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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物浦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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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物浦條約》(朝鮮語:제물포조약)是1882年8月30日朝鮮日本在朝鮮濟物浦(今韓國仁川)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日本以朝鮮“壬午兵變”為契機,藉口日本人在朝鮮被殺,強迫朝鮮政府簽訂《濟物浦條約》,同時附錄《修好條規續約》。該條約不僅使日本獲得了朝鮮的鉅額賠款,更規定了日本在朝鮮的駐軍權,進一步擴大了日本的侵略勢力,加劇了朝鮮半島的危機。
中文名
濟物浦條約
外文名
제물포조약
時    間
1882年
簽字國
朝鮮日本
簽署人
李裕元金宏集花房義質

濟物浦條約背景

花房義質倉皇逃走 花房義質倉皇逃走
1876年,日本強迫朝鮮簽訂《江華條約》,打開朝鮮的國門,開始對朝鮮的滲透。在朝鮮國內腐朽的封建統治日本勢力的衝擊下,朝鮮人民忍無可忍,終於在1882年7月23日爆發了“壬午兵變”,推翻了閔妃集團的統治,擁戴興宣大院君李昰應執政,同時又圍攻日本公使館,趕走了日本駐朝公使花房義質。在壬午兵變中,朝鮮起義軍民殺死了日本籍別技軍教官堀本禮造及其他日本人共計13人,又燒燬了日本公使館。這正給日本以侵略朝鮮的藉口和良機。
花房義質從朝鮮逃到日本,將壬午兵變的經過報告本國,引起日本朝野的軒然大波。1882年7月31日,日本內閣就壬午兵變問題舉行緊急會議,明治天皇親臨現場。在會議上分化為主戰和主和兩派,其中前外務卿副島種臣、陸軍中將黑田清隆態度強硬,力主對朝鮮開戰;現外務卿井上馨則主張慎重處理朝鮮事變。最終主和派佔上風,但仍採取了派兵的方式。日本政府決定派花房義質為全權委員,在陸海軍的護送下,赴朝鮮要求謝罪賠償,同時井上馨則坐鎮下關,遙控指揮。8月7日,在下關的井上馨對花房義質下了一份詳細的《訓令》,對與朝鮮交涉可能發生的任何情況的應對措施都作了詳細的指示。此外,井上馨還就對朝鮮提出的要求另列一份《內訓狀》(機密訓令),共有9條,《內訓狀》授予花房非常大的權力,其中包括要求朝鮮政府謝罪、賠款、懲兇等基本內容,同時又規定如果朝鮮政府過失重大則割讓巨濟島鬱陵島給日本、5年內朝鮮軍隊警衞日本公使館、必要時出兵佔領仁川以及擴大日本在朝鮮的通商特權等。 [1]  這也成為後來朝日談判期間日方的行動準則和基本精神。
與此同時,日本軍方也作出相應部署。陸軍卿代理山縣有朋和海軍卿川村純義就出兵朝鮮的問題進行協商,決定派一大隊的兵力及“金剛”、“比叡”、“清輝”、“日進”4艘軍艦工部省民船“明治丸”、“和歌浦丸”號作為公使及護衞軍隊用船。另外,日本亦決定在佔領仁川不足以使朝鮮屈服時,動員全國兵力發動侵朝戰爭,佔領朝鮮首都漢城(今韓國首爾)。為此日本政府先後頒佈了“戒嚴令(八·五)”和“徵兵令(八·十二)”,大舉擴軍備戰。這是近代日本參謀本部創建以來首次以“佔領京城”、“擊破朝鮮國軍”為攻擊目標的軍事部署和實戰演習。 [2]  此外,剛成立的右翼組織“玄洋社”也蠢蠢欲動,他們計劃在日本政府不採取軍事行動時,組織“徵韓義勇軍”,由釜山登陸直搗漢城。 [3] 
1882年8月10日,花房義質會同陸軍少將高島鞆之助、海軍少將仁禮景範率領的1500名士兵從下關出發,開赴朝鮮。山縣有朋率領新組編的混成旅團及“高砂丸”等4艘運兵船在福岡待命,只要談判破裂,立刻出兵朝鮮。8月12日,花房義質到達朝鮮仁川,正式揭開了壬午兵變後朝日談判的序幕。

