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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
鎖定
- 中文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
- 來 自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 簡 稱
- 公務員職務、領導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簡要介紹
此次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為“職務、職級與級別”,把現行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為“領導職務”、“職級”,規定了設置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
修訂草案十七條明確,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承擔領導職責。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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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 | ||||
序號 | 公務員職務(10級) | 公務員職級(12級) | 公務員級別(27級) | 對應黨政軍職務 |
1 | 國家級正職 | —— | 一級 | 總書記、國家主席、總理、軍委主席 |
2 | 國家級副職 | —— | 四級至二級 | |
3 | 省部級正職 | —— | 八級至四級 | 省委書記、省長、軍長、部長 |
4 | 省部級副職 | —— | 十級至六級 | 省委副書記、副省長、副軍長 |
5 | 廳局級正職 | 一級巡視員 | 十三級至八級 | 市委書記、市長、師長、廳長 |
6 | 廳局級副職 | 二級巡視員 | 十五級至十級 | 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副師長 |
7 | 縣處級正職 (十八級至十二級) | 一級調研員 | 十七級至十一級 | 縣委書記、縣長、團長、處長 |
二級調研員 | 十八級至十二級 | |||
8 | 縣處級副職 (二十級至十四級) | 三級調研員 | 十九級至十三級 | 縣委副書記、副縣長、副團長 |
四級調研員 | 二十級至十四級 | |||
9 | 鄉科級正職 (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 一級主任科員 | 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 鄉黨委書記、鄉長、營長、科長 |
二級主任科員 | 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 |||
10 | (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 三級主任科員 | 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 鄉黨委副書記、副鄉長、副營長 |
四級主任科員 | 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 |||
11 | —— | 一級科員 | 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 股所長、連長、副股所長、副連長、排長(本科、大專)、一級科員 |
12 | —— | 二級科員、排長(中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相關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第三章 職務、職級與級別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第十九條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係,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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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員法修訂草案新增“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規定 .新華網.2018-11-01[引用日期2018-11-05]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全國人大網.2018-12-29[引用日期2019-01-03]
- 3.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新華網.2019-03-27[引用日期2019-03-29]
- 4. 漲知識|黨和國家領導人如何排名 .網易.2014-10-09[引用日期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