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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佛朗案

鎖定
金佛朗案是北洋政府時期重要金融事件之一,又稱金法郎案。因為一戰法國物價膨脹,使得佛郎貶值,其實際價值僅及其紙面含金量的1/3。為了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1922年,法國提出將庚子賠款之未付部分退還中國,用於償還中法實業銀行基金,發展中法教育事業,代償中國政府應繳中法實業銀行未清股本,及清結中國政府欠中法實業銀行各款,但所有這些用款,均以金佛郎計算。所謂“金佛郎”,是指實行金本位紙幣。當時中國銀幣1元值8佛郎有餘,而如果以其含金量牌價換算,則只值2佛郎70生丁左右。如果按照法方要求,以金佛郎付款,中國將要損失6500萬元之多。名義上是法國向中國退還庚子賠款,實際是為了法國的利益,將佛郎貶值的損失轉嫁於中國,中國不僅未得好處,反要向法國付出一大筆錢。
中文名
金佛朗案
別    名
金法郎案
時    期
北洋政府時期
類    型
北洋政府時期重要金融事件之一

金佛朗案歷史內容

金佛朗案基本簡介

1921年,法帝國主義以中法合辦名義開設的“中法實業銀行”倒閉,翌年,法國政府與北洋軍閥政府秘密協議,發功以退還一部分庚子賠款恢復”中法實業銀行“為誘餌,要中國以金佛郎(即法郎,當時法郎紙幣貶值,金法郎實際並不存在。)償付對法庚子賠款,使中國多付關銀六千二百餘萬兩。
消息傳出,舉國反對。1922年,法國聯合比、西、意三國共同要挾北京政府,索要更多庚子賠款,引發了著名的外交懸案——“金法郎案”。此案轟動一時,歷經三年方以中國妥協了事。中國人民對此非常不滿,抱怨連連。
1924年4月,段祺瑞執政府屈服,與法國簽訂《中法協定》,接受了法國的要求。
1925年,北京臨時執政府總檢察廳呈報司法部,外交總長沈瑞麟和財政總長李思浩構成外患罪,應立即立案起訴。 [1] 

金佛朗案歷史背景

中國人在一戰 中國人在一戰
一戰爆發後,1917年中國對德宣戰時,協約各國達成協議——庚子賠款暫時延緩五年。1922年暫緩期滿,美、英、日、俄(舊俄公使個人)、意五國要求明年始照付庚子賠款。北京政府除不承認俄國外,其他各國要求均應允。
一戰後美國率先提出退還庚子賠款餘額,用於中國教育和文化交流事業。華盛頓會議上,法國也表態退還庚子賠款餘額,但必須抽出一部分資助中法實業銀行復業,北京政府欣然同意。

金佛朗案金法郎案

1913年成立的中法實業銀行是中國官方和法國私人資本聯合組建。中法實業銀行成立不久,北洋政府就曾以發展“實業”為名借款兩筆。因一戰爆發,並沒有完全到賬。到賬的一部分還被財政或軍政挪用。1921年,銀行因經營不善,宣告停業。
法國所退賠款餘額不足4億法郎,根本無法彌補中法實業銀行7億多的債務窟窿,且一戰後法國經濟萎縮,法郎貶值。如何補足其中的差額?法國又想一招:用其國內從未流通的所謂“金法郎”來計算賠款。在當時,一海關銀相當於14紙法郎,而只值4金法郎。很明顯,以金法郎代替日益貶值的紙法郎,是為了索取更多的賠款。庚子賠款本來就是列強強加給中國的無理賠款,如再加上不合理的匯率,勢必增加中國財政負擔,中國人民當然不會接受。
1923年2月,法國鼓動《辛丑條約》八國公使向北京要求庚子賠款支付現金;拒不批准華盛頓會議《關於中國關税條約》,以致中國遲遲不能徵收2.5%附加税;指使總税務司在中國關税、鹽税餘款內,按金法郎計算,扣留法、比、意、西四國的賠款數。由於全國人民激烈反對,直到1925年,北京政府都未能與法國達成任何可行協議。
1924年北京政變後,段祺瑞掌權,財政捉襟見肘。段祺瑞為了提取四國扣留的關鹽餘款、召開關税會議、增加税收,於1925年4月與法國簽訂《金法郎案協定》,其中規定:法國將部分庚子賠款餘額退還中國,作為中法兩國有益事業之用;總税務司扣留的中國關鹽餘款還與中國政府;中國政府將賠款餘額折成美金支付,並自1924年12月起至1947年,逐年墊借與中法實業銀行。規定中雖然沒有出現“金法郎”字眼,但折成美金支付,即是變相地用金法郎償還。 [2] 