濟物浦條約談判過程

濟物浦條約第一輪談判

花房義質抵達朝鮮仁川(濟物浦)的同時,朝鮮的宗主國中國也介入了。原來壬午兵變爆發後,中國清朝正欲藉機加強同朝鮮的宗藩關係,閔妃集團也向中國求援。清朝駐日公使黎庶昌給署理北洋大臣張樹聲拍電報彙報稱“日本兵船即赴高麗,中國似宜派兵船前往觀變”。 [4]  於是清政府決定派吳長慶丁汝昌淮軍6營3000人出兵朝鮮。日本則向清廷強調壬午兵變與中國無關,日本政府將會自行與朝鮮政府展開談判,不希望中國的介入和干涉。 [5]  1882年8月10日,丁汝昌和馬建忠已率3艘軍艦前往朝鮮調查事態。而朝鮮在壬午兵變後的實際統治者——興宣大院君在得知中日同時介入的消息後,知道事態嚴重,便以尹成鎮為伴接官,負責接待花房一行。1882年8月13日,花房義質入仁川府,仁川府使任榮鎬負責接待。這天夜間和8月15日,朝鮮官員兵曹判書趙寧夏工曹參判金宏集金弘集)兩度來私下拜見拜見花房,這二人都是反對大院君的,花房聽了他們的彙報以後更感到迅速入京之必要。 [6] 下關井上馨也秘密訓令花房“到了仁川,一秒也不要猶豫,馬上進入京城,佔據咽喉要地一事為要”,並稱“你出使之事的成功與否,就在於比清國人進入京城的先後快慢”。 [7]  花房義質遂決定率軍隊強行進入漢城,與朝鮮政府談判。
《濟物浦條約》談判情境圖 《濟物浦條約》談判情境圖
1882年8月16日,日軍開拔漢城,儘管大院君非常不願意日本人進城,但迫於形勢不得不同意日軍入城並與之談判。1882年8月20日,1500名日本軍全數進入漢城,在昌德宮敦化門廣場屯駐。接着花房義質在昌德宮重熙堂謁見朝鮮國王李熙(朝鮮高宗),向他提出抗議,並責難軍亂中亂軍與暴徒“焚館逐使”的行為,又給他七項“要求函件”,內容與井上馨給的《訓令》相同,並限朝鮮政府在3日內回覆。接着他又在別殿拜見大院君,其間花房向大院君陳述關於軍亂的善後政策,然而大院君避免正面答覆,只説明此後朝鮮將順從時勢,決不再固執於“斥邪”及排外政策。 [8] 
花房帶來的“要求函件”令高宗和大院君非常不滿,次日朝會上,朝鮮君臣更是一致抨擊“要求函件”,大院君下令將其退還,準備動員全國兵力驅逐日本人 [9]  同時,大院君又準備請清朝使臣馬建忠來漢城斡旋。此時3000名清軍已經全部登陸朝鮮,駐紮在仁川西面一百二十里的南陽灣。得知大院君的要求後,馬建忠率200名清軍趕赴漢城,劇中調停朝日衝突,而朝鮮領議政洪淳穆在大院君的旨意下,一再以為閔妃辦國葬壬午兵變中大院君宣佈閔妃已死)為藉口拖延,搞得花房十分惱火,他先命日軍於1882年8月22日集體撤離漢城。翌日,花房義質朝鮮國王及領議政發出最後通牒,言明若朝鮮堅持拖延,則日軍將會訴諸武力,雙方再無言和的餘地。 [10]  花房義質退出漢城,登上濟物浦海面的軍艦,日軍則駐紮在仁川到漢城一線,擺出開戰的姿態。朝日談判即將陷入破裂的邊緣。

