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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治理

鎖定
金融治理涵蓋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監管以及金融制度建設等多方面內容,是一個相互銜接、相互支撐的系統 [1]  。所謂金融治理(Finance Governance)是指為了實現金融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的目標而做出的,關於金融發展的重大事項和問題的前瞻性和應急性的制度安排 [2] 
中文名
金融治理
外文名
Finance Governance
定    義
為了實現金融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的目標而做出的,關於金融發展的重大事項和問題的前瞻性和應急性的制度安排
所屬領域
金融

金融治理金融治理的基礎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重要的國際組織開始對“治理”這一概念進行界定。世界銀行在1989年發佈的《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從危機到增長》(Sub-Saharan Africa: From Crisis to Sustainable Growth)報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機(Crisis of Governance)一詞,並認為治理就是行使政治權利來管理一個國家的事務,這是世界銀行的第一版治理定義;在1991年《管理發展:治理的視角》(Managing Development:The Governance Dimension)報告中明確給出了治理的定義,認為治理是一個國家為了促進經濟和社會資源的發展而運用的一種管理方式,這是世界銀行的第二版治理定義;在1992年的《治理與發展》(Governance and Development)和1994年的《治理:世界銀行的經驗》(Governance: The World Bank’s Experience)報告中均沿用了上述定義。 [2] 
此外,世界銀行自1978年開始每年發佈不同主題的《世界發展報告》(World Development),2017年將主題定為“治理與法律”(Governance and the Law),進一步解釋治理的內涵,認為治理是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在一組給定的正式和非正式規則中相互作用來設計和履行政策的過程,這些規則受到權力的影響;這是世界銀行的第三版治理定義,此時對於治理的理解已從國家治理拓展到其他主體。世界銀行對於治理理念的普及和推廣發揮了重要作用。 [2] 
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在1995年對治理的概念進行了界定,認為治理是指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法的總和,是使相互衝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 [2] 

金融治理金融治理的提出

“治理”被應用於多個領域。在經濟領域,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Williamson較早提出了經濟治理的概念,在經濟發展實踐當中也出現了全球經濟治理、全球貨幣治理、全球税收治理、通貨膨脹治理、國有企業治理等科學問題。 [2] 
企業管理領域,治理又延伸到公司治理,這主要是指公司等組織中的管理方式和重要制度安排。在Williamson看來,公司治理實際上是經濟治理大框架的重要內容之一;跨國公司治理、集團控股公司治理、網絡治理、虛擬聯盟治理、供應鏈治理、數據治理等都是公司治理領域的具體分支和拓展應用。 [2] 
公共管理領域,治理通常指國家治理,即政府如何運用國家權力來管理國家。國家治理涵蓋內容極其廣泛,政府治理是其中重要一塊內容,社會治理、城市治理、社區治理、縣域治理、食品安全治理、安全生產治理、政務信息化等均是政府治理領域的範疇,包括這次疫情的應對。 [2] 
治理在其他領域應用也很多,例如在環科領域,環境治理、全球氣候治理、全球生態環境治理、災害治理、固體廢棄物治理等話題近年來受到廣泛的重視。 [2] 
金融領域,近年來,金融治理體系建設、完善金融治理、互聯網金融治理、地方金融治理、供應鏈金融治理、全球金融治理等與金融治理相關的詞語多次被提及。 [2] 

金融治理金融治理的體系

按照治理邊界,金融治理可以劃分為全球金融治理(Global Finance Governance)、區域金融治理(Regional Finance Governance)和國家金融治理(National Finance Governance)三個層次。 [3] 
在金融治理體系框架中,全球層次的金融治理即為全球金融治理。在金融治理體系框架中,國家間協作區域層次的金融治理即為區域金融治理。區域金融治理強調國家間的金融治理協作和多邊金融協調治理,是全球金融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金融治理體系框架中,國家內部層次的金融治理即為國家金融治理。主要包括金融與實體經濟的關係以及金融業治理兩方面。 [3] 
金融業治理(Finance Industry Governance)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行業的治理,包括頂層設計金融監管金融機構治理三個層面內容。頂層設計(Top-Level Design)是指國務院關於金融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做出的安排和設計。金融監管(Finance Regulation)是指監管部門對監管對象做出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機構治理(Finance Institution Governance)按照關注對象業務類型不同可以分為金融控股公司治理、銀行治理、城市信用合作社治理、農村信用合作社治理、保險公司治理、相互保險組織治理、證券公司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期貨公司治理、信託公司治理、資產管理公司治理、財富管理公司治理、財務公司治理、貸款公司治理、貨幣經紀公司治理、租賃公司治理、擔保公司治理、汽車金融公司治理、消費金融公司治理、銀行理財公司治理、登記結算公司治理、股票證券所治理、黃金交易所治理、期貨交易所治理、外匯交易中心治理等主體治理。 [3] 

金融治理金融治理的細分

金融業治理按照適用行業不同又可以分為銀行業治理、保險業治理信託業治理、證券業治理、基金業治理、租賃業治理、投資銀行業治理、期貨業治理、典當業治理等。以保險業為例,保險業治理(Insurance Industry Governance)是金融業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政府部門對保險行業未來發展的頂層設計即發展方針的制定,監管機構對保險業未來發展方針的落實和對保險機構的監管即發展規劃的設計和相關監管制度的制定,包括行業協會在內的非政府組織對保險機構的自律引導即發揮非政府監管的作用,以及行業內包括監管機構、非政府組織、保險經營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等組織的治理結構構建與治理機制作用發揮。保險業治理的目標是保證這些組織能夠科學和有效地進行決策,保護投保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終使保險業在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健康發展,進而服務經濟和社會,參與國家治理。 [4] 
保險機構治理(Insurance Institution Governance)是保險業治理的重要內容,是保險經營機構治理和保險中介機構治理的總稱,而保險經營機構治理按照經營機構業務類型不同分為保險公司治理、保險集團公司治理、互助制保險組織治理、再保險公司治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治理和自保公司治理等,保險中介機構治理按中介機構業務類型不同分為保險代理機構治理、保險經紀機構治理和保險公估機構治理等。這些不同類型的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在目標、原則、結構與機制等方面與一般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的差異。 [5] 
保險公司治理(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是保險機構治理框架中的核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保險公司治理是指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與機制,即通過有關“三會一層”的構成、地位與性質、基本職權、運作規則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來解決股東與經理人以及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委託代理問題,治理的目標是股東利益最大化。狹義的保險公司治理與狹義的一般公司治理沒有本質區別。廣義的保險公司治理是在狹義的基礎上,導入外部治理機制,同時利益相關者範疇也不僅僅侷限於股東和經營者,而是拓展到投保人等保險公司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具體來説,是指一套綜合了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與機制和監管機構監管、各類市場競爭控制權爭奪、媒體監督等公司的外部治理機制,協調公司投保人股東經理人僱員社區政府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實現保險公司決策科學化,進而實現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綜上所述,保險公司治理是指保險業這一特殊行業中公司的治理,即“保險公司+治理”;而不是公司治理在保險公司上的簡單運用,即“公司治理+保險公司”。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