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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噸位

鎖定
淨噸位NT(Net tonnage)是指根據有關國家主管機關制定的規範丈量確實的船舶有效容積,即扣除不能用來載貨或載客的處所後得到的船舶可營運容積。
不能用來載貨或載客的處所包括船員的生活起居處所、船舶機械和裝置處所、航行設備處所、安全設備處所和壓載處所等。根據我國《法定檢驗規則》,淨噸位的計算,以丈量得到的各載貨處所的總容積為基準,並考慮乘客定額以及船舶總噸位船型尺度,用公式計算求得。
向船舶徵收的各種港口使費,如船舶噸税船舶港務費、引航費、碼頭費、系解纜費、船舶服務費等,一般以船舶淨噸位作為計算的依據。 [1] 
中文名
淨噸位
外文名
Net tonnage
英文縮寫
NT
性    質
船舶可營運容積
一級學科
船舶工程
二級學科
船舶術語

淨噸位簡介

淨噸位表示船舶容積的一種指標。船舶的容積指標,以註冊噸位作為計算單位。一註冊噸位等於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按船舶丈量法規,規定為船內封閉處所的總容積,它包括裝運貨物和旅客的艙位,也包括船上機器設備、鍋爐、燃料和船員宿舍等所與用的空間;淨噸位,是指預定裝運貨物和旅客的船艙所佔用空間的容積。船舶的淨噸位,通常作為徵税、收費、保險等的計算依據。中國的船舶噸税,就是以淨噸位作為課税的計算依據。船舶的容積噸位,由國家的驗船機構或政府授權的組織機構,進行丈量,並在發給的證件中註明噸位。中國檢驗船舶的機構為交通部船舶檢驗局。西方國家的檢驗機構叫“船級社”或“船級協會”,是私人組織。 [2] 

淨噸位船舶噸税

船舶噸税簡稱“噸税”。海關對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本國港口時按照船舶淨噸位所徵收的税。目前中國對以下幾種船舶徵收噸税:在中國港121行駛的外國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中外合營企業使用的中外國籍船舶以及中國租用航行於國外及兼營沿海貿易的外國籍船舶。1952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船舶噸税暫行辦法》規定由海關征收以噸為單位規定定額税率,定額税率又分為一般税率和優惠税率兩種。應徵噸税船舶的國籍或使用權,如屬於同中國簽有條約或協定,明確規定對船舶的税費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的國家,該船舶的噸税按優惠税率計徵。斯里蘭卡巴基斯坦希臘租用懸掛其他國家國旗的船舶也適用優惠税率。中外合營企業所有的或租用的中國籍船舶,按優惠税率計徵。至於外商以“期批租”形式租用的中國籍船舶,如果需要徵税的,也按優惠税率計徵。對於與中國沒有簽訂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的船舶則按一般税率計徵。雖訂有貿易條約或協定,規定了進出口貨物關税互惠,而未明確規定包括船舶税費的,不應給予噸税的優惠。已納噸税的船舶不再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税。 [2] 

淨噸位巴拿馬運河和蘇伊士運河噸位計算方法

“國際噸位丈量公約”雖於1982年7月18日開始生效,但是巴拿馬運河委員會和蘇伊士運河管理局仍然採用自己特有的噸位丈量方法。在1969年國際噸位會議召開時,上列兩個當局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在海大494(屆)決議中曾敦促過兩個當局參加,但遲遲未正式加入,追其原因主要是維護運河自身的利益。船舶通過上述兩個運河時要出示運河當局規定的丈量證書,以證書中所列噸位納税和付費,一般以淨噸位為依據。如通過巴拿馬運河時的過河費按每一淨噸位1.83美元計收。而淨噸位常比“公約”規則算得的大。一艘國際航行船舶除有“國際噸位證書(1969)”,如果通過巴拿馬運河或蘇伊士運河,尚需具備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或蘇伊士運河噸位證書。新的“巴拿馬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於1994年10月1日起開始生效。巴拿馬運河和蘇伊士運河噸位丈量基本要求如下所述。 [3] 

淨噸位巴拿馬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簡介

“巴拿馬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於1994年10月1日起與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接軌。總面積的丈量和計算與1969噸位丈量公約所述的丈量方法相同。
淨噸位按下述公式確定:
式中:
K4——係數,
K5——係數,
,當乘客數
超過100,或DA等於或小於20.0m,則K5=0;
V——圍蔽處所總容積,m³;
DA——平均深度,
,m;
N1——不超過8個鋪位的客艙中的乘客總數;
N2——其他乘客數;
——船舶乘客證書中核定的乘客總數。 [3] 

淨噸位蘇伊士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簡介

(1)總噸位的確定。
在量噸甲板一下的噸位;從量噸甲板到最上層甲板之間每個甲板間的噸位,包括甲板凸層;上甲板及其以上固定圍蔽處所,即上層建築和甲板室的噸位;艙口噸位超過前述3項綜合的0.5%部分。
對於上甲板以上免除計入總噸位的開敞處所,規則有詳細規定。
(2)淨噸位
總噸位減除船員處所和駕駛處所及推進處所,所得即為淨噸位。
船員處所和駕駛處所:從蘇伊士運河噸位證書可看到,船員處所和駕駛處所分列為5大項,一般船舶的起居艙室、幹部船舶起居艙室、船長起居艙室、船員專用處所以及駕駛處所。
推進機器處所:規定推進機器處所的減除,採用“多瑙規則”法,以推進機器處所丈量噸位的1.75倍除之。減除噸位的總數不得超過總噸位的50%。
推進機器處所包括:機艙、鍋爐艙、軸隧、軸隧應急出口、滑油循環櫃、機爐操作室、推進必需的發電機和輔機、輔鍋爐、通風采光艙棚、鼓風機和通風圍阱。 [3] 
參考資料
  • 1.    (美)戴維,(美)斯圖爾特著,國際物流 國際貿易中的動作管理 第2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04,第252頁
  • 2.    張培森 吳國華 史學文主編,中國税務辭典新編,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280頁
  • 3.    張明霞,林焰編著,船舶與海洋工程法規,國防工業出版社,2014.11,第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