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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噸税

鎖定
船舶噸税亦稱“噸税”。海關對外國籍船舶航行進出本國港口時,按船舶淨噸位徵收的税。其原因主要是外國船舶在本國港口行駛,使用了港口設施和助航設備,如燈塔、航標等,故應支付一定的費用。有的國家因此也稱噸税為“燈塔税”。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中外合營企業等使用的中國籍船舶和我國租用航行國外兼營沿海貿易的外國籍船舶,都應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税。對應納噸税船舶經特准行駛於我國未設海關港口的,則由當地税務局代徵。 [1] 
中文名
船舶噸税
屬    性
關税
依    據
船舶噸税以船舶註冊淨噸位為計税
方    式
船舶淨噸位徵收
施行時間
2012年1月1日
施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税暫行條例》

船舶噸税税收介紹

船舶噸税是海關代表國家交通管理部門在設關口岸對進出中國國境的船舶徵收的用於航道設施建設的一種使用税
船舶噸税是一國船舶使用了另一國家的助航設施而向該國繳納的一種税費,專項用於海上航標的維護、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税暫行辦法》(2012年1月1日廢止)和《船舶噸税徵收管理作業規程》,船舶噸税由海關代交通部徵收,海關征收後就地上繳中央國庫。船舶噸税的徵收範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行駛的外國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以及中外合營企業使用的中國籍船舶。船舶噸税税率分為優惠税率普通税率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税暫行條例》已經2011年11月23日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條例,1952年9月29日海關總署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税暫行辦法》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應税船舶,船籍國(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船舶税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或者協定的應税船舶,適用優惠税率。其他應税船舶,適用普通税率。 [2]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税暫行條例》規定,船舶噸税是對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以下稱應税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船舶噸税(以下簡稱噸税)。噸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税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應税船舶在噸税執照期滿後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税執照,自上一次執照期滿的次日起續繳噸税。下列船舶免徵噸税:
(一)應納税額人民幣50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三)噸税執照期滿後24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四)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五)捕撈、養殖漁船(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漁船的);
(六)避難、防疫隔離、修理、終止運營或者拆解,並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七)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徵用的船舶;
(八)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九)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船舶。 [2] 
船舶噸税 船舶噸税
船舶噸税以船舶註冊淨噸位計税依據,淨噸位尾數不足0.5噸的不計,達到或超過0.5噸的按1噸計。船舶噸税按船舶淨噸位大小分等級設置單位税額,每一等級又都分為一般噸税和優惠噸税。無論是一般噸税還是優惠噸税,又分別按90天期和30天期制定噸税税額。優惠税率適用同中國簽有條約或協定,規定對船舶税費相互給予優惠國待遇的國家或地區的船舶;對於沒有與中國簽訂互惠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船舶適用一般税率徵税。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税暫行條例》規定,淨噸位,是指由船籍國(地區)政府授權簽發的船舶噸位證明書上標明的淨噸位。噸税由海關負責徵收。 [2] 
船舶噸税由船舶使用人(船長)或其委託的外輪代理公司為納税人。船舶噸税分為90天期繳納與30天期繳納兩種辦法,由納税人於申請完税時自行填報。海關根據納税人的申報,經審核後,按其申報的繳納用眼計徵船舶噸税。船舶噸税納税人,在海關簽發噸税繳款書之次日起7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税款。逾期未繳納的,則要按日徵收滯納金。納税人繳清船舶噸税後,海關填發船艙噸税執照,交納税人收存。
噸税的納税人為擁有或租有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航行船舶的單位和個人。噸税的徵税對象是行駛於中國港口的中外船舶, 具體包括:⑴在中國港口行駛的外國籍船舶。⑵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⑶中外合營的海運企業自有或租用的中、 外籍船舶。⑷中國租用 (包括國外華商所有的和租用的)航行國外及兼營國內沿海貿易的外國籍船舶。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税暫行條例》規定,噸税的徵税對象是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 [2] 
計税方法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税暫行條例》規定,噸税的應納税額按照船舶淨噸位乘以適用税率計算。 [2] 
歷程
(1952年9月16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關總署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税暫行辦法》,1991年交通部對税率表進行修訂,1994年2月25日交財發〔1994〕206號文再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10號)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關總署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税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2] 
具體內容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税暫行條例》規定請參見 [2] 

