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清末新政

鎖定
清末新政(又稱庚子新政、庚子後新政,民國稱遮羞變法,香港稱晚清改革,日本稱光緒新政),是清朝末年的一場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運動,也是中國現代化的重大事件之一。 [1] 
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庚子事變爆發,慈禧太后光緒皇帝等百位皇親在忠臣隨扈下出宮避禍西安。迴鑾之後,接受八國聯軍提出的《辛丑條約》,此舉對中國打擊甚大,因此朝廷保守派主動進行變法。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在慈禧太后的默許下,清政府進行改革,改革內容多與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的戊戌變法近似,但比戊戌變法更廣更深,還涉及廢除千年仕宦之道的科舉制度 [1] 
清廷力圖在軍事、官制、法律、商業、教育和社會方面進行一系列系統性改革,改革也波及了內地和東北、蒙古、西北和西藏各地,由於改革政策的“支離、拖沓”和一些官員的“敷衍”,沒有取得太大進展,但“新政”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國社會的現代化,也為辛亥革命的興起提供了準備條件。 [1] 
中文名
清末新政
別    名
庚子新政,庚子後新政
發生時間
1901年—1911年
性    質
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運動
目    的
維護清朝統治、挽救民族危亡
影    響
推進中國的現代化、辛亥革命準備 [1] 

清末新政背景

清末新政經濟基礎

甲午戰前,在列強的侵略下中國社會經濟已經發生了明顯變化:一方面由於通商口岸不斷增加,洋貨大量傾銷使中國自然經濟(首先是通商口岸附近)受到衝擊,開始解體;同時土貨大量出口,資本主義世界市場附庸的地位逐漸形成。另一方面中國社會經濟結構開始變更:鴉片戰爭後中國相繼出現了外國資本主義經濟成分、官僚資本主義雛形性經濟、民族資本主義經濟。 [2] 
福州租界 福州租界
甲午中日戰爭使中國社會經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是戰爭直接破壞了中國部分地區的封建經濟基礎。日軍侵入遼東半島山東半島,當地人民受到蹂躪、社會生產力遭到極大破壞,損失慘重。二是戰後鉅額賠款,迫使清政府進行三次政治大借款,沉重的債務負擔壓在中國人民的頭上,列強控制了中國的財政經濟命脈。三是《馬關條約》設廠的規定,適應了帝國主義資本輸出的需要。戰後短短几年設廠930餘家,分佈在各行業,危害極大。此外,列強還爭奪中國的築路權、開礦權。四是甲午戰後列強繼續向中國大量傾銷商品,年輸入量仍在逐年增加。這使中國白銀繼續大量外流,窮了中國、富了列強,並在繼續破壞着中國的社會經濟。 [2] 

清末新政政治鬥爭

慈禧太后 慈禧太后
戊戌變法失敗後,義和團運動的爆發和八國聯軍大舉入侵,慈禧攜光緒及若干親王大臣倉皇西逃,一直到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11月28日重新回到北京,歷時共511天,橫跨庚子、辛丑年,官方史學美其名曰“庚子西狩”。當時的清政府及其軍隊已經無法應付當時的政治局勢,財政上也早已嚴重虧空,這使清朝統治者感到自己的統治根基業已動搖。加上列強不斷給清廷施加壓力,要求清政府迅速改變當前的無能狀態。因此,維護清王朝的統治成為其統治者們面臨的首要課題。 [2] 
當時的洋務派領袖劉坤一、張之洞袁世凱等,在危機的形勢下,不斷從內部敦促清政府實行新政;而且這股勢力也在不斷壯大,堅持保守傾向的人越來越少了。統治集團內部輿論也傾向改革。有官員上奏“中國之制度……奉行日久,不能無弊”,“於是一切政令皆不能不變”;“願自至以往,維新者當實事求是,守舊者毋至死不變,同心以謀富強” [3] 
於是,在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1901年1月),慈禧太后正式宣佈實行新政。 [4] 

清末新政改革過程

清末新政頒佈上諭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緒皇帝的名義頒佈上諭,命督撫以上大臣就朝章國政、吏治民生、學校科舉、軍制財政等問題詳細議奏。 [26]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1901年2月6日)《申報》1版《本館接奉電音》:“……世有萬祀不易之常經,無一成不變之治法。窮變通久見於大易,損益可知着於論語……總之,法令不更,錮習不破,欲求振作,難議更張。着軍機大臣、大學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國大臣、各省督撫,各就現在情形,參酌中西政要,舉凡朝章國故,吏治民生,學校科舉,軍政財政,當因當革,當省當並,或取諸人,或求諸己,如何而國勢始興,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備始修,各舉所知,各抒所見,通限兩個月,祥悉奏議以聞……”
“督辦政務處”官員合影 “督辦政務處”官員合影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4月21日,慈禧太后又下令成立了以慶親王奕劻為首的“督辦政務處”,作為籌劃推行新政的專門機構,任李鴻章榮祿昆岡王文韶鹿傳霖為督辦政務大臣,劉坤一、張之洞(後又增加袁世凱)為參予政務大臣,總攬一切新政事宜。張劉二人聯名三次上奏《江楚會奏變法三折》,定出改革方向,學習日本,推行君主立憲制,8月20日,即西太后與光緒皇帝離開西安“迴鑾”前四天,以慈禧太后的名義再發文告,表示清政府立意“變法”的決心:“爾中外臣工,須知國勢至此,斷非苟且補苴所能挽回厄運,唯有變法自強,為國家安危之命脈,亦即中國民生之轉機。予與皇帝為宗廟計,為臣民計,舍此更無他策。” [4] 

