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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曙
(北宋宰相)
鎖定
王曙(963年-1034年9月20日
[1]
),字晦叔。河南人。北宋宰相。
- 本 名
- 王曙
- 別 名
- 王文康
- 字
- 晦叔
- 所處時代
- 北宋
- 民族族羣
- 漢族
- 出生地
- 河南
- 出生日期
- 963年
王曙人物生平
王曙建言時政
鹹平(998年-1003年)年間,王曙考舉賢良方正科,其策試書判“入等(合格之意)”,改授秘書省著作佐郎、知定海縣,在朝期間參與編修《冊府元龜》。
[2]
任滿回朝後,接連擔任羣牧司判官及太常丞、判三司憑由理欠司、太常博士等職。
[6]
景德元年(1004年)十月,時任羣牧判官的王曙上言:“根據詔令,各州不適宜放養馬匹的閒田,召牧户前往耕種,不許有田地的輸税户放棄本業,‘分房請佔’。又因浮客户(寄居地主莊上的外地佃農)大多苦於貧乏,少有應募之人,請朝廷依照職田(公田)之例,招主户、客户種植,按照土地的肥瘦分為三等輸課(徵收賦税)。相關的州縣官吏、使臣,如能招募百姓耕作,便按原詔批歷作為勞績。”朝廷聽從。
[7]
王曙處變不驚
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十月,王曙以本職加授樞密直學士,出知益州。
[10]
在任上,他以嚴厲的法律處置盜賊,使其多被處死。某夜,一兵卒向王曙偽報軍中將有譁變,王曙即刻辨明,將此人斬首。蜀地之人對他頗為愛戴,將其比之於此前鎮蜀的名臣張詠,號稱“前張后王”。後來,王曙入朝任給事中。
[11]
王曙受累連貶
王曙的妻子,是宰相寇準的女兒。天禧四年(1020年)寇準罷相被貶後,王曙也被降知汝州、海州等地。當王曙被貶出京時,朝中竟無人敢相送。
[13]
乾興元年(1022年)二月,寇準再次被貶,王曙也被貶為郢州團練副使。
[14-15]
後被起授為光祿卿、知襄州,又轉知汝州。
[16]
王曙治獄有方
天聖四年(1026年),王曙被複官為給事中、知潞州。
[17]
潞州有一宗殺人案,已經判罪定案,王曙卻獨揣懷疑。之後提點刑獄杜衍抵達潞州,經過調查,果然辨明瞭真相。事後,王曙特地創作《辨獄記》,以告誡相關官吏。
[18]
王曙漸升拜相
天聖七年(1029年)六月,玉清昭應宮發生火災,宮室幾乎被焚燬殆盡。劉太后大怒,將守衞之人投入御史獄,準備將其全部處死。王曙擔憂朝廷有意修復玉清昭應宮,於是上言舉孔子、董仲舒、高堂隆等人的故例,力求“願除其地,罷諸禱祠,以應天變”,右司諫範諷、監察御史張錫等也上疏勸阻。仁宗與劉太后為之感悟,於是減免守衞者之罪;繼而又下詔,明確了不再修宮的詔令。
[21]
之後,王曙又請求朝廷讓三品以上的官員都立家廟,恢復唐代的舊制。
[22]
八月,王曙升任工部侍郎、參知政事(副相)。
[23-25]
王曙卒於任上
景祐元年(1034年)七月,王曙被加拜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28]
八月初五日(9月20日)
[29]
,因“首發疽(頭部生瘡)”而逝世,享年七十二歲。仁宗為其輟朝三日,追贈太保、中書令,諡號“文康”。十月,葬於河南府河南縣洛苑鄉的魏封原。
[30-32]
王曙主要成就
王曙個人作品
據《宋史·王曙傳》記載,王曙有文集四十卷,另有《兩漢詔議》四十卷、《周書音訓》十二卷、《唐書備問》三卷、《莊子旨歸》三篇、《列子旨歸》一篇及《戴鬥奉使錄》二卷,他又曾考集古今馬政,撰有《羣牧故事》六卷。這些作品,今多已散佚。
[6]
[34]
《全宋詩》存有其詩五首。
[2]
王曙人物評價
王曙總評
王曙歷代評論
王曙軼事典故
王曙性喜浮圖
王曙不計前嫌
外戚錢惟演任西京留守時,厚待府僚歐陽修、尹洙等。他們喜愛遊宴,毫無節制。王曙繼任西京留守後,對他們屢加勸誡。他曾嚴厲地對歐陽修等人説:“諸位知曉寇萊公(寇準)晚年遇禍的緣故嗎?正是因其縱酒過度。”眾人都唯諾應允,只有歐陽修起座答道:“據我所知,寇公之所以遭禍,正因其老而不知止(意在譏諷王曙‘老不知止’)!”王曙聽後,只是默然不應,終不發怒。等到他任樞密使後,首先舉薦歐陽修等人,使其得以進入館閣供職。
[39-40]
王曙親屬成員
輩分 | 關係 | 姓名 | 簡介 |
---|---|---|---|
家世 | 先祖 | 號東皋子,隋唐時期詩人。 | |
曾祖父 | 王傑 | ||
曾祖母 | 張氏 | 贈韓國太夫人。 | |
祖父 | 王崇 | 五代時曾在前晉名將周德威麾下征戰。後贈太師。 | |
祖母 | 閻氏 | 贈齊國太夫人。 | |
父親 | 王景純 | 五代時曾任藩鎮幕僚。後贈太師、尚書令。 | |
母親 | 祁氏 | 贈魯國太夫人。 | |
—— | 原配 | 石氏 | 封平原郡君。 |
繼室 | 寇氏 | 宰相寇準之女,封馮翃郡君。 | |
同輩 | 弟弟 | 王映 | 官至試將作監主簿,早逝。 |
長子 | 王益恭 | 字達夫,官至司農少卿。 | |
次子 | 字勝之,累官知應天府。 | ||
女兒 | —— | 嫁校書郎陳戡。 | |
—— | 嫁將作監主簿趙士宗。 | ||
—— | 嫁殿中丞孫瑜。 | ||
—— | 嫁殿直楊舜臣。 | ||
—— | 嫁唐州推官尹宗濟。 | ||
—— | 嫁光祿寺丞張宗簡。 | ||
