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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

鎖定
《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於1996年9月1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頒佈。
中文名
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
頒佈時間
1996年09月13日
實施時間
1996年09月13日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內容簡介

為有利於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工作順利進行,保證實施工作質量,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國發〔1993〕78號)、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編髮〔1995〕5號)和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人核培發〔1995〕66號)精神,現對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工作事項規定如下:
巡視員(副廳級)
助理巡視員(正處級)
市直機關設置巡視員以下非領導職務;
區直機關設置調研員以下非領導職務;
縣直機關設置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

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職數比例

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市直機關

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本市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總數的30%;
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50%;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與科員、辦事員的職數比例不得超過2:1。
首次配備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20%,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總數的30%;調研員、助理調研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35%,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50%。

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區直機關

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30%;主任科員、副主任科職員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總數的50%。
首次配備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20%,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30%;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35%,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總數的50%。

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縣直機關

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總數的50%。

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審批權限

副省級市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方案必須由市人事部門報所在省人事廳審核同意,同時抄報國家人事部備案,經市政府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其它

副省級市非領導職務設置原則、任職資格條件、實施步驟與要求等應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關於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