清末新政五大臣出洋

主詞條:五大臣出洋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9月24日,慈禧太后詔定考察政治大臣五人:特派鎮國公載澤户部侍郎戴鴻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撫端方、商部右丞紹英出使西洋。在出團半途中遭受革命黨人吳樾放炸彈行刺,被迫延期(由孫中山率領的革命黨反對清政府“君主立憲”,認為清政府是以立憲之名行專制之實,一旦立憲之後,君主世襲即成為憲法規範之中,則建立共和政體的計劃將更艱難)。
五大臣出洋 五大臣出洋
11月25日,朝廷設立專門政治體制改革機構“考察政治館”,研究各國憲政,提供憲政改革的諮詢。12月7日,考察團第一組戴鴻慈和端方出發,第一站即美國,由美國總統西奧多·羅斯福接見。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1月14日,載澤率領考察團第二組出發,徐世昌、紹英傷情未愈,由李盛鐸尚其亨替代。當年夏秋之際,考察團先後回國後進呈了一份主張“強國必須憲政”的考察報告,編成《列國政要》133卷及《歐美政治要義》18章。該報告由隨員熊希齡執筆,參考了流亡東京梁啓超和楊度所寫的憲政研究資料。載澤和端方擁護憲政的態度發揮了比較重要的作用。載澤於1908年夏出版《考察政治日記》。 [5] 

清末新政“仿行立憲”

主詞條:立憲運動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9月1日,清政府頒佈《仿行立憲上諭》,預備立憲,原則為“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9月3日《申報》2版《電傳上諭》:
“仿行憲政……應先將官制分別議定,次第更張,並將各項法律詳慎釐訂,而又廣興教育,清理財務,整飭武備,普設巡警,使紳民明悉國政,以預備立憲基礎……” [4] 
《欽定憲法大綱》 《欽定憲法大綱》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8月27日頒佈《欽定憲法大綱》,大綱共23條,其中“君上大權”14條,“臣民權利義務”9條,通篇除涵括“議院不許干涉君主”般各勢力妥協之產物,亦具備了“臣民需在法律範圍內行使權利”等迄今沿用的先進理念。更隨着《大清報律》等法案先後出台,立憲的用意更加彰明。 [6] 
宣統帝繼位後,其父攝政王載灃遵循皇兄光緒帝的遺囑,加快立憲的進程。宣統元年(1909年),各省諮議局選舉。宣統二年(1910年)九月初一日,資政院舉行第一次開院禮。
宣統三年(1911年)5月,載灃任命慶親王奕劻為內閣總理大臣,籌組新內閣。新內閣部院首長共有13名成員,其中滿人8名、漢人4名、蒙古人1名,8名滿人當中有6人為宗室、1人為覺羅,被當時革命黨及立憲派諷刺稱為“皇族內閣”。 [7] 

清末新政改革內容

清末新政編練“新軍”

編練“新軍”是清政府新政的主要內容之一。清政府對此投入了巨大財力,花費了很大力氣。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8月29日,清政府下諭全國停止武科科舉考試;9月11日命令各省仿北洋、兩江籌建武備學堂;9月12日下諭全國各省“裁汰舊軍,編練常備軍”。編練新軍的工作在全國展開。
新軍後勤部隊 新軍後勤部隊
為了在全國推行編練新軍計劃,清政府於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12月4日設立練兵處,任慶親王奕劻總理練兵事務,袁世凱為會辦練兵大臣,鐵良襄同辦理。練兵處的實權為袁世凱所掌握。清政府還令各省設立督練公所,為各省領導編練“新軍”的機構。
光緒三十年(1904年)9月,練兵處兵部奏準在全國編練新軍36鎮,頒佈了《陸軍學堂辦法》。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11月7日,清政府改兵部為陸軍部,將練兵處併入其中,鐵良為尚書,統一指揮全國新軍。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8月,陸軍部制定了全國編練新軍36鎮的龐大計劃,擬於2—5年內,除近畿4鎮、四川3鎮外,其他各省各編練1—2鎮。但直至清朝覆亡,只編成14鎮和18個混成協又4標及禁衞軍1鎮,約16萬人。

