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辛丑條約》附件
鎖定
- 中文名
- 《辛丑條約》附件
- 發生時間
- 1901年9月7日
- 主要人物
- 清政府與英、美、日、俄、法、德、意、奧、比、西、荷十一國
《辛丑條約》附件主要內容
《辛丑條約》的十九件附件的主要內容如下:
附件一,光緒帝批准簽署條約的聖旨。
附件二,光緒帝派醇親王載灃赴德的旨意。
附件三,光緒帝命令為被殺德使建碑的旨意。
附件四,光緒帝命令懲辦親王載勳等皇親的旨意。
附件五,光緒帝命令懲辦啓秀等大臣的旨意。
附件六,光緒帝命令加重上述懲罰的旨意。
附件七,光緒帝命令徐用儀等復職的旨意。
附件八,光緒帝命令在一些外國人被殺的縣五年內不進行科舉考試的旨意。
附件九,光緒帝命令那桐着赴日道歉的旨意。
附件十,被損外國墳墓單。
附件十一,光緒帝命令禁止進口軍火的旨意。
附件十二,中國對各國承認戰爭賠償的照會。
附件十三,同上。
附件十四,使館區界線。
附件十五,光緒帝禁止抗外行動的旨意。
附件十六,同上。
附件十七,中國改善水路河道的計劃。
附件十八,光緒帝設立黃浦河道局的旨意。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一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二
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諭旨,醇親王載灃,著授為頭等專使大臣,前赴大德國敬謹將命,前內閣侍讀學士張翼,副都統蔭昌,均著隨同前往,參贊一切,欽此。
[1]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三
為照覆事:本年五月初三日接準貴大臣照稱:“和議總綱第一款載明,原任德國克大臣被害處所樹立銘志之碑一節,章京瑞良、候選道聯芳,奉派辦理。該章京等早經向本署開商,議及此碑應如何做法。屢商議間,又稱願在被害處所用大理石樹立牌坊一座,東西寬滿崇文門大街,因材料難於轉運,做工多需時日,又設別法,將他處現有之牌樓移至被害處所樹立,或立一新牌樓,或挪用舊有者,均應聽候本國裁奪。本大臣當經電詢本國國家意向。茲奉回諭,德國大皇帝意旨親裁,仍應新設牌坊一座,足滿街衢等因,自應剴切請迅速妥辦,以便立刻興工。”等因前來。本王大臣當即札飭該章京等遵照辦理。據報:“已於五月初十日開工,先築地基,其開山鑿石,轉運料件,在均須時日,惟有督飭工人,盡力妥速辦理。”等語。除飭將全工隨時稟商外,相應照復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1]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四
附件四(2張)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五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六
光緒二十七年正月初三日內閣奉上諭:此案禍首諸臣,昨已降旨,分別嚴行懲辦。茲據奕劻、李鴻章電奏,按照各國全權大臣照會,尚須加重,懇請酌奪等語。除載勳已賜令自盡,毓賢已飭即行正法,均各派員前往監視外,載漪、載瀾均定為斬監候罪名,惟念誼屬懿親,特予加恩發往極邊新疆,永遠監禁,即日派員押解起程。剛毅情罪較重,應定為斬立決,業經病故,免其置議。英年、趙舒翹昨已定為斬監候,著即賜令自盡,派陝西巡撫岑春煊前往監視。啓秀、徐承煜,各國指稱力庇拳匪,專與洋人為難,昨已革職,著奕劻、李鴻章照會各國交回,即行正法,派刑部堂官監視。徐桐輕信拳匪,貽誤大局,李秉衡好為高論,固執釀禍,均應定為斬監候,惟念臨難自盡,業經革職,撤銷卹典,應免再議。至首禍諸人,所犯罪狀,已於前旨內逐一明白聲敍矣。欽此。
[1]
[5]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七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諭:本年五月間拳匪倡亂,勢日鴟張,朝廷以剿撫兩難,疊次召見臣工,以期折衷一是。乃兵部尚書徐用儀、户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聯元、太常寺卿袁昶,經朕一再垂詢,詞意均涉兩可,而首禍諸臣,遂乘機誣陷,交章參劾,以致身罹重闢。惟念徐用儀等宣力有年,平日辦理交涉事件,亦能和衷,尚著勞勩,應即加恩,徐用儀、立山、許景澄、聯元、袁昶均著開復原官,該部知道。欽此。
[1]
