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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收入調節税

鎖定
個人收入調節税是對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取得個人收入的中國公民徵收的一種税。1986年9月,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税暫行條例》。其主要目的是調節公民個人之間的收入水平,體現社會公平。促進國家經濟穩定發展和社會安定。應税項目包括8項: 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勞務報酬收入;財產租賃收入;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的提供、轉讓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譯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紅利收入以及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收入。實行分類課徵制。 [1] 
中文名
個人收入調節税
開始時間
1987年1月1日

個人收入調節税簡介

個人收入調節税 個人收入調節税
對個人(即自然人)收入徵收的一種所得税
個人收入調節税是1987年1月1日起國家向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徵收的。隨着經濟體制改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人民的收入水平顯著提高。國家鼓勵一部分人通過勞動先富起來的政策,調動了勞動人民致富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一部分人的收入超過了一般水平,有的還超過許多。同時,中國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多種分配方式和正確的分配政策,包括承包收入、債券利息、股息和分紅,以及私營企業業主的非勞動所得,也增加了一部分人的收入。國家的分配政策是,既要有利於善於經營的企業和誠實勞動的個人先富起來,合理拉開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貧富懸殊,堅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進效率提高的前提下體現社會公平。對過高的個人收入,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調節,運用税收槓桿適當調節各類社會成員的收入水平。正是為了體現國家的分配政策,於是,國務院於1986年9月25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税暫行條例》。

個人收入調節税徵税對象

個人收入調節税的納税義務人,是具有中國國籍、户籍,並在中國境內居住,取得達到規定納税標準收入的公民。
個人收入調節税徵税對象納税人應税收入,包括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勞務報酬收入,財產租賃收入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的提供、轉讓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譯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紅利收入,以及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收入。

個人收入調節税計税依據

個人收入調節税的計税依據是取得的收入扣除規定標準的費用後的餘額。有多項應税收入的納税人,其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勞務報酬收入和財產租賃收入4項應税收入彙總計算,按月徵收;其他應税收入分別計算按次徵收。

個人收入調節税徵收辦法

個人收入調節税採用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和納税義務人自行申報繳納兩種徵收方法。

個人收入調節税比例税率

個人收入調節税税率分為按個人綜合收入計税的超倍累進税率和按個人單項收入計税的比例税率兩種。
根據國家政策,對若干項目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税,以示鼓勵和照顧。

個人收入調節税計算方法

個人收入調節税已經被併入個人所得税,以下是2011年更新的個税計算方法。
一、月薪計算方法
税後工資的計算方法如下:
税後收入=税前收入- (個人社保繳費+公積金繳費)-個人所得税
其中:
個人所得税=(應税所得-3500元)×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應税所得=税前收入-(個人社保繳費+公積金繳費)
二、年終獎計算方法
根據《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計算公式如下:
如果僱員當月月薪超過3500元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鉑略諮詢研究發現年終獎的計算公式存在一個問題,就是有些時候會出現發的多拿到少的情況,極端情況下可能出現税前工資多發一塊錢,税後工資反而少到手88,000元的情況。請大家在計算年終獎的時候特別關注。 [2] 

個人收入調節税重要意義

開徵個人收入調節税,有一定的重要意義:
(1)有利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
(2)有利於堅持社會主義原則;
(3)有利於對外開放、對內搞活方針的貫徹執行;
(4)有利於增強公民履行納税義務的觀念。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的決定,同時公佈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來實施對個人收入徵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税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暫行條例》即行廢止。

個人收入調節税調節税

個人收入調節税發展過程

個人收入調節税 個人收入調節税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公佈的《全國税政實施要則》中已列有薪給報酬所得税。由於中國長期實行低工資制,且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單一,因而這種税一直未開徵。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需要,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既適用於外籍居民,也適用於本國公民。但是,由於這個税法主要是針對外籍人員的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制定的,一些徵税辦法不完全適應中國公民的實際情況。1984年以後,隨着分配形式的多樣化和個人收入渠道的增多,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開始拉大,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日趨突出。為了調節部分社會成員的較高收入,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保障社會安定,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務院於 1986年9月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税暫行條例》,並決定自1987年1月1日開徵。適用於中國公民。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税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税

個人收入調節税徵税項目

鉑略諮詢舉辦的個人收入調節税培訓 鉑略諮詢舉辦的個人收入調節税培訓
個人收入調節税採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課税制。徵税項目包括八類個人收入:①工資、薪金收入;②勞務報酬收入;③承包、轉包收入;④財產租賃收入;⑤投稿、翻譯取得的收入;⑥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的提供、轉讓取得的收入;⑦股息、利息、紅利收入;⑧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收入。對納税人取得的前四項收入為綜合收入項目,實行按月合併徵收,採用五級超倍累進税率。即將納税人的個人收入按全國不同類別的工資區,劃分為四檔,每個檔次都規定有相應的個人收入計税基數,不超過基數三倍的個人綜合收入為免徵額,只對超過基數三倍以上的部分,按規定税率累進徵收。對個人取得的⑤⑥兩項收入實行分項計税,按次徵收,税率為20%。其費用扣除規定是,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減除相當每次收入額20%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徵税。利息、股息、紅利屬於純投資性所得,不允許從中扣除任何費用,按每次收入額徵税20%。