清末新政倡導商業

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9月7日,清政府設立商部,倡導官商創辦工商企業。接着,頒佈了一系列工商業規章和獎勵實業辦法,如:《欽定大清商法》、《商會章程》、《鐵路簡明章程》、《獎勵華商公司章程》、《礦務章程》、《公司註冊章程》、《試辦銀行章程》等。這些章程規定,允許自由發展實業,獎勵興辦工商企業,鼓勵組織商會團體。這些章程和做法,都有利於民族工商業的發展,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繁榮。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度支部頒佈《清理財政明定辦法六項》,負責統一各中央地方衙門收支、統籌外債借還、考核各省銀號以及規定對各省越時造報財政之懲處。由度支大臣載澤兼任督辦鹽政大臣,統理全國鹽政行政用人之權履行,並在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之《中英商約》中商討有關免釐加税之條款。而在現代財政預算的組成上,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福州道御史趙炳麟奏請中央制定全國預算。最終,清廷於宣統二年(1910年)首次編制第一次全國預算。
京張鐵路通車典禮 京張鐵路通車典禮
在宣統二年(1910年)頒佈《國幣則例》二十四條,劃一銀幣及銅幣之重量和成色,但由於當時市面流通之舊幣總值達十五億以上,回收的財政費用已是政府難以承擔,最終清廷需要於宣統三年(1911年)4月15日向美英法德四國財團貸款一千萬英鎊,以推行有關幣制改革。
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清政府成立“鐵路總公司”,1900—1905年間鐵路總體發展為三千二百哩。除全長201公里的京張鐵路為本國修建外,餘路均為外國持有部分股權下所修建。

清末新政教育改革

清政府推行新政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廢科舉,辦學堂,派留學。
蒙古喀喇沁貢王響應清政府號召創辦的學堂 蒙古喀喇沁貢王響應清政府號召創辦的學堂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9月4日,清政府命令各省城書院改成大學堂,各府及直隸州改設中學堂,各縣改設小學堂,並多設蒙養學堂;12月5日,頒佈學堂科舉獎勵章程,規定學堂畢業生考試後可得進士、舉人、貢生等出身。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2月13日公佈推廣學堂辦法;8月15日頒佈《欽定學堂章程》。
光緒三十年(1904年)1月13日又頒佈《重訂學堂章程》,詳細規定了各級學堂章程及管理體制,以法令形式要求在全國推行。與普通學堂並行的還有專業教育,包括師範學堂及各類實業學堂,在學制上自成系統,一套完整的學校制度隨之建立。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9月2日,光緒皇帝詔準袁世凱、張之洞奏請停止科舉,興辦學堂的摺子,下令“立停科舉以廣學校”,使在中國歷史上延續了1300多年的科舉制度被最終廢除,科舉取士與學校教育實現了徹底的脱鈎。12月6日,清廷下諭設立學部,為專管全國學堂事務的機構。清政府在推行新政過程中,把“獎遊學”與“改學堂,停科舉”並提,要求各省籌集經費選派學生出洋學習,講求專門學業。對畢業留學生,分別賞給進士、舉人等出身。對自備旅費出洋留學的,與派出學生同等對待。
為統一管理留學生工作,清政府分別在1902年10月31日和1906年10月2日派出總監督赴東洋和歐洲。
清末赴美的寧波留學生 清末赴美的寧波留學生
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10月,清政府頒佈《獎勵遊學畢業生章程》,規定凡中國留日學生在日本普通中學5年畢業,得優等文憑者,給予拔貢出身;在日本文部省直轄之各高等院校及程度相當的各項實業學校3年畢業,得優等文憑者,給予舉人出身;在大學專科某科或數科,畢業後有選科或普通畢業文憑者,給予進士出身;在國立大學及程度相當的官立學堂中3年畢業,得學士文憑者,給予翰林出身;5年畢業,得博士文憑者,除給予翰林出身外,這給予翰林升階。最初,在洋務運動期間的留學生計劃大都留學英美法等國家,不過,由於庚子賠款後政府財政緊拙,結果清末改革中的留學生計劃大都留學日本。至1907年,留日學生總數達一萬五千人。

清末新政改革官制

改革官制是清政府新政的一項重要內容,其中包括“裁冗衙”、“裁吏役”、“停捐納”,對統治機構作了一些改變。
新政時期設立的“新疆諮議局” 新政時期設立的“新疆諮議局”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7月24日,清政府撤銷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設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9月19日,清政府宣佈停止報捐實官。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2月24日,裁河東河道總督,其事務改歸河南巡撫兼辦;3月6日裁詹事府及通司。
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9月7日,設商部
光緒三十年(1904年)12月12日裁雲南、湖北兩省巡撫,由雲貴總督湖廣總督兼管。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7月18日,宣佈停止捐納武職。同年9月4日裁奉天府尹,由巡撫兼管;裁奉天府丞,改為東三省學政。設巡警部。設學部,裁國子監。除裁併增設行政機構外,清政府還下令“停捐納”、“裁陋規”、“定公費”。

清末新政現代法律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5月13日,清廷下達一道上諭:“現在通商交涉,事宜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中國法律現代化由此起步,幾經反覆,直至20世紀終結,尚未完成。不過,基本架構已在晚清新政時期奠定。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起,《獎勵公司章程》《商標註冊試辦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律》《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法官考試細則》《集會結社律》等等先後出台。影響最為深遠的是三個總結性的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別在程序法和實體法領域為中國法律的現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礎。雖因辛亥革命爆發,《民律》已不及審議頒佈施行,但20世紀上半葉的民國政府無不繼承這三個大法。

