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鎖定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是1882年10月中國清朝朝鮮王朝在中國天津簽訂的一項通商條約,是宗主國屬國不平等條約。該條約共計八條,主要內容為中朝開放海禁,允許邊民在鴨綠江兩岸的柵門、義州和圖們江兩岸的琿春會寧自由貿易,兩國互相派員駐通商口岸,中國在朝鮮享有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税權等特權。這個條約使中國朝鮮建立了全面通商關係,也使兩國間的宗藩關係邁向實質化,大大加強了清政府對朝鮮的宗主權,同時,中國利用該條約在對朝貿易上獲得大量特權,展開了同日本在朝鮮的經濟競爭。1894年條約作廢。
中文名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雙    方
中國清朝朝鮮王朝
地    點
天津
發生時間
1882年10月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歷史背景

朝鮮王朝自1392年建立以來,就奉行事大主義,與中國封建王朝(明朝清朝)保持宗藩關係。1636年丙子胡亂以後,朝鮮成為清朝的屬國朝鮮奉大清正朔,定期朝貢,並於節慶時遣使朝賀,朝鮮國王、王妃、世子必須經清廷冊封,但清廷並無在朝鮮的常駐機構,且絕少干涉朝鮮內政。就兩國貿易而言,以朝貢貿易為主要形式,同時允許使團在向皇帝朝貢時帶私貨在京師會同館及鳳凰城柵門(邊門)兩處進行交易。兩國邊民則定期在官方規定的地點進行互市,除此之外嚴禁人民私自交易。海上也沒有往來,禁止漁民互採。因此宗藩關係下的中朝經貿往來非常有限,這也是封建自然經濟的產物。19世紀後期,隨着國際形勢發生劇烈變化,西方條約體系開始衝擊中朝傳統關係,這種宗藩關係下的貿易顯然遠遠適應不了近代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這種矛盾在日本強迫朝鮮簽訂《江華條約》後暴露無遺,日本利用這個條約賦予的特權在朝鮮大肆展開商品傾銷,1881年日本對朝商品輸出佔了朝鮮商品輸入約90%。 [1]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固守舊體制的中朝貿易日益衰落,在這種情況下,中朝雙方均認為必須採取措施,調整中朝關係以適應朝鮮開港後的需要。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簽訂過程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朝鮮提議

魚允中 魚允中
最先提出調整中朝經貿關係的是朝鮮人,早在1786年,朝鮮實學思想家樸齊家就提出與中國“水路通商賈”的構想。 [2]  朝鮮開港後則是以魚允中為代表。據清朝官員馬建忠透露,魚允中在1881年冬來華與李鴻章會晤時,就曾提出中朝通商,“以奪倭商之利”的建議。 [3]  1882年5月22日(光緒八年四月初六日),朝鮮清朝的斡旋和指導下籤訂了《朝美修好通商條約》,朝鮮的國門至此全面開放。在與歐美日本都實現通商以後,朝鮮與中國通商的提議也浮出水面。在早些時候的1882年4月,朝鮮國王李熙(朝鮮高宗)以魚允中、李祖淵為問議官派往中國參加朝美預備會談,另有一項任務是商談對華通商問題,高宗對他們説:“事大之節,益當親恪,而其拘於文具,貽弊民國者,不可以安於舊例而止。使價及北道互市事,一一就議於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及通商大臣,務歸便宜也。” [4]  在《朝美修好通商條約》簽訂前五日(5月17日,陰曆四月初一日),魚允中向清朝北洋大臣衙門呈送諮文,請求“令上國及小邦人民於已開口岸互相交易,以分外人獨佔之利,亦許派使入駐京師,藉通情款以資聲勢。庶外侮可御,民志有恃”。 [5]  最後清廷於四月二十九日下詔“朝鮮久列藩封,典禮所在,一切均有定製,惟商民貨物不準在各處私相交易。現在各國既已通商,自應量以變通,準其一體互相貿易”,但不允許“派使駐京”。 [6]  清廷的這一回復表明了中朝訂立通商條約或章程勢在必行,而上諭中的這句話則成為後來《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序文的由來。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中國應對

