之處,當由中國官員轉布,所飭之事,亦當由中國官員允准,方可照辦。 第十九條 興工所籌之款,全由該局出入,追課及施行章程各事,亦由該局會同應管之官,設法辦理。 第二十條 海口理船長及其所用之人,均由該局揀派,理船長事務,於第十三條內所述之河,亦在該局所有權柄之內舉辦。 第二十一條 該局有整頓巡查一切事務之權,以期確照章程及飭令而行。 第二十二條 上海引水一切事務(即下揚子江引水),由該局經管,前往上海船隻所用引水人之執照,只能由該局任便發給。 第二十三條 凡違章者,如系外國人民,該局即向該國領事或應管之法律官員控告;中國人民及無欽差領事駐中國之人,在會審衙門控告,審訊時,必須外國官員在旁觀審。 第二十四條 凡控該局者,即向上海各國領事公 堂投告。凡涉訟之事,均系該局總辦代為就審。 第二十五條 該局各員及所用之人,因投名議定之事及所辦事件,並已定合同或議定之出款等事,其系按照該局或所屬各司之權柄號令而行,及有關詳辦施行該局所發章程者,各該本人並不擔責。 第二十六條 除第十三條所述行船應置各節外,應定章程及違章罰款,如在權力之內,均可由該局宣佈。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六條所述之章程,應呈請各國領事官允准,如章程稿底吳交兩個月後,各國領事並無阻止或擬改之處,其稿即當作準,亦可照辦。 第二十八條 凡改善保全黃浦各工所應用之地,該局有取捨之權。如照此議酌有地段益於採用,即按上海洋涇浜北公共租界地產章程第六條甲字辦理。地價即由業主本國之官及該局並領銜領事各舉一人斷定。 第二十九條 河岸地段前,如因改善河道之工,增加淤灘,應先由各該地主願否買用,地價按第二十八條所述由舉派人斷定。 第三十條 該局進款開列於後:甲、法國租界及公共租界各地產,無論有無房間,按估價每年值千抽一。乙、黃浦兩岸,自江南製造總局之下界向港口(其名為灤華港)作一直線,自該線起至黃浦入揚子江處為止之各地產,亦按甲字徵抽。此地估價,亦按第二十八條所述由舉派人斷定。丙、非中國式樣船隻,數逾一百五十噸者,進出上海、吳淞及黃浦之各地口岸,均按每噸抽鈔銀五分。非中國式樣船隻,自一百五十噸以下者,抽以上所言之鈔銀四分之一。每船無論進出若干次,均每四個月抽收一次。非中國式樣之船,在揚子江中行駛,專為領取江照行至吳淞者,免抽以上所言之鈔課,惟來往之時,不得在吳淞有商賈之行,僅能取水購食而已。丁、凡在上海、吳淞及黃浦之各他口岸報海關之貨,均按估價值千抽一。戊、中國國家每年津貼該局之款,應與外國干涉者每年所付該局各款總數相同。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條所述之各鈔課,應由後列之員轉徵:甲字課由各該工部局徵收:乙字課在中國駐有欽差領事之國民,由各該領事徵收;中國人民及在中國無欽差領事之國民,由上海道徵收;丙、丁兩字鈔課,由新海關征收。 第三十二條 該局每年進款總數,付還興工借款本利及養已竣之工,並辦理一切事務諸費,有所不敷,則可將船鈔、地產,無論有無房間及商貨各餉課,一律均勻比增,以至足抵需用之數。其第三十條戊字中國國家津貼,亦一律比增。 第三十三條 凡應按照第三十二條有加增之情,當由該局先行知照南洋大臣、駐滬各國領事。此項加增,應俟駐滬各國領事允准,方能施行。 第三十四條 每年帳目算結後六個月內,應由該局將前十二個月內經管各事及進出各款,詳細吳報南洋大臣、各國駐滬領事。所報各節,即應印發通行。 第三十五條 所印發詳算之帳,查如進款有逾出款,則將第三十條所述各鈔課,均由各國駐滬領事會同河道局均勻比減。其第三十條戊字中國國家津貼,亦一律比減。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次三年期滿之後,各列名畫押之大臣,即會查此附件內應行更改之處更改,將來每屆三年,仍可照此會查更改。 第三十七條 在第十三條所述各界限內該局所行之章,如各國駐滬領事允准,則各國人民皆應遵行。
- 30.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八十四 光緒二十七年 六月 九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2]
- 31. 李學通. 醇親王載灃使德史實考[J]. 歷史檔案, 1990(02):135-137.
- 32. 李志武. 載灃使德述論[J]. 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3(1):86-92.
- 33. 張文武.試析遊記的史料價值[J].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04):122-124.