清末新政籌蒙改制

清末蒙古貴族 清末蒙古貴族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9月,在改革官制過程中,編纂官制大臣將京官編定複核,繕單進呈,在所附閣部院官制節略清單中寫道:“各國競爭,殖民為要,蒙、藏、青海,固圉防邊,其行政事宜實與各部並重,故易理藩院為理藩部。”後來上諭發佈,宣佈正式“理藩院著改為理藩部”。1907年清政府政務處大臣左紹佐岑春煊等,奏請將熱河察哈爾烏里雅蘇台庫倫科布多、阿爾泰等地“悉照內地改設行省”,以期加強邊防。清政府擔心沙俄出面反對,在徵詢了各部大臣、各地將軍、督撫的意見後,僅宣佈廢止從前關於蒙漢不得通婚的禁令,鼓勵內地漢人到蒙古開荒;在蒙古增設衞生局、巡警隊、學校、商品陳列所,舉辦所謂的“新政”。這一舉措嚴重地威脅着蒙古人的生存,同時也妨礙了沙俄在外蒙的利益。同時內蒙古地區的一些“旗地”因漢人流入增多改為州縣。

清末新政影響

清末新政積極影響

  • 推動自由經濟發展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7月19日,清朝上諭稱:“疊據中外臣工條陳時務……如修鐵路、鑄鈔幣、造機器、開各礦、折南漕、減兵額、創郵政、練陸軍、整海軍、立學堂;大約以籌餉練兵為急務;以恤商惠工為本源。此應及時舉辦。”清政府開始“恤工惠商”即力求保護和扶植私人資本。與此同時,現代財產所有權亦相應逐步確立。《大清民事刑事訴訟法》在“判案後查封產物”一節中規定:“凡封票紙查封被告本人之產物,如產物系一家之公物,則封本人名下應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連。”“凡左列各項不在查封備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屬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孫所自得之物。”這表明財產所有權已從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轉變為以個人為本位。這些法律條文的出現,就意味着法律開始承認私有財產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清末新政建築 清末新政建築
光緒三十年(1904年)至宣統二年(1910年)間,設廠數目與投資總額都大大地超過了前代。清末新政前,在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至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的民族工業,新設廠投資萬元以上者55家,年均13.75家;而光緒三十年(1904年)至宣統二年(1910年)清末新政期間,新設廠投資萬元以上者276家,年均39.4家,是前者的2.87倍。 [8]  這種發展還表現在礦業上,光緒三十年(1904年)至宣統二年(1910年)新建礦48家,超過了以前任何時期。此外,交通、商業、金融等都有了較明顯的發展。在農業上,由於土地面積的增加, [9]  促進了農作物產量的增長;而先進的農業技術和知識的傳入,則表明中國農業生產也帶有近代的色彩。 [10] 
清末新政最大的成就是增加了經濟自由。按照列強的觀點是傳統或中世紀中國沒有現代意義上的經濟自由。就傳統經濟領域而言,中國人當然可以經營農業、商業和手工業。可是,有個障礙迎面而來: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大清律》承襲傳統,明確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户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户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孫不得私財,禮也。居喪則兄弟猶侍乎親也,若遂別立户籍,分異財產,均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財。"這是嚴重壓抑經營積極性的規定。更為嚴重的是清政府為新經濟的發展設置了種種障礙。突出的表現是辦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業,一律實行批准制,往往相應設置壟斷特權,不準民間資本自由進入。
但是由於清政府的歷史侷限性,改革沒有達到預期目的,一些阻礙民族經濟發展的障礙依然大量存在。如大清帝國第一位駐外使節郭嵩燾,回國退休後,他在給李鴻章的信中説到:“輪船之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習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難在士紳;十年以來,阻難專在官。凡三次呈請……獨不準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燾出面籌辦的,已籌集資本兩萬餘,這個航運公司也沒有成功。
“新政”時期發行的股票 “新政”時期發行的股票
如果從同治五年(1865年)辯論要不要學西方借法自強算起,清政府內部整整爭論了30年,才得出這麼一個結論。更主要的是鴉片戰爭以來歷經6次內外戰爭,特別是甲午戰爭失敗,內外交困,迫使清政府的經濟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調整。用當時一篇得到朝廷首肯並轉發而流傳甚廣的奏章的話來説是:“今日即孔孟復生,舍富強外亦無治國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無致富強之術。"換句話説,生死存亡迫使這個專制政府不能不放鬆控制,讓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經濟自由。不過,這一權利的法制化,是光緒三十年(1904年)初接連頒佈《奏定商會簡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後的事。其中規定“凡設立公司赴商部註冊者,務須將創辦公司之合同、規條、章程等一概呈報商部存案。”悉與國際慣例一樣,辦企業僅須登記註冊即可。 [11] 
促進法律現代化
“新政”時期開始建立現代社會運作架構,民國初年的北洋政府時期基本沿用清末新政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審判制度,民國十三年(1924年)國民政府在廣州建立,特別是民國十七年(1928年)成為全國政權後,中國法制進程因中國國民黨在包括立法、司法在內的各領域全面推行“黨化”而暫時停止。 [12]  但這時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文本仍大體承襲了清末新政的成果。 [13] 