北洋大臣李鴻章 北洋大臣李鴻章
事實上,朝鮮的通商主張也符合李鴻章清朝主政者的思路,但兩者動機有所區別。如果説朝鮮是從“以分外人獨佔之利”的經濟方面的目的出發的話,那麼清朝方面李鴻章等人的考量則是更傾向政治方面。首先,在清朝屬國不斷喪失的情況下,作為主管朝鮮事務的北洋大臣李鴻章自然將力保僅剩的藩屬國——朝鮮作為政治與外交目標之一,進而保衞清王朝的龍興之地——東三省,因此大力維護中朝宗藩關係;其次,將宗藩關係規範化、實質化對於李鴻章而言迫在眉睫,1876年日本強迫朝鮮簽訂《江華條約》,將朝鮮納入條約體系,第一條就聲明朝鮮是“自主之邦”,企圖否定宗藩關係,排擠清朝在朝鮮半島的傳統地位,引起了清政府的警惕,而簽訂條約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最佳途徑;第三,李鴻章等人防日之心非常強,早在琉球台灣問題上與日本發生激烈爭端,而日本從《江華條約》開始染指朝鮮,也使清政府迫切感受到了遏制日本的必要性。李鴻章遏制日本在朝鮮擴張的思路是“以夷制夷”,於是在1882年主導了《朝美修好通商條約》,將美國引入朝鮮,隨着英、德等國也陸續與朝鮮締約,清朝本身也有必要與朝鮮簽訂通商條約,以形成對日本的牽制。總而言之,李鴻章等清朝統治者的目的就是要維護和加強宗藩關係,是朝鮮作為清朝屬國實質化。出於以上目的,清政府同意與朝鮮簽訂通商條約,但這個宗主國與屬國簽訂的條約勢必是不平等的。光緒八年六月十一日(1882年7月25日)總理衙門收到署理北洋大臣張樹聲(李鴻章於1882年5月30日喪母丁憂回籍,由兩廣總督張樹聲署理其職務)的函件,稱“日本於朝鮮方百計兜攬,中國勢不得不為代謀”,提出派遣當時在朝鮮負責“襄助朝鮮與各國議約”的馬建忠安徽(李鴻章老家)與李鴻章共同議定中朝通商章程細則。 [7]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開始進入醖釀階段。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談判過程

