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鎖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是2008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級和級別,規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定。 [2] 
中文名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適用人羣
公務員
發佈時間
2008年7月16日 [1] 
發佈文號
中組發[2008]20號 [1] 
修訂文號
中組發〔2019〕10號 [2] 
修訂日期
2019年6月1日 [2]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通知原文

中組發[2008]20號
關於印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08年7月16日 [1]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級和級別,規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職數和一級主任科員以下或者相當層次職級範圍內,按照擬任職級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第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30日內,應當根據其擬任職級的要求,按照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要求進行任職考核。
第四條 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沒有工作經歷的: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二級科員、二級行政執法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一級科員、專業技術員、一級行政執法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一級科員、專業技術員、一級行政執法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四級主任科員、四級主管、四級主辦或者相當層次職級,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二級主任科員、二級主管、二級主辦或者相當層次職級,定為二十二級。
(二)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作年限,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級與級別。
(三)國家對法官、檢察官等的任職定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
(二)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級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七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佈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不按招考職位類別、規定條件、程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三)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人員的任職定級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中組發〔2008〕20號)同時廢止。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