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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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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會議 1921-1922 (Washington Naval Conference)1918年11月,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英、日等帝國主義國家為重新瓜分遠東和太平洋地區的殖民地和勢力範圍,由美國建議召開的國際會議。亦稱太平洋會議。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在華盛頓舉行。有美、英、法、意、日、比、荷、葡和中國北洋政府的代表團參加。
華盛頓會議實質上是巴黎會議的繼續,其主要目的是要解決《凡爾賽和約》未能解決的彼此間關於海軍力量對比及在遠東太平洋地區特別是在中國的利益衝突。會議最後簽訂三個條約。 [1] 
中文名
華盛頓會議
外文名
Washington Naval Conference
別    名
太平洋會議
發生時間
1921年11月12日 至 1922年2月6日
發生地點
美國華盛頓
代表團
美、英、法、意、日、比、荷、葡
相關條約
《四國條約》、《五國海軍條約》、《九國公約》

華盛頓會議歷史背景

一戰結束後,帝國主義列強為了角逐海上霸權,掀起了一場如火如荼的海軍軍備競賽。尤以美、英、日三國表現最為突出。美國仰仗自己急速膨脹的工業和金融實力,向世界頭號海軍強國英國發出了挑戰。美國海軍部長丹尼爾斯宣稱將在五年內建造一百三十七艘軍艦,“建設一支世界上最強大、最優秀的海軍”。
英國不甘示弱,首相勞合·喬治表示:“大不列顛寧願花盡最後一分錢,也要保持海軍對美國或其他任何一個國家的優勢。”
日本為了與美英一爭高下,雄心勃勃地制定了八八艦隊計劃,即擁有兩支強大的艦隊,每支艦隊有主力艦八艘,每八年更新一次。
緊接着,法國意大利也興沖沖地加入了這場競賽。就這樣,列強們你造一艘我造兩艘,從大西洋、地中海到太平洋,一場看不見硝煙的軍備大戰越演越烈。
巴黎和會 巴黎和會
但是時隔不久,列強們開始嚐到了軍備競賽的苦頭。伴隨着一艘艘戰艦的下水,軍費開支陡然大增,各國的財政紛紛捉襟見肘。英國首先奉陪不起。它早已被戰爭弄得財力匱乏,硬撐着加入軍備競賽,真是苦不堪言。日本也力不從心,為了實施八·八艦隊計劃,海軍撥款已佔整個國家預算的三分之一。美國雖然財大氣粗,但要真正壓倒英、日也非易事。
這時,各國人民要求裁軍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列強們的海軍軍備競賽陷入了困境,在這一背景下,美國總統沃倫·加梅利爾·哈定倡議召開限制海軍軍備的會議。這樣美國既可以博得“愛好和平”的美名,又可以在談判中儘量限制對方,爭奪自己的優勢。

華盛頓會議具體經過

會場內U形會議 會場內U形會議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帝國主義列強調整海軍力量對比和重新劃分遠東、太平洋地區勢力範圍的國際會議。亦稱“九國會議”或“太平洋會議”。1921年11月12日~1922年2月6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舉行。參加國有美國、英國、日本、法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葡萄牙和中國。
1921年11月12日,來自美、英、法、意、日、比、荷、葡和中國的代表齊聚美國華盛頓的獨立紀念館,舉行了華盛頓會議。為了渲染和平氣氛,會場內裝飾了許多棕櫚葉,擺設了“U”字形的會議桌,桌上覆蓋着綠色枱布。十點三十分,等各國代表全部落座,東道主美國總統哈定走上講壇,開始致開幕詞:“我們希望建立一個良好的秩序,恢復全世界的安寧……”

華盛頓會議兩個主要議題

會議有兩個主要議題,一是限制海軍軍備問題,二是遠東和太平洋問題。為此,除由9國代表參加的大會外,還設立了由美、英、日、法、意五國組成的“縮減軍備委員會”,和由9國組成的“遠東和太平洋問題委員會”。會議實際上是在美、英、日三國操縱下進行的。會議期間和結束時,與會國簽訂了一系列條約、協定和決議案。