- 34. 張海鵬.試論辛丑議和中有關國際法的幾個問題[J].近代史研究,1990(06):83-102.
- 35. 郭曉勇.庚子、辛丑之際的“懲兇”問題探析[J].廣東社會科學,2007(03):142-148.
- 36. 任潤鑫.“蟻穴”外交與條約體系——1921年端王回京事件與北京政府的應對[J].南都學壇,2015,35(02):37-39.
- 37. 邊文鋒. 薩道義與《辛丑條約》談判中取消北京會試的問題[J]. 北京社會科學, 2012(03):102-107.
- 38. 張華騰, 範珂. 清末壬寅癸卯科陝晉合闈鄉試探析[J]. 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7(4).
- 39. 徐鼎新. 1902年在上海舉行的中英“商約”談判[J]. 社會科學(11):56-59.
- 40. 楊焯. 權力的爭奪與妥協:清末商約談判與翻譯(1902-1907)[J]. 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89-94.
- 41. 張步先. 從總理衙門到外務部——兼論晚清外交近代化[J]. 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 1998(03):71-75.
- 42. 周志初. 庚子賠款本息的計算方法及應付數額[J]. 歷史檔案, 1992(04):123.
- 43. 苑書義 主編.中國歷史大事典.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88:538-539
- 44. 廖一中 主編(該條撰寫者為張海鵬).義和團大辭典.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274-276
- 45. 買羣. 庚子賠款償付情況簡介[J]. 歷史教學, 1986(11):60-62.
- 46. 王樹槐著.庚子賠款: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
- 47. 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輯委員會.帝國主義與中國海關資料叢編之七:中國海關與庚子賠款:中華書局,1983
- 48. 李可亭.高校歷史系中國近代史課程體系芻議[J].歷史教學,1998(12):19-22.
- 49. 方小年.中國半封建社會形成問題芻議[J].湖南師範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5(02):60-63+65.
- 50. 李良玉.關於中國近代史的分期問題[J].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02(01):76-83.
- 51. 中國通史-第十一卷 近代前編(上冊)-第十一章 義和團反帝愛國運動-第四節 義和團運動的失敗和《辛丑條約》的簽訂 .爾雅教育導航[引用日期2019-11-02]
- 52. 張仁善.論中國司法近代化進程中的恥感情結[J].江蘇社會科學,2018(04):132-141+274.
- 53. 徐修宜.對中國近代史時期劃分標誌的新思考[J].阜陽師範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03):107-109.
- 54. 孫瑞新,劉治泰.《辛丑條約》與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財政[J].現代財經-天津財經學院學報,1992(01):50-54+9.
- 55. 中國通史-第十一卷 近代前編(上冊)-第十二章 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運動的興起·第一節 空前加劇的社會危機 .爾雅教育導航[引用日期2019-11-08]
- 56. 翁洪燏. 論西方侵略者對晚清科舉制的衝擊[J]. 牡丹江大學學報(3):7-9.
- 57. 中國通史-第十一卷 近代前編(上冊)-第十二章 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運動的興起·第二節 人民的反抗鬥爭和資產階級領導的愛國運動 .爾雅教育導航[引用日期2019-11-08]
- 58. 武月星.日本華北駐屯軍及其侵華行徑[J].近代史研究,1990(04):201-215.
- 59. 隆鴻昊.日本“華北駐屯軍”的擴張與列強的應對[J].前線,2017(09):49-52.
- 60. 曹樹基.國際條約與民族主義:東京審判中秦德純之證詞與質證[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23(04):111-124.
- 61. 宋振春. 入境旅遊與近代中國的開放[J]. 文史哲, 2004(06):87-93.
- 62. 近十年來我國有關“美國退還庚子賠款”研究 .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2008-01-12[引用日期2019-11-08]
- 63.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七十七 光緒二十六年 十二月 二十六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0-27]
- 64. 清史演義·第九十一回 悔罪乞和兩宮返蹕 撤戍違約二國鏖兵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9-11-03]
- 65. 高爾松,高爾柏編.帝國主義與中國.上海:中國經濟研究會,1926:186-194
- 66. 蔣中正著.中國之命運.重慶:正中書局,1943:34-36
- 67. 中國近代史·第四章 瓜分及民族之復興·第三節 頑固勢力總動員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9-10-27]
- 68. 中國通史·第五十三章 清朝的覆亡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9-10-27]
- 69. 中國通史-第十一卷 近代前編(上冊)-題記 .爾雅教育導航[引用日期2019-11-02]
- 70. 劍橋中國晚清史(下卷)·第二章 晚清的對外關係,1866—1905年·義和團起義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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