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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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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簡稱中央編委)是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下的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常設議事協調機構。中央編委統一管理全國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中文名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
簡    稱
中央編委
類    型
常設議事協調機構
成立時間
1949年12月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簡介

黨中央設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總體佈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1] 
1988年6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由總理兼任主任,辦公室設在人事部。1991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 [2]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黨中央的機構,又是國務院的機構。 [3]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歷史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委員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委員
1949年12月,成立了政務院及其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審查委員會,負責瞭解、審查政務院各行政部門以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機構和編制的初步審核事項。
1950年3月,成立全國編制委員會,主要是負責管理全國地方編制,辦事機構設在財政部。
1950年9月5日,成立人事部,政務院及其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審查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即由人事部承擔。
1951年12月7日,省(市)以上均設立編制委員會,具體工作由人事部門辦理。
1954年,成立國務院人事局,統一管理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編制。
1954年12月,成立國務院編制審查委員會。
1955年1月,國務院編制審查委員會更名為國務院編制工作委員會,負責管理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行政事業編制,制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
1956年3月,中央、省(市)、縣三級設立編制委員會。
1956年9月,把國務院編制工資委員會改為國務院編制委員會。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與國務院人事局分開。
1958年12月,國務院編制委員會和國務院人事局合署辦公。
1960年6月,中央成立中央國家機關精簡小組,國務院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其辦事機構。
1962年2月,中央決定成立國家機關編制小組,負責調查研究有關全國行政編制方面的問題。
1963年5月,設立國家編制委員會,列入國務院常設機構序列。
1970年6月,國家編制委員會被撤銷,編制工作由國務院直接管理。1975年9月,國務院辦公室成立編制小組,具體承辦編制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反映情況。
1978年10月,恢復國家編制委員會,管理全國的行政編制。
1982年5月,撤銷國家編制委員會,與國家勞動總局、國家人事局、國務院科技幹部局合併組成勞動人事部。
1987年12月,成立國務院機構改革辦公室。
1987年12月,為組織制訂和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央決定成立國務院機構改革辦公室。
1988年6月,中央決定成立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由總理兼任主任,辦公室設在人事部,與國務院機構改革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司和地方機構編制司承擔。
1991年,為了加強中央對全國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理順各方面的關係,加強集中統一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膨脹,推進機構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由總理兼任主任。中央編委是黨中央的議事協調機構,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全國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工作,統一管理全國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在中央編委領導下負責全國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黨中央的機構,又是國務院的機構 [4] 
中央編辦共設置綜合司、政策法規司、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司、一司、二司、三司、四司、監督檢查司、機關黨委(與人事司合署辦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研究中心、電子政務中心、服務中心13個內設機構。此外,2004年4月,經民政部同意,成立了中國機構編制管理研究會 [2]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 [1]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主要職能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對黨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二)研究提出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研究提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審定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地方各級機構改革工作。
(四)審定中央一級副部級以上各類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三定”規定)。
(五)統一管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以及調整工作,統籌協調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六)統一管理中央一級黨政機關,中央一級各民主黨派機關、羣團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上述單位廳局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垂直管理機構、雙重領導並以部門領導為主的機構、派駐地方機構、我國駐外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七)審定地方行政編制總額、機構限額和職能配置的重要調整,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行政機構的設置。
(八)研究提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九)推進機構編制法治建設,研究完善黨和國家機構編制法規制度。
(十)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黨中央關於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決定,嚴肅機構編制紀律。 [1]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中央編辦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編辦)作為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歸口中央組織部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規。統一管理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
(二)研究擬定行政管理體制與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審核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和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地方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協調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其調整,協調黨中央各部門之間、國務院各部門之間、黨中央各部門和國務院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四)審核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垂直管理部門、派駐地方機構、駐外使領館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審核省級黨委政府廳局機構設置、省級黨政羣機關人員編制、口岸查驗單位機構編制和全國市縣機構編制分類、省以下各級黨政羣機關的人員編制總額。
(五)審核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機關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六)研究擬定全國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方案;審核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審批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負責事業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項;指導並協調地方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七)監督檢查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 。
(八)完成中央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5] 
中央編辦機構設置 中央編辦機構設置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主要領導

編辦領導
主 任:李小新
副主任:鄒銘郭沛張雅林馬震 [6]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編辦機構

中央編辦機關設立 10 個局級機構,即綜合局(改革辦)、政策法規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局、事業單位改革局、一局、二局、三局、四局、監督檢查局、機關黨委(人事局)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