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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係
(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形成的社會關係)
鎖定
親屬關係分類
親屬關係圖(3張)
親屬關係重複並存
親屬關係的重複,又稱親屬關係的並存,指有親屬關係的兩人之間,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親屬關係。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擬製而形成。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國家(中國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表親結婚後可同時存在配偶和旁系血親的關係。又如叔侄間在收養成立後,可同時存在養父母子女和旁系血親關係。
應如何對待這種並存的親屬關係?各國法律無明文規定。傳統的親屬法理論認為,在親屬關係並存時,採取“一關係不為另一關係吸收或排斥”的原則,即並存的親屬關係各自獨立存在,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如一親屬關係消滅,不影響另一親屬關係的存在。
但應該指出的是,當親屬關係並存,互不吸收,各自獨立時,其法律的適用採取“從近從重”原則。即同時並存的親屬關係中,適用親屬關係近者、權利義務重者的法律規定,發生該種親屬的效力;同時停止親屬關係遠者、權利義務輕者的親屬效力。
親屬關係法律法規
第一,親屬的產生只能基於血緣、婚姻或法律擬製三個原因。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是指男女因結婚而形成夫妻關係,也稱為配偶。由此產生夫對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對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親關係。因血緣聯繫而產生的親屬,限於自然血親。
第二,親屬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親屬關係產生後,主體間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一般是固定不變的,除依法律規定外,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親屬間的身份和稱謂,從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變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為兩種:
一是自然形成的親屬關係或者説因出生而形成親屬關係,屬於絕對的永久性的親屬身份和稱謂。當事人無法變更;
第三,法律確認一定範圍的親屬相互之間具有權利義務關係。正如恩格斯所説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稱謂並不是簡單的榮譽稱號。而是一種負有完全確定的。異常鄭重的相互義務的稱呼。這些義務的總和便構成這些民族的社會制度的實質部分。”
親屬這種社會關係與其他社會關係不同,它一經法律調整,即在具有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互有扶養權利義務的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孫、親兄弟姐妹等。當然,法律上無扶養權利義務的親屬。如叔侄、甥等。仍可出於道義而相互扶助。法律上並不干預。中國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為禁婚的親屬。他們負有相互間不得結婚的義務。
親屬關係各地政策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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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部刪減116項公證證明材料 .新華視點.2023-06-29[引用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