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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
鎖定
地級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地位與地區、自治州、盟相同,屬地級行政區,由省、自治區管轄。地級市一名自1983年11月5日以來推行市管縣體制改革後,在國家行政機構區劃統計上作為行政區劃術語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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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歷史沿革
民國初期(1913年),袁世凱北洋政府頒佈《劃一現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全國沿襲省制,廢府存縣,各省置道,原府所轄各縣劃歸於道,改省、府、縣三級製為省、道、縣三級制。當時縣治所在地的城廂,以及村莊屯集人口在5萬以上的鎮,均可設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分出縣城設市,但皆被當時的北洋政府擋下。
1921年2月,統領南方各省的國民政府,推動將廣州設市,1921年3月原隸屬廣東省澄海縣的汕頭鎮,單獨成立汕頭市,至此開啓了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潮。同年7月3日,北洋政府將“市”分為“普通市”與“特別市”兩種,普通市隸屬於縣,特別市則與縣同級。
1928年,國民政府北伐勝利後,廢除了道,改為省、縣(市)二級制,開始於省與縣之間設置“行政督察區”,一個行政督察區管理十幾個縣,相當於省與縣之間的第二級行政區,屬於準行政區劃單位,其管理機構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機構。
1930年,國民政府制定新的《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和省轄市。院轄市相當於今直轄市,與省同級,省轄市則與縣同級,隸屬於省。市與縣通常並存。到1949年,全國共設有56個省轄市。
20世紀50年代早期,中國開始市管縣體制改革的嘗試,部分專區被撤銷,將部分專區領導的部分縣劃歸部分省轄市領導。1950年旅大行署區改為直轄市旅大市,管轄金縣、長山縣(1953年改名長海縣),1951年浙江省將省直轄的杭縣劃歸杭州市管轄,旅大市在1954年改製為遼寧省轄市後,繼續管轄金縣和長海縣。1958年,河北省撤銷“天津地區”,將武清、靜海等12個縣劃歸省轄天津市領導,而在1967年天津在改為直轄市之後,仍保留原12個縣。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對市管縣體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規定,直接推動了市管縣體制的發展。
1960年,全國已有52個省轄市領導243個縣,約佔全國縣建制總數的八分之一。這次市管縣體制產生的契機是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缺乏客觀的經濟文化基礎,隨之很快降温。
1961年以後,隨着經濟調整和整頓的開始,大量市管縣恢復原有體制,河北省恢復了全部專區。至1966年全國管轄縣的市降至25個,管轄的縣數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縣體制經歷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時,省轄市的轄區範圍內,仍以非農業人口為主,且多為省會城市或重要工業城市。
1967年~1975年,專區逐漸改稱地區。
1980年起,地區與省轄市合併,再次實行市管縣體制改革。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號文發出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蘇試點。1983年在全國試行。隨後中央又發出《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積極試行地、市合併”,並把此作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並且在國家的行政區劃序列裏,正式將市分為地級市和縣級市。
1983年後,為貫徹《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部分地區將其管轄的縣級市、縣、自治縣劃歸原有的地級市管轄,還有一部分地區直接改設為地級市。
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繼中編委關於重慶(1997年升為直轄市)、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共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文件)下發後,16市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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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設立標準
- 1、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5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户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0萬人以上;
- 2、工農業總產值30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佔80%以上;
- 3、地區生產總值在25億元以上;
- 4、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
- 5、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干市縣範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為地級市。
地級市詳細名單
地級市河北省
1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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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山西省
1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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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內蒙古自治區
9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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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遼寧省
1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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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吉林省
8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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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黑龍江省
1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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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江蘇省
1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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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浙江省
1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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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安徽省