—— | 嫁將作監主簿陳安石。 | ||
孫輩 | 孫子 | 王慎言 | 曾任光祿寺丞。 |
王慎行 | 曾任太常寺太祝。 | ||
據尹洙撰《贈太保中書令文康王公神道碑銘》記載,王曙至少還有孫女四人。 |
王曙史料記載
《河南集·贈太保中書令文康王公神道碑銘》
[41]
《隆平集·卷十》
[42]
《東都事略·卷五十三·列傳三十六》
[37]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
[36]
- 參考資料
-
- 1.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十五》(景祐元年):(八月)癸亥,樞密使、吏部侍郎、檢校太傅、同平章事王曙卒,贈太保、中書令,諡文康。
- 2. 北京大學古文獻研究所.《全宋詩》: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12-01
- 3.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王曙,字晦叔,隋東皋子績之後。世居河汾,後為河南人。
- 4. 《隆平集·卷十》:淳化三年登進士。
- 5.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中進士第,再調定國軍節度推官。
- 6.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鹹平中,舉賢良方正科,策入等,遷秘書省著作佐郎、知定海縣。還,為羣牧判官,考集古今馬政,為《羣牧故事》六卷,上之。遷太常丞、判三司憑由理欠司。坐舉進士失實,降監盧州茶税,再遷尚書工部員外郎、龍圖閣待制。
- 7.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五十八》(景德元年):(十月)羣牧判官王曙言:“準詔,諸州不堪放馬閒田,召牧户耕種,不許有田輸税户棄業分房請佔。又緣浮客户多苦貧乏,應募者少,請依職田例,招主客户種蒔,以沃瘠分為三等輸課。其州縣官吏使臣,如招得民,依元詔批歷為勞績。”從之。
- 8.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十四》(景德三年):(十月)乙亥,以太常博士王曙為契丹國主生辰使,內殿崇班、閤門祗候高維忠副之。
- 9.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以右諫議大夫為河北轉運使,坐部吏受賕,降知壽州。徙淮南轉運使,勾當三班院,權知開封府。
- 10.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十月)壬午,以右諫議大夫、權知開封府王曙守本官,加樞密直學士,知益州;樞密直學士、刑部郎中周起加右諫議大夫,知幷州。
- 11.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以樞密直學士知益州。繩盜以峻法,多致之死。有卒夜告其軍將亂,立辨其偽,斬之。蜀人比之張詠,號“前張后王”。入為給事中。
- 12.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仁宗為皇太子,與李迪同選兼賓客,復坐貢舉失實,黜官。復為給事中兼羣牧使。
- 13. 《宋史·卷二百六十二·列傳第二十一》:初,王曙坐寇準貶官,在朝無敢往見者。
- 14. 《隆平集·卷十》:乾興元年,貶郢州團練副使。
- 15.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九十八》(乾興元年):(二月)户部侍郎、知青州周起責授太常少卿、知光州,給事中、知杭州王隨授秘書少監、知通州,知海州王曙授郢州團練副使,兵部郎中、知光州盛度授和州團練副使。凡前附寇準者,並再加貶黜。
- 16.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其妻,寇準女也。準罷相且貶,曙亦降知汝州。準再貶,曙亦貶郢州團練副使。起為光祿卿、知襄州,又徙汝州。
- 17. 《隆平集·卷十》:天聖四年,復給事中,遷工部侍郎、御史中丞兼理檢使。理檢置使,自晦叔始也。
- 18.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復給事中、知潞州。州有殺人者,獄已具,曙獨疑之。既而提點刑獄杜衍至,事果辨。曙為作《辨獄記》以戒官吏。
- 19.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徙河南府、永興軍,召為御史中丞兼理檢使,理檢置使自此始。
- 20.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七》(天聖七年):(二月)乙亥,召工部侍郎、知永興軍王曙為御史中丞。……癸丑,置理檢使,以御史中丞為之。……乙卯,始命御史中丞王曙兼理檢使。
