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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服務

(税收服務)

鎖定
税收服務,是由税務機關向税務行為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定服務,其行為的性質是税務機關對於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納税人享有税收服務的權利有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税收服務行為作為税務機關的一項法定職責,在税務機關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恰當地履行服務的義務時,納税人有權尋求法律救濟。優化税收服務,提高辦税效率和質量,促進税收管理,才能推動税收工作的全面進步,使税收事業得到穩步發展,進而促進經濟繁榮,國家富強。
中文名
税收服務
要點一
税收服務概念的界定
要點二
税收服務的主體
要點三
税收服務的客體

税收服務税收服務簡介

為納税人服務,最早起源於“二戰”末期的美國。後經過短暫起伏,逐步趨於完善,並迅速輻射到北美、拉美、歐洲以及東亞、東南亞和澳洲等許多國家和地區,成為當代社會文明的標誌之一。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們似乎已經明晰了它的基本的含義和現實形態,但從理論上來説,税收服務的概念卻很不完善,帶有很多的描述性的色彩,如將“税收服務” 籠統地界定為税務機關向納税人提供的便利等。由於這種概念上的模糊性,就使人們對於税收服務的範圍無從把握,進一步的問題就是納税人尋求税收服務法律救濟的範圍如何來確定。因此,探討税收服務的法律救濟問題,理清“税收服務”的概念是一個基本的前提。理解税收服務的概念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税收服務的主體
在人們日常的涉税事項中,有三種類型的組織與我們在直觀意義上所標明的税收服務有着關係。其一是税務機關;其二是中介機構,如税務師、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三就是社會媒體。在這三種一般意義上的税收服務主體中,只有税務機關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税收服務的主體資格。原因在於,只有税務機關才與納税人在税收服務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關係。中介機構實質上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有償的民事法律關係。這種民事法律關係並不是本文探討的範圍。媒體所提供的税收服務,與納税人之間並元對等關係。由此可以得出:税務行政相對人就税收服務提起的行政救濟只能針對税務機關。
税收服務的客體
在税收執法實踐中,税務機關採取的税收服務在不同的地區,針對不同的人員在形式和內容上有很大的區別,那麼,這些行為是否都是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税收服務行為?回答是否定的。因為,不具體規定税務機關提供税收服務的種類或方式,將在法律責任上加重税務機關的負擔,事實上,税務機關為納税人提供個性化的服務這一方向值得提倡。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税務機關提供元所不包的服務是不可能的。事實和法律的規定要求:提起税務行政救濟的只能是法律規定的税收服務行為。
税收服務的對象
税收服務的對象就是接受税務機關提供的税收服務的行政相對人。《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七條規定:“税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税知識,無償地為納税人提供納税諮詢服務。”這就標明瞭税收服務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所有的納税人都有接受這種服務的權利。由此,我們也可以得出:税收服務行政救濟的提起具有普遍性,税務機關的服務行為有較大的危險性。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將税收服務行為界定為:税收服務是由税務機關向税務行政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定服務。

税收服務行為性質探析

我國對於税收服務行為性質的認識隨着税收服務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逐步深入的過程。具有現代意義的税收服務概念的提出是在1993年12月全國税制改革工作會議上。其確立是在1996年7月的全國税收徵管改革工作會議上。這一時期,税收服務得到了全國各級税務機關的充分重視。税收服務的形式不斷更新,在服務的規範上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所有的這些變化都始終沒有解決或者説是人們還沒有充分認識到税收服務的法律地位這一基本的問題。直到2001年4月28日新的《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頒佈實施以後,將税收服務寫進了法律,才正式確立了税收服務的法律地位。“納税服務已經成為税收執法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税務機關的基本職責和義務之一”。這一認識説明了税收服務行為的性質是税務機關對於相對人所
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明晰税收服務的性質,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
明確了税務機關的法定職責
在法律規定税收服務之前,税務機關可為納税人提供税收服務,也可以不提供税收服務,税收服務行為無論是在納税人還是税務機關看來似乎都是一種額外負擔。對於税收服務的這種認識,使得税務機關不可能從長遠的角度為納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務。將税收服務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就使得税收服務成為税務機關的法定職責,為税務機關的行為提供了法律的依據。税務機關不但不能迴避自己的職責,而且必須按照有關的質量要求履行好職責。
為規範税收服務提供了前提
截止目前,在税收服務領域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税收服務缺乏規範性。這種不規範不僅體現為税務機關在服務方式上千差萬別。而且。即使在同一税務機關之中,相同的服務方式往往也沒有一個操作性比較強的執行標準。有些即使有一些標準,大多也是些定性式的、口號式標準。導致這種情況,直接的原因就在於税收服務在法律上沒有地位,更沒有單項的法規對此進行詳細的規定。税務機關在執行中缺乏確切的依據,行為的方式難以規範。
為納税人尋求法律救濟提供了依據
“有權利必有救濟”,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充分説明了權利與救濟的關係。税收服務法律地位的確立引起的最大變化在於為納税人提供了尋求法律救濟的依據。税收服務既然被確定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那麼在税務機關負擔起對納税人提供法定服務義務的同時。納税人也相應地獲得了享受法定服務的權利。在這種權利不能實現或實現不當時,權利人就可以按照法律所提供的救濟方式尋求幫助。同時,納税人的這種尋求救濟的權利能夠有效地監督税務機關的税收服務行為.使其不斷提高服務水平,以適應法律的要求。