華盛頓會議主要成果

華盛頓會議標榜廢除秘密外交,實際上所有重大問題都由美、英、法、日四國代表團團長會議先行討論決定,有時法國也被排斥在外。會議期間主要簽訂了三項條約:

華盛頓會議四國條約

華盛頓會議 華盛頓會議
1921年12月13日,美、英、日、法四國簽訂《關於太平洋區域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條約》,通稱《四國條約》。有效期10年。條約規定:四國“互相尊重它們在太平洋區域內島嶼屬地和島嶼領地的權利”,“締約國之間發生有關太平洋某一問題的爭端”而未能通過外交途徑獲得滿意解決時,應召開締約國會議解決。締約國在太平洋區域的權利遭受任何國家威脅時,締約各國應全面進行協商,以便“聯合地或單獨地採取最有效的措施”應付局勢。還規定:“1911年7 月13日英國和日本在倫敦締結的協定應予終止。”簽約同日,四國共同發表的聲明指出,締結上述條約,不能認為美國同意委任統治條款。此舉表明美國不受凡爾賽體系約束。
1922年2月6日會議結束時,四國還簽訂了一個補充條約,規定有關“島嶼屬地”和“島嶼領地”的概念對日本只適用於庫頁島南部、日本從中國奪取的台灣澎湖列島以及由日本委任統治的各島。

華盛頓會議五國海軍條約

會議開幕第一天,美國先發制人,迫不及待地拋出了一個有利於美國的限制海軍軍備方案:一、停止建造主力艦;二、拆毀一部分舊軍艦;三、以主力艦總噸位為標準計算海軍實力,確定各國的比例,美英兩國的主力艦各為五十萬噸,日本三十萬噸,即5∶5∶3,輔助艦則參照主力艦的規定比例。美國想用這個方案,確立對日本的海軍優勢,分享英國的海上霸主地位。
這個方案立刻引起了日本的強烈反對,堅決要求美、英、日主力艦之比為10∶10∶7。於是列強大會爭小會吵,僵持了一個月。最後美國使出了撒手鐧,威脅説,要是日本堅持下去,那麼日本每造一艘軍艦,美國就造四艘軍艦。日本知道自己實力不濟,只好被迫同意美國提出的主力艦比例。但是日本的軟磨硬泡,也爭得了美英的重大讓步。美英向日本保證不在太平洋西部興建或加強海軍基地。
美、英、日三強的主力艦比例剛搞定,法國和意大利又漫天要價起來,要求擁有三十五萬噸的主力艦。美英哪肯答應,經過一番討價還價,硬是給他們打了個對摺:十七萬五千噸。
擺平了主力艦,五國又在限制潛艇問題上吵得不可開交。英國最忌別人的潛艇,因為在一戰期間,神出鬼沒的德國潛艇讓英國的艦艇和商船吃夠了苦頭,成了英國刻骨銘心的記憶。所以英國主張完全禁止潛艇。法國針鋒相對,提出了截然不同的建議,聲稱如果不準海軍弱國使用潛艇,就等於是把它們交給海軍強國任意宰割,因此根本不應對潛艇作任何限制。
於是雙方展開了唇槍舌劍般的爭吵。英國代表氣勢洶洶地説:“英國決不能允許擁有八十萬陸軍的法國再擁有頭等的潛艇艦隊!” 法國代表反將一軍:“如果英國願意取消主力艦,那我們就立即取消潛艇。”
英國代表立即回擊:“基地遍佈各地的法國,如果再擁有大量的潛艇,那對英國的威脅可能要比德國對英國的威脅大許多倍。” 法國代表反唇相譏:“英國建造主力艦想必是為了打撈沙丁魚?那麼,何不讓可憐的法國也造幾艘潛艇來研究研究海底植物呢?”
美國見英、法的“潛艇戰”陷入僵局,趕緊出來打圓場,可是由於大家分歧太大,限制潛水艇問題最終沒有達成任何協議,只好不了了之。
經過近三個月的明爭暗鬥,1922年2月6日華盛頓會議終於宣告閉幕。這天,美、英、法、意、日五國簽訂《美、英、法、意、日五國關於限制海軍軍備條約》,通稱《五國海軍條約 [2] 
主要內容是:
華盛頓會議 華盛頓會議
①規定五國主力艦總噸位限額為美英各52.5萬噸、日本31.5萬噸、法意各17.5萬噸,即五國按比例為5∶5∶3.∶1.75∶1.75。
②禁止建造標準排水量超過3.5萬噸的主力艦,並不得裝置口徑超過16英寸的火炮。
航空母艦的總噸位限額為美英各13.5萬噸、日本8.1萬噸、法意各6萬噸;單艦標準排水量原則上不超過2.7萬噸,並不得裝置8英寸以上口徑火炮。
④美、英、日在太平洋地區所佔島嶼要塞一律維持現狀,不得建立新的海軍基地要塞,但夏威夷羣島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地除外。
條約的有效期到1936年為止。這是美國的又一勝利。日本原來要求的比例是10:10:7,在美國的壓力下只得屈從。英國被迫承認美國與英國海軍實力的平等地位。美、英達到了限制日本海軍力量的目的。作為對日本的讓步,規定了美、英、日要維持太平洋西部區域海軍基地現狀。 即英、美不得在這個區域建設新的海軍基地。
《五國條約》的簽訂是列強在海上實力對比問題上暫時妥協的結果,它使美國在海軍軍備上取得了與英國相等的地位,從而標誌着英國海上霸權的終結。但條約只對兩類艦種作了限制,因此並未從根本上緩和列強對海上霸權的爭奪。

