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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

鎖定
地級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地位與地區自治州相同,屬地級行政區,由自治區管轄。地級市一名自1983年11月5日以來推行市管縣體制改革後,在國家行政機構區劃統計上作為行政區劃術語固定下來 [1] 
1949年,地級市的數目為54個,地區的數目則高達170個;1982年,地級市的數目為112個,地區的數目為170個。在此期間,地區的數目均多於地級市,是地級行政區的主體。1983年,中國實行市管縣體制改革,部分地區將其管轄的縣級市自治縣劃歸原有的地級市管轄,還有一部分地區直接改設為地級市。當前,在總計333個地級行政區中,僅剩7個地區,而地級市的數量則達到了293個,數量約佔地級行政區總數的88%,地級市已取代地區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體。
中國共計293個地級市。 [2-3] 
中文名
地級市
外文名
prefecture-level city
區劃類別
地級行政區
上    級
省級行政區
下    級
縣級行政區
始建時間
1949年
確立時間
1983年
數    量
293個 [2] 

地級市歷史沿革

地級市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唐宋時期的“州”,和明清時期的“”,下領散州(相當於今縣級市)。它是一種之間的二級行政單位,由一級行政單位的省(元明清時期稱,唐宋時期稱道或)所直領。
民國初期(1913年),袁世凱北洋政府頒佈《劃一現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全國沿襲省制,廢府存縣,各省置道,原府所轄各縣劃歸於道,改省、府、縣三級製為省、道、縣三級制。當時縣治所在地的城廂,以及村莊屯集人口在5萬以上的鎮,均可設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分出縣城設市,但皆被當時的北洋政府擋下。
1921年2月,統領南方各省的國民政府,推動將廣州設市,1921年3月原隸屬廣東省澄海縣的汕頭鎮,單獨成立汕頭市,至此開啓了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潮。同年7月3日,北洋政府將“市”分為“普通市”與“特別市”兩種,普通市隸屬於縣,特別市則與縣同級。
1928年,國民政府北伐勝利後,廢除了道,改為省、縣(市)二級制,開始於省與縣之間設置“行政督察區”,一個行政督察區管理十幾個縣,相當於省與縣之間的第二級行政區,屬於準行政區劃單位,其管理機構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機構。
1930年,國民政府制定新的《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和省轄市。院轄市相當於今直轄市,與省同級,省轄市則與縣同級,隸屬於省。市與縣通常並存。到1949年,全國共設有56個省轄市。
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後,改行政督察區為專區,這時主要的地級行政區主要為專區和省轄市。這時省轄市的組成主要為市轄區,專區的組成為專轄市(即縣級市)、縣、自治縣,且專區的數目遠多於省轄市。
20世紀50年代早期,中國開始市管縣體制改革的嘗試,部分專區被撤銷,將部分專區領導的部分縣劃歸部分省轄市領導。1950年旅大行署區改為直轄市旅大市,管轄金縣、長山縣(1953年改名長海縣),1951年浙江省將省直轄的杭縣劃歸杭州市管轄,旅大市在1954年改製為遼寧省轄市後,繼續管轄金縣和長海縣。1958年,河北省撤銷“天津地區”,將武清、靜海等12個縣劃歸省轄天津市領導,而在1967年天津在改為直轄市之後,仍保留原12個縣。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對市管縣體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規定,直接推動了市管縣體制的發展。
1960年,全國已有52個省轄市領導243個縣,約佔全國縣建制總數的八分之一。這次市管縣體制產生的契機是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缺乏客觀的經濟文化基礎,隨之很快降温。
1961年以後,隨着經濟調整和整頓的開始,大量市管縣恢復原有體制,河北省恢復了全部專區。至1966年全國管轄縣的市降至25個,管轄的縣數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縣體制經歷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時,省轄市的轄區範圍內,仍以非農業人口為主,且多為省會城市或重要工業城市。
1967年~1975年,專區逐漸改稱地區。
1979年,國務院財經委員會派一批專家調研四川省產業結構問題,時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所所長劉明夫明確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
1980年起,地區與省轄市合併,再次實行市管縣體制改革。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號文發出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蘇試點。1983年在全國試行。隨後中央又發出《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積極試行地、市合併”,並把此作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並且在國家的行政區劃序列裏,正式將市分為地級市和縣級市。
1983年後,為貫徹《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部分地區將其管轄的縣級市、縣、自治縣劃歸原有的地級市管轄,還有一部分地區直接改設為地級市。
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繼中編委關於重慶(1997年升為直轄市)、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共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文件)下發後,16市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 [4] 

