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徵求意見。此次公務員法修訂草案調整完善了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 [1]  。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正式公佈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分為國家級正職鄉科級副職10級領導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級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科員12個職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級別分為一級到二十七級27個級別 [3]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
來    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簡    稱
公務員職務、領導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簡要介紹

此次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為“職務、職級與級別”,把現行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為“領導職務”、“職級”,規定了設置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
修訂草案十七條明確,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承擔領導職責。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
序號
公務員級別(27級)
對應黨政軍職務
1
國家級正職
——
一級
總書記、國家主席、總理、軍委主席
2
國家級副職
——
四級至二級
國家副主席、副總理、軍委副主席 [4] 
3
省部級正職
——
八級至四級
省委書記、省長、軍長、部長
4
省部級副職
——
十級至六級
省委副書記、副省長、副軍長
5
廳局級正職
一級巡視員
十三級至八級
市委書記、市長、師長、廳長
6
廳局級副職
二級巡視員
十五級至十級
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副師長
7
縣處級正職
(十八級至十二級)
一級調研員
十七級至十一級
縣委書記、縣長、團長、處長
二級調研員
十八級至十二級
8
縣處級副職
(二十級至十四級)
三級調研員
十九級至十三級
縣委副書記、副縣長、副團長
四級調研員
二十級至十四級
9
鄉科級正職
(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一級主任科員
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鄉黨委書記、鄉長、營長、科長
二級主任科員
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10
鄉科級副職 [2] 
(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三級主任科員
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鄉黨委副書記、副鄉長、副營長
四級主任科員
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11
——
一級科員
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股所長、連長、副股所長、副連長、排長(本科、大專)、一級科員
12
——
二級科員 [2] 
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2] 
二級科員、排長(中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職務相關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第三章 職務、職級與級別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第十九條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係,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等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領導職務、職級相對應的銜級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