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科員法律規定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第十七條規定:“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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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第十九條規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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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科員任職定級
編輯在縣鄉等基層,一般是副科級領導幹部卸任領導職務的同時,提升為主任科員,然後等待退休。而在省以上機關,主任科員一般是擔任更高級職務之前的一個台階,在此基礎上可以提升為正科級領導職務,也可以提升為副處級職務。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第四條規定:“(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主任科員相關要求
編輯提升主任科員,一般要求任副科級職務三年以上。
第四條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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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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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全國人大網.2018-12-29[引用日期2019-11-18]
- 2.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國家公務員局官網.2008-12-08[引用日期2017-02-10]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03-28]
-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