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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

鎖定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是對我國境內用各種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投資額徵收的一種税。開徵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的目的,在於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控制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改善投資結構,加強重點建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的納税義務人為我國境內用各種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計税依據為納税人實際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實行差別税率,税率分為0%、5 %、15%、30%四檔。投資方向調節税由納税人按固定資產計劃投資額預繳,項目竣工後,按實際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額清算,多退少補。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正式開徵後,原對自籌基建投資徵收的建築税即停止徵收。 [1] 
中文名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
頒佈者
國務院發佈
發佈時間
1991年4月16日
施行時間
1991年起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內容簡介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暫行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新發生的投資額,暫停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特點

1、運用零税率制;
2、實行多部門控管的方法;
3、採用預徵清繳的徵收方法;
4、計税依據與一般税種不同;
5、税源無固定性。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實施細則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徵税範圍

税法 税法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徵税範圍亦稱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課税範圍”。凡在我國境內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各種資金,均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的徵税範圍。
各種資金包括:國家預算資金、國內外貸款、借款、贈款、各種自有資金、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全社會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投資座新改造投資,商品房投資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納税人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納税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在我國境內使用各種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各級政府、機關團體、部隊、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户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納此税。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有關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計税依據

計算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應納税額的根據。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計税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際完成的投資額,其中更新改造投資項目為建築工程實際完成的投資額。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税目

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的具體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的税目分為兩大系列。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
(1)基本建設項目系列: ①對國家急需發展的項目投資。列舉規定的有農林、水利、能源、交通、郵電、原材料、科教、地質勘探、礦山開採等基礎產業和薄弱環節的部分項目投資。對城鄉個人修建和購置住宅的投資、外國政府贈款和其他國外贈款安排的投資,以及單純設備購置投資等。
②對國家鼓勵發展但受能源、交通等條件制約的項目投資。列舉規定的有鋼鐵、有色金屬、化工、石油化工、水泥等部分重要原材料,以及一些重要機械、電子、輕紡工業和新型建材、飼料加工等項目投資。
③對樓堂館所以及國家嚴格限制發展的項目投資。
④對職工住宅(包括商品房)的建設投資。
⑤對一般的基地項目投資。
(2)更新改造項目系列:
①對國家急需發展的項目投資(與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相同)。
②其他的更新改造項目投資。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税率

計算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應納税額的法定比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確定的產業發展序列和經濟規模的要求。實行差別税率,具體適用税率為0%、5%、10%、15%、30%五個檔次。差別税率是按兩大類來設計的,一類是基本建設項目投資;一類是更新改造項目投資。
(1)對基本建設項目投資適用税率的具體規定是:
①對國家急需發展的項目投資,如農業、林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科教。地質、勘探、礦山開採等基礎產業和薄弱環節的部門項目投資,適用零税率,予以優惠扶持照顧的政策。
②對國家鼓勵發展但受能源、交通等制約的項目投資,如鋼鐵、化工、石油化工、水泥等部分重要原材料,以及一些重要機械、電子、輕工工業和新型建材等項目投資,實行5%的輕税政策。
③對城鄉個人修建住宅和職工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的建設投資),分別實行從優化低政策。為了改善職工、農民居住條件,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對城鄉個人修建、購買住宅的投資實行零税率;對單位修建、購買一般性住宅投資,實行5%的低税率;對單位用公款修建、購買高標準獨門獨院、別墅式住宅投資,實行 30%的高税率。
④對樓堂館所以及國家嚴格限制發展的項目投資,課以重税,税率為 30%。
⑤對不屬於上述四類的其他項目投資,實行中等税負政策,税率為 15%。對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按經濟規模設置差別税率,主要是對符合經濟合理規模的項目,在適用税率上子以鼓勵。反之,則予以限制。比如對某些單位為過多追求局部利益和本單位利益而盲目建設規模小、技術水平低、耗能高、污染嚴重、效益差的項目,採取高税率加以限制。
(2)對更新改造項目投資適用税率的規定:
為了鼓勵企事業單位進行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促進技術進步、體現基本建設從嚴,更新改造從寬的政策精神,對國家急需發展的項目投資(與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相同),給予優惠扶持,適用零税率;對除此以外的更新改造項目投資,一律按建築工程投資額徵收10%的投資方向調節税,但由於其計税依據僅限於建築工程投資額,因此,税負將大大低於基本建設項目,這就有利於鼓勵企業走內涵擴大再生產的道路,提高投資效益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税額計算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實行預徵制,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單位工程計劃額預繳。年度終了後,按年度實際完成投資額結算,多退少補;項目竣工後,按全部實際完成投資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因此,税額計算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預繳税額的計算。
預繳税額應按批准的固定資產單位工程年度計劃投資額一次繳足,其基本計算公式為:預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税額=批准的固定資產年度計劃投資額×適用税率納税人按年度計劃投資額一次繳納全年税款確有困難的,經税務機關核准,可於當年9月底以前分項繳清應納税款。
(2)結算税額的計算。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在年度終了後,應按年度實際完成的投資額結算,多退少補。其基本計算公式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結算税額一年度實際完成的投資額X適用税率一本年度內已預繳税額。
(3)清算税額的計算。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之後,原按實際完成的投資額計算全部投資的應納税額,然後減去已預繳的税額,多退少補。
其基本計算公式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清算税額=全部項目實際完成的投資額×適用税率一預繳税額。
例如:某公司經計劃部門批准立項,建設一棟辦公營業大樓,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為450萬元,次年竣工結算,實際完成投資額為430萬元,該公司應預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税額和實際應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税額應為:
(1)按年度投資計劃應預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450萬元×15%=67.5萬元;
(2)按實際投資總額應繳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430萬元×15%=64.5萬元;
(3)竣工後應退該公司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67.5萬元一64.5萬元=3萬元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納税時間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年度計劃投資額預繳。年度終了後,按年度實際完成投資額計算,多退少補,項目竣工後,按全部實際完成投資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納税人按照年度計劃投資額一次繳納全年税款確有困難的,經税務機關核准,可以於當年9月底之前分次繳清應納税款。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納税地點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納税人申報繳納應納税額的指定地方。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一般由納税人向項目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繳納。如果個別項目不宜在當地繳税,納税地點由上級税務機關確定。納税人在使用項目年度投資以前,應當先到項目所在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事項。納税人按照規定預繳税款或者辦理納税手續之後,即可以持完税憑證到計劃部門辦理領取投資許可證手續。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根據投資許可證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撥款、貸款手續。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減免條款