就在中國着手醖釀和朝鮮的通商事宜時,朝鮮卻在1882年7月23日(光緒八年六月初九日)爆發了“壬午兵變”,朝鮮高宗的生父興宣大院君李昰應利用兵權成功奪權,引發了中國日本的同時出兵干涉,清政府採取果斷措施,迅速平定兵變,拘捕大院君並將他押往中國。清朝利用壬午兵變的機會全面改變對朝鮮的政策,即由過去的“內政外交從不與聞”轉化為干涉和控制朝鮮,加速了將朝鮮屬國實質化的進程。而日本則強迫朝鮮簽訂了《濟物浦條約》,也從朝鮮勒索了更多特權,包括駐軍的權利,清朝和日本不可避免地在朝鮮半島產生全方位的競爭。所以,壬午兵變雖然暫時中斷了中朝通商談判,但其導致的以上結果對於《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有着催化劑的作用。
壬午兵變爆發時,來華商談通商事宜的朝鮮問議官魚允中隨中國軍隊返回朝鮮,受命議定通商章程的馬建忠也把注意力集中於處理壬午兵變問題上,因此中朝通商談判一度被擱置。但很快魚允中就於1882年9月24日(八月十三日)搭乘中國軍艦“登瀛洲”號赴華完成中朝通商談判,9月28日(八月十七日)魚允中抵達天津 [8]  馬建忠也早9月7日(七月二十五日)從朝鮮回到天津。已從原籍趕回的李鴻章於是命令馬建忠和周馥“參稽會典掌故,詳考萬國公法,凡屬邦往來貿易之限,有非與國所可比擬者,因酌定水陸貿易章程八條”。 [9]  1882年10月3日(八月二十二日),中朝兩國開始對條約內容進行最後敲定 [8]  ,並由當時來華的謝恩兼陳奏使趙寧夏金宏集金弘集)一行會同魚允中代表朝鮮政府在《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上簽字,中國的簽字人則是草擬該章程的馬建忠周馥。10月11日(八月三十日)李鴻章將通商章程上奏朝廷,並於10月23日(九月十二日)得到皇帝的批准。 [10]  於是《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最終達成並生效。
關於《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的簽訂過程,有幾個地方需要注意。首先,稱《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為通商條約是從廣義上來講的,嚴格來説它不是一個“條約”(treaty),而是一個類似協定(agreement)的“章程”,這主要是出於中朝宗藩關係的考量。這點在周馥馬建忠魚允中的答覆便明確指出:“他國所定者條約,必俟兩國之批准而後行。茲所定者章程,乃朝廷所特允。一為彼此互訂之約章,一為上下所定之條規,其名異而其實故不同也。” [11]  因此《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從一開始就註定是不平等的。其次,由於這是宗主國附屬國間的條約,因此作為宗主國的中國在《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中獲得了大量特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序文中明確的“屬邦”表述。這並不是從一開始就準備寫入的,而是魚允中對條約草案表示異議時中方才決定加入的,魚允中稱《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中有一些朝鮮和其他國家所訂條約沒有的特權,擔心各國援例,對朝鮮不利。清朝不以為然,指出:“所慮者或恐他國詰貴國以不同之處,而貴國君臣首鼠其説,不敢顯然以三百年臣服朝廷之心,有以關其口而奪其氣。……總之,此次所訂貿易章程,實與平行各與國會訂約款不同。若必慮他國援例要求,末可添一條雲:朝鮮久為中國屬邦,所定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例等語。” [12]  同時還教訓魚允中道:“倘尊意必以章程內微有與他國不同,必強請從同而後可,則貴國隱然欲與中國敵體,只知畏日人,而不畏中國矣!” [13]  從這個“屬邦”表述加入的過程,可以看出朝鮮隱含的自主之意及清朝對宗藩關係的極為敏感。魚允中在談判過程中展現自主意識、維護朝鮮利益還體現在他對中方草案中漢城開棧和紅參徵税的異議,他認為中國人如果在漢城做生意,會使朝鮮市廛商人利益受損,同時也據理力爭將朝鮮紅參出口到中國的税率降低。最後中方作出妥協,對於漢城開棧有累貧民的問題,將來可作變通處理;同時將原定的紅參進口中國税率由原定的30%降為15%。 [12] 
關於《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的簽訂時間記載不詳,只能確定在10月初簽字,當時的文件只寫“光緒八年八月”,而後世關於簽訂時間有兩種説法,中國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中在簽署日期部分標記為“八月二十日”(即陽曆10月1日) [14]  ,而韓國國會圖書館立法調查局編《舊韓末條約彙纂》則記錄為“八月二十三日”(即10月4日) [15]  ,這兩種説法都沒有明確來源。不過從當時的記錄來看,八月二十二日(10月3日)中朝雙方開始進行最後商定 [8]  ,八月二十六日(10月7日)參與簽字的朝鮮使臣趙寧夏金宏集歸國 [16]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只有可能在10月3日—7日內簽字,因此“八月二十日(10月1日)”的説法基本可以排除,八月二十三日(10月4日)比較可信。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條約內容

朝鮮久列藩封,典禮所關,一切均有定製,毋庸更議。惟現在各國既由水路通商,自宜亟開海禁,令兩國商民一體,互相貿易,共沾利益。其邊界互市之例,亦因時量為變通。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列。 茲定各條如左: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第一條