16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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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福建省
9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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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江西省
1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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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山東省
16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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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河南省
17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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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湖北省
1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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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湖南省
1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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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廣東省
2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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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廣西壯族自治區
1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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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海南省
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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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四川省
18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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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貴州省
6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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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雲南省
8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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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西藏自治區
6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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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陝西省
1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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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甘肅省
1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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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青海省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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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寧夏回族自治區
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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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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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台灣省
6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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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各市實際為台灣當局的6個“直轄市”,視作台灣省地級市。
地級市補充説明
地級市其他分類
1.絕大多數地級市的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行政級別為廳局級正職,但有些地級市的行政架構為副省級建制,其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幹部行政級別為省部級副職,被稱為“副省級市”,共15個,分別為廣州市、武漢市、哈爾濱市、瀋陽市、成都市、南京市、西安市、長春市、濟南市、杭州市、大連市、青島市、深圳市、廈門市、寧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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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絕大多數地級市設多個市轄區,並轄縣級市、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但有些地級市只設市轄區,不轄縣級市、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它們屬於“全區市”,共13個,分別為烏海市、鄂州市、克拉瑪依市、深圳市、廈門市、武漢市、珠海市、佛山市、南京市、廣州市、海口市、三亞市、三沙市。而有些地級市雖轄縣級市、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但只設一個市轄區,它們屬於“單區市”,共60個。還有些地級市既不設市轄區,也不轄縣級市、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直接管轄街道、鎮、鄉等鄉級行政區,屬於“不設區的市”,俗稱“直筒子市”,共4個,分別為東莞市、中山市、嘉峪關市、儋州市。
[5]
地級市設立類型
就其產生的途徑來説,1983年以後的地級市大致可以分為幾種類型,即:
1.直接繼承自原來的省轄市,或者在原基礎上劃入幾個新的縣。
2.“地市合併”。即地區行政公署和地級市政府同駐一箇中心城市的情況,遂將該地級市和地區合併為一個地級市。如石家莊市、承德市、唐山市、保定市、張家口市、温州市、寧波市、九江市、桂林市均是將地區併入同名的地級市,大同市、哈爾濱市、十堰市分別是由大同市和雁北地區、哈爾濱市和松花江地區、十堰市和鄖陽地區合併而成,則是原地級市和地區並不同名。這種情況,一般的操作是將地區行署撤消,其所屬各縣全部劃歸相應的地級市。但也有例外,如1994年荊州地區和沙市市合併為荊沙市(後改名荊州)時,則以荊州地區為主體,因沙市市沒有下屬縣,且荊州地區並不駐在沙市,而是駐在當時屬於江陵縣境內的荊州城。
