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城市信用合作社

鎖定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指城市集體金融組織。為城市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務的金融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的經濟實體。主要設在大、中城市,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稽核。主要業務範圍:辦理城市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及實行承包租賃的小型國營企業的存款、貸款、結算業務;辦理城市個人儲蓄存款業務;代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證券業務;代辦保險及其他代收代付業務;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業務。 [1] 
中文名
城市信用合作社
外文名
urban credit cooperative
別    名
城市信用社,城信社
類    型
城市居民集資建立的合作金融組織

城市信用合作社企業簡介

城市信用合作社(urban credit cooperative,城市信用社,城信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企業概述

城市信用合作社產品服務

城市信用合作社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的經營原則,盈利歸集體所有,並按股分紅。主要經營業務是:面向城市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業户以及城市居民聚集資金,為其開辦存款、貸款、匯兑、信息和諮詢,代辦保險和其他結算、代理、代辦業務,支持生產和流通,促進城市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户經濟的發展,搞活城市經濟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形式

城市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市聯社)的民主管理形式,是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社員代表大會由全體社員選舉代表參加,是城市信用社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制定或修改社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聘用由理事會推薦的社主任,遵循中央銀行的宏觀決策,確定一定時期的資金投向,討論制訂社年度計劃和財務計劃等。社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日常業務和工作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城市信用合作社監督形式

城市信用社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稽核,按時向當地人民銀行下屬機構報送信貸現金計劃及其執行情況,會計、統計報表和財務報告;在當地人民銀行開立帳户,按規定繳存準備金,並實行資金負債比例管理;對於從城市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業户和城市居民中吸收的股金,可以繼續轉讓但不得退股。

城市信用合作社歷史沿革

城市信用社是中國經濟和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是中國金融機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中國城市信用社是在改革開放後出現的。
20 世紀70年代末,隨着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開展,一些地區出現了少量城市信用社。我國第一個城市信用社於1979年在河南駐馬店成立。1986年以前,城市信用社的數量約為1300家,總資產約為30億元。1986年1月,國務院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明確了城市信用社的地位。同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對城市信用社的性質、服務範圍、設立條件等作了規定。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城市信用社設立的速度加快,當時主要設立在地級以上大中城市,但有一些地方在縣(市)也設立了城市信用社。隨着城市信用社在全國範圍內大規模建立,為加強管理,1988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頒佈《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提高了城市信用社的設立條件,註冊資本由1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到1989年末,城市信用社的數量達到3330家,總資產為284億元。
1989年上半年,根據中央治理整頓的精神,中國人民銀行組織了對城市信用社的清理整頓工作。
1990年到1991年清理整頓期間,各地控制了新設機構的規模,對經營不善的城市信用社予以撤併。兩年間新設機構253家,撤銷機構75家。到1991年底,全國城市信用社為3500多家,總資產為497億元,職工77000多人。
1990年,開始了城市信用社市聯社的試點工作。
1992 年清理整頓工作結束,我國經濟進入高速發展時期,各行各業申辦城市信用社的要求非常強烈。這一期間,城市信用社的數量急劇擴大,在絕大多數縣(市)都設有城市信用社。到1993年底,城市信用社數量近4800家,較1991年末增加了1200多家,總資產為1878億元,職工12.3萬人。
自1993年下半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大力清理整頓金融秩序,總行責令各省分行自1993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審批新的城市信用社,已下達但未用完的指標暫停使用,同時對越權超規模審批城市信用社的問題進行清理。這一精神貫徹之後,絕大多數地方都沒有審批新的城市信用社。
自1995 年起,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部分地級城市在城市信用社基礎上組建了城市商業銀行。同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信用社管理的通知》,以文件形式明確:“在全國的城市合作銀行組建工作過程中,不再批准設立新的城市信用社”。這個通知下發以後,全國基本上完全停止了城市信用社的審批工作。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政策

針對一部分城市信用社管理不規範、經營水平低下、不良資產比例高、抗禦風險能力差、形成了相當大的金融風險這一現實情況,為切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確保城市信用社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1998 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整頓方案》)。《整頓方案》要求各地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做好城市信用社的清產核資工作,徹底摸清各地城市信用社的資產負債情況和風險程度,通過採取自我救助、收購或兼併、行政關閉或依法破產等方式化解城市信用社風險;按照有關文件對城市信用社及聯社進行規範改造或改制;要求全國各地進一步加強對城市信用社的監管。全國各地按照《整頓方案》的要求,至1999年底,除了對少數嚴重違法違規經營的城市信用社實施關閉或停業整頓外,還完成了將約2300家城市信用社納入90家城市商業銀行組建範圍的工作,為城市信用社的健康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2005年11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聯合制定併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的意見》,提出切實推進城市信用社整頓工作,推進被撤銷和停業整頓城市信用社的市場退出工作等要求。
2007年末,中國銀監會負責人表示,2006年以來,城市信用社改革取得重大進展:251家待處置城市信用社得到了有效處置,230家停業整頓城市信用社完成了市場退出工作。
2012年3月29日,全國最後一家城市信用社寧波象山縣綠葉城市信用社,改製為城市商業銀行,即寧波東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寧波東海銀行),城市信用社正式退出了歷史舞台。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