濟物浦條約第二輪談判

然而,1882年8月23日馬建忠進入漢城給事情以轉機。事實上,清朝表面上是應大院君之邀請調停朝日衝突,實則暗中與趙寧夏魚允中金允植朝鮮大臣謀議,逮捕大院君,平定兵變。1882年8月25日,吳長慶丁汝昌率3000清兵進入漢城,1882年8月26日,馬建忠設計逮捕大院君(後押往中國保定軟禁)。其後清軍鎮壓了壬午兵變,將鄭完鄰等10名士兵斬首。至此,大院君政權垮台,朝鮮政府重啓與日本的談判。
在逮捕大院君之前,馬建忠就與花房義質接洽過幾次,雙方達成了由中國逮捕大院君後再開朝日談判的默契。1882年8月27日,朝鮮領議政洪淳穆致函花房義質,要求談判,花房義質欣然應允。次日,仁川府使任榮鎬通知日方官員,高宗委任奉朝賀(退休官員的一種榮譽官名)李裕元為全權大臣、工曹參判金宏集為全權副官,前往濟物浦與日本談判。朝鮮代表團動身前往濟物浦之前,朝鮮高宗派户曹判書金炳國持日本早前交予朝鮮的“要求函件”往見馬建忠,請他就日朝會談的事給予指示,擔當實際談判任務的金宏集也在當晚來找馬建忠磋商。 [11]  根據日後《濟物浦條約》內的條款來看,朝鮮是按馬建忠之指示來進行對日談判的;換言之,馬建忠給予金炳國、金宏集的指示即為朝鮮代表與花房義質會談之基礎。所以,清廷雖然沒有直接參與會談,但日朝《濟物浦條約》的締結,明顯是在中國幕後指導下完成的。
濟物浦條約 濟物浦條約
1882年8月28日晚10時,朝日談判在濟物浦停泊的日本軍艦“比叡”號上展開談判,到29日上午繼續談判。花房義質將“要求函件”稍加改動,交給朝鮮代表李裕元,朝鮮對大多條件表示難以接受。李裕元根據馬建忠的指示,依從國際法説明朝鮮並無負責損害和軍事賠償的義務,但為花房義質所拒,雙方僵持不下。及後,花房義質按井上馨之意,提出將賠款減至四十萬元;但朝鮮須以礦山採掘權、電線架設權,咸興大邱兩地定期開放為通商口岸等為交換條件。朝鮮認為如此損失更大,寧願多付十萬元;而且“賠償”二字於國際法不合,故朝鮮要求把“賠償”二字改為“填補”。日本官員認為“填補”二字可以接受,但金額方面卻沒有商量的餘地。雙方各執己見,始終未能達成共識。此外在馬建忠的建議下,還將日本的駐軍漢城條款折衷成“日本公使館,置兵員若干備警”,日本在朝鮮國內之駐兵權一事,就此草草解決。至此,朝鮮和日本最大的爭執就是賠款數目問題了。
1882年8月29日正午,朝日雙方再度恢復談判,李裕元稱病不出席,由金宏集負責協商。雙方就賠款和駐兵問題發生爭辯,無果而終。到了下午,花房義質帶同書記官近藤真鋤及其隨員至花島別將營訪問李裕元,脅迫朝鮮接受日方所提出的種種要求。李裕元懼怕日本之威逼,竟然屈服,除把原提案的第五條及第七條略作修正外,其餘六條全部接受。1882年8月30日,朝鮮與日本在濟物浦假館(臨時會館)正式簽訂了《濟物浦條約》。這個條約基本滿足了日本的願望,進一步擴大了日本在朝鮮的侵略勢力。

濟物浦條約條約內容

濟物浦條約本約

日本歷七月二十三日、朝鮮歷六月初九日之變,朝鮮兇徒侵襲日本公使館職事人員,致多罹難,朝鮮所聘日本陸軍教師,亦被慘害。日本國為重和好,妥當議辦,即約朝鮮國實行下開六款及別證續約二款,為以表懲前毖後之意。於是兩國全權大臣記名蓋印,以昭信憑。
第一
自今期二十日,朝鮮國捕獲兇徒,嚴究渠魁,從重懲辦事。日本國派員眼同究治,若期內未能捕獲,應由日本國辦理。
第二
日本官胥遭害者,由朝鮮國優禮瘞埋,以厚其終事。
第三
朝鮮撥支五萬圓給與日本官胥遭害者遺族並負傷者,以加體恤事。
第四
因兇徒暴舉,日本國所受損害及護衞公使水陸兵費內五十萬圓,由朝鮮填補事。每年支十萬圓,待五個年清完。
第五
日本公使館備兵員若干備警事。設置修繕兵營,朝鮮國任之。(若朝鮮兵民守律一年之後,日本公使親做不要警備,不妨撤兵)
第六
朝鮮國特派大官修國書以謝日本國事。
大日本國明治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日本國辦理公使花房義質
朝鮮國全權大臣李裕元
全權副官金宏集

