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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彙算清繳

鎖定
所得税彙算清繳,其實就是上年度所得税清算的一個過程。每年5月31日需向税務機關提交。有一個專門彙算表格,根據會計準則和税務規定,把該調整增加的增加,該減少的減少。
中文名
所得税彙算清繳
操作程序
填寫納税申報表並附送相關材料
徵收時間
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
徵收對象
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所得税彙算清繳徵收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繳納企業所得税申請表。

所得税彙算清繳徵收對象

企業所得税的徵收對象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清算所得

所得税彙算清繳税前扣除

鉑略諮詢舉辦的所得税彙算清繳培訓 鉑略諮詢舉辦的所得税彙算清繳培訓
自2008年兩税合併實施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税發[2000]84號)被廢止失效,而新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中對於税前扣除的規定卻極為簡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鉑略諮詢調查分析,這一規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諸多税企爭議。何謂合理?何謂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跨國企業的財税經理人們大感躊躇。有鑑於此,國家税務總局擬在2014年發佈《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辦法》。 [1] 

所得税彙算清繳所需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國税、地税副本複印件
4、本年度納税申報表(包括所得税、流轉税及教育附加、防洪費
5、驗資報告
6、以前年度中介機構所作的納税鑑定報告複印件
7、存貨盤點表、銀行對帳單、餘額調節表
8、下年度繳本年度12月份税金的繳税單
9、資產所有權的證明的複印件
10、有關享受税務優惠政策的xx複印件
11、基本情況表

所得税彙算清繳操作程序

1、填寫納税申報表並附送相關材料
納税人於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以財務報表為基礎,自行進行税收納税調整並填寫年度納税申報表及其附表,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税申報。
2、税務機關受理申請,並審核所報送材料
(1)主管税務機關接到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報送的納税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後,經審核其名稱、電話、地址、銀行賬號等基本資料後,若發現應由主管税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有變化的,將要求納税人提供變更依據;如變更內容屬其他部門管理範圍的,則將敦促納税人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將變更依據複印件移交主管税務機關。
(2)主管税務機關對申報內容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税目、税率和計税依據填寫是否完整、正確,税額計算是否準確,附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邏輯關係、是否進行納税調整等。審核中如發現納税人的申報有計算錯誤或有漏項,將及時通知納税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報。納税人應按税務機關的通知作出相應的修正。
(3)主管税務機關經審核確認無誤後,確定企業當年度應納所得税額及應當補繳的企業所得税款,或者對多繳的企業所得税款加以退還或抵頂下年度企業所得税。
3、主動糾正申報錯誤
納税人於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辦理了年度納税申報後,如果發現申報出現了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納税人辦理年度所得税申報後,在匯繳期內税務機關檢查之前自行檢查發現申報不實的,可以填報《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向税務機關主動申報糾正錯誤,税務機關據此調整其全年應納所得税額及應補、應退税額。
4、結清税款
納税人根據主管税務機關確定的全年應納所得税額及應補、應退税額,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清繳税款。納税人預繳的税款少於全年應繳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將應補繳的税款繳入國庫;預繳税款超過全年應繳税款的,辦理抵頂或退税手續。
5、辦理延期繳納税款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納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難:
(1)水、火、風、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者可供納税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導致納税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納税人應提供災情報告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
(2)因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或者短期貨款拖欠,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税款的。納税人應提供有關政策調整的依據或提供貨款拖欠情況證明和貨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證明材料
從而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納税人應當在繳納税款期限屆滿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務機關均規定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提出,具體請參見各地税務局的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税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户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或者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税務機關將在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税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若不被批准,從繳納税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納税人將被加收滯納金。 [2] 