税收服務當前現狀

徵管方面服務現狀
l、徵管的內涵。徵收管理部門是税務系統與納税人直接接觸的主要部門,税務機關通過此部門向納税人發佈和解釋税收法律、法規,對納税人實行税收行政管轄權。宣傳税收政策,引導和管理納税人怎樣計算税款、繳納税款,以此來實現税務機關税收執法權。徵收管理部門代表國家直接參與納税人的收入分配活動,直接負責税款入庫徵收管理工作。它行使着《税收徵收管理法》所賦予的權力。體現着税收的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
2、申報服務現狀。從1994年税收體制改革以來,申報納税制度在税務徵收管理中全面推行,到現在已形成了一種制度。納税人依照相關税收法律,主動到税務機關申報繳納應繳納的税金。税務機關征收人員依照各税申報繳納期限,足額限時解繳税款入庫。而在現實生活中,納税人瞞報、漏報、少報税金現象屢屢出現,或是拖延報交税款,但税務機關又不能及時發現,致使税款流失或被挪用,給國家造成不必要的人為損失,使税務申報服務流於形式。
3、徵收服務現狀。徵收管理部門的徵收管理員的職責就是依率計税,依法徵税。按照税法中規定各税徵收實施細則、條例規定,及時足額解繳税款入庫,保證國家資金使用。在當前工作中,常會發現有些企業人員或税務機關征收人員全不顧税法尊嚴,任意踐踏税法,擅自減徵或緩徵税款入庫,致使國家税款無償被使用或流失;還有些企業人員和税務機關人員合夥弄虛作假,虛開增值税發票抵扣進項税金,少計收入,少繳税款。
4、辦税服務廳服務現狀。由於資金不到位,辦税服務廳基礎設施和設備根本跟不上經濟運轉的需要,税收票據仍是手工填寫。管理手段落後,現代辦公設備不齊全,完税憑證掌握在各個徵收員、管理員手中,這就使得税收票據和完税憑證填開上自由度很大,對徵税、納税行為不能進行有效監控。有的徵收員、管理員為了完成按月下達的税收收入任務,混淆税款級次入庫,致使銀行、企業、税務局“三家”資金帳簿不同。監督手段不盡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沒起到實質性的作用,管理服務水平跟不上,服務項目不全,使辦税服務廳形同虛設。
稽查方面服務現狀
税務稽查局作為税收管理手段的必要補充。它在懲治腐敗,打擊偷税、逃税、漏税、騙税、抗税等違反税收法律、法規的案件中,顯示了強大的威懾力。有力的維護了税法尊嚴,保護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税收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
税務稽查一方面是通過對企業的外部審計,堵塞徵管中的漏洞,打擊偷漏税或不合法經營,以此推進税負公平;另一方面是對內部税務徵管執法行為的一種審計,是一個既對企業負責,又監督税務幹部執法的具有雙重職能的服務部門。而如今一些稽查員全沒有服務意識,藉手中的權力,在處理一些違反税法案件時,以“我”為準, “我”就是“税法” ,或與納税人勾結,侵吞國家財產和税款。執法不依法,執法不公平。税收執法環境沒有得到很好的治理和整頓,致使經濟案件層出不窮,依法納税風尚難以形成。

