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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

(漢語詞語)

鎖定
臨時工(Temporary worker)泛指在工作場所裏非正式僱用的勞工,無試用期標準直接上崗入職,一般家政服務行業比較多,通常以4至8小時工作日薪幾百元。臨時工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僱員與人力派遣兩類。聘用臨時工的目的是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中文名
臨時工
外文名
Temporary worker;contingent worker
別    名
勞務派遣
編制外聘用人員
編外
合同期限
一年以下
權益維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現    狀
同工不同酬
反義詞
固定工、國家正式職工
古    稱
白役抄更
拼    音
lín shí gōng

臨時工釋義

固定工與臨時工 固定工與臨時工
①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②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在中國,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乃至民營企業中,有大量的臨時工,往往拿着偏少的工資,享受着偏低的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他們沒有與用工單位直接發生勞動關係,而是由人才服務公司派遣而來,成為所在單位的“二等公民”。 [1]  壟斷行業裏的那些不是正式在編人員或者説