華盛頓會議九國公約

中國參加會議的3個全權代表
中國參加會議的3個全權代表(17張)
中國問題是會議中心議題。中國參加會議的3個全權代表為駐美公使施肇基、駐英公使顧維鈞和前司法總長王寵惠。1921年11月26日,施肇基提出《十項原則》,要求尊重並遵守中國“領土之完整及政治與行政之獨立”,卻又贊同美國要求中國實行的“門户開放”政策。12月14日,王寵惠提出廢除1915年日本向中國提出的“二十一條要求”的議案。中國還在會議上提出山東問題。經中日談判,1922年2月4日簽訂《中日解決山東懸案條約》和《附約》,日本被迫交還前德國膠州租借地,但仍保留許多特權。
同日日本代表幣原喜重郎發表聲明,廢除“二十一條”的一些條款。會議期間顧維鈞還提出關税自主、取消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撤退外國軍警、撤銷在中國的外國電台和郵局、廢止各國在華租借地、取消勢力範圍、公佈秘密條約並由大會決定有疑點的條約的效力等議案。與會各國只同意將來不劃分勢力範圍,公開秘密條約與契約以及有條件地裁撤外國郵局,其他議案均被否決。
1922年2月6日,與會國簽訂《九國關於中國事件適用各原則及政策之條約》,通稱《九國公約》。條約主要內容有:
締約各國尊重中國的主權與獨立及領土與行政的完整;
維持各國在中國全境工商業機會均等的原則;
各國不得在中國謀取特殊權利而損害友邦人民的權利,不得鼓勵有害友邦安全的舉動;
除中國外,各國不得謀取或贊助其本國人民謀求在中國任何指定區域內獲取專利或優越權。
該條約的實質是確認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實行的“門户開放、機會均等”原則,它結束了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日本在中國佔有的優勢地位,使中國再次成為列強共同宰割的對象。
會議期間還討論了山東問題。中國代表強烈要求收回山東主權和廢除“二十一條”,在美英斡旋下,中日兩國於1922年2月4日在會外簽訂了《解決山東懸案的條約》及其附約。規定:恢復中國對山東的主權,日本將膠州灣德國舊租借地交還中國,中國將其全部開為商埠,並尊重日本在該區域內的既得利益;日軍撤出山東,青島海關歸還中國,膠濟鐵路及其支線由中國向日本贖回,前屬德國人的煤礦由中日合辦。這樣,山東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但日本在山東仍繼續保持相當大的勢力。