[6]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八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初六日內閣奉上諭:本日奕劻、李鴻章具奏,各國議定,滋事地方停止文武考試各五年一折,據稱順天、太原地方鄉試,仍應停止;其單開山西省之太原府、忻州、太谷縣、大同府、汾州府、孝義縣、曲沃縣、大寧縣、河津縣、岳陽縣、朔平府、文水縣、壽陽縣、平陽府、長子縣、高平縣、澤州府、隰州、蒲縣、絳州、歸化城、綏遠城;河南省之南陽府、光州;浙江省之衢州府;直隸省之北京、順天府、保定府、永清縣、天津府、順德府、望都縣、獲鹿縣、新安縣、通州、武邑縣、景州、灤平縣;東三省之盛京、甲子廠、連山、徐慶街、北林子、呼蘭城;陝西省之寧羌州;湖南省之衡州府等地方,均應停止文武考試五年。著各該省督撫、學政,遵照辦理,出示曉諭。欽此。
[1]
[7]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九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十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十一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十二
附件十一、十二(3張)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十三
附件十三 還本息表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十四
使館界線説帖
附件十四(2張)
2字處,在大清門前周棋盤街白石欄東南角,自此界線順石欄東面往北,稍偏三百十英尺,至3字處。
3字處,在東交民巷北界線相交處,自此界線循東交民巷北牆根六百四十一英尺半,至4字處。
4字處,在兵部街西一百四十六英尺(系隨東交民巷北邊而量),自此界線往北,或循房式凸凹而畫,無房處或取直而畫,計長二千一百五十二英尺,其線與兵部街並列,北首距皇城外牆對兵部街柵欄門西一百五十七英尺,至5字處。
5字處,在皇城外牆南面距對兵部街柵欄門西一百五十七英尺,自此界線順皇牆往東一千二百八十八英尺,至6字處。
6字處,在皇城外牆東南角,自此界線循皇城往北二百十八英尺,至7字處。
7字處,在皇城外牆與皇城相交處,自此界線順皇城往東六百八十一英尺,至8字處。
8字處,在皇城東南角,自此界線順皇城往北六十五英尺,至9字處。
9字處,在距皇城東南角北六十五英尺,自此界線直往正東四千零十英尺,至10字處。
10字處,在崇文門大街路西,距與長安街相交處北三百英尺,自此界線往南順大街西,至11字處。
11字處,在城牆上即系崇文門西北角,自此界線順城牆往西門,西馬道在內,至12字處。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十五
附件十五(3張)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十六
上諭:中外訂約以來,各國人民准入內地,載在條約。朝廷慎固邦交,迭經諭飭各省,實力保護。乃地方官漫不經心,以致匪徒肆行,滋擾傷害各國人民之案,層見迭出。朕惟薄德,無以化導愚民,良深引疚,而地方各官,平日於洋務不知講求,於交涉罔知大體,以至燎原引火,貽害君國,撫心自問,當亦難安。自今以往,其各振刷精神,捐除成見。須知修好睦鄰,古今通義,遠人來華,或通商以懋遷有無,或遊歷以增長學識,即傳教之士,亦以勸人行善為本,梯山航海,備極艱辛。我中國既稱禮義之邦,宜盡賓主之誼,況近年華民出洋者,不下數十萬人,身家財產,悉賴各國保全,即以報施而論,亦豈得稍存歧視。著再責成各直省文武大吏,通飭所屬,遇有各國官民入境,務須切實照料保護。倘有不逞之徒,凌虐戕害各國人民,立即馳往彈壓,獲犯懲辦,不得稍涉玩延。如或漫無覺察,甚至有意縱容,釀成巨案,或另有違約之行,不即立時彈壓,犯事之人,不立行懲辦,各該管督撫、文武大吏及地方有司各官,一概革職,永不敍用,不準投效他省,希圖開復,亦不得別給獎敍。並將此次諭旨,一併刊佈,出示曉諭,以期官民交警,永革澆風。欽此。
[1]
[9]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十七
附件十七(7張)
第二條 該局責任有二:一系舉辦整理改善河道之工,一系經管河道。
第三條 該局管轄之境,自江南製造總局之下界向港口(其名為灤華港)作一直線,自該線起至揚子江中紅色浮標處為止。
第四條 該局應任之員開列於後:甲、上海道;乙、海關税務司;丙、各國領事中公舉二員;丁、上海通商總局中由董事公舉二員;戊、由各行船公司在上海、吳淞或黃浦之各他口岸所有每年進出口船隻噸數逾五萬之各行商公舉二員,以保行船行商利益;己、公共租界工部局一員;庚、法國租界工部局一員;辛、各國在滬及吳淞並黃浦之各他口岸如每年進出船隻噸數逾二十萬噸者,由該國國家特派一員。
第五條 所有因居官職應任之員,當按照居此官職之時,即供該局之任。
第六條 各工部局及通商總局所舉之員,在局期限一年,期滿者,亦可立即公舉續充。按第四條辛字各該國所派之員,在局亦期限一年。其餘各員,期限均系三年,限滿者,亦可立即公舉續充。