濟物浦條約修好條規續約

日本國朝鮮國嗣後為益表親好便貿易,茲證定續約二款如左:
第一
釜山元山仁川各港間行里程今後擴為四方各五十里(朝鮮裏方),期二年後(自條約批准之日起算週歲為一年)更為各百里事。自今期一年後,以楊花津為開市。
第二
任聽日本國公使領事及其隨員、眷從遊歷朝鮮內地各處事(指定遊歷地方,由禮曹給照,地方官勘照護送)。
右兩國全權大臣各據諭旨,立約蓋印,更請批准,二個月內(日本明治十五年十月、朝鮮開國四百九十一年九月)於日本東京交換。
大日本國明治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日本國辦理公使花房義質
朝鮮國全權大臣李裕元
全權副官金宏集 [12-13] 

濟物浦條約評價

《濟物浦條約》的內容可以歸結為“懲兇”、“賠款”、“駐兵”、“謝罪”。懲兇和謝罪使朝鮮國家尊嚴遭到嚴重損害,是近代朝鮮屈辱的象徵;第四款的索取賠款,反映了日本人的貪婪,55萬日元的鉅額賠款極大加重了朝鮮的財政困難和人民負擔,也是日本對朝鮮經濟侵略的手段。《續約》則擴大了日本在朝鮮的通商特權,進一步使日本在朝鮮的經濟地位佔據優勢。《濟物浦條約》最關鍵的內容在於第五款,日本藉口“壬午兵變”期間朝鮮軍隊保護不力而攫取了駐軍權,這是明治維新以來日本首次海外駐軍,充分體現了日本急於進軍朝鮮半島的野心。日本的駐軍也直接與駐朝清軍形成對峙,不僅嚴重侵犯了朝鮮的領土主權,而且對朝鮮民族的生存和東亞地區的和平構成巨大威脅。1894年甲午中日戰爭前夕,日本就是以《濟物浦條約》為依據,藉口保護使館而駐兵朝鮮的,足見此條款影響之大、危害之深。 [14]  總之,《濟物浦條約》是繼《江華條約》後又一個嚴重侵犯朝鮮主權和尊嚴的不平等條約,進一步擴大了日本在朝鮮的侵略勢力。
而作為朝鮮幕後的中國,雖然日本竭力阻止中方介入談判,但對朝鮮仍施以重大影響。中國在這次軍事行動中壓制住日軍,率先平定兵變,但馬建忠卻本着“息事寧人”的態度,他的建議沒有為朝鮮爭取到實際權益,反而姑息縱容日本對朝鮮的脅迫,不僅使朝鮮遭到了嚴重損失,也使清朝對朝鮮的宗主權遭到挑戰。為此馬建忠遭到了清廷內清流黨的攻擊,比如御史張佩綸將馬建忠比作明朝沈惟敬,要求嚴加懲處 [15]  ;而駐朝清軍也對馬建忠極為不滿,清軍軍官袁世凱曾對接待清軍的朝鮮官員金昌熙説:“貴國之事如治瘡,然交涉之人(指馬建忠)挾日本以自重,交涉之人一日不死,則瘡不可為也。” [16]  公然詛咒馬建忠去死。馬建忠固然難辭其咎,近代中國的衰微則是根本原因。