華盛頓會議關於山東問題

華盛頓會議關於山東問題的會議“邊緣”談判始末: “山東問題”,是指日本於1914年借對德宣戰之機強佔山東膠州灣及膠濟鐵路的歸還問題。巴黎和會不但沒有解決好這一問題,反而作出了讓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權益的決議,從而激起了全國人民的強烈反對,中國拒籤對德和約,此問題遂成為懸案。
一、“邊緣”談判的設置:1921年,華盛頓會議召開在即,中國對此十分重視,迫切希望得到英美的支持,在華盛頓會議上解決山東問題,反對與日本直接交涉該問題。但形勢並不有利於中國,日本要求直接與中國談判,抵制將山東問題列入華盛頓會議。美國的態度是希望山東問題得到解決,但又不希望這一問題在會議上提出而影響其主要戰略的實施。日本政府獲知美國的態度後,於8月30日提出“特定國間問題”,其範圍是:“一、青島依當初之宣言還付中國。二、關於遼東租界問題。三、關於南滿洲鐵道之營業。”日本將山東問題列為“特定國間問題”,目的就是阻止會內討論此問題。9月6日,日本政府又向中國駐日公使表示,山東問題要在會前解決。“如中國不願商議,欲在會中提出,彼惟有聲明理由決然拒絕”。這樣,美國與日本已經一致希望山東問題於會前在會外討論了。
中國對美日之間的一致,甚為焦急,擔心此事可能導致美日妥協,重演巴黎和會之結果,因此積極活動尋求應策,但卻不能不受外界的影響,看他人臉色行事。美國不斷地勸説中國會外談判,認為在會議內討論的困難是:“中國並未參加凡爾賽條約,而列強對於日本則受秘密條約所束縛;在美國亦不欲阻止其雙方自行解決,而將此種問題牽入會議。然日本即可借他國為後盾,以極充分之理由反對此案之提出於會議也。”並説:“時機未至,美政府不願處於調停地位。”
與此同時,一些擔任中國政府顧問的美國人亦勸告中國接受在華盛頓會外討論的辦法。蘭辛認為:“欲山東問題成功,只有移往華盛頓交涉之一法。”“在華盛頓交涉,中國人將以為即太平洋會議所允許,其實亦即會議之一部分。”福開森顏惠慶到華盛頓,“在此地會議之外與日本談判”。這些無不影響着中國政府的決策。 中國政府在確知美國的態度後,為了不使自己孤立,不得不改變主意,作出退讓,原則上接受了美國會外討論山東問題的主張。
最後,在美國的設計下,對討論山東問題作了在華盛頓會議的“邊緣”進行會談的安排。所謂“邊緣”會談,即在海軍裁軍會議之外,另行組織中日山東問題會談,達成的協議,載入會議記錄,作為會議所接受記錄的一部分。在會談時,美、英兩國派觀察員列席。觀察員的任務是“觀察以及必要時出現調解糾紛以彌分歧”。查爾斯·埃文斯·休斯亞瑟·貝爾福在11月25日先後與加藤友三郎及施肇基會晤,解釋了這一安排。同時,休斯還表示,“倘有某項爭點不能妥協,仍可使餘及白君(貝爾福)注意或提交大會也”。
對此次“邊緣”會談的安排,中國政府經研究後,表示願意接受。 中日雙方都同意“邊緣”會談的安排後,11月30日,華盛頓會議主席休斯在大會宣佈,“請中、日代表覲面商議,以期解決魯案”,“英、美首席代表願任調停”。美國將派遠東司司長馬慕瑞及代表團秘書貝樂列席每次會議,英國亦派代表朱爾典及遠東司司長萊樸生列席,會談結果須報大會。這一宣佈,使會談與會議的關係牽得更緊,等於宣佈會談本身就是會議安排的,因此亦可看作會議的組成部分。儘管如此,這一談判在實質上仍是各方面相互鬥爭與妥協的結果,既非中國要求的會內討論,也非日本所要求的直接交涉。
二、“邊緣”談判的艱難:1921年12月1日,中日兩國出席會議的雙方全權代表開始談判山東問題。美國派出國務院官員馬克謨和培爾,英國派出朱爾典與外交官萊樸生列席,休斯和貝爾福出席了第一次會議。中國代表團發言表示,山東問題是中國存亡的關鍵,中國國民都希望這次會談有一個公平圓滿的結果,同時宣佈了中國政府魯案交涉的4項先決宗旨,表明中國的堅定立場。日本代表對此未持異議。“邊緣”談判第二次會議在進入實質性問題的討論時,中國代表團提出了鐵路問題,要求收回膠濟鐵路。日本則提出了膠濟鐵路由中日合辦的主張,雙方分歧較大,一時無法統一。膠濟鐵路是山東問題中最關鍵、難度也最大的問題,亦是中日之間長期爭執的主要焦點。中國希望談判能夠抓緊時間,儘快進行,在華盛頓會議正式閉會前能夠結束,不希望單獨面對日本來解決山東問題,時間對中國尤其珍貴、緊迫。從推進談判的策略上考慮,中日雙方決定先從較簡單的問題着手,再集中討論鐵路問題。在討論其他諸問題時,進展較為順利。