地級市設立標準

  • 1、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5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户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0萬人以上;
  • 2、工農業總產值30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佔80%以上;
  • 3、地區生產總值在25億元以上;
  • 4、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
  • 5、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干市縣範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為地級市。

地級市詳細名單

地級市河北省

11個

地級市山西省

11個

地級市內蒙古自治區

9個

地級市遼寧省

14個

地級市吉林省

8個

地級市黑龍江省

12個

地級市江蘇省

13個

地級市浙江省

11個

地級市安徽省

16個

地級市福建省

9個

地級市江西省

11個

地級市山東省

16個

地級市河南省

17個

地級市湖北省

12個

地級市湖南省

13個

地級市廣東省

21個

地級市廣西壯族自治區

14個

地級市海南省

4個

地級市四川省

18個

地級市貴州省

6個

地級市雲南省

8個

地級市西藏自治區

6個

地級市陝西省

10個

地級市甘肅省

12個

地級市青海省

2個

地級市寧夏回族自治區

5個

地級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4個

地級市台灣省

6個
注:上述各市實際為台灣當局的6個“直轄市”,視作台灣省地級市。

地級市補充説明

地級市其他分類

1.絕大多數地級市的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行政級別廳局級正職,但有些地級市的行政架構為副省級建制,其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幹部行政級別為省部級副職,被稱為“副省級市”,共15個,分別為廣州市武漢市哈爾濱市瀋陽市成都市南京市西安市長春市濟南市杭州市大連市青島市深圳市廈門市寧波市 [5] 
2.絕大多數地級市設多個市轄區,並轄縣級市、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但有些地級市只設市轄區,不轄縣級市、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它們屬於“全區市”,共13個,分別為烏海市鄂州市克拉瑪依市深圳市廈門市武漢市珠海市佛山市南京市廣州市海口市三亞市三沙市。而有些地級市雖轄縣級市、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但只設一個市轄區,它們屬於“單區市”,共60個。還有些地級市既不設市轄區,也不轄縣級市、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直接管轄街道、鎮、鄉等鄉級行政區,屬於“不設區的市”,俗稱“直筒子市”,共4個,分別為東莞市中山市嘉峪關市儋州市 [5] 

地級市設立類型

就其產生的途徑來説,1983年以後的地級市大致可以分為幾種類型,即:
1.直接繼承自原來的省轄市,或者在原基礎上劃入幾個新的縣。
2.“地市合併”。即地區行政公署和地級市政府同駐一箇中心城市的情況,遂將該地級市和地區合併為一個地級市。如石家莊市、承德市、唐山市、保定市、張家口市、温州市、寧波市、九江市、桂林市均是將地區併入同名的地級市,大同市、哈爾濱市、十堰市分別是由大同市和雁北地區、哈爾濱市和松花江地區、十堰市和鄖陽地區合併而成,則是原地級市和地區並不同名。這種情況,一般的操作是將地區行署撤消,其所屬各縣全部劃歸相應的地級市。但也有例外,如1994年荊州地區和沙市市合併為荊沙市(後改名荊州)時,則以荊州地區為主體,因沙市市沒有下屬縣,且荊州地區並不駐在沙市,而是駐在當時屬於江陵縣境內的荊州城。
3.“撤地(盟)設市”,即將原來的地區(盟)直接改設為地級市。如郴州市、懷化市、畢節市、日喀則市、吐魯番市等均由同名地區行署改制而來,永州市由零陵地區、泉州市由晉江地區、漳州市由龍溪地區、崇左市由南寧地區、來賓市由柳州地區、黃山市由徽州地區、鄂爾多斯市由伊克昭盟分別改制而來。
4.由縣級市或縣升格為地級市。如三門峽市、漯河市、張家界市、隨州市、中山市、東莞市、三亞市等,設地級市前均為縣級市。深圳市、珠海市、揭陽市、清遠市、河源市、防城港市、濮陽市設地級市前為縣建制。這些縣級市或縣,並不是地區行署所在地。 [9] 
5.其他特殊情況。2012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撤銷海南省西沙羣島、南沙羣島、中沙羣島辦事處,設立地級三沙市,管轄西沙羣島、中沙羣島、南沙羣島的島礁及其海域,市人民政府駐西沙永興島。這是全國第一個在辦事處的基礎上升格為地級市的案例。
特別説明:汕尾市,這種名字採用原來所屬的下級行政單位的名字(可能是縣級、也可能是鄉科級),作為新地級市名字的方式,不屬於由鄉鎮直接升格為地級市。汕尾市是由原惠陽地區海豐縣析出、分離而設置,不是由一個鎮直接升級而來的,地級汕尾市設立後,則反過來管轄海豐縣等。 [6] 

