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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税
鎖定
- 中文名
- 中央税
- 外文名
- central tax
- 別 名
- 國家税
- 對稱於
- 地方税
- 解 釋
- 由一國中央政府徵收、管理和支配
中央税簡介
中國在 1984 年以前,除明確規定零星分散的税種,如城市房地產税、車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等少數税種作為地方税以外,其他税源面廣、數額較大的税收均為中央税。從1985年起,中國的財政體制逐步採取按税種劃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
按照國務院1985年3月21日頒佈的《關於實行“ 劃分税種 ,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明確列為中央税的有:關税、燒油特別税、專項調節税、車輛購置税和特別消費税等,同時還按企業隸屬關係將下列各部門繳納的税收列作中央固定收入:①中央國營企業所得税和調節税。②鐵道部和各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税(營業税已廢止)。③海關代徵的產品税和增值税。④海洋石油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税、所得税。⑤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税、營業税(營業税已廢止)、增值税,以其70%作為中央財政的固定收入。
中央税中國國內類型
中國1984年以前,除關税明確為中央税外,其他税種多為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收入。從1985年起,中國逐步採取按税種劃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依國務院 1985年 3月21日頒佈的《關於實行“劃分税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明確列為中央税的有:關税、燒油特別税、專項調節税,車輛購置税,船舶噸税和特別消費税等,同時還按企業隸屬關係,將下列各部門繳納的税列作中央固定收入:
②鐵道部和各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税(營業税已廢止);
④海洋石油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税、所得税;
在我國的分税制體系下,
1。中央税包括:消費税、關税、車輛購置税、海關代徵的增值税、證券交易印花税、中國鐵路總公司(原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税(營業税已廢止);
3。地方税包括:營業税(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税,由於營改增,營業税已廢止)、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設維護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房產税、城市房地產税、車船税、契税、耕地佔用税。
另外,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已經停徵,農業税已廢止。
簡言之,中央税是國税,地方税是地税。
國税與地税,是指國家税務局系統和地方税務局系統,一般是指税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税種而言的。
國家税務局系統由國家税務總局垂直領導;省級地方税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税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税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税務機關垂直領導。因此,國家税務局系統和地方税務局系統分屬國家不同的職能部門,一般是分開辦公的,但是,也由一些地方的國家税務局系統和地方税務局系統是合署辦公的。
我國現行税種共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税制的要求,將24個税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税、中央與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種。其中,中央税歸中央所有,地方税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税分配後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為適應分税制的要求,全國税務機關分為國家税務局(簡稱國税)和地方税務局(簡稱地税),負責徵收不同的税種。國税主要負責徵收中央税、中央與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税,他們之間的徵收管理分工一般劃分如下:
1。國税局系統:增值税,消費税,車輛購置税,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税(營業税已廢止)、所得税、城市建設維護税,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税,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税,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税、資源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證券交易税(開徵之前為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税),個人所得税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滯納金、補税、罰款。
2。地税局系統:營業税(營業税已廢止)、城市維護建設税(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税、個人所得税(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資源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土地增值税,房產税,城市房地產税,車船使用税,車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農業税、牧業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滯納金、補税、罰款。
為了加強税收徵收管理,降低徵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徵收手續,方便納税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可以相互委託對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對於特殊情況,國家税務總局會對某些税種的徵收系統,做出特別的安排和調整。
按照財政分税制的要求,將24個税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税、中央與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種。其中,中央税歸中央所有,地方税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税分配後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中央税各國情況
美國
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