華盛頓會議 華盛頓會議
12月5日,日本宣佈:放棄中德1889年條約中規定的用人、投資、供給物料等優先權;對中國一直堅持的立場予以承認。在較為複雜的海關問題上,經過堅決的抗爭,中國收回了青島海關。在討論官產、公產問題時,在英美的調停下,中國經過再三爭執,都基本上得到了解決。 正當中日之間的“邊緣”談判緩慢進行時;中國全國商教聯席會議和上海9團體派出的國民代表蔣夢麟餘日章則認為局勢危急,應全力抗拒。在他們發回國內的電報中表示:
“應速通告全國,死力抗拒。一、電促政府代表取堅決之態度,直陳勿懦;二、鼓吹舉行國民示威運動;三、速將吾國民意徑電美國人民,並電告示威運動經過以及其他反對情形及結果,刻速舉行,堅持到底。”[8]在中國代表團中,全權代表王寵惠和代表團隨員刁作謙也認為代表團太軟弱,讓步太多。 美國在發現中國代表團的分歧後,不希望中國代表團的行動超出美國設置的框架,遂對中國施加壓力,不要受學生示威遊行的影響,並表示支持中國最終收回膠濟鐵路。中國政府一方面不得不依靠美國,看其臉色辦事,另一方面又不希望示威遊行事件發生,於是在12月11日,中國政府外交部發表了關於膠澳問題的宣言,述説了中國政府的立場,以及“邊緣”談判開始及至此時為止的大體情況,希望能以此使學生平靜下來。但是,北京四十餘所學校的幾千學生還是在12日遊行示威,並向外交部提出條陳:“一、尊重民意。二、魯案必須提出大會。三、膠澳須無條件歸還。四、上述各條,電代辦照辦。”外交部迫於壓力,對這4條逐一答覆:“第一當然尊重;第二已提由大會發端,英、美調停,將來仍由大會公認;第三必期達還我山東,保全主權領土之目的;第四允照電。[9]”學生們聽後表示滿意。談判再次回到原來的軌道上來。 在處理完一些較易解決的問題後,12月13日,開始討論處理鐵路的這一尖鋭問題。此時,日本堅持侵略利益的蠻橫態度一下暴露出來了,表示膠濟鐵路要由中日合辦,只有在其它問題都解決好之後,日本才答應放棄合辦。對這一無理要求,中國代表嚴辭拒絕,並強硬表示,如日本仍堅持這種態度,就停止討論。列席會議的英、美代表亦對日本的態度表示反感。日本一開始就處於孤立,只得表示希望第二天再議。
14日,日本代表表示,日本政府的訓令是要合辦,但他們違反政府的意志,提出贖路辦法3條。這3條中,第一、二條是有關核定膠濟路財產問題,但在第三條關於贖路辦法上,雙方意見無法一致。日本以“不斷利益關係”為理由,提出借款贖路的辦法:“仿照中國近來鐵路借款條件,于山東問題議定後六個月內,與日資本家訂借款合同。[10]”日本要求中國向日本銀行家籌借一筆長期貸款來贖買鐵路,在貸款使用期間應使用由日本金融家推薦的總工程師、車務長和會計師各一人,用意還是要長期控制這條鐵路,繼續保持日本在山東的經濟權益。這當然遭到了中國代表團的堅決反對,中國提出立即籌集現款贖路或以有價證券分期付款的方案,拒絕日本的借款贖路主張。
美麗的山東半島 美麗的山東半島