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辦法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進一步規範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是指納税人自納税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税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税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税年度應納税所得額應納所得税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税的數額,確定該納税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税額,並填寫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提供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税税款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納税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税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税人,無論是否在減税、免税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不進行彙算清繳。
第四條 納税人應當自納税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税税款。
納税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税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税務機關,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税款;納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税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
第五條 納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税預繳納税申報,應在納税年度終了後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後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
第六條 納税人需要報經税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等有關規定,在辦理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前及時辦理。
第七條 納税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税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税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税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並對納税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納税人辦理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及其附表; [3] 
(二)財務報表
(三)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四)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徵税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税情況;
(五)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納税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並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税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六)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七)主管税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税人採用電子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或附報紙質納税申報資料。
第九條 納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彙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税申報。
第十條 納税人在彙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税申報有誤的,可在彙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
第十一條 納税人在納税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税税款少於應繳企業所得税税款的,應在彙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税税款;預繳税款超過應納税款的,主管税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税,或者經納税人同意後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條 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彙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税款的,應按照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繳納税款手續。
第十三條 實行跨地區經營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税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税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彙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進行彙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彙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彙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彙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
第十四條 經批准實行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税的企業集團,由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匯繳企業)在彙算清繳期內,向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匯繳企業及各個成員企業合併計算填寫的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
匯繳企業應根據彙算清繳的期限要求,自行確定其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應經成員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審核。
第十五條 納税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彙算清繳,或者未報送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資料的,按照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税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對每一納税年度的彙算清繳工作進行統一安排和組織部署。彙算清繳管理工作由具體負責企業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税務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應充分協調和配合,共同做好彙算清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税務機關應在彙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彙算清繳期間,主動為納税人提供税收服務
(一)採用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幫助納税人瞭解企業所得税政策、徵管制度和辦税程序;
(二)積極開展納税輔導,幫助納税人知曉彙算清繳範圍、時間要求、報送資料及其他應注意的事項。
(三)必要時組織納税培訓,幫助納税人進行企業所得税自核自繳
第十八條 主管税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税人發放彙算清繳的表、證、單、書。
第十九條 主管税務機關受理納税人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及有關資料時,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報齊有關資料或填報項目不完整的,應及時告知企業在彙算清繳期內補齊補正。
第二十條 主管税務機關受理納税人年度納税申報後,應對納税人年度納税申報表的邏輯性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審核重點主要包括:
(一)納税人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及其附表與企業財務報表有關項目的數字是否相符,各項目之間的邏輯關係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
(二)納税人是否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和結轉以後年度待彌補的虧損額
(三)納税人是否符合税收優惠條件、税收優惠的確認和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四)納税人税前扣除財產損失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程序。跨地區經營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其分支機構税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出具證明。
(五)納税人有無預繳企業所得税的完税憑證,完税憑證上填列的預繳數額是否真實。跨地區經營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及其所屬分支機構預繳的税款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彙總納税分支機構分配表》中分配的數額一致。
(六)納税人企業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種之間的數據是否相符、邏輯關係是否吻合。[2] 第二十一條 主管税務機關應結合納税人企業所得税預繳情況及日常徵管情況,對納税人報送的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後,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企業所得税補、退税或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納所得税款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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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税務機關應做好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和合並納税企業彙算清繳的協同管理
(一)總機構和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在對企業的彙總或合併納税申報資料審核時,發現其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申報內容有疑點需進一步核實的,應向其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發出有關税務事項協查函;該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應在要求的時限內就協查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核查結果函覆總機構或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
(二)總機構和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收到分支機構或成員企業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反饋的核查結果後,應對總機構和匯繳企業申報的應納税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税額作相應調整。
為規範非居民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彙算清繳對象
(一)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稱為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税法及本辦法規定參加所得税彙算清繳。
(二)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税彙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税款;
2.彙算清繳期內已辦理註銷;
3.其他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税彙算清繳。
二、彙算清繳時限
(一)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税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税款。
(二)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税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
三、申報納税
(一)企業辦理所得税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
1.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及其附表;
3.税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税申報,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
(三)企業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税申報的,應附報紙質納税申報資料。
(四)企業委託中介機構代理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的,應附送委託人簽章的委託書原件。
(五)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税後,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需補繳或退還所得税的,應在收到主管税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涉税事宜通知書》(見附件1和附件2)後,按規定時限將税款補繳入庫,或按照主管税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税手續。
(六)經批准採取彙總申報繳納所得税的企業,其履行彙總納税的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索取《非居民企業彙總申報企業所得税證明》(以下稱為《彙總申報納税證明》,見附件3);企業其他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其他機構)應當於每年6月30前將《彙總申報納税證明》及其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其他機構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提供《彙總申報納税證明》,且又無匯繳機構延期申報批准文件的,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應負責檢查核實或核定該其他機構應納税所得額,計算徵收應補繳税款並實施處罰。
(七)企業補繳税款確因特殊困難需延期繳納的,按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企業在所得税彙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税申報有誤的,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税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税申報。
(九)企業報送報表期限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四、法律責任
(一)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税申報,且未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延期申報,或報送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主管税務機關送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後按規定時限補報。
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税申報,且未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延期申報的,主管税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申報外,可按照税收徵管法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報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核定其年度應納税額,責令其限期繳納。企業在收到主管税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款核定通知書》(見附件4)後,應在規定時限內繳納税款。
(二)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税彙算清繳,主管税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税款滯納的,按照税收徵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企業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依照税收徵管法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