國民黨開創了執政黨直接檢查出版物和鉗制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體制,冀圖以一黨的主義“齊一國民思想”,以達到“一黨治天下”的目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根據地和後來的解放區,也沿用國民政府的《六法全書》辦案。對於這種極其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我國人民羣眾與之鬥爭亦已長久。直至1949年二月中共中央下令“蔑視和批判”西方“反人民的法律”和“廢止”國民黨《六法全書》。
政權機構現代化
在政治上,清末政權機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清末新政前,清政府基本上還是封建的政權機構。在清末新政期間,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這種變化不僅表現在光緒三十一年(1906年)前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以及設立商部、練兵處巡警部、學部等;還表現在光緒三十一年(1906年)11月重新更定官制,除內閣、軍機處仍舊外,新設立或改名稱的有:外務部、學部、民政部、度支部、陸軍部、法部、農工商部郵傳部、海軍部、軍諮府資政院、審計院。到此,清政府雖然仍是半新半舊的,但這畢竟是清朝政權機構邁入近代時期的開始。
中國軍隊近代化
新建陸軍是中國建立真正意義上的近代軍隊的首次努力,是中國近代軍事史上重要的一頁,對日後中國軍隊的軍制、作戰、訓練、編制等方面都有重大影響。儘管它最後的發展方向並未與這場軍事變革的發動者——清政府所預期的一致,但是新軍建設開創了中國近代軍事進程的多項先河,是中國軍事近代化的重要進步。
鴉片戰爭當中,曾經勇武善戰的八旗在西方列強堅船利炮和新式步炮協同戰術的打擊下不堪一擊,參戰清兵與英軍傷亡比竟然達到600比1,慘痛的現實迫使清朝統治者從“天朝上國”的美夢中驚醒,開始了“師夷長技以制夷”的洋務運動;然而,中日甲午戰爭期間,即使是清軍已經裝備了相當數量的西方先進武器,包括比日軍還要先進的毛瑟步槍的情況下仍然一敗塗地,究其原因大部分清軍是混編各式古老火槍(甚至包括鳥銃抬槍)與不同口徑的近代步槍,沒有幾個單位配置統一的制式近代武器,戰鬥一旦打響則後勤供應漏洞百出,有槍無彈、有彈無槍的情況比比皆是。
清末新軍與舊式軍隊 清末新軍與舊式軍隊
清朝統治者經過甲午戰爭發現建立先進的軍隊制度才是提高戰鬥力的根本。在反思日軍勝利因素後,清朝統治者認識到日軍“專以西法制勝”、“一代有一代之兵制,一時有一時之兵制,未可擬古劑以療新病,居夏日而禦寒裘也”。因此,清政府嘗試逐漸引入西式軍制與訓練,開辦西式軍事學校,同時命令舊有軍隊改習洋操,聘請西方教官訓練甚至管理軍隊,這些接受西式軍事訓練,使用西式制式武器裝備的清軍被稱為新式陸軍。其中,北洋的定武軍和南洋的自強軍在這方面開創了新河。新軍建設與洋務運動有着本質的區別,洋務運動是“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在思想上根本沒有承認西方軍事思想和制度的領先,幻想單純從西方列強手中購買洋槍洋炮、替換手中的大刀長矛和土炮就能成為一流軍隊,而對於真正決定戰鬥力的軍隊制度絲毫不作變革,導致清朝軍隊的戰鬥力與列強的差距,因此,洋務運動並沒有從本質上改革軍隊,軍隊戰鬥力沒有大幅的提升。美國《紐約時報》記者現場採訪報道更為直截了當:“除了數千由外國軍官親手訓練的精鋭部隊外,大部分的清國官兵即便是手裏拿着現代武器,思想卻還是活在300年前”。
反觀新軍建設,是從軍隊制度乃至武器裝備、官兵培訓等方面作了深刻的變革,近代軍隊司令部、軍事學校、軍樂隊、近代軍事編制、後勤制度以及“國防軍”概念等等措施,都是清政府守舊勢力不敢想象的變革。一系列的變革對於提升新軍戰鬥力的效果非常明顯,辛亥革命初期,人數上佔據優勢的舊軍面對新軍時,大部分一觸即潰。最終南方新軍在孫中山黃興的引導下率眾起義,北方新軍在袁世凱指揮下進行逼宮,反予了清王朝致命的一擊。新軍的西式軍制在清朝滅亡後,經過進一步改進和變革,一直作為國民政府軍隊的軍事制度,而部分軍事制度甚至也被後來共產黨領導下的軍隊所沿用、發展,其意義和影響不可謂不深遠。 [14] 
新學教育興隆
在思想文化上,通過清末新政,在這方面的變化是十分突出的。其一,結束了科舉制度的歷史。其二,清末出現了辦學熱潮。由於清政府號召辦學,又公佈了《奏定學堂章程》,加上廢除科舉制度,於是新式學堂如雨後春筍,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其三,由於清朝政府的號令及地方官和個人的努力,很快地出現了留學的熱潮。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至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間,僅留日學生就多達8000餘人(一説10000多人),這同新政前比較,增長了100多倍。其四,政治思想界也有所變化。隨着清末“預備立憲”的開展,西方近代思想得到了一定的傳播,在中國傳統思想體系中透進了數縷民主的霞光。
民族資產階級崛起
在階級關係上,清末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隨着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中國民族資產階級的力量有了明顯地增長,特別是這時,民族資本的中小企業大量湧現,使中國民族資產階級中下層的力量有了明顯地壯大。與此同時,中國工人階級的隊伍,也由甲午戰前的10萬人左右,增長到辛亥革命前的66萬多人。
促進民主革命
同盟會 同盟會
在新政與民主革命的關係上,新政促進了革命的爆發。清末新政與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是互相影響着的兩個運動:由於民主革命活動的開展,觸動了清朝的封建專制統治,因此,清末新政有轉移矛盾、拒絕革命的動機。從這個意義上説,民主革命活動促使了清末新政的實行。但同時,我們還必須注意另外一個客觀事實,這就是由於清末新政的開展,又在客觀上促進了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發展。主要表現是:清末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為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提供了經濟基礎;由於民族資產階級力量的壯大,為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提供了階級基礎;辦學和留學熱潮的出現,產生了眾多的青年學生和知識分子階層,這是民主革命的羣眾基礎;由於清末新軍的出現,由於革命黨人把工作重點轉移到新軍,新軍就逐漸成了清政府的掘墓人,成了民主革命的陣地。