嗣後由北洋大臣札派商務委員,前往駐紮朝鮮已開口岸,專為照料本國商民。該員與朝鮮官員往來,均屬平行,優待如禮。如遇有重大事件,未便與朝鮮官員擅自定議,則詳請北洋大臣諮照朝鮮國王,轉札其政府籌辦。朝鮮國王亦遣派大員,駐紮天津,並分派他員,至中國已開口岸,充當商務委員。該員與道、府、州、縣等地方官往來,亦以平禮相待。如遇有疑難事件,聽其由駐津大員詳請北、南洋大臣定奪。兩國商務委員應用經費,均歸自備,不得私索供億。若此等官員執意任性,辦事不合,則由北洋大臣朝鮮國王彼此知會,立即撤回。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第二條

中國商民在朝鮮口岸,如自行控告,應歸中國商務委員審斷。此外財產罪犯等案,如朝鮮人民為原告,中國人民為被告,則應由中國商務委員追拿審斷。如中國人民為原告,朝鮮人民為被告,則應由朝鮮官員將被告罪犯交出,會同中國商務委員按律審斷。至朝鮮商民在中國已開口岸所有一切財產罪犯等案,無論被告、原告為何國人民,悉由中國地方官按律審斷,並知照朝鮮委員備案。如所斷案件朝鮮人民未服,許由該國商務委員稟請大憲復訊,以昭平允。凡朝鮮人民在其本國至中國商務委員處,或在中國至各地方官處,控告中國人民各邑衙役人等,不得私索絲毫規費,違者查出,將該管官從嚴懲辦。若兩國人民或在本國,或在彼此通商口岸,有犯本國律禁,私逃在彼此地界者,各地方官一經彼此商務委員知照,即設法拿交就近商務委員,押歸本國懲辦,惟於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第三條

兩國商船聽其駛入彼此通商口岸交易,所有卸載貨物與一切海關納税則例,悉照兩國已定章程辦理。倘在彼此海濱遭風擱淺,可隨處收泊,購買食物,修理船隻,一切經費均歸船主自備,地方官第妥為照料。如船隻破壞,地方官當設法救護,將船內客商、水手人等,送交就近口岸彼此商務委員,轉送回國,可省前此互相護送之費。若兩國商船於遭風觸損需修外,潛往未開口岸貿易者,査拿船貨入官。惟朝鮮平安黃海道山東奉天等省濱海地方,聽兩國漁船往來捕魚,並就岸購買食物、甜水,不得私以貨物貿易,違者船貨入官。其於所在地方有犯法等事,即由該地方官拿交就近商務委員,按第二條懲辦。至彼此漁船應徵魚税,俟遵行兩年後,再行會議酌定。(査山東漁户因海濱之魚為輪船驚至對岸每年走私至朝鮮黃海道大小青島捕魚者歲以千計)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第四條

兩國商民前往彼此已開口岸貿易,如安分守法,準其租地、賃房、建屋。所有土產與非幹例禁之貨,均許交易。 除進出貨物應納貨税、船鈔悉照彼此海關通行章程完納外,其有欲將土貨由此口運往彼口者,於已納出口税外,仍於進口時驗單,完納出口税之半。朝鮮商民除在北京例準交易,與中國商民准入朝鮮楊花津、漢城開設行棧外,不準將各色貨物運入內地,坐肆售賣。如兩國商民欲入內地,採辦土貨,應稟請彼此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與執照,填明採辦處所,車馬、船隻聽該商自僱,仍照納沿途應完釐税。如有彼此入內地遊歷者,應稟請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予執照,然後前往。其於沿途地方有犯法等事,統由地方官押交就近通商口岸,照第二條懲辦,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第五條

