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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監候
鎖定
斬監候,是“
斬立決”的對稱,指
明清時對於判處死刑的罪犯,不立即執行,而是監禁起來等候
秋審或
朝審複核。
明代《真犯雜犯死罪條例》中,應判處斬監候的罪名大致包括謀殺、故意殺人、受財枉法、聚眾打鬥致人死亡、白晝搶奪傷人、誘拐良人致人死亡、左道殺人、因奸盜威逼人致死等。
清律中罪名數量有所增加,但基本是一些危害統治秩序的惡性刑事犯罪。
當罪犯在州縣初審中被擬判為斬/
絞監候時,都需層層審核,經過府、省、中央的依次複核後,最終奏請皇帝
裁決。經過複核,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等幾種情況。其中“情實”一類奏請執行死刑,其他罪犯基本可以獲得一條生路,免於處死。這一制度同時也是皇帝控制司法權和慎刑的體現。
[1]
斬監候字詞意
讀音
zhǎn jiān hòu
斬監候來歷
清代不同時期斬監候案件分佈
清·
蔣良騏《
東華錄·
康熙二十一年》:“
朱方旦詭立邪説,妄言休咎,煽惑愚民,誣罔悖逆,應立斬;顧宏齊、
陸光旭、翟鳳彩甘稱弟子,造刻邪書,俱斬監候。”
清代斬監候案件原因分類
《
明實錄·憲宗實錄》:奏發其事,差官械綺,並籍其財產人口至京命法司會問,擬綺唱造妖言律斬監候處決,所籍財產入官。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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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