第七條 期限之內如有開缺,接任者即照其班供職一年或三年。
第八條 由該局員中公舉督辦一員及幫辦一員,期限皆系一年。公舉督辦之時,如投名無較多之數,即請中國領事中之領銜者入名,以成較多之數。
第九條 凡督辦不在座,幫辦即代之,若均不在座,由各在座之員公推一位,作為此次督辦。
第十條 凡該局會議時,如值投名適均,則任由督辦列名,以成其事。
第十一條 至少非有四員,該局不能會議事件。
第十二條 該局應用之員差,均可隨意聘請,以為修辦工築及施行一切章程,其薪水、工資、貼費均由該局指定數目,由進款內給發。章程及員差一切事務,均由該局自行辦理。員差亦由該局任便辭退。
第十三條 所有經理行船應置各節,由該局立定,河內所設停泊船隻器具,並整理停船在第三條所述限內以及各水道,如吳淞江並過上海法國租界或公共租界或吳淞洋界各港,此外入河之各他港,自港口往上二英邁勒之遠,均在應置各節之內。
第十四條 凡人於河內所設停船器具,該局皆有取獲之權,另設公共停船器具之法。
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所述河內所有挖河、修築碼頭等工,以及各浮碼頭、浮房,應由該局允准,方能修建,該局亦可隨意不允。
第十六條 凡除去河內及以上所述各港阻隔之事,並去阻各費,隨事向責成之人索取,該局皆有全權。
第十七條 第十三條所述之河港內所有浮燈、浮標、標記、標燈以及地上設立保護船隻安行河道之具,除燈樓之外,均由該局任便安置,燈樓仍按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中英天津條約第三十二款辦理。
第十八條 所有改善及保全黃浦各工,統由該局工程司管理,如因其工應在轄界之處興作,亦一律辦理。惟應飭行之處,當由中國官員轉布,所飭之事,亦當由中國官員允准,方可照辦。
第十九條 興工所籌之款,全由該局出入,追課及施行章程各事,亦由該局會同應管之官,設法辦理。
第二十條 海口理船長及其所用之人,均由該局揀派,理船長事務,於第十三條內所述之河,亦在該局所有權柄之內舉辦。
第二十一條 該局有整頓巡查一切事務之權,以期確照章程及飭令而行。
第二十二條 上海引水一切事務(即下揚子江引水),由該局經管,前往上海船隻所用引水人之執照,只能由該局任便發給。
第二十三條 凡違章者,如系外國人民,該局即向該國領事或應管之法律官員控告;中國人民及無欽差領事駐中國之人,在會審衙門控告,審訊時,必須外國官員在旁觀審。
第二十四條 凡控該局者,即向上海各國領事公
堂投告。凡涉訟之事,均系該局總辦代為就審。
第二十五條 該局各員及所用之人,因投名議定之事及所辦事件,並已定合同或議定之出款等事,其系按照該局或所屬各司之權柄號令而行,及有關詳辦施行該局所發章程者,各該本人並不擔責。
第二十六條 除第十三條所述行船應置各節外,應定章程及違章罰款,如在權力之內,均可由該局宣佈。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六條所述之章程,應呈請各國領事官允准,如章程稿底吳交兩個月後,各國領事並無阻止或擬改之處,其稿即當作準,亦可照辦。
第二十八條 凡改善保全黃浦各工所應用之地,該局有取捨之權。如照此議酌有地段益於採用,即按上海洋涇浜北公共租界地產章程第六條甲字辦理。地價即由業主本國之官及該局並領銜領事各舉一人斷定。
第二十九條 河岸地段前,如因改善河道之工,增加淤灘,應先由各該地主願否買用,地價按第二十八條所述由舉派人斷定。
第三十條 該局進款開列於後:甲、法國租界及公共租界各地產,無論有無房間,按估價每年值千抽一。乙、黃浦兩岸,自江南製造總局之下界向港口(其名為灤華港)作一直線,自該線起至黃浦入揚子江處為止之各地產,亦按甲字徵抽。此地估價,亦按第二十八條所述由舉派人斷定。丙、非中國式樣船隻,數逾一百五十噸者,進出上海、吳淞及黃浦之各地口岸,均按每噸抽鈔銀五分。非中國式樣船隻,自一百五十噸以下者,抽以上所言之鈔銀四分之一。每船無論進出若干次,均每四個月抽收一次。非中國式樣之船,在揚子江中行駛,專為領取江照行至吳淞者,免抽以上所言之鈔課,惟來往之時,不得在吳淞有商賈之行,僅能取水購食而已。丁、凡在上海、吳淞及黃浦之各他口岸報海關之貨,均按估價值千抽一。戊、中國國家每年津貼該局之款,應與外國干涉者每年所付該局各款總數相同。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條所述之各鈔課,應由後列之員轉徵:甲字課由各該工部局徵收:乙字課在中國駐有欽差領事之國民,由各該領事徵收;中國人民及在中國無欽差領事之國民,由上海道徵收;丙、丁兩字鈔課,由新海關征收。
第三十二條 該局每年進款總數,付還興工借款本利及養已竣之工,並辦理一切事務諸費,有所不敷,則可將船鈔、地產,無論有無房間及商貨各餉課,一律均勻比增,以至足抵需用之數。其第三十條戊字中國國家津貼,亦一律比增。
第三十三條 凡應按照第三十二條有加增之情,當由該局先行知照南洋大臣、駐滬各國領事。此項加增,應俟駐滬各國領事允准,方能施行。