税收服務質量差的成因

納税意識淡薄,徵税服務意識差
長期以來,我國公民納税意識不強,納税觀念淡薄。公民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税義務,而税務機關工作人員也沒有很好地履行徵税義務,沒有使其得到全面的服務待遇。
税法宣傳不夠
税法宣傳,是税務機關向納税人宣傳税收知識,講解税收政策的主要形式,是喚起人們納税意識的根本途徑。隨着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税法也打破了以往的“界線”,從企業走向行政、事業單位。把税法送進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內部,使税法普及到各行各業,讓社會所有公民都認識到,税法就在身邊,我就是納税主體。
監督制約機制沒有發揮應有作用
各級税務機關都有相應的監審部門,負責對本級或下級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同納税人在徵納過程中的監察審計。由於該部門的人力、物力配備不齊全,監督制約機制又沒有很好地運轉實施,造成了監督上的不得力,致使徵納行為過程仍具有隱蔽性、不公開性。
徵管手段落後,服務質量差
由於徵管經費緊張。基本徵管設施和設備都無法配備,造成徵管手段落後,徵管信息不暢,徵管現狀已不適應經濟的發展和時代的要求。這是制約服務質量提高的一個原因。

税收服務優化措施

加強税收法制建設,大力推進依法治税
首先,要完善税收法律體系。一是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建立起具有權威性的税收制度,明確立法宗旨、基本原則、徵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二是要完善税收實體法和程序法。提高已比較成熟的税種條例的法律級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頒佈。增強税法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税收徵收管理法》的部分規定已不適應形勢發展,必須作相應修改,以適應徵管改革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三是要制定《税務機關組織法》、《税務司法保障法》等配套法律,理順關係,明確執法權限和主體資格。通過加快税收立法,使依法治税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嚴格税收執法行為。不斷改善幹部知識結構。全面提高幹部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牢固樹立依法治税觀念,嚴格按照税法和税收管理條例辦事。此外,還要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建立執法崗位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不斷增強税務幹部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嚴格規範税收執法行為,降低執法風險。
第三,切實加強税務稽查。一要強化案頭稽查。即對納税人的納税申報資料逐項稽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納税申報不實,弄虛作假問題;二要擴大調帳稽查。即將稽查對象財務帳簿資料調至税務機關,由稽查人員在機關內部檢查稽核;三要進行税務機關聯合辦公。由於國税和地税部門分開徵收,但確定收入或是附加税種計税依據都是同一類收入,為簡化工作程序,配合企業工作,應把國税和地税共同管理的企業實行國地税稽查互相認同,提高辦税效率和質量。
搞好制度創新,建立良好的税務服務機制
總的目標是用制度管人管事。用制度管人,就是要創新人事管理制度,在幹部管理中引入競爭、激勵和獎懲機制,激發幹部活力。認真研究幹部入口、晉升和出口三個環節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欲進必考,定期試用為主要內容的進人管理機制;以培訓、競爭、試用、輪崗為主要內容的任職管理機制;以考試、考核、獎懲為主要內容的崗位管理機制;以分流、內退、辭職為主要內容的減員管理機制。各種制度互相銜接,相互配套,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按制度管事,就是要理順工作職責,以崗定責,以責定人,以勞定酬,按勞評獎。利用機構改革解決機構重疊。職責交叉等問題。利用人事分配製度解決幹部動力不足.活力不夠,苦樂不均等問題。提高服務質量,我們應把握三個原則:一是責權不能交叉。哪個機構、哪個崗位承擔什麼責任,應有嚴格的界定;二是責任不能空檔。不能因為機構調整精簡,出現工作“真空”,所有的工作都要有人負責;再次是權力不能失控。各個環節、各個工種、各個崗位之間都要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加快科技興税步伐,提高税務服務水平
隨着計算機的廣泛應用,税務系統應加快實現管理網絡化、徵管手段電子化、辦公自動化的步伐。開發徵管軟件,用好軟件。加強對税源監控,實現信息共享,加強防偽税控,將所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納人防偽税控系統,加強交叉稽查管理。預防發票犯罪。搞好税務系統,銀行系統聯網,把辦税服務廳的功能建立健全。使辦税服務廳既作為税款徵收單位,又作為開户銀行,實現納税人、税務機關、國庫三點一線,税款徵收劃解,入庫三位一體;實現網上辦公,啓用公文處理軟件,取消紙質文件。建立適合自己地區實際情況的區域網絡,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進程,藉助計算機,優化服務組合,提高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