濟物浦條約後續

1882年9月3日,日本陸海軍將校舉行葬儀,將堀本禮造等12具屍體改葬於濟物浦的獨溪峴地方。朝鮮政府派禮曹佐郎嚴錫瓘攜帶祭品前來會葬。9月7日,朝鮮政府以錦陵尉樸泳孝為謝罪兼修信使,履行《濟物浦條約》第六款內容。對於“懲兇”一事,雖然清軍在先前已經將鄭完鄰等10人斬首示眾,但花房義質以“事出清人之手,斷罪不明”為由,逼迫朝鮮政府繼續追緝“兇徒”,否則日本將按《濟物浦條約》第一款由日本負責逮捕。9月10日,朝鮮逮捕了9名“兇徒”,經朝日官員共同審訊後,認定參與壬午兵變,遂將其全部處斬。 [17]  10月又將金長孫等8名兵變“魁首”凌遲處死。此外還有十多名大院君派系的官員被賜死問斬。花房義質大功告成,於9月20日乘坐“明治丸”回國,與他同行的還有朝鮮的謝罪兼修信正使樸泳孝、副使金晚植及隨員徐光範金玉均閔泳翊等。1882年9月28日,花房抵達日本東京,在赤坂離宮向明治天皇覆命。
以樸泳孝為首的謝罪使來到日本,由於使團多為開化黨,因此日本竭力扶植,不僅順利完成了《濟物浦條約》的換約,還同意將其中50萬日元的賠款延長為10年還清。1884年11月2日,日本駐朝公使竹添進一郎又依據日本政府命令,向朝鮮高宗宣佈豁免《濟物浦條約》中未還清的40萬元賠款,以示對朝鮮的友好。 [18]  所以朝鮮一共只向日本賠付了15萬元。
至於《濟物浦條約》第五款規定的駐軍權,則因甲申政變後的《中日天津會議專條》而取消,但日本仍不放棄派兵的權利。1885年7月19日,日本駐朝代理公使高平小五郎照會朝鮮外務督辦金允植,言明:“茲奉本國政府訓稱:今將我護衞兵於本七月二十一日全數撤回,此係遵照我明治十五年在濟物浦所訂兩國條約,視其無須警備之時,暫行撤回。至於將來如遇有事,再須護衞,仍當隨時派兵護衞,不得因此次撤警備,誤謂廢滅前約。” [19]  朝鮮政府復照同意。也就是説《濟物浦條約》第五款依然有效,這便為甲午中日戰爭埋下伏筆。
《濟物浦條約》談判期間,日本要求拆除朝鮮的“斥和碑”,因為碑文中“洋夷侵犯,非戰則和,主和賣國”等內容太刺眼,加上是年5月簽訂了《朝美修好通商條約》,朝鮮已經開始和歐美國家通商,因此這塊碑可以説是形式上的障礙。1882年9月14日,朝鮮拆除了漢城鍾閣(普信閣)的斥和碑,其他地方的斥和碑也在《濟物浦條約》簽訂後陸續被拆除。
參考資料
  • 1.    《日本外交文書》卷15,第226—229頁。
  • 2.    田保橋潔《近代日鮮關係之研究》上卷,第798頁。
  • 3.    明治文獻株式會社《玄洋社史》東京1927年版,第239—240頁。
  • 4.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2,第735頁。
  • 5.    《日本外交文書》卷15,第165—166頁。
  • 6.    《日本外交文書》卷15,第250頁。
  • 7.    《伊藤博文關係文書》一,〈井上馨の伊藤博文あて書翰〉,第177—178頁。
  • 8.    《巖倉公實記》,第1915—1917頁。
  • 9.    菊池謙讓.《近代朝鮮史》上卷:1940年,大陸研究所:第593頁
  • 10.    《日本外交文書》卷15,第197—198頁。
  • 11.    馬建忠《東行三錄》,第75—77頁。
  • 12.    《高宗實錄》卷19,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條。
  • 13.    日本史籍協會編《東亞關係特種條約彙纂》(2),東京大學出版會昭和54年版,第709—710頁。
  • 14.    《高宗實錄》卷31,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條:“曩清國援兵來據牙山,日本公使大鳥圭介適歸國聞變,以五月七日還任。日本政府直依濟物浦條約,以公館保護出兵。”
  • 15.    張佩綸《澗於集》卷二,〈道員馬建忠擅預倭約請查辦片〉。
  • 16.    金昌熙《東廟迎接錄》,第6頁上。
  • 17.    田保橋潔《近代日鮮關係之研究》上卷,第826—827頁。
  • 18.    《高宗實錄》卷21,二十一年九月十五日條。
  • 19.    《高宗實錄》卷22,二十二年六月初八日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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