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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執業證書

鎖定
《護士執業證書》是護士執業的法律憑證,護士執業註冊的過程和註冊後核發《護士執業證書》以及後期對護士以及護士執業證書有效期的管理是我國相關衞生部門執法的過程,也是實施護士准入制度的具體體現,對規範護士執業行為、減少醫療事故有重要意義。向就業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衞生部門申請執業註冊成功後方可取得《護士執業證書》,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士護理工作,詳見《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版) [1] 
根據我國中央政府網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第59號《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版) [1]  未經有效註冊並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相關規定的護理活動。首次註冊後一般情況下是五年有效,所以正文中會繼續談到延續註冊、變更執業地區後是否要重新註冊、證書吊銷等問題。更多詳情可參閲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第59號《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版)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第59號《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5月4日經衞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護士執業證書
作    用
護士執業的合法憑證,國家對特殊職業的管理需要,要求持證上崗。
辦理依據
《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版)
適用範圍
持有效的護士執業資格證書並需從事護士執業工作的人
有效期
五年
辦理時限
承諾20個工作日辦結

護士執業證書證書介紹

想合法從事護士職業,必須同時有護士執業資格證書、護士執業證書,兩種證書的名稱與用途不同,不能混淆。本文只重點講護士執業證書,而關於護士執業資格證書,請參閲《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版) [1]  ,又或者查看百度百科關於《護士執業資格證書》這個詞條的解釋(暫沒有人去編寫),但請注意版本的新舊問題,新版的才有指導意義。
我國在2008年對護士執業的管理辦法進行更新,從管理辦法的具體名稱到內容細則都所修改。所以當我看到原有的百度百科對於護士執業證書的解釋是基於舊版的護士管理辦法時,認為有必要重新編寫護士執業證書這個詞條的百度百科解釋,以免大家繼續把舊版護士管理辦法當作指導文件。
根據我國中央政府網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第59號《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版) [1]  規定,想要從事護士工作,必須先報名考取我國的《護士執業資格證書》,報考條件詳見《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版) [1]  。憑此證等材料在擬就業地的主管衞生部門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獲批後領取的才是本百科詞條所指的《護士執業證書》。普通百姓容易混淆這兩種證書的名稱與用途。關於這兩種證書的區別與各自用途,請參閲《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版) [1] 
根據《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版) [1]  ,合格獲得我國衞生部統一制發的護士執業資格證書後,在三年內憑此執業資格證書,再加就業單位擬聘用證明等證明材料到就業單位的主管衞生部門去申請執業註冊,獲得批准後領取護士執業證書。在執業證書的有效期內從事護士護理工作才是合法的護士執業行為,護士執業書過期仍繼續從事護士工作屬非法。
執業證書的有效期5年是指一般情況下是每5年申請一次延續註冊,因為申請延續註冊的過程就是接受主管衞生部門審核的過程,所以可以理解為5年年審一次,原執業證書快到期時(是指要提前30天)向原發證部門遞交相關資料接受審核,如沒問題會延長該護士合法執業證書的有效期,也是5年,如此循環下去。在有效期內嚴禁私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執業,即使在本省內也不可以隨意換城市進行護士執業工作的,因為護士也與報關員報檢員警察一樣屬國家特殊職業,分別要接受對應的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例如衞生部門、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安局,這個管理就包括要求執業者要持有相關職業的資格證書與執業證書才能上崗,資格證書必須排在前面,後面是真正的上崗證,必須持雙證,是護士、報關員報檢員這種特殊職業的與眾不同的地方,雙證都不能隨意弄丟與外借,例如護士執業資格證書、護士執業證書、報關員資格證書報關證、報檢員資格證書、報檢證。護士想換個地區去工作、生活,如果也是做護士,就涉及到一個申請變更執業註冊地的問題,這跟國家對報關員報檢員的管理有相似之處,特殊職業工種的執業行為不允許隨心所欲,更不能自由執業,是指必須受聘於一個單位或機構,同時接受這個單位或機構以及執業地的國家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這是這種特殊職業的第二個與眾不同的地方。有關護士變更執業註冊地的要求與手續參閲《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版) [1] 

護士執業證書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第59號《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1]  ,屬於2008年修正版,舊版請另查閲以往相關文件。新版的護士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具體名稱與內容細則都比舊版有所更新,請注意以新版為準。

護士執業證書適用範圍

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證書後擬從事護士工作的中國公民,或正在從事護士工作但因某種原因需要重新辦理護士執業註冊的中國公民,例如變更了執業地區的護士。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符合《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版) [1]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護士執業證書申請條件

2008版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1] 
第五條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衞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牀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衞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六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二十一條 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護士執業證書申請資料

2008版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1] 
第七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牀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衞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准予註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説明理由。
《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註冊日期和執業地點。
《護士執業證書》由衞生部統一印製。
第九條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牀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護士執業證書辦理時限

20日

護士執業證書有效期

護士執業註冊後獲得的護士執業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證書快到期時會牽涉到一個延續註冊的問題,按規定要提前30天提出延續註冊申請。一個護士執業證書的有效期也是該護士執業行為合法性的有效期,所以這個有效期很重要,不要忘記及時申請延續註冊。通過延續註冊手續獲得有效期的延長,每次都是五年,特殊情況例外,例如換個地方工作,或者有被吊銷證書的處罰情況等等。詳情參閲《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版) [1] 

護士執業證書延續註冊

2008版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1] 
第十一條 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第十二條 註冊部門自受理延續註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註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四條 醫療衞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和延續註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衞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牀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六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註冊。
但承擔衞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准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衞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衞生機構批准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護士執業證書變更註冊地

2008版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1] 
第十七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註冊部門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註冊提供便利。

護士執業證書註銷

2008版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1] 
第十八條 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部門辦理註銷執業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護士執業證書重新註冊

2008版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1]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衞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牀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教學醫院,是指與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有承擔護理臨牀實習任務的合同關係,並能夠按照護理臨牀實習教學計劃完成教學任務的醫院。
綜合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規定,符合綜合醫院基本標準的醫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