第三十四條 每年帳目算結後六個月內,應由該局將前十二個月內經管各事及進出各款,詳細吳報南洋大臣、各國駐滬領事。所報各節,即應印發通行。
第三十五條 所印發詳算之帳,查如進款有逾出款,則將第三十條所述各鈔課,均由各國駐滬領事會同河道局均勻比減。其第三十條戊字中國國家津貼,亦一律比減。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次三年期滿之後,各列名畫押之大臣,即會查此附件內應行更改之處更改,將來每屆三年,仍可照此會查更改。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十八
六月初九日上諭:從來設官分職,惟在因時制宜,現當重定和約之時,首以邦交為重,一切講信修睦,尤賴得人而理。從前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辦理交涉,雖歷有年所,惟所派王大臣等,多系兼差,未能殫心職守,自應特設員缺,以專責成。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著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簡派和碩慶親王奕劻總理外務部事務。體仁閣大學士王文韶著授為會辦外務部大臣;工部尚書瞿鴻禨著調補外務部尚書,授為會辦大臣;太僕寺卿徐壽朋、候補三四品京堂聯芳,著補授外務部左、右侍郎。所有該部應設司員額缺、選補章程,各堂司、各官應如何優給俸糈之處,著政務處大臣會同吏部妥速複議具奏。欽此。
[1]
[10]
《辛丑條約》附件附件十九
覲見禮節説帖
附件十九(2張)
二、諸國使臣覲見時來往乘轎至景運門外,在景運門換乘椅轎至乾清門階前,降輿步行至乾清宮大皇帝前,禮成後,諸國大臣一體回館。
三、每值使臣呈遞敕書或國書時,大皇帝必遣加用黃袢如親王所乘之綠轎到館,將使臣迎入大內,禮成後,仍一體送回,來往之時,必派兵隊前往使館迎送。
四、每值呈遞敕書或國書時,其書在使臣手內,必由大內之各中門走進,直到駕前,禮成後,即由已定諸國使臣覲見禮節所議各門而回。
五、使臣所遞敕書或國書,皇帝必親手接收。
六、如皇帝欲款宴諸國使臣,現已議明,應在大內之殿廷設備,皇帝亦躬親入座。
- 參考資料
-
- 1. 辛丑條約 .鳳凰網.2008-08-01[引用日期2019-11-02]
- 2. 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七十五 光緒二十六年 十一月 六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2]
- 3. 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七十七 光緒二十六年 十二月 二十五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2]
- 4. 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七十七 光緒二十六年 十二月 二十五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2]
- 5. 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七十八 光緒二十七年 正月 六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2]
- 6. 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七十七 光緒二十六年 十二月 二十五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2]
- 7. 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八十二 光緒二十七年 四月 二十五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2]
- 8. 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七十六 光緒二十六年 十二月 十三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2]
- 9. 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七十六 光緒二十六年 十二月 十三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2]
- 10. 德宗景皇帝實錄 卷之四百八十四 光緒二十七年 六月 九日 .국사편찬위원회[引用日期2019-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