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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章
鎖定
- 中文名
- 行政規章
- 外文名
- Administrative Rules
行政規章主要區別
行政規章與行政法規之間的區別
行政規章與行政法規同屬於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但是:
②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中國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規章的制定主體或是中央政府的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行政規章。
③行政法規可以直接依據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對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權利義務作出具體規定;對於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可以在符合憲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帶有創制性的規定;並且可以在不違背憲法、法律的情況下,對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調整的社會生活作出行政法調整。行政規章中,對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權利義務所作的規定,則不僅要符合憲法法律的精神原則,同時,還必須以某個具體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直接依據,或者有其通過條文內容的明確授權。而對於有關罰則條款的規定,則只能嚴格囿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規定的種類、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創設性規定。
⑤依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規是人民法院進行行政審判的重要依據,這肯定了行政法規對於行政審判活動的絕對約束力。行政規章對於行政審判活動則不具有絕對的約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活動中的一種參照。
進入本世紀以來,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十分頻繁。與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相比,由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章顯得內容龐雜。從某種意義上説,現代行政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制定和執行行政規章。在中國,行政規章發揮作用的領域甚廣且效能頗強。但是,有關行政規章問題的理論研究卻顯得薄弱,實踐中對制定程序等方面必要的法律規制更為缺乏。在此擬就中國行政規章的性質特徵及其制定程序等作初步探討。
在中國,行政規章有法律所規定的明確內容。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規定,行政規章主要指: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從這個範圍看,中國的行政規章,應指由法律所授權的一定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行政規章淵源
行政規章在中國屬於法的淵源之一,這是勿庸置疑的。它的理由:
行政規章畢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它只屬於“準法”的範疇。中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佈命令、指示和規章。中國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可見行政規章本身並不是法律,只是法律的下位的規範性文件。行政規章與法律及具有法律性質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法規有一系列重要的區別。
行政規章分類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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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