- 21.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八》(天聖七年):(六月)丁未,大雷雨,玉清昭應宮災。宮凡三千六百一十楹,獨長生崇壽殿存焉。……(七月)初,太后怒守衞者不謹,悉下御史獄,欲誅之,中丞王曙上言:“昔魯桓、僖宮災,孔子以為桓、僖親盡當毀者也。遼東高廟及高園便殿災,董仲舒以為高廟不當居遼東、殿不當居陵旁,故災。魏崇華殿災,高堂隆以台榭宮室為戒,宜罷之勿治,文帝不聽,明年復災。今所建宮,非應經義,災變之來,若有警者,願除其地,罷諸禱祠,以應天變。”而右司諫範諷亦言此實天災,不當置獄窮治。監察御史張錫言,若反以罪人,恐重貽天怒。言者既眾,上及太后皆感悟,遂薄守衞者罪。
- 22.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玉清昭應宮災,系守衞者御史獄。曙恐朝廷議修復,上言:“昔魯桓、僖宮災,孔子以為桓、僖親盡當毀者也。遼東高廟及高園便殿災,董仲舒以為高廟不當居陵旁,故災。魏崇華殿災,高堂隆以壹榭宮室為戒,宜罷之勿治,文帝不聽,明年,復災。今所建宮非應經義,災變之來若有警者。願除其地,罷諸禱祠,以應天變。”仁宗與太后感悟,遂減守衞者罪。已而詔以不復繕修諭天下。又請三品以上立家廟,復唐舊制。
- 23. 《隆平集·卷十》:七年,參知政事。
- 24.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以尚書工部侍郎參知政事。
- 25.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八》(天聖七年):(八月)御史中丞王曙為工部侍郎、參知政事。
- 26. 《隆平集·卷十》:明道元年,以疾免,除資政殿學士,知陝州、河陽。二年,樞密使。
- 27.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以疾請罷,改户部侍郎、資政殿學士、知陝州,徙河陽。再知河南府,遷吏部。召為樞密使……
- 28.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十五》(景祐元年):(七月)樞密使、吏部侍郎、檢校太傅王曙加同平章事。
- 29. 《續資治通鑑長編 》有八月癸亥一説。
- 30. 《隆平集·卷十》:景祐元年,加平章事,薨於位,年七十二,贈太保、中書令,諡文康。
- 31.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拜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逾月,首發疽,卒。贈太保、中書令,諡文康。
- 32. 《贈太保中書令文康王公神道碑銘》:景祐元年秋八月壬戌,樞密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王公薨於位,天子震悼,翌日臨其喪,廢朝三日,以太保、中書令告其弟,命鴻臚、內侍通治喪事,賻物、恤孤,率用加等,禮官考行,諡曰文康,即以其年十月葬河南府河南縣洛苑鄉魏封原,與二夫人祔焉。
- 33.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七》(天聖七年):(三月)丙寅,詔諸州公用供帳之物,毋得假借於民,其故弊者聽以不繫官頭子錢更制。從御史中丞王曙之請也。
- 34.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有集四十卷,《周書音訓》十二卷,《唐書備問》三卷,《莊子旨歸》三篇,《列子旨歸》一篇,《戴鬥奉使錄》二卷,集《兩漢詔議》四十卷。
- 35.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曙方嚴簡重,有大臣體,居官深自抑損。喜浮圖法,齊居蔬食,泊如也。
- 36.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8-03-30]
- 37. 《東都事略》 .國學大師[引用日期2018-03-30]
- 38.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喜浮圖法,齊居蔬食,泊如也。
- 39. 《宋史·卷二百八十六·列傳第四十五》:初,錢惟演留守西京,歐陽修、尹洙為官屬。修等頗遊宴,曙後至,嘗厲色戒修等曰:“諸君縱酒過度,獨不知寇萊公晚年之禍邪!”修起對曰:“以修聞之,萊公正坐老而不知止爾!”曙默然,終不怒。及為樞密使,首薦修等,置之館閣。
- 40.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十四》(景祐元年):(閏六月)乙酉,前西京留守推官歐陽修為鎮南節度掌書記、館閣校勘,樞密使王曙所薦也。修,安福人,詢之裔孫。始,錢惟演留守西京,修及尹洙為官屬,皆有時名,惟演待之甚厚。修等遊飲無節,惟演去,曙繼至,數加戒敕,嘗厲色謂修等曰:“諸君知寇萊公晚年之禍乎?正以縱酒過度耳。”眾客皆唯唯,修獨起對曰:“以修聞之,寇公之禍,正以老而不知止耳。”曙默然,終不怒,更薦修及洙,置之館閣,議者賢之。
- 41. 《河南集》 .國學大師[引用日期2018-04-08]
- 42. 《隆平集》 .國學大師[引用日期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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