中國認為,鐵路已修好,已在運行,根本不需要鐵路借款,只存在償還的問題。顧維鈞在辯論時還表示,“任何國家堅持讓別國接受不需要的貸款都是不合理的”,“在中國既不需要借款,也不需要用錢的時候,日本似乎急於讓中國充當日本的債務人”;中國願意自行選用膠濟鐵路的日籍工程師。同時嚴正聲明,如果日本不及時承認中國的贖路辦法,中國寧願終止交涉,並請求美英居間調停。 贖路方法成了膠濟鐵路問題的焦點。中日就此展開了激烈的控制與反控制的鬥爭。 中國首先堅持用現款贖路的主張,但這並不適合中國當時的實際,中國是否具有這一實力,代表團心中自然有數,對現款贖路毫無信心,逐漸傾向於以國庫券贖路的辦法。在中國的堅決鬥爭及美英的調停下,日本代表團也一步步地放棄了其借款贖路的主張,逐漸接近中國的主張;但要求在鐵路膠濟段由中、日各派副車務長、副會計長一人,統歸津浦車務長及會計長節制。12月25日,中國外交部與交通部商量後電告代表團表示:“由於副車務長既在必爭,似可放鬆”,日本“要求中、日各派副車務、副會計一人”,“事尚可行”。至於贖路方法,“用發行債票辦法。惟應聲明,先盡中國人購買。期限問題,只須有若干年後可一時付清一層,長短請隨宜酌定”。中國為推進談判,作出了一定的讓步。 但日本政府並不甘心,對日本代表接受美國調停,許納籌款贖路的讓步表示不滿,這導致了談判的再度停頓。於是,日本政府轉而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企圖否定日本代表團在“邊緣”會談所做的表示,重新回到借款贖路的立場上來。這立即遭到中國的反對,美國也立即向日本政府施加壓力,同時告誡北京政府“宜堅持,勿為所動”;而在人事問題上,又勸中國讓步,他們不願看到由於中日的爭執而影響其整個華盛頓會議戰略的實施,希望華盛頓會議成功。正如休斯所強調,“山東問題會談雖然是在華府會議的‘邊緣’舉行,其實也是會議的一部分,只有解決了山東問題,這個限制軍備大會才能圓滿結束”。
日本政府在中國政府的堅持下,同時受到中國輿論的堅決反對,美英的壓力,不得不表示退讓,重新回到籌款贖路的立場上來。日本代表在12月30日表示:“政府複稱所擬辦法已超出政府原有訓令之外,但既已進行,自當照準。”[14]在此情況下,中國政府態度也更加明朗,日本代表團被迫接受了中國代表團關於贖路問題的建議。31日,中國外交部與交通部擬定出4條辦法,主要內容有:現款贖路,恐難實行;國庫券作保證,償還期十年或十二年,均可允。三年半後提前清償,亦可通融,以為拒絕用人之交換;車務較會計尤重,倘爭議至不得時,可僅允用日人充副會計長,再不得已,可允日人充副車長。
這樣,在美英的推動下,1922年1月4日,中日談判恢復。儘管此後日本仍有反覆,但中國認清了日本的本質,未曾表示軟弱作出退讓。同時,美英也基於華盛頓會議戰略的實施,不斷出面斡旋,積極推進談判的進行。1月中旬,美英兩國分別向中日雙方提出了四種調停方案。其中丁種方案為:中國以國庫券贖路,期限12年,3年後得一次還清,還清前聘日人為車務長、會計長[16]。中國代表團認為此種方案較閤中國實際,主張在此基礎之上作一些調整來解決山東問題。1月18日,日本代表向貝爾福提出了在丁種方案基礎上修改的新方案,同意中國以國庫券贖路,期限15年,5年後可先行付清;該路僱中日會計長各一人,職權相同,並僱日人為車務長。 此時華盛頓會議已進入尾聲,美英都迫切希望中日會外交涉能取得成果,因此對日本的這一新方案十分滿意,認為日本同意中國以國庫券贖路已作出重大讓步,遂轉而對中國施加影響。1月19日和22日,休斯和貝爾福兩次與顧維鈞、施肇基等會晤,極力勸説中國接受日本的新方案。顧維鈞等對日本的提案並不完全贊同,提出在用人問題上,應改為日人在華人下充任副車務長、副會計長,也就是回到日本代表在12月提出過的方案。這兩次會晤後,中國代表團立即向北京政府外交部彙報,並提出自己的看法:“竊以為所提解決辦法,未予中國以完全公道,但可得亦不過如此。大會事項繫於本問題之解決者甚多,似應各方兼顧,並於中國對外關係之前途,詳為考慮也。”
膠濟鐵路 膠濟鐵路