向來兩國邊界如義州、會寧慶源等處,例有互市,統由官員主持,每多窒礙。茲定於鴨綠江對岸柵門與義州二處,又圖們江對岸琿春與會寧二處,聽邊民隨時往來交易。兩國第於彼此開市之處,設立關卡,稽察匪類,徵收税課。其所徵税則,無論出入口貨(除紅參外),概行值百抽五。從前館宇、餼廩、芻糧、迎送等費,悉予罷除。至邊民錢財罪犯等案,仍由彼此地方官按照定律辦理。其一切詳細章程,應俟北洋大臣朝鮮國王派員至該處踏勘會商,稟請奏定。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第六條

兩國商民無論在何處口岸與邊界地方,均不準將洋藥、土藥與製成軍器販運售賣。違者查出,分別嚴加處治。至紅參一項,例準朝鮮商民帶入中國地界,應納税則,按價值百抽十五。其有中國商民將紅參私運出朝鮮地界,未經政府特允者,查出將貨入官。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第七條

兩國驛道向由柵門陸路往來,所由供億,極為煩費。現在海禁已開,自應就便聽由海道來往。 惟朝鮮現無兵商輪船,可由朝鮮國王商請北洋大臣,暫派商局輪船,每月定期往返一次,由朝鮮政府協貼船費若干。此外中國兵船往朝鮮海濱遊歷,並駛泊各處港口,以資捍衞,地方官所有供應一切豁除。至購辦糧物經費,均由兵船自備,該兵船自管駕官以下,與朝鮮地方官俱屬平行,優禮相待。水手上岸,由兵船官員嚴加約束,不得稍有騷擾滋事。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第八條

此次所定貿易章程,姑從簡約,兩國官民均須就已載者一體恪遵。以後有須增損之處,應隨時由北洋大臣朝鮮國王諮商妥善,請旨定奪施行。
光緒八年八月
中國二品銜津海關道周馥
二品銜候選道馬建忠
朝鮮國陳奏正使趙寧夏
陳奏副使金宏集
問議官魚允中 [17-18]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意義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是中國和朝鮮締結的第一個通商條約,正如前文所述,雖然它嚴格意義上來説不是“條約”,但拋開當時中朝兩國的名分,也可以近似看做一份條約。《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可以一言以蔽之為“新瓶裝舊酒”,或者用一句洋務派的術語叫“中體西用”,即用近代西方條約的形式,來鞏固強化中朝兩國傳統的宗藩關係。所以,該條約的簽訂可以説是清廷將其控制和干涉朝鮮合法化、正式化之舉,也是清末轉變對朝政策、使宗藩關係實質化的重要體現。這個條約是宗主國屬國簽訂的徹頭徹尾的不平等條約
該條約的意義和作用首先體在經濟方面,這本來就是以通商條約,該條約的簽訂標誌着中朝間結束了傳統的以朝貢貿易為主的經貿關係,建立了海陸全面通商關係。中國在這個條約中獲得了領事裁判權、內地採辦權、低關税率、漢城開棧、朝鮮沿岸漁權及沿海航運巡視權等一系列特權。由於當時西方國家在朝鮮享有片面最惠國待遇,因此清朝巧妙地在條約中加入了“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列”,使自己頓時在朝鮮佔據優勢地位。《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帶有對日本很強的針對性,朝鮮提議的目的本來就是請中國“奪倭商之利”,而中國也急於阻止日本在朝鮮的擴張,因此在談判過程中大量提及“日人”,似乎將“日人”當做經貿上的假想敵。甚至《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可以説是與1個多月前朝日《濟物浦條約》相應訂立的,是清朝牽制日本對朝擴張的手段之一。此後清政府又與朝鮮簽訂了《仁川華商租界章程》、《中江通商章程》、《吉林貿易章程》等條約,在朝鮮取得了包括仁川元山等處的租界在內的更多的權益,獲得了更多特權。中國商人則自此以後大量湧入朝鮮,並利用這些特權與日本商人在朝鮮半島展開激烈競爭,在1890年代後一度在貿易方面搶佔日本上風。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在政治上的意義則甚於經濟,最主要的就體現在序言中的特別聲明“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列”,這句話不僅包含了杜絕西方國家利用最惠國待遇一體均沾”的意圖,更明確了朝鮮是中國屬邦的事實,實現了清朝自朝鮮開港以來在朝鮮對外條約中加入“屬國條款”的夙願,成為中朝宗藩關係的法律依據。條約中也明文規定朝鮮國王與清朝北洋大臣平級,因此它無論在名義上還是實際上都是一個不平等條約。總而言之,清朝利用這個條約大大強化了對朝鮮的宗主權,朝鮮也成為了中國名副其實的屬國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後續

