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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倍累進税率

鎖定
超倍累進税率是超額累進税率的一種。也是一種特殊税率形式,現為個人收入調節税所採用。它將全國不同類別的工資區劃分四個檔次,對每一個檔次確定一個計税基數,每月個人綜合收入未超過基數三倍的部分不徵税,從超過基數三倍的部分起,按不同超倍數額,採用不同的累進税率計徵。課税對象超過基數的倍數愈多,適用税率也就愈高。 [1] 
中文名
超倍累進税率
對    稱
全倍累進税率
類    別
累進税率
適用範圍
金融

目錄

超倍累進税率要求

採用這種税率,先要對課税對象設計一個計税基數,作為累進依據。然後將課税對象的全部數額換算成計税基數的倍數,並從小到大分為若干級次和級距,分別規定從低到高的税率。實際徵税時,納税人的全部課税對象數額就按相應級距劃分為若干段,各段分別按相應的税率計算納税。

超倍累進税率特點介紹

超倍累進税率的特點在於必須首先確定一個計税基數。如果把這個基數的一定倍數換算成絕對額,則超倍累進税率就是超額累進税率。假定計税基數為100,超過計税基數1倍就是200,超過計税基數2倍就是300。如我國原個人收入調節税,對月綜合收入的税率就是採取這種形式。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