地級市概念辨析

按照1982年憲法的規定,中國主要實行省、縣、鄉三級地方行政區劃體系,省、縣兩級之間只有較大的市和自治州可以管轄縣。但是憲法實施之後,很多市經國務院批准開始管縣,他們並不是自然形態上的“較大”,也非經國務院據《地方組織法》批准的“較大的市”。
2015年修訂的《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7]  設區的市是法律上的用語,基本等同於地級市(兩者區別在於:1.直轄市設區但其並非地級市。2.地級市有4個未設區)。
地級市、縣級市是從過去的行政區劃稱謂演變來的。以江蘇省為例,省會是南京市,所以叫省會市;1949年南京解放,成為中央人民政府直轄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全國13個直轄市之一。1952年9月與蘇南、蘇北(蘇中)行政區合併,成立江蘇省。11月15日,南京改為省轄市。1953年1月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南京為省會。全省原來劃分有徐州地區、蘇州地區、無錫地區、常州地區、鎮江地區、揚州地區、南通地區、連雲港地區、淮陰地區和鹽城地區,這些地區的管理機構叫行署,行署的所在市就叫縣級市,地區行署下轄縣級市和縣。
20世紀80年代後期,江蘇省取消了地區行署,由地級市管轄縣。改革開放後,有的縣經濟發展很快,縣城基礎建設不斷提高,經過省和中央審批,符合條件的縣可以撤縣改市,雖然也稱“市”了,但是仍歸原來的地級市管轄,行政級別仍是正處級。像蘇州的常熟市、崑山市、張家港市、南通的海門市、啓東市等,就屬於縣級市。

地級市憲法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二),“”不是直轄市,而較大的市為“市”的一種建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只有國務院才可以批准“市”的建置和區劃。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1954年頒佈時的條文中已經有較大的市的建置,遠比1982年修訂的《地方組織法》和2000年頒佈的《立法法》早,也就是説至少在1982年修訂《地方組織法》之前,憲法中的“較大的市”是指較大的“市”、經國務院批准行政區域劃分為區、縣的“市”。而憲法全文中”只有“直轄市”、“市”、“較大的市”、“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這幾種描述,並沒有“縣級市”“地級市”等另外的説明。 [8] 

地級市撤銷名單

地級市
所屬省/自治區
建制存在時間
撤併方式
內蒙古自治區
1953年5月-1954年5月21日
劃入呼倫貝爾盟(現地級呼倫貝爾市),改設縣級滿洲裏市
海拉爾市
內蒙古自治區
1953年5月-1954年5月21日
劃入呼倫貝爾盟(現地級呼倫貝爾市),改設縣級海拉爾市(現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
內蒙古自治區
1953年5月-1954年5月21日
劃入呼倫貝爾盟(現地級呼倫貝爾市),改設縣級烏蘭浩特市
河北省
1952年11月-1955年8月8日
劃入張家口市,改設縣級宣化鎮(現張家口市宣化區)
河北省
1954年12月30日-1956年10月12日
劃入邯鄲市,改設邯鄲市峯峯礦區
甘肅省
1958年2月15日-1961年11月15日
劃入酒泉市,改設縣級玉門市
河北省
1958年2月11日-1967年1月2日
改設天津直轄市
吉林省
1985年2月4日-1986年1月20日
劃入四平市,改設縣級公主嶺市
吉林省
1985年2月4日-1986年1月30日
劃入通化市,改設縣級梅河口市
沙市市
湖北省
1979年6月21日-1994年9月29日
與荊州地區合併設立地級荊沙市(現地級荊州市),改設荊沙市(現荊州市)沙市區
四川省
1954年6月19日-1997年3月14日
改設重慶直轄市
四川省
1995年11月5日-1997年3月14日
劃入重慶市,主體改設重慶市涪陵區
萬縣市
四川省
1992年12月11日-1997年3月14日
劃入重慶市,主體改設重慶市萬縣區(現萬州區)
雲南省
1958年10月20日-1998年12月6日
劃入昆明市,改設昆明市東川區
安徽省
1999年7月9日-2011年7月14日
分別劃入合肥市、蕪湖市、馬鞍山市,主體改設縣級巢湖市
山東省
1992年11月22日-2019年1月9日
劃入濟南市,主體改設濟南市萊蕪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