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鎖定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正式成立於2001年4月,是經國務院主管機關批准並核准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經濟類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是由中國有色金屬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為政府、行業、企業服務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有色金屬工業的健康發展。本會的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4]  [17]  [19] 
中文名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外文名
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註冊機構
民政部
登記證號
3438
社會信用代碼
51100000500013318F
組織狀態
正常
成立時間
2001年4月
會    長
葛紅林 [1]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領導班子

黨委書記:葛紅林 [2] 
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範順科 [2]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協會簡介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是由我國有色金屬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實現共同意願而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經濟類社會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為政府、行業、企業服務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有色金屬工業的健康發展。本會的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4]  [17]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歷史沿革

1983年3月,國務院決定把有色金屬工業企事業單位從冶金工業部劃出來,成立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統一管理和經營全國重點有色金屬生產、流通企業和科研、設計、學校等事業單位,歸口管理全國其他有色金屬企事業單位。 [8] 
1998年4月23日,國務院決定,解散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組建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在機構改革期間,仍負責管理原公司所屬企業,待組建企業集團之後,再實行政企分開),該局為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局。 [9] 
2001年2月19日,撤消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 [10] 
2001年4月,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中國加入WTO的需要,成立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標誌着我國有色金屬行業管理體制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吳邦國為協會成立發了賀信。 [11]  有色金屬局原有的一部分職能由政府宏觀綜合經濟部門負責;一些為行業服務的職能,政府授權由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承擔。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先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社會工作部負責聯繫。 [16]  [20-21] 
2023年4月消息,國資委已與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取消主管主辦等關係。 [16]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主要職能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組織宗旨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為政府、行業、企業服務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有色金屬工業的健康發展。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基本路線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為政府、為企業、為行業服務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在國家宏觀調控指導下,逐步實現行業自我管理;充分發揮政府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動我國有色金屬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6]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業務範圍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的業務範圍共十項:
一、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二、通過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修訂本行業國家標準,負責本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實施監督。
四、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採集、整理、加工、分析併發布行業信息。
五、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對基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六、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參與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和資質審查,開展行檢、行評,承擔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查,開展行業損害調查工作。
七、組織科技成果鑑定評獎與推廣應用,開展職稱評定、人才交流、業務培訓,創辦刊物,諮詢服務,組織展銷會、展覽會。
八、組織行業的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國際雙邊或多邊各類協議的組織和實施,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活動。
九、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組織刊物

中國有色金屬報 [4] 中國有色金屬》雜誌 [5]  、《世界有色金屬》雜誌 [7]  、《中國金屬通報》雜誌、《有色金屬工程》雜誌、《中國有色冶金》雜誌 [12]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組織評獎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科學技術獎: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科學技術獎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和中國有色金屬學會共同發起並設立,旨在推動有色金屬工業科技進步,是中國有色金屬行業最高科學技術獎。 [22]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競技比賽

全國有色金屬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激勵更多勞動者特別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報國之路,培養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國工匠,推動我國有色金屬行業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中國機械冶金建材工會全國委員會聯合舉辦全國有色金屬行業職業技能競賽。 [27] 
全國有色金屬行業班組長綜合管理技能競賽: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機冶建材工會主辦,中鋁集團、有色金屬工業人才中心、中國銅業聯合協辦。 [28]  全國有色金屬行業班組長綜合管理技能競賽是全國有色行業班組長最高級別的競賽, [29]  競賽本着“以賽促學、以賽促訓、以賽促交流、以賽促提高、以賽促發展”的理念,發揮競賽對班組長隊伍建設的示範引領作用,培養更多素質高、能力強的優秀基層管理人才,推動有色金屬行業海內外企業高質量發展。 [30]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所獲榮譽

被民政部連續兩次評為5A級全國性行業協會,並被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19]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歷任領導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第一、二屆理事會領導班子:康義 高德柱 王恭敏 潘家柱 鈕因健 周菊秋 吳金生 趙家生 蔣維湘 [23-24]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第三屆理事會領導班子:陳全訓 任旭東 趙家生 丁學全 賈明星 尚福山 王健 文獻軍 潘文舉 範順科 王琴華 朱景兵 [25-26]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第四屆理事會領導班子:葛紅林 範順科 賈明星 王健 段德炳 朱景兵 陳學森 [2]  [13]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組織結構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組織結構圖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組織結構圖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協會部門

  • 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 會 員 部
  • 信息統計部
  • 政策研究室
  • 科學技術部
  • 輕有色金屬諮詢與協調部
  • 重有色金屬諮詢與協調部
  • 稀有稀土金屬諮詢與協調部
  • 組織人事部
  • 資產財務部
  • 國際合作部
  • 再生有色金屬部 [3]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所屬單位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所屬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銅業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鋁業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鉛鋅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鎂業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鉬業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鈦鋯鉿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硅業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金銀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鉭鈮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鋰業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選礦藥劑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錫業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銻業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鋁用炭素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鉑族金屬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稀土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鎳業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稀散金屬分會 [3]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代管協會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協會領導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領導合照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領導合照
黨委書記、會長
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範順科
黨委常委:葛紅林 範順科 賈明星 王健 段德炳 朱景兵 陳學森 [13] 
駐會副會長:賈明星(常務) 王健 段德炳 朱景兵 陳學森
秘書長:段德炳(兼) [15] 
副秘書長:胡長平 戴山 許允 李宇聖 [18]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共有色協會委員會委員、紀檢委員會委員

中國共產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第四屆委員會委員名單
(15名,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 健 王壽成 付水興 朱景兵 李宇聖
張 強 張湘斌 範順科 林如海 胡德勇
段德炳 賈明星 葛紅林 謝承傑 戴 山
中國共產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單
(5名,按姓氏筆畫為序)
田錦川 楊軍民 範順科 周新珉 戴 山
第四屆黨委常委
葛紅林 範順科 賈明星 王 健 段德炳 朱景兵 陳學森 [13] 
黨委書記
葛紅林
黨委副書記
紀委書記
紀委副書記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是由我國從事有色金屬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相關單位為實現共同意願而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NIA。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為政府、為行業、為企業及經營管理者服務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有色金屬工業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工作機構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https://www.chinania.org.cn。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二)通過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有關法律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修訂本行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採集、整理、加工、分析併發布行業信息;
(五)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對基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六)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參與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和資質審查,開展行檢、行評,承擔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查,開展行業損害調查工作;經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批准,開展“全國有色金屬行業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及“有色金屬工業優質工程評選表彰”工作。
(七)依照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定、人才交流、業務培訓;依照有關規定創辦本會刊物,開展諮詢;推廣科技成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展銷會、展覽會;
(八)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行業的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活動;
(九)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自願加入本會,並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影響。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會員登記表》(加蓋公章);
2.申請入會單位企業簡介
3.《中國有色金屬行業企業信用承諾書》(加蓋公章);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後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00人,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理事、常務理事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行業內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響力;
(三)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開展的活動;
(四)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五)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報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訂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換屆工作中醖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主動與黨建工作機構溝通;
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五)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應同時為常務理事。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除視頻會議外,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總數不超過40人,其中:會長1名,副會長38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九)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並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範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四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經批准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 本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七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2年3月24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4]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