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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頭税

鎖定
車船使用税是以車、船為課税對象,按其種類、大小和使用性質,實行定額徵收的一種税。
中文名
梁頭税
課税對象
車船
起源時代
漢代
別    名
車船使用税
在我國,對車船徵税由來已久。漢代“算緡錢”的課徵對象,就包括車船在內。《史記·平準書》記載“西漢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初算商車;無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初算緡錢。”當時規定:“平民車一輛,徵税一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徵税一算。”“算”是單位税額,每“算”二十錢。
明代也對船隻徵税,名曰“船料”規定按船隻載料多少和運途遠近計算徵税。後因丈量估料繁難,改以船隻梁頭的廣狹為計税標準,從五尺到三丈六尺,分等定税,又叫“梁頭税”。
鴉片戰爭以後,我國沿海港口,常有外國船隻出入。對這些外船,按噸位徵税,稱為“噸税”,對內地船隻仍徵“船料”。但此後一度停徵,至民國31年,才改徵“使用牌照税”。新中國成立後,也徵收此税,後因在執行中往往被誤認為是對牌照徵税,故刪去牌照二字,叫做“車船使用税”。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