個人收入調節税免税項目

①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以上單位頒發的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等獎金;②國庫券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③在國家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的儲蓄存款利息;④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⑤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⑥保險賠款;⑦軍隊幹部和戰士的轉業費、復員費;⑧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金、離休工資、離休幹部生活補助費;⑨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

個人收入調節税繳税方法

個人收入調節税採用累進計税方法,按規定每月個人所有收入(工資獎金 各項收入)扣除繳納的四金費用,再扣除1000元后即為徵税基數,該基數在500元以內,按5%徵税,在500~2000元部分,按10%徵税,在2000~5000元部分,按15%徵税,在5000~20000元部分,按20%徵税,在20000~40000元部分,按25%徵税。 繳税採用單位代扣代繳的方法,即單位必須按規定在發工資和獎金時代扣税款,並代為繳納,若有少繳漏繳,單位必須承擔責任,並受到罰款處理。
實行由支付單位源泉扣繳納税人自行申報納税兩種方法。支付各項應税收入的單位,所支付給納税人的金額達到納税標準,依法應扣税的,在支付的同時,必須按收入來源性質及有關規定扣繳税款,並給納税人出具納税憑證。納税人取得的屬於綜合所得的各項收入,不論其單項收入是否已扣税,凡合併後的綜合收入達到納税標準的,必須自行申報納税,已扣繳的税款,可持納税憑證,在應納税額中減除。

個人收入調節税問題措施

收到交通部轉來的交通部大連輪船公司等5家公司的《關於請求免徵海員個人收入調節税的報告》後,經調查研究,鑑於遠洋船員工作、生活條件艱苦,按陸地人員相同標準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税,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應酌予照顧。現暫作如下規定:
個人收入調節税 個人收入調節税
一、對構成遠洋船員收入的基本工資、在岸工資、在船工資、津貼、補貼等收入,在徵税時,允許在計税收入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一)伙食費。在船上工作按規定標準統一免費供應的集體伙食;(二)水陸差補貼。即水上作業補貼,按船員職務工資的40%計發;(三)保健津貼。油輪船員按不同油種對人體危害程度享受的津貼;(四)航行補貼。是指船舶自國內港口經聯檢後開始起錨駛向國外之日起到返回國內港口錨泊聯檢之後止,以航行和國外停泊的這段在國外的時間計發給船員的外匯。
二、對船員的海齡津貼(類似工齡津貼)以及職責外勞務收入和各種獎金一律不予扣除。
三、交通部所屬內河、沿海運輸公司船員取得的津、補貼,經當地税務機關核實後,可比照辦理。

個人收入調節税法律法規

第一條 凡具有中國國籍、户籍、並在中國境內居住,取得應税收入的中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規定,自行申報應税收入
第二條 個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收入,必須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税。
第三條 納税人取得《條例》第二條所列1至4項的收入,不論支付單位是否已對單項收入扣繳税款,凡月綜合收入超過地區計税基數3倍的,均應向當地税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税。對單項收入已扣繳的税款,可持完税憑證,報經税務機關核准後予以抵免。納税人取得《條例》第二條所列5至8項的收入,支付單位未扣繳税款的,應當向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第四條 納税人取得的應税收入,必須在月度終了後10日內向當地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申報表表式按財政部税務部總局《關於檢發個人收入調節税納税申報表等表式及其説明的通知》所附個人收入調節税月份申報表)。在多處取得應税項目收入的,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無工作單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第五條 税務機關有權對自行申報納税人的收入和納税情況進行檢查,納税人必須據實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税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出示證件,税務機關和税務幹部對納税人如實申報的收入情況要負責保密。
第六條 納税人不按規定申報納税,不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資料以及拒絕税務機關監督、檢查的,税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還可分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納税義務人不按規定申報納税,任何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税務機關為檢舉者保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根據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施行。

個人收入調節税特別規定

注1991年10月30日國家税務局發出《關於國營海洋捕撈漁輪船員收入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税的通知》,對國營海洋捕撈漁輪船員收入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税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近海漁輪船員
個人收入在徵税時扣除出海津貼、集體伙食費,然後按年扣除11個月的超地區計税基數3倍的部分(例如,六類工資區為4400元),其餘額按税率表的規定計徵。
北美漁業項目的遠洋漁輪船員
個人收入在徵税時扣除作業津貼的50%、出海津貼、生活零用費津貼、艱苦地區作業津貼、伙食費津貼。計税公式為:“[每航次收入13個月備航期收入-(地區計税基數×4)×每航次月份13個月備航期-1]×税率-速算扣除數。”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