船舶噸税税額標準

船舶噸税 船舶噸税
税 目
(按船舶淨噸位劃分)
税 率(元/淨噸)
備 注
普通税率
(按執照期限劃分)
優惠税率
(按執照期限劃分)
1年
90日
30日
1年
90日
30日
不超過2000淨噸
12.6
4.2
2.1
9.0
3.0
1.5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相同淨噸位船舶税率的50%計徵税款
超過2000淨噸,但不超過10000淨噸
24.0
8.0
4.0
17.4
5.8
2.9
超過10000淨噸,但不超過50000淨噸
27.6
9.2
4.6
19.8
6.6
3.3
超過50000淨噸
31.8
10.6
5.3
22.8
7.6
3.8
[2] 

船舶噸税徵管辦法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税暫行條例》規定,應税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税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税款。未按期繳清税款的,自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0.5‰的滯納金。 [2] 
海關發現少徵或者漏徵税款的,應當自應税船舶應當繳納税款之日起1年內,補徵税款。但因應税船舶違反規定造成少徵或者漏徵税款的,海關可以自應當繳納税款之日起3年內追徵税款,並自應當繳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徵少徵或者漏徵税款0.5‰的滯納金。 [2] 
海關發現多徵税款的,應當立即通知應税船舶辦理退還手續,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 
應税船舶發現多繳税款的,可以自繳納税款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税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通知應税船舶辦理退還手續。 [2] 
應税船舶應當自收到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還手續。 [2] 
應税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不得低於2000元:
(一)未按照規定申報納税、領取噸税執照的;
(二)未按照規定交驗噸税執照及其他證明文件的。 [2] 

船舶噸税税收優惠

下列船舶免徵噸税:
  1. 應納税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船舶;
  2. 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3. 噸税執照期滿後24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4. 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5. 捕撈、養殖漁船;
  6. 避難、防疫隔離、修理、終止運營或者拆解,並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7.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徵用的船舶;
  8.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船舶。 [3] 

