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副省級市
鎖定
副省級市歷史沿革
1985年7月22日,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根據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精神,發出了《關於廣州、武漢、瀋陽等8市國家機關行政人員職務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國工改〔1985〕012號),並規定此工資標準僅適用於以上8個市,其他省轄市不得援例。 儘管沒有正式承認8個城市的政府機構升格,但由於工資起點標準的提高,同時又在工資表中列舉了局下設處,處下設科長職務,實際上將其委、辦、局一級工作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了一級,同時又增加了一個新的層次──位於局與科之間的處級機構。其它幾個享受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計劃單列市,如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等,也先後決定將市直各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並增設一個機構層次。
在後來的使用中,“副省級城市”這一名稱也被習慣性的使用,包括很多官方場合,但就中編辦最初的文件來説,“副省級市”當為規範的名稱。對省轄大城市的計劃單列,在20世紀50年代中、60年代初曾實行過兩次,實行不久就取消了。
1993年7月2日,中共中央發出通知,印發《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方案》規定,除深圳、重慶、大連、青島、寧波、廈門這6個非省會城市仍保留計劃單列市外,其餘省會城市不再實行計劃單列。
[3]
1994年2月25日,副省級市行政級別正式施行,其前身為計劃單列市,受省級行政區管轄。副省級市的市長與副省長行政級別相同。根據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中編〔1994〕1號),原14個計劃單列市(重慶、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和濟南、杭州共16個市的政府機關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
1994年5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並經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人同意,決定將原來的14個計劃單列市和濟南、杭州2市正式確定為副省級市,同時取消部分城市的計劃單列體制。將計劃單列市確定為副省級市,加強了省級機構統籌規劃和協調的地位和作用,減少了省與計劃單列市之間因權限劃分不清引起的矛盾和扯皮。副省級市中仍實行計劃單列的,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原有的管理權限;不再實行計劃單列的,原來中央賦予的權限原則上暫不改變;對原來不是計劃單列的,其權限需要調整變動的,由所在省和中央有關部門協商後確定。
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髮〔1995〕5號),明確將前述16個市定為“副省級市”,但它們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
副省級市相關文件
人事部關於印發《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86號)。
副省級市官方意見
項目 | 具體情況 |
---|---|
省市關係 | |
級別問題 | |
幹部管理 | 按中央組織部《關於廣州等16城市幹部管理範圍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4〕28號)執行,即: (一)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職務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 (二)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市長、市政協副主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任免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備案辦法按組通字〔1991〕10號文件規定辦理。市委組織部部長的職務任免,須事先徵得中央組織部同意。其他幹部管理範圍的確定,由省委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三)市委、市紀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領導班子換屆選舉時,省委須將人事安排方案報中央組織部審核。 |
副省級市城市名單
地區 | 名單 | |||||
東北地區(4個) | - | - | ||||
華東地區(6個) | ||||||
華中地區(1個) | - | - | - | - | - | |
華南地區(2個) | ||||||
西南地區(1個) | - | |||||
西北地區(1個) | - |
副省級市相關會議
全國計劃單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座談會自1985年起,在各計劃單列市輪流舉辦。於1999年更名“全國副省級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聯席會議”,截至2012年9月已舉辦27次。
副省級市增補態度
關於其他省會市要求為副省級問題。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要在總結16市經驗的基礎上,對其它省會城市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標準,統籌考慮,適當時候,對條件成熟的省會市的級別問題提請黨中央、國務院審批。不過,自1994年明確15市為副省級市以來,尚未有其它省會城市增補成為副省級市。
[1]
副省級市相關概念
計劃單列市
享有省一級的經濟管理權限的非省級行政中心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全稱國家社會與經濟發展計劃單列市,是省級單位對所轄大城市下放部分經濟管理權限的城市,但是,計劃單列市仍保留省轄市的行政地位,繼續接受省級行政機構的領導。對省轄大城市的計劃單列,計劃單列內容主要是工農業生產、交通運輸、郵電、固定資產投資、主要商品購銷和分配調撥,能源及主要物資分配調撥、外貿進出口、地方定額外匯、勞動工資 、財政信貸、科學技術以及各項社會發展計劃指標等。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於其特有的經濟地位而被稱為“計劃單列市”,享有省一級的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至2015年時,全國有5個計劃單列市。
- 參考資料
-
- 1.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天水市麥積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引用日期2019-01-23]
- 2. 關於副省級市是否屬於地級市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23-08-01[引用日期2024-03-28]
- 3. 40年印跡|從計劃單列市到“雙城記” .中國寧波網.2018-09-28[引用日期201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