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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鎖定
- 中文名
-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 發佈機構
- 衞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中藥管理局
- 發佈時間
- 2012年6月26日
- 實施日期
- 2012年6月26日
- 執行對象
-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
- 制定依據
- 醫療衞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規範全文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總 則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
(一)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員。
(二)醫師。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員。
(四)藥學技術人員。指依法經過資格認定,在醫療機構從事藥學工作的藥師及技術人員。
第三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為規範,又要遵守與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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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從業規範
第五條 遵紀守法,依法執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醫療衞生行業規章和紀律,嚴格執行所在醫療機構各項制度規定。
第六條 尊重患者,關愛生命。遵守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權利,不因種族、宗教、地域、貧富、地位、殘疾、疾病等歧視患者。
第八條 廉潔自律,恪守醫德。弘揚高尚醫德,嚴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經營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不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騙取、套取基本醫療保障資金或為他人騙取、套取提供便利;不違規參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倒賣號源。
第十條 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忠誠職業,盡職盡責,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係,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諧共事。
第十一條 樂於奉獻,熱心公益。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援外等活動,主動開展公眾健康教育。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管理規範
第十五條 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格人事招錄、評審、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九條 恪盡職守,勤勉高效,嚴格自律,發揮表率作用。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醫師規範
第二十二條 學習掌握人文醫學知識,提高人文素質,對患者實行人文關懷,真誠、耐心與患者溝通。
第二十五條 認真履行醫師職責,積極救治,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增強責任安全意識,努力防範和控制醫療責任差錯事件。
第二十六條 嚴格遵守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規範和單位內部規定的醫師執業等級權限,不違規臨牀應用新的醫療技術。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護士規範
第二十八條 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能力和綜合素質,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注重溝通,體現人文關懷,維護患者的健康權益。
第三十條 工作嚴謹、慎獨,對執業行為負責。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及時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醫囑,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臨牀診療技術規範,應及時與醫師溝通或按規定報告。
第三十二條 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規範書寫病歷,認真管理,不偽造、隱匿或違規塗改、銷燬病歷。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藥師規範
第三十三條 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科學指導合理用藥,保障用藥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條 認真履行處方調劑職責,堅持查對制度,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不對處方所列藥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條 嚴格履行處方合法性和用藥適宜性審核職責。對用藥不適宜的處方,及時告知處方醫師確認或者重新開具;對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的,拒絕調劑。
第三十七條 嚴格執行藥品採購、驗收、保管、供應等各項制度規定,不私自銷售、使用非正常途徑採購的藥品,不違規為商業目的統方。
第三十八條 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自覺執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醫技規範
第三十九條 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臨牀診療,實施人文關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第四十條 愛護儀器設備,遵守各類操作規範,發現患者的檢查項目不符合醫學常規的,應及時與醫師溝通。
第四十三條 合理採集、使用、保護、處置標本,不違規買賣標本,謀取不正當利益。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其他規範
第四十四條 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增強為臨牀服務的意識,保障醫療機構正常運營。
第四十五條 刻苦學習,鑽研技術,熟練掌握本職業務技能,認真執行各項具體工作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
第四十六條 嚴格執行財務、物資、採購等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設備和物資的計劃、採購、保管、報廢等工作,廉潔奉公,不謀私利。
第四十七條 嚴格執行臨牀教學、科研有關管理規定,保證患者醫療安全和合法權益,指導實習及進修人員嚴格遵守服務範圍,不越權越級行醫。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實施監督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行政領導班子負責本規範的貫徹實施。主要責任人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本規範,同時抓好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第五十三條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貫徹執行本規範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衞生有關行業組織應結合自身職責,配合衞生行政部門做好本規範的貫徹實施,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和執行本規範的情況,應列入醫療機構校驗管理和醫務人員年度考核、醫德考評和醫師定期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務人員職稱晉升、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規範的,由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衞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範由衞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發佈單位
衞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中藥管理局。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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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網.2012-07-18[引用日期201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