船舶噸税歷史背景

船舶噸税
閩海關時期船舶噸税稱梁頭税。它根據船隻的長、寬和梁頭的高度相乘的容積計徵税費。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准許閩海關開徵沿海帆船梁頭税。閩海關的梁頭税徵自國內外商船。國內商船按梁頭丈尺計徵。凡南台、廈門泉州涵江等4口各類商船,1丈以內,每尺徵税銀5錢;1丈以上,2丈以下徵銀1兩;2丈以上徵2兩,每年徵2次。至於各縣小商漁船,除減折丈量外,每尺徵銀3錢至5錢不等,一年兩徵,偶或一年一徵。國外商船分為4等,規定分別徵銀1400兩、1100兩、600兩、400兩,而實際上均減徵2折,分別實徵1120兩、880兩、480兩和320兩。據此,一等船每尺徵銀6.22兩;二等船每尺徵銀5.71兩;三四等船每尺徵銀4兩。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1843年10月)後,根據不平等條約,海關規定凡商船進口按噸位每噸繳銀5錢,小船不及150噸者,每噸繳銀1錢。咸豐八年(1858年)後,凡船150噸以上,每噸交納船鈔銀改為4錢,不及150噸者照舊。交納船鈔後,4個月內轉往其他通商口岸,“毋庸另納船鈔”。 新關設立後,閩廈兩關按章對外商輪船徵收船鈔。閩海常關對國內民船徵收梁課和船例。 根據咸豐八年(1858年)的《天津條約》,閩廈兩關征收的船鈔主要用於口岸的海務建設。同治七年(1868年)四月,奉總税務司令,海關所徵船鈔由海關委員按月核算,7/10交本口税務司作建造燈塔之費,其餘3/10解交總理衙門,作為同文館經費。
同治九年(1870年)十一月,海關奉命施行《徵免洋商船鈔章程》。對進口未開艙並在2日內即駛往它處的;自簽發船鈔照之日起4個月內復進口各通商口岸的;受洋商僱傭運載旅客行李、書信、食物、供應品及其它免税物品的;來自外國、進港避風的(來自其它通商口岸持有4個月執照的,應將其在港內避風之時記入執照予以扣除);中途進港添煤並無搭客或起卸貨物的以及引水等船舶,免納船鈔。 光緒八年(1882年)十一月,閩廈兩關施行《通商口岸海關征免船鈔章程》。明確規定,除兵船、引水、遊歷等船隻免納船鈔外,所有火輪、商船、拖船、躉船、艇只、駁船等均須按所注噸數如數納鈔。船舶進口2日限滿,均應納鈔;在2日內如開艙起卸貨物或上下旅客合計至20%的即須納鈔。
民國9年(1920年)8月17日,總税務司署電令福建各關,所有摩托艇舢板、帆船均須持有執照並交納噸税,作為內地運輸工具的所有類似船艦視同汽艇,同樣須持照並繳納噸税。 民國22年(1933年)3月10日後,福建各關對所有超過150註冊噸位的船舶,每噸徵收法幣0.65元,150噸以下者徵0.15元。同日起,停止對甲板貨物徵收噸税。
抗戰勝利後,海關於民國34年(1945年)10月9日起實施財政部《徵收船舶噸税辦法》,凡噸位逾百噸之輪船,每一註冊噸數,徵收噸税法幣65元,百噸以下徵15元。行駛內港之民船,免徵噸税。 由於通貨膨脹,民國36年(1947年)2月5日,閩廈兩關奉財政部令,提高噸税税率。輪船在百噸以上者,每噸納法幣650元;百噸以下者150元;航海木船,一律照一百噸以下税率徵收;其它內河行駛之木船,仍免徵收。 民國37年(1948年)8月21日,國民政府改行金元券。8月28日,海關再次將噸税提高10倍,並按法幣300萬元等於金元1元之比,折徵金元券。 民國38年(1949年)8月後,至1950年12月,福廈兩關沿用民國舊制,對航行船舶徵收船鈔。
1951年1月1日,實施財政部、海關總署聯合頒發的《海關代徵噸税辦法》。船舶噸税劃入財政部税務總局主管的車船使用牌照税範圍,中國籍船舶由地方税務局徵收使用牌照税外籍船舶及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噸税由海關代徵。 1951年10月1日,奉財政部通知,噸税不作代收,直接納入海關“關税收入”項下。 1952年9月29日,執行海關總署發佈的《船舶噸税暫行辦法》,以3個月或30天為一繳納期,區別機動船非機動船,按噸位級別計徵。 1954年11月30日,奉對外貿易部、海關總署通知,對由中國租用(包括國外華商所有的或租用的)航行國外或兼營國內沿海貿易的外國籍船舶,暫徵噸税。
1979年,對台貿易開展以後,根據有關規定,福廈兩關對台灣公私企業的船隻,按本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對待,不徵收噸税。對外國籍船舶和台灣與外國合營企業的船舶,如果已經台灣海關征收了噸税,在噸税執照有效期內,不再徵收噸税;如執照已經期滿,則按章徵收噸税。
1980年後,海關征收的船舶噸税呈增長趨勢,應税船舶有外籍貨輪、客貨輪、豪華旅遊船、外商租用的中國貨輪、中外合營的客班船、貨輪及其租用的貨輪等。 根據交通部、海關總署、財政部、中國銀行、經貿部聯合下達的《關於將海關噸税劃交通部管理問題的通知》,自1986年10月1日起,船舶噸税改由海關代徵,不再納入中央金庫,由納税人自開户銀行直接匯解北京中國銀行總行交通部船舶噸税帳下。1987年5月7日,對以外匯支付的船舶噸税款,一律按當天牌價折算成外匯人民幣直接匯解。 1987年2月22日,奉交通部、海關總署、財政部聯合通知,自1987年3月1日起,海關對船舶噸税進行調整,將船舶分為機動船和非機動船,以90天或30天為期,分別按一般噸税或優惠噸税税率徵收。

船舶噸税數據統計

2023年12月15日,財政部公佈數據,1-11月累計,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200131億元,同比增長7.9%。其中主要税收收入項目情況顯示,車船税、船舶噸税、煙葉税等其他各項税收收入合計1236億元,同比增長3.3%。 [4] 

船舶噸税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