雖然在會談中中國代表還希望在用人問題上有所修訂,已十分明瞭美英的態度,中國根本無力得到更多的東西,因此實際上是在向北京政府建議接受日本的新提案。 在收到中國代表團發回的電報後,北京政府外交部也明白日本的新提案是“最後辦法”,“雖不能完全滿國人之望,特事勢如斯”。於是在1月26日電示代表團,“如實無商量餘地,只可就此決議”,實際上採納了代表團的建議,授權他們接受美英調停,在美英的“最後辦法”上簽字。27日,中國政府正式電令中國代表簽字。 三、“邊緣”談判的結果 經過兩個多月,三十多輪的艱難談判,中國利用較為有利的國際形勢及列強之間矛盾,在中國人民的堅決鬥爭下,迫使日本在山東問題上做出一定程度的讓步,中日雙方終於在1922年1月31日達成協議。2月1日,休斯將協議在華盛頓會議上全文公告。2月4日,中日雙方正式簽署《解決山東懸案條約》。至此,華盛頓會議圍繞中國主權問題爭執的“邊緣”談判宣告結束。
6月2日,中日雙方在北京交換批准書。該條約正文11節28條,附約及協定條件22條。其主要內容有: (1)膠州德國舊租借界地交還中國。條約規定,“日本應將膠州德國舊租借地交還中國”;“各任命委員三人,共同組織一聯合委員會”商訂膠州德國舊租界地之行政權、公產及其它事項移交辦法;上述移交“至遲不得逾本約實施後六個月”;移交所需文件資料亦應同時交付中國;“膠州德國舊租借地內所有公產”,“全部移交中國政府,上述公產中為日本官廳所購置、建造或前屬德國官廳所有經日本增修者”,中國政府應“按日本政府所用之實費”給予補償,此外移交的公產,“不得向中國政府要求償價”;膠州德國舊租借地的公產中,“為設立青島日本領事館所必需者”及“為日本居留民團體公益所必需,如學校、寺院、墓地等”,仍歸日本保留。條約還規定,中國政府應“將膠州德國舊租借地全部開放為商埠,準外人在該區域內自由居住並經營工商及其它合法職業”。
(2)日本軍隊撤出山東。條約規定,“日本軍隊,包括憲兵在內,現駐沿青島、濟南鐵路及其支線者,應於中國派有警隊或軍隊接防鐵路時,立即撤退”,“至遲不得逾六個月,其中駐青島之日本守備隊,應在交出行政權之日後三十日內撤盡”。條約所附協定條件中還規定,日軍按條約規定撤出後,“無論何種日本兵力概不得留于山東境內任何地方”。
(3)中國贖回膠濟鐵路。條約規定,膠濟鐵路及其支線由中國以5340.6141萬金馬克贖回,鐵路的一切附屬產業亦移交中國;中國政府用國庫券支付贖金,該國庫券以鐵路產業及進款作抵押,期限十五年,但中國政府也可決定,從交付國庫券滿五年之後,在任何時候全數或部分償清;在國庫券未償清前,中國任用一日本人為車務長,一日本人為會計長。協定條件中規定中國政府遴選日本車務長、會計長人選時,應與日本政府協商;中、日兩國政府應各派委員三人組織聯合鐵路委員會,以評定鐵路產業實價並商定鐵路移交詳細辦法。
(4)其它。條約規定,自該條約實施起,1915年8月6日中日所訂關於重開青島中國海關之臨時協定無效,“青島海關應即完全為中國海關之一部分”;原由日本佔有或經營的礦山、鹽場、海底電線、無線電台等,均移交中國,移交詳細辦法由前述中日關於行政權及公產移交的聯合委員會商定。 中日《解決山東懸案條約》的簽訂,是各種矛盾綜合的產物,同時也是中國廢約鬥爭史上取得的一個勝利。中日山東問題因歐戰而起,抗爭前後歷時八年,終因華盛頓會議的“邊緣”談判而將“中日民四條約”、中日山東問題換文,以及對德和約中的山東問題的三大條款等不平等條約、條款統統推翻,在法律形式上結束了日本對山東的軍事佔領和政治控制,中國收回了部分喪失的主權。但中國也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價,不僅要償付高額的鐵路贖金等,更為重要的是日本通過安插日人任車務長及會計長,仍然牢牢控制着膠濟鐵路。同時,條約中開放膠州為商埠的規定,實際上是使山東敞開大門任由帝國主義各國共同侵略。
此外,由於中國政府在解決山東問題時仰賴美、英的幫助,因而作為妥協,未能在取消治外法權、撤退外國軍警、恢復關税自主權、取消勢力範圍、廢止“二十一條”等方面取得實質性成果。相反,卻同意列強所提出的“機會均等”、“門户開放”的原則,從而不僅未能真正消除帝國主義加諸中國主權的各項限制,而且使中國由日本獨佔變為幾個帝國主義國家共同支配的局面。這再次表明了弱國無法真正主宰自己命運的事實。