清末新政消極影響

增加人民負擔
為了實行新政,清政府必須想方設法籌集經費,增加了人民的負擔,使中國勞苦大眾生活較之同光中興時期有所貧困化,社會矛盾無由不尖鋭更甚。為了籌款,清政府不得不向下攤派,這是清末新政經費的最主要來源。為了籌餉,清政府不辭廣設名目,以多方索獲。如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12月24日清政府發佈的兩個上諭,就向各省派款每年達960萬兩 [15]  。從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起,在通商口岸徵收印花税,在湖廣徵收房捐、鋪捐;直隸袁世凱擬“每户售酒百斤,抽捐制錢一千六百文,並準其於常價之外,每斤增加十六文發售” [16]  ;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在吉林徵收燒窯捐、車輛捐;在其他地方徵收牛捐、馬捐、鹽商捐、紳富捐,還有户口税、丁税等。
清政府向下派款,而這些款項,各地方政府又通過提高部分商品物價從勞動人民身上索獲。如此外又出現了許多新名目的税捐,如糧捐、房捐、新捐、學捐、鋪捐、膏捐、統捐、攤捐等等。同時,復提税率,有由户部決定在全國公開加收的,也有由各地任意增加税率的,並允許地方官自籌税收。施行若此,“無由不使税紊貪橫,未免於‘廣大勞動人民’(實是某些無心專業的閒散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災難”。 [17] 外蒙古的捐税導致“(人民)不堪其擾,相率逃避。近城(指庫倫)各旗,為之一空”。 [18] 
袁世凱集團崛起
以袁世凱為代表的北洋軍閥的崛起,是清末新政的又一苦果。眾所周知,袁世凱是靠在天津小站練兵起家的,又系靠于山東任巡撫時的靈活應變及鎮壓義和團運動發跡的。在新政期間,於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又令袁世凱訓練京旗陸軍,到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末,北洋六鎮的軍隊都抓在了他的手中。因此,在清末,袁世凱聲名顯赫,並可以左右朝政。這也使得清朝的覆亡有了它自身內部的原因,新政培育出了足以摧毀他自己的毒瘤。
加深列強侵略
1905年東交民巷駱駝運輸隊 1905年東交民巷駱駝運輸隊
清末新政時,某些經濟政策的公佈,客觀上也為列強輸出資本創造了方便條件。19世紀末20世紀初,是近代中國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一個重大轉折時期:列強對華經濟侵略加速擴張,民族危機空前深重,西方列強的侵略方式也由原來的商品輸出為主轉為資本輸出為主,近代中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經濟形態最後形成並進一步深化。商品輸出,顧名思義,就是西方列強向中國傾銷工業品和掠奪原料,這些商品包括鴉片、西方列強本國的手工工廠所生產的產品,或者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很少),利用中國廉價勞動力和原料,剝削中國人民。商品輸出較資本輸出時間早,在1840年至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年間裏,絕大部分都是商品輸出。其本質是控制殖民地的市場。資本輸出是用過剩資本向其他國家投資,例如在中國投資開辦工廠,或利用雄厚的資本取得在中國的鐵路權 [19]  、開礦權等等。或用過剩資本作為貸款 [20]  。其本質是通過資本控制殖民地的經濟命脈(危機更加加深和嚴重)。
在西方列強看來,與其等着一味守舊的清政府最終被革命所推翻,不如督促清政府實行改革以消彌革命,這樣才能維持中國地區局面的穩定和平,進而能夠保證其在華利益長期存在。因此,《辛丑條約》簽訂之前和之後,列強多次向清政府提出改革的建議。從這一點上講,清政府最後力行新政,在一定程度上含有迎合列強的因素。清末新政後,民族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張謇是清末提倡實業救國論的代表人物,他提出過“棉鐵主義”、發展外資等具體發展實業的措施。棉鐵主義指以棉紡織業、鋼鐵業帶動民族工業的發展,形成民族工業體系。他還主張以合資、借款、代辦等形式,利用外國資本解決發展民族工業所需要的資金問題。但是列強也不欲中國驀然走資而頓失既得,正是英、德、法、美等國以借款為誘餌,力爭清政府將鐵路收歸國有,激化了清政府與民族資產階級之間的矛盾。
