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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
鎖定
- 中文名
- 行政程序
- 定 義
- 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步驟方式、時限和順序的總和
- 類 型
- 法學術語
行政程序法律價值
1、規範和制約行政權合法行使,體現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
3、促進行政權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基本原則
5、行政民主原則:行政程序必須貫穿民主精神、體現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它要求行政程序的內容更注重行政民主化和對公民民主權力的保障。
C.行政程序的民主監督機制:主要通過民主參與機制與行政救濟制度體現。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行政聽證
(1)行政聽證的範圍
行政聽證的範圍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行為。
(2)行政聽證的形式
行政聽證的形式可以分為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
(3)行政聽證的程序
行政聽證的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行政聽證程序是否合理、正當決定了行政程序法的質量。正式行政聽證的主要過程步驟包括:
a.通知
b.質辯
c.決定
行政程序行政迴避
行政迴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係,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序進展的公正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請求,有權機關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並由其他人代理的一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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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迴避的緣由
①偏見
②利害關係
(2)行政迴避的範圍
一般認為行政迴避的範圍包括:
①當事人中有其親屬的
②與當事人的代理人有親屬關係的
③在於本案有關的程序中擔任過證人、鑑定人的
④與當事人之間有監護關係的
行政程序信息公開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開的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遵循公開的原則,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閲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立法法規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公佈後,應當及時在政府公報和報紙上刊登。此外,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它們對公民利用國家檔案和保守國家秘密的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行政程序行政調查
首先是調查權限問題。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的情形下,不得簡單地以公務需要為名對公民個人或者單位組織進行調查和檢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進行行政調查和檢查,也應當遵守法律授權的範圍、理由,依據法定程序進行。
行政程序説明理由
説明理由是關於行政決定必須闡明其理由和真實用意的行政決策程序制度,特別適用於行使裁量權限和不利於當事人的行政決定。這一制度的意義主要是防止行政專橫和權利濫用、便於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説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當性要求。
行政程序行政案卷
行政案卷是關於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作為根據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關案件事實的證據、調查或者聽證記錄等案件材料的總和。行政案卷的構成和形成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為根據,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認定的事實為根據。法律設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義,使行政決定建立於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觀事實之上,規範認定程序和認定結果的權威性,排除外界對行政決定的不當影響和干預,便利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
行政程序審裁分離
行政程序程序分類
1.內部行政程序與外部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適用的範圍為標準,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序與外部行政程序。內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內部行政行為時所必須遵循的程序。如國家公務員的任免程序、報告審批程序、公文處理程序、規章備案程序等。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作出外部行政行為所遵循的程序。如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
2.抽象行政行為程序與具體行政行為程序。以所涉及的行政行為的性質為標準,行政程序又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與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行政行為有抽象與具體之分,行政程序也可以分為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與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所必須遵循的步驟與方式。其範圍涉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制定部委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行政措施,其他行政機關發佈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所必須遵守的步驟與方式。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命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獎勵、行政救助、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強制執行等行為所必須遵守的步驟與方式。
3.法定行政程序與意定行政程序。以法律是否明確規定和要求為標準,可將行政程序分為法定行政程序與意定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行政主體必須遵循的行政程序,故又稱強制性行政程序。例如,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行政主體必須告知當事人聽證權之後才能作出,否則,行政處罰決定無效。意定行政程序,或稱自由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由行政主體自由裁量決定或選擇採取的行政程序。
4.事先行政程序與事後行政程序。按照行政程序適用的時間順序不同分為事先行政程序與事後行政程序。事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為實施前或實施過程中應遵循的程序。如行政立法之前舉行的聽證程序,正式制定行政規章前的通告程序,行政決定產生之前進行的行政檢查、調查程序。事後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為實施後,為確定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以及糾正違法、不當行為而適用的程序,如行政複議程序。
5.主要行政程序與次要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所產生的影響是否具有實質性,可以將行政程序劃分為主要行政程序與次要行政程序。主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若不遵守將可能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的行政程序。例如,行政處罰中的表明身份程序、説明理由程序和聽證程序等。次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不遵守並不會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的行政程序。如行政複議決定的作出超過1天法定期限。它不會構成對相對人實體權利的直接影響,因而不會影響處於該程序中的實體行為的效力。
6.主動行政程序與依申請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的發動及終結是否以行政主體依職權主動引起為標準,可以將行政程序劃分為主動行政程序與依申請行政程序。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主動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行政程序也相應地存在主動行政程序與依申請行政程序。主動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主動引發或終結的行政程序。依申請行政程序則是指必須由行政相對人申請才有程序開始或因行政相對人撤回申請而使程序終了的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絕大多數都屬於主動行政程序,而不受類似於訴訟程序中“不告不理”的限制。如行政機關施行調查事實的程序不受當事人主張或聲明的限制。依申請行政程序多適用於授益性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中屬於少數情形,如行政許可程序即屬依申請行政程序。
7.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與行政司法程序。根據不同的行政職能為標準,可將行政程序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與行政司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律規範時所適用的程序。由於行政立法行為內容的廣泛性、行為對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後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較複雜、嚴格,如聽證制度、會議制度、專家論證制度以及備案制度等成為行政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內容。行政執法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所適用的程序。由於行政執法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內容的具體性和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程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如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獎勵、行政強制執行等方面,必須設置不同的程序制度。行政司法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以第三方公斷人的身份,依法解決行政管理範圍內的糾紛所必須遵循的程序。它包括行政複議程序、行政裁決程序等。由於行政司法行為是解決行政爭議、裁決行政糾紛的活動,具有準司法的特點,強調公平、公正應當是行政司法程序設置的最根本要求。
行政程序訴訟程序
(一)行政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裁定的管轄。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後,經過審查發現本案不歸自己管轄,就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之處。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原告和被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三)訴訟程序
1.一審
(1)起訴
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二審
3.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行政程序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
(一)適用範圍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複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
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求。
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
4.公開聽證。
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6.聽證委託代理。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製作聽證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