但是,清朝的如意算盤終究還是落空,而朝鮮代表魚允中所擔憂的“各國援例”也成為現實。當時英國德國本已在1882年5月《朝美修好通商條約》簽訂後就依樣畫葫蘆,與朝鮮相繼締結了類似的通商條約。但《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訂立後,他們不滿中國在朝鮮獨佔瞭如此多的特權,所以拒絕批准業已締結的朝英、朝德條約,尋求締結新條約以攫取更多特權。正好朝鮮統治者及開化黨人也欲擺脱清朝的干涉與控制,所以英、德兩國就利用這一心理,對朝鮮展開工作,在樸泳孝使團訪日時就達成了修訂新約的共識。1年後的1883年10月,英國德國使臣巴夏禮和擦貝一起來朝鮮修約,當他們提出低關税等一系列特權時,朝鮮外衙門官員面有難色,反對修約。但掌握實權的朝鮮王妃閔妃卻主張同意英、德的要求,她説:“以理言之,彼聽我願,我不可不從彼幾條之願;以事言之,英、德使若不定約而退去,是使清國人拍掌大喜,必尤驕陵,其利害如彼,而若……徒爭七五之輕(指7.5%的低關税率),則英使豈不以為朝鮮人無知妄貪乎?” [19]  因此朝鮮方面很快改變態度,同英國和德國修訂了新的通商條約。
在新的《朝英修好通商條約》和《朝德修好通商條約》中,除了領事裁判權最惠國待遇、設立租界等特權以外,不僅確立了出口税5%和進口税7.5%的低關税率,還開放了《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中由清朝壟斷的漢城楊花津及內地通商權。此前日本在1883年7月與朝鮮新定《朝日通商章程》,規定了日本貨物進口税5%、紡織品8%及朝鮮貨物出口税5—10%的低關税率,並確認了日本的最惠國待遇。於是,日本美國等列強就繞開了《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通過最惠國待遇攫取了《朝英修好通商條約》中的特權。而清朝的李鴻章得知朝鮮修約的消息後,並不重視通商特權的修正,只關心這些條約是否像《江華條約》那樣公開否認中朝宗藩關係,由於沒出現公開否認的情況,所以就聽任朝鮮修約。 [20]  因此,《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中所規定的中方特權還是被列強瓜分殆盡了,僅在明文規定宗藩關係的條文上保住了宗主國的面子;而朝鮮為牽制清朝而與英、德修約,也付出了很大的利益代價。
1894年,甲午中日戰爭爆發,日本控制了朝鮮政府,並強迫其與清朝斷交,廢除《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1894年7月25日(陰曆六月二十三日),朝鮮督辦交涉通商事務趙秉稷知照清廷駐朝官員唐紹儀,宣佈《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及《中江通商章程》、《吉林貿易章程》作廢。 [21]  1899年9月,中國大韓帝國恢復邦交,以平等的《中韓通商條約》取代《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從此中國和朝鮮半島首次建立了平等外交關係,《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所代表的實質化的中朝宗藩關係也成為了歷史。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評價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在當時便引起了許多朝鮮人的不滿,比如作為開化黨尹致昊在日記中寫道:“是日,郵便報知新聞載韓清通商條約(即《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其大意待他記,大體我君與北洋大臣同等,而全以屬藩言之,不勝傷心也。” [22]  到了現代,史學界一般認為《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是一個清廷強加給朝鮮不平等條約,因此多有批判。如朝鮮學者稱“又一個不平等條約天津締結了”,“隨着清日兩國勢力的不斷滲透和歐美資本主義列強的爭相侵略,封建朝鮮的政治經濟危機進一步加深了”。 [23]  韓國歷史學家姜萬吉指出,壬午兵變後,清政府“更加深入地干涉了朝鮮的外交和內政,並與朝鮮簽訂《朝中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等貿易條約,在經濟的侵略方面,走在了日本的前面”。 [24]  甚至還有美國學者稱:“這些章程甚至一點都沒有經由朝鮮國王同意的跡象”。 [25]  也有韓國學者對朝鮮王朝一方進行反思,認為當時的朝鮮官員“還缺乏近代意義的民族自覺”,同意將“屬邦關係”以條約形式固定下來,以致陷於被動。 [26] 
