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央税

鎖定
中央税是地方税的對稱。由一國中央政府徵收、管理和支配的一類税收。又稱國家税。是根據税收的徵收管理權及收入支配權進行的分類。 在實行中央與地方分税制的國家,通常是將一些收入充足和穩定的税種作為中央税。由於各國税收管理體制不同,中央税的劃分和規模各有不同的特點。 一些國家如美國和日本,中央税佔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有些財權更為集中的國家如英國和法國,中央税高達80%左右。
中文名
中央税
外文名
central tax
別    名
國家税
對稱於
地方税
解    釋
由一國中央政府徵收、管理和支配

中央税簡介

由國家中央立法機關立法,税收管理權和收入支配權歸屬中央政府的税收。又稱國家税。中央税構成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按税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入,實行分税制是世界各國財政管理體制的普遍做法 。
中國在 1984 年以前,除明確規定零星分散的税種,如城市房地產税、車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等少數税種作為地方税以外,其他税源面廣、數額較大的税收均為中央税。從1985年起,中國的財政體制逐步採取按税種劃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
中央税 中央税
按照國務院1985年3月21日頒佈的《關於實行“ 劃分税種 ,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明確列為中央税的有:關税、燒油特別税、專項調節税車輛購置税和特別消費税等,同時還按企業隸屬關係將下列各部門繳納的税收列作中央固定收入:①中央國營企業所得税和調節税。②鐵道部和各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税(營業税已廢止)。③海關代徵的產品税和增值税。④海洋石油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税、所得税。⑤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税、營業税(營業税已廢止)、增值税,以其70%作為中央財政的固定收入。

中央税中國國內類型

中國1984年以前,除關税明確為中央税外,其他税種多為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收入。從1985年起,中國逐步採取按税種劃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依國務院 1985年 3月21日頒佈的《關於實行“劃分税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明確列為中央税的有:關税、燒油特別税、專項調節税車輛購置税船舶噸税特別消費税等,同時還按企業隸屬關係,將下列各部門繳納的税列作中央固定收入
①中央國營企業的所得税調節税;
②鐵道部和各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税(營業税已廢止);
海關代徵產品税和增值税;
④海洋石油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税、所得税;
⑤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税、增值税,以其70%作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
在我國的分税制體系下,
1。中央税包括:消費税、關税、車輛購置税、海關代徵的增值税、證券交易印花税、中國鐵路總公司(原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税(營業税已廢止);
2。中央與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資源税、營業税(營業税已廢止);
3。地方税包括:營業税(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税,由於營改增,營業税已廢止)、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設維護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房產税城市房地產税車船税、契税、耕地佔用税
另外,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已經停徵,農業税已廢止。
簡言之,中央税是國税,地方税是地税。
國税與地税,是指國家税務局系統和地方税務局系統,一般是指税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税種而言的。
國家税務局系統由國家税務總局垂直領導;省級地方税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税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税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税務機關垂直領導。因此,國家税務局系統和地方税務局系統分屬國家不同的職能部門,一般是分開辦公的,但是,也由一些地方的國家税務局系統和地方税務局系統是合署辦公的。
我國現行税種共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税制的要求,將24個税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税、中央與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種。其中,中央税歸中央所有,地方税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税分配後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為適應分税制的要求,全國税務機關分為國家税務局(簡稱國税)和地方税務局(簡稱地税),負責徵收不同的税種。國税主要負責徵收中央税、中央與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税,他們之間的徵收管理分工一般劃分如下:
1。國税局系統:增值税,消費税車輛購置税,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税(營業税已廢止)、所得税、城市建設維護税,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税,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税,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税、資源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證券交易税(開徵之前為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税),個人所得税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滯納金、補税、罰款。
2。地税局系統:營業税(營業税已廢止)、城市維護建設税(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税、個人所得税(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資源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土地增值税,房產税,城市房地產税,車船使用税,車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農業税牧業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滯納金、補税、罰款。
為了加強税收徵收管理,降低徵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徵收手續,方便納税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可以相互委託對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對於特殊情況,國家税務總局會對某些税種的徵收系統,做出特別的安排和調整。
因此,納税人涉及具體税種應當向哪個税務系統繳納問題時,還是應當以當地主管國家税務機關和地方税務機關的實際分工及其具體要求為準。
按照財政分税制的要求,將24個税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税、中央與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種。其中,中央税歸中央所有,地方税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税分配後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中央税各國情況

美國
美國的中央税集中了個人所得税社會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主要税種。
日本
日本中央税包括所得税、法人税繼承税、物品税、關税等25個税種。

中央税補充解釋

指由中央政府徵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徵收後全部劃解中央政府所有並支配使用的税種.如關税(由海關代徵),消費税,中央企業所得税等. 包括消費税(含進口環節代徵部分)、車輛購置税、關税、海關代徵環節增值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