強化國家機器
清末新政時,練新軍、辦警政,強化了專制的國家機器,有利於清政府對革命派反抗鬥爭的鎮壓。因為在清末,清朝舊式軍隊早已失去戰鬥力,而所編練的新軍,戰鬥力有了明顯的提高,再加上各地辦起的警察,加強了對革命派反抗鬥爭的偵緝和鎮壓,這也是清末新政的一個惡果。
催生邊疆問題
清末新政時期清政府開始改變原有的邊疆地區治理模式,開放“蒙禁”,在青藏地區“改土歸流”;同時將內地漢人大幅移民邊疆地區;由於“新政”操之過急、措施不當,產生一系列問題。
一向享受清廷優遇的蒙旗王公貴族,不僅不能得到財政上的支持,而且還要另納“報效銀”,這就使蒙古地區財政狀況陷於惡性循環之中,在蒙古增加的貢捐和新捐輸,諸如煙、牛、草、車捐以及國民捐。僅庫倫一地以商民每年被迫向清廷交納的“包捐”銀高達兩萬四千兩。清政府還通過發行國債即“昭信股票”來籌措資金,如土謝圖汗、車臣汗兩盟封建王公,哲布尊丹巴等上層喇嘛等,被“勸辦昭信股票”,向清廷交納報效銀20萬兩,其中哲布尊丹巴一人報效銀就6萬兩,各盟旗都有諸如此類的報效銀兩。雖然,他們可以從牧民身上搜刮來獲得一定的補償,但這使他們本已窘迫的財政更見襟肘產生危機;同時也使蒙古牧民的生計雪上加霜,這種惡性循環,也加劇了蒙古民族的離心力。 [21] 
1908年駐藏大臣衙門 1908年駐藏大臣衙門
張蔭棠和聯豫在西藏推行新政的籌劃實施中所謂“收回政權”,以漢官代替藏官治藏,這是當時西藏地方噶廈所無法接受的。達賴喇嘛在英軍逼近拉薩的情況下不得已出走庫倫,清政府卻聽駐藏大臣有泰的一面之詞,革除了達賴喇嘛的名號,嚴重傷害了西藏人民的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進一步加深了清朝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之間的裂痕。過分強調“使通祖國語言文字”,而無視藏民族語言文字的教育。他們所説的“興辦教育”,實際上只是漢文漢語的教育。張蔭棠印行《訓俗淺言》和《藏俗改良》,極力宣揚“君臣有義”、“夫婦有別”以及“智、仁、勇、孝、悌、忠、信、禮、義、廉恥、合羣”等孔孟綱常倫理,又對藏民族的習俗風尚橫加指責,企圖以儒家封建倫理取代藏民族的倫理習俗。這種文化自大心理以及以“開啓民智”為名試圖民族同化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西藏僧俗的民族自尊心,加深了民族矛盾。 [22] 

清末新政評價

清末新政經濟意義

從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至民國建立,有很多制約經濟發展的不利因素:強勢和享有特權的外國資本;厘金和其他苛捐雜税;由於政治制度改革滯後帶來的政府官員腐敗;日俄戰爭及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不安和動盪;等等。但民族經濟仍有不俗的表現。1895—1913年間,民族資本工業發展速度年均15%,比第一次世界大戰列強無暇東顧期間的發展速度還略高一點。其他經濟事業發展也比較順暢。主要的一條是政府不再愚蠢地堅持以官辦或官督商辦的壟斷經濟為路向,扶植和獎勵私人資本,建立自由的市場經濟制度;加上工資和原料低廉;市場廣闊;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帶來的不利因素(如貪污腐敗和政府效率奇低等)的影響。 [23] 
從民國元年(1912年)到抗日戰爭爆發,戰火連綿,社會動盪不安。但總的説來,經濟仍持續以較高速度發展。1912—1936年儘管有幾次世界性的經濟危機,特別是1929年開始的經濟大危機,中國工業年均仍增長9.2%(主要是輕工業)。1912—1930年,更高達13.8%。原因是北洋政府繼承清末新政的經濟自由制度,且有所完善。雖然1927年國民黨正式取得政權後,開始扶植帶有封建的、買辦性質的官僚資本,但尚不足壟斷國民經濟。