華盛頓會議評價

華盛頓會議實質上是1919年巴黎和會的繼續,因為巴黎和會雖然暫時調整了帝國主義國家在西方的關係,但它們在東亞太平洋地區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鋭,日美之間的矛盾尤為激烈。華盛頓會議目的是要解決《凡爾賽和約》未能解決的帝國主義列強之間關於海軍力量對比和在遠東、太平洋地區特別是在中國的利益衝突,完善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帝國主義和平體系。在華盛頓會議上起主要作用的是美、英、日三國。

華盛頓會議社會影響

華盛頓會議簽訂的各項條約和通過的決議案構成華盛頓體系,是凡爾賽體系的繼續和補充。這一體系是在承認美國佔優勢的基礎上,確定了凡爾賽體系未能包括的遠東、太平洋區域的帝國主義國際關係體系,暫時調整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帝國主義列強在遠東、太平洋地區的關係,確立了它們在東方實力對比的新格局。但它並未消除帝國主義之間的矛盾,它使日本受到一定的抑制,而且使中國迴歸到幾個帝國主義國家共同支配的局面。此後,美日兩國之間在遠東及太平洋地區的爭奪愈演愈烈。華盛頓會議實現了美國長期追求的“門户開放”的目的,中國仍未擺脱被幾個帝國主義國家共同支配的局面。
在華盛頓會議上,英美日法意五國在主力艦問題上達成協議,簽訂了《限制海軍軍備條約》,規定五國海軍主力艦的噸位比例。這是直至1972年美蘇兩國達成限制戰略核武器談判前歷史上最成功的一次裁軍會議。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