該條約的不平等性及對朝鮮主權和尊嚴的損害固然是一方面,但也應注意到這個條約本身就是朝鮮提議的,甚至朝鮮主動稱“既行通商駐使,則可妥議章程,而惟仰上國之裁定耳 [27]  ,因此《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不能完全説是強加的條約,而其不平等性也是由於宗藩關係等歷史原因所致。而且擔當朝鮮一方代表的魚允中並非對清朝百依百順,在談判過程中盡力彰顯自主性,維護朝鮮利益,並使清朝在某些方面做出妥協,在雙方無異議後才簽字的。而且這個條約對日本的擴張也有牽制作用,所以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對朝鮮來説並非全是消極的。
參考資料
  • 1.    姜德相〈李氏朝鮮開港後的朝日貿易〉,(日本)《歷史學研究》第265期。
  • 2.    樸齊家《貞蕤閣文集》卷之三,〈丙午正月二十二日朝參時典設署別提樸齊家所懷〉。
  • 3.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2,第644—645頁。
  • 4.    《高宗實錄》卷19,十九年二月十七日條。
  • 5.    《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卷3,第16頁,又魚允中《從政年表》第130頁。
  • 6.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2,第680頁。
  • 7.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2,第728頁。
  • 8.    魚允中《從政年表》,第141頁。
  • 9.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3,第979頁。
  • 10.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3,第1006頁。
  • 11.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3,第984頁。
  • 12.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3,第984—986頁。
  • 13.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3,第986頁。
  • 14.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一冊,第407頁。
  • 15.    大韓民國國會圖書館立法調查局編《舊韓末條約彙纂》下卷,第398頁。
  • 16.    魚允中《從政年表》,第142頁。
  • 17.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3,第989—993頁。
  • 18.    《高宗實錄》卷19,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條。
  • 19.    《尹致昊日記》卷1,癸未十月初八日。
  • 20.    《李文忠公全集》譯署函稿卷十五,第13—14頁:“通商税則如有變通,伊可專主。或於通商外更有所議,與上年照會之意(即《朝美修好通商條約》簽訂後朝鮮向美國發出照會聲明自己是中國屬國),斷不可許……彼所爭者税則輕重,與屬邦體例無涉,似亦不必過問。”
  • 21.    《舊韓國外交文書》卷8,《清案》1,第322頁。
  • 22.    《尹致昊日記》卷1,壬午十一月二十七日。
  • 23.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著,吉林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所譯.《朝鮮通史》(下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4、63頁
  • 24.    姜萬吉著,賀劍城等譯.《韓國近代史》:東方出版社,1993年:第188頁
  • 25.    泰勒·丹涅特著,姚曾廙譯.《美國人在東亞》:商務印書館,1959年:第399頁
  • 26.    宋炳基著,楊秀之譯.《1882年朝美條約的訂立與清代中國》:樂學書局,2006年:第300頁
  • 27.    魚允中《從政年表》,第131—132頁。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