清末新政人文意義

“新政”帶來的社會人文意義也不容忽視。近代著名翻譯家和教育家嚴復翻譯的《原富》(即《國富論》)序言中寫到列強“乃至民生安業之事,大抵任民自為,而不過問”,“讀此,則知東西立國之相異,而國民資格,亦由是而大不同也。蓋西國之王者,其事專於作君而已;而中國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師。且其社會,固宗法之社會也,故又曰元后作民父母……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親師之眾責……卒之君上之責任無窮,而民之能事,無由以發達……而其於國也,無尺寸之治柄,無絲毫應有必不可奪之權利”。沒有經濟自由,只能事事仰承官府旨意,公民權利就失去基礎。在新文化運動中,陳獨秀也一再重申“以獨立之生計,成獨立之人格”的極端重要性。 [24] 

清末新政歷史意義

清末新政固然是慈禧集團為強化封建國家機器,整頓和鞏固清王朝統治搞起來的。也不可否認新政改革由於主觀和客觀上的多重侷限,加上王朝自身的頑固保守,使改革在打折扣,存在諸多缺陷和差強人意之處。儘管這樣,清末新政改革,在社會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教育等方面都產生了新陳代謝的客觀效果,在中國社會的近代化過程中佔有一定的地位,這是應該肯定的,不能視而不見,一筆抹殺,更不應該視之為“假維新”、“偽變法”,而應謹重地分析,肯定其是一個確確實實推行的改革運動,是中國近代史上廣泛而深刻的資本主義性質的改革運動,其與戊戌變法相比較,是一場排除民族資產階級領導和參加的具有資本主義性質的改革運動。 [25] 
參考資料
  • 1.    忻平. 清末新政與中國現代化進程[J]. 社會科學戰線, 1997(2):214-224.
  • 2.    張連起. 論清末國策轉移的背景和目的[J]. 北方論叢, 1994(2).
  • 3.    《彙報》114號, 第二冊第1頁, 131號、第二冊第245頁
  • 4.    劉永廣. 論清末新政中清政府的政治權威合法性轉型危機[J]. 淮陰師範學院教育科學論壇, 2013(Z2).
  • 5.    羅華慶. 論清末五大臣出洋考政的社會影響[J].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 1992(4):31-37.
  • 6.    賀嘉. 評《欽定憲法大綱》[J]. 比較法研究, 1994, 8(Z1):384-391.
  • 7.    彭劍. “皇族內閣”與皇室內爭[J]. 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1, 50(2):71-75.
  • 8.    汪敬虞.《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科學出版社,1957年:第2輯下冊,第878—919頁。其中純官辦企業未計算在內
  • 9.    《清末發展實業初探》,《北方論叢》1985年第3期
  • 10.    李文治《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1輯,第868—879頁
  • 11.    何旭豔. 論清末新政經濟政策對近代中國工商業的影響[J]. 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1, 15(3):84-87.
  • 12.    國民黨的專制統治是通過另外兩條途徑達到的:一是額外製定法例(例如所謂《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等等),把公民正常享有的權利不少都化為烏有。二是建立了特務機關“中統”和“軍統”,嚴格管制公民的言行。
  • 13.    袁偉時. 清末新政的法治化努力[J]. 法人雜誌, 2004(9):126-127.
  • 14.    淺談清末“新軍”  .肇慶民革網[引用日期2013-07-27]
  • 15.    《光緒朝東華錄》,(五)總第5116—5117頁
  • 16.    《光緒朝東華錄》,(五)總第4925頁
  • 17.    清末新軍. 中華民國史資料叢稿專題資料選輯 第二輯 清末新軍編練沿革[M]. 中華書局, 1978.
  • 18.    梁鶴年:《庫倫獨立始末記》, 陳籙《止室筆記》(附),呂一燃編《北洋政府時期的蒙古地區歷史資料》,第253頁
  • 19.    《中法條約》規定
  • 20.    如《辛丑條約》規定賠4.5億兩白銀清政府無力支付,只得向列強大借外債,以海關等税做擔保
  • 21.    海純良. 清末新政與外蒙古獨立[J]. 民族高等教育研究, 2009, 35(1):35-38.
  • 22.    羅布. 清末西藏新政失敗原因探[J]. 西藏研究, 2003(4):75-75.
  • 23.    林其泉, 胡恭同. 評慈禧主持的清末新政[J].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 1994(4):71-76.
  • 24.    劉宇. 試論晚清文化啓蒙運動[D]. 吉林大學, 2009.
  • 25.    温哲君. 簡評清末新政的歷史作用和地位[J]. 惠州學院學報, 1996, 16(1):57-60.
  • 26.    張海鵬,李細珠著. 中國近代通史 第5卷 新政、立憲與辛亥革命 1901-1912[M]. 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 2009.09. 第7頁.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