減去或免除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税負的優待規定。根據規定,除了起徵點減免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減免該税。關於起徵點減免服據規定,對不納入計劃管理的、投資額不滿5萬元的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税的徵收和減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專用繳款書

專門用於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的一種繳款書。它比通用繳款書多一聯收據聯,少一聯存根聯,增設的收據聯由納税人自行送當地計(經)委,作為辦理抽資項目審批手續的證明,其他各聯用途與通用繳款書相同。該繳款書由國家税總局統一制定式樣,由省級税務機關集中印製。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項目憑證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納税人發生納税義務後,經税務機關核定,其投資項目整體適用税率零税率時,由税務機關給納税人開具的證明其投資項目税率為零的一種憑證。此憑證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納税人收執;第二聯由納税人送當地計(經)委;第三聯税務機關留存。其憑證格式由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制定,省級税務機關集中印製。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徵收辦法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
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徵收所作的規定。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由税務機關管理,採取各專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及有關單位負責代扣代繳税款,以及計劃等部門協同配合,實行計劃統一管理和投資許可證制度的源泉控管辦法。所有固定資產投資應納入計劃統一管理,實行投資許可證制度。不論投資項目的所有制和隸屬關係,投資許可證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審查統一發放。投資許可證一次發給,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在每一年度按規定進行年檢,凡符合規定,並辦理當年納免手續的項目,在許可證上蓋章繼續使用,凡未經年檢蓋章的許可證不得繼續使用,相應的項目不得繼續建設。
納税人在報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時,應將該項目應納的税款落實,並列入項目總投資,進行項目的經濟和財務評價。各主管部門(公司),各地區都要按項目的單位工程編制計劃,並逐一列出年度計劃投資額,分別標明投資方向調節税税率應納税額,將投資項目計劃抄送投資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應將審核、彙總的本地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計劃經同級税務機關審定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的税目、税率和應納税額後,再由各該計劃部門下達投資項目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和計委(計經委)。納税人在使用項目年度投資前,應當先到投資項目所在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手續。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憑税務機關填發的專用繳款書劃撥應納税款。計劃部門憑納税憑證發放投資許可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根據投資許可證,即可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撥款或貸款手續。
納税人未按規定繳納税款的,計委(計經委)對預備項目應取消其立項,對新開工項目不得安排其開工,對續建項目應當取消其年度投資計劃規模,不發給或註銷投資許可證。沒有投資許可證的項目,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得撥款或貸款,施工單位不準施工,供電、城建部門不得供電、供水,其他部門不得辦理其他有關施工事項。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廢止時間

2012年11月9日公佈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28號)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暫行條例》(1991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號發佈)。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