金佛朗案事情敗露

李思浩-結算金法郎案 李思浩-結算金法郎案
民國13年(1924年),段祺瑞出任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執政,財政緊張。段祺瑞指示財政總長李思浩、外交總長沈瑞麟與法國公使就“金佛郎案”進行秘密談判,以獲得被扣的中國關税餘款、鹽税餘款。(此前,法國要求自1922年起,中國在償還庚子賠款時,改變原先按各國流通貨幣電匯之方法,改用金法郎計算,這將使中國蒙受極大損失,故中國未同意。法國乃串通各國列強,扣留了中國的關税餘款、鹽税餘款,以逼迫中國政府讓步)段祺瑞政府暗中答應了法國的要求,雙方還進行了簽字換約。協議公佈之後,中國舉國反對。
1924年6月17日,總檢察廳指派翁敬棠調查該案。經3個多月的調查,翁敬棠在同年10月2日向總檢察廳呈交了9000字的檢舉理由書,説明金佛郎案使中國蒙受的損失超過8000萬元,認定該協議為“圖利自己或他人或外國而故意議定”,李思浩、沈瑞麟已觸犯刑律,要求總檢察廳將二人依法治罪。同時,翁敬棠還將該檢舉書分寄各個報社發表,並且為避免遭受迫害而避往天津。次日,各報均採用顯著標題刊登了檢舉書全文,中國輿論一片譁然。10月8日,翁敬棠在天津又檢舉前任司法總長章士釗“職掌司法行政……以促成此事”,有共犯情節,“應飭令該管檢察廳併案辦理,以肅法紀”。在中國輿論的壓力下,已經調任教育總長的章士釗與沈瑞麟同請辭職。
段祺瑞得知此事後,搜捕翁敬棠,但未拿獲。1924年10月下旬,司法部令總檢察廳會同京師高等檢察廳偵查此案。因段祺瑞政府袒護,數月時間過去,僅李思浩提交一份辯訴書。民國15年(1926年)3月6日,京師高等檢察廳下達處分書,宣佈對李思浩、沈瑞麟、章士釗3人不予起訴,認為李思浩等人“於吾國有損部分,則力求縮小;於薄有利益部分,則力予擴張”。翁敬棠不同意該處分,依法申請再議,但京師高等檢察廳以翁敬棠並非原告為由駁回申請,了結了此案。翁敬棠乃在報紙上發表講話,揭露全案的內幕,指京師高等檢察廳“上下其手”,對政府官員加以包庇。1926年12月底,翁敬棠還在報上揭發“金佛朗案”,指由於意大利、比利時援此案為例,導致中國損失7000萬元;加上法國的部分,中國損失共達2億元以上。

金佛朗案事件結果

段祺瑞在台下時也曾通電反對。但此時段的臨時執政府財政枯竭,張作霖、馮玉祥催索軍費,急如燃眉,段祺瑞只好不擇手段,以圖先渡過難關再説。在段的指示下,李思浩復就此事與法方再度商議。在法方壓力下,中法於1925年4月20日成立協定,規定法國庚款退還時以美元匯率摺合中國貨幣計算,而法國則以金佛郎摺合為美元,中國實際上還是承認了法國提出的以金佛郎結算的要求,並將為此損失關銀6200多萬兩,但臨時執政府也可由此換得扣在總税務司安格聯手中的關餘、鹽餘2360多萬元,作為救急之用。李思浩此舉雖為代人受過,但激起社會各界的反對是不可避免的,有傳聞他已受馮玉祥部下的嚴密監視,並將對其採取行動。李思浩預感處境危殆,遂於1925年11月再度逃入東交民巷,租得法國東方匯理銀行的空屋兩幢暫居。1926年4月,馮玉祥的軍隊在與奉軍的作戰中失利,退出北京,李思浩遂由奉系備專車送至天津,從此在天津開始了他長期的寓公生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