3.“撤地(盟)設市”,即將原來的地區(盟)直接改設為地級市。如郴州市、懷化市、畢節市、日喀則市、吐魯番市等均由同名地區行署改制而來,永州市由零陵地區、泉州市由晉江地區、漳州市由龍溪地區、崇左市由南寧地區、來賓市由柳州地區、黃山市由徽州地區、鄂爾多斯市由伊克昭盟分別改制而來。
4.由縣級市或縣升格為地級市。如三門峽市、漯河市、張家界市、隨州市、中山市、東莞市、三亞市等,設地級市前均為縣級市。深圳市、珠海市、揭陽市、清遠市、河源市、防城港市、濮陽市設地級市前為縣建制。這些縣級市或縣,並不是地區行署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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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特殊情況。2012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撤銷海南省西沙羣島、南沙羣島、中沙羣島辦事處,設立地級三沙市,管轄西沙羣島、中沙羣島、南沙羣島的島礁及其海域,市人民政府駐西沙永興島。這是全國第一個在辦事處的基礎上升格為地級市的案例。
特別説明:汕尾市,這種名字採用原來所屬的下級行政單位的名字(可能是縣級、也可能是鄉科級),作為新地級市名字的方式,不屬於由鄉鎮直接升格為地級市。汕尾市是由原惠陽地區海豐縣析出、分離而設置,不是由一個鎮直接升級而來的,地級汕尾市設立後,則反過來管轄海豐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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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概念辨析
按照1982年憲法的規定,中國主要實行省、縣、鄉三級地方行政區劃體系,省、縣兩級之間只有較大的市和自治州可以管轄縣。但是憲法實施之後,很多市經國務院批准開始管縣,他們並不是自然形態上的“較大”,也非經國務院據《地方組織法》批准的“較大的市”。
2015年修訂的《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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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的市是法律上的用語,基本等同於地級市(兩者區別在於:1.直轄市設區但其並非地級市。2.地級市有4個未設區)。
地級市、縣級市是從過去的行政區劃稱謂演變來的。以江蘇省為例,省會是南京市,所以叫省會市;1949年南京解放,成為中央人民政府直轄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全國13個直轄市之一。1952年9月與蘇南、蘇北(蘇中)行政區合併,成立江蘇省。11月15日,南京改為省轄市。1953年1月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南京為省會。全省原來劃分有徐州地區、蘇州地區、無錫地區、常州地區、鎮江地區、揚州地區、南通地區、連雲港地區、淮陰地區和鹽城地區,這些地區的管理機構叫行署,行署的所在市就叫縣級市,地區行署下轄縣級市和縣。
20世紀80年代後期,江蘇省取消了地區行署,由地級市管轄縣。改革開放後,有的縣經濟發展很快,縣城基礎建設不斷提高,經過省和中央審批,符合條件的縣可以撤縣改市,雖然也稱“市”了,但是仍歸原來的地級市管轄,行政級別仍是正處級。像蘇州的常熟市、崑山市、張家港市、南通的海門市、啓東市等,就屬於縣級市。
地級市憲法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二),“市”不是直轄市,而較大的市為“市”的一種建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只有國務院才可以批准“市”的建置和區劃。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1954年頒佈時的條文中已經有較大的市的建置,遠比1982年修訂的《地方組織法》和2000年頒佈的《立法法》早,也就是説至少在1982年修訂《地方組織法》之前,憲法中的“較大的市”是指較大的“市”、經國務院批准行政區域劃分為區、縣的“市”。而憲法全文中”只有“直轄市”、“市”、“較大的市”、“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這幾種描述,並沒有“縣級市”“地級市”等另外的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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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撤銷名單
地級市 | 所屬省/自治區 | 建制存在時間 | 撤併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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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 | 1953年5月-1954年5月21日 | 劃入呼倫貝爾盟(現地級呼倫貝爾市),改設縣級滿洲裏市 | |
海拉爾市 | 內蒙古自治區 | 1953年5月-1954年5月21日 | 劃入呼倫貝爾盟(現地級呼倫貝爾市),改設縣級海拉爾市(現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 |
內蒙古自治區 | 1953年5月-1954年5月21日 | 劃入呼倫貝爾盟(現地級呼倫貝爾市),改設縣級烏蘭浩特市 | |
河北省 | 1952年11月-1955年8月8日 | 劃入張家口市,改設縣級宣化鎮(現張家口市宣化區) | |
河北省 | 1954年12月30日-1956年10月12日 | 劃入邯鄲市,改設邯鄲市峯峯礦區 | |
甘肅省 | 1958年2月15日-1961年11月15日 | 劃入酒泉市,改設縣級玉門市 | |
河北省 | 1958年2月11日-1967年1月2日 | 改設天津直轄市 | |
吉林省 | 1985年2月4日-1986年1月20日 | 劃入四平市,改設縣級公主嶺市 | |
吉林省 | 1985年2月4日-1986年1月30日 | 劃入通化市,改設縣級梅河口市 | |
沙市市 | 湖北省 | 1979年6月21日-1994年9月29日 | 與荊州地區合併設立地級荊沙市(現地級荊州市),改設荊沙市(現荊州市)沙市區 |
四川省 | 1954年6月19日-1997年3月14日 | 改設重慶直轄市 | |
四川省 | 1995年11月5日-1997年3月14日 | 劃入重慶市,主體改設重慶市涪陵區 | |
萬縣市 | 四川省 | 1992年12月11日-1997年3月14日 | 劃入重慶市,主體改設重慶市萬縣區(現萬州區) |
雲南省 | 1958年10月20日-1998年12月6日 | 劃入昆明市,改設昆明市東川區 | |
安徽省 | 1999年7月9日-2011年7月14日 | 分別劃入合肥市、蕪湖市、馬鞍山市,主體改設縣級巢湖市 | |
山東省 | 1992年11月22日-2019年1月9日 | 劃入濟南市,主體改設濟南市萊蕪區 |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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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亮,任衞東.地級市產生及發展輪廓[J]:瞭望新聞週刊,2004年6月7日:第23期,34-35
- 2. 中國行政區劃(2020年) .行政區劃網.2020-07-18[引用日期2020-08-24]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統計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引用日期2020-08-24]
- 4.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天水市麥積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引用日期2019-08-18]
- 5. 民政部關於國務院批准海南省三沙市設立市轄區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門户網站.2020-04-18[引用日期2020-04-18]
- 6. 全國行政區劃 .民政部[引用日期2017-03-23]
- 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 .新華網.2015-03-16[引用日期2015-03-16]
-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4-04-29]
- 9. 建制沿革 .中衞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