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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税

鎖定
使用牌照税,是對於行駛在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於中國境內河流、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徵收的一種税。車船使用牌照税只對個人和外國僑民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徵收。使用牌照税以行駛的車、船為徵税對象。凡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除規定可以免税的以外,都是使用牌照税的納税人。税率採用定額幅度制度。各省(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內確定適用税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財政部核准實施、備案。船舶規定統一的税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1月政務院頒佈的《全國税政實施要則》中,確定全國統一徵收使用牌照税。1950年4月,財政部頒發了《使用牌照税暫行條例草案》試行。1951年9月,政務院正式公佈施行《車船使用牌照税暫行條例》。1973年簡化税制,把對國內企業徵收的這種税,併入了工商税中。
中文名
使用牌照税
外文名
Use license tax
船舶的税額
機動船按淨噸位計徵
成立時間
1950年1月

使用牌照税車輛的税額

(1)乘人汽車每輛每季15元至80元;
(2)載貨汽車每淨噸位每季4元至15元;
(3)機器腳踏車,二輪者每輛每季5元至15元;三輪者每輛每季8元至20元;
(4)獸力駕駛的非機動車每輛每季1元至8元;
(5)人力駕駛的非機動車每輛每季3角至6元;
(6)腳踏車每輛每年2元至4元。

使用牌照税船舶的税額

機動船按淨噸位計徵,並根據船舶大小規定每噸每季税額,50噸以下的3角,300噸以上的1元1角;非機動船按載重噸位計徵,並根據船舶大小規定每噸每季税額,10噸以下的1角5分;11噸至50噸的2角,300噸以上的3角5分。應税的車、船使用人,須向所在地税務機關申請登記、納税,領取車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證。免税的車、船,除另有規定者外,亦應申請登記,領取免税牌照並繳納牌照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