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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徵税款
鎖定
追徵税款範圍
2、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非主觀故意的計算錯誤以及明顯筆誤造成的未繳、少繳税款。
追徵税款時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1、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應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
2、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應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特殊情況”是指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
追徵税款要求
1、追徵税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税款之日起計算。
2、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欠税,税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徵。
追徵税款方式
税款追徵的方式有兩種:
1、税款的補繳,它是指未繳或者少繳税款是因税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的,税務機關應當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
2、税款的追徵,是指未繳或者少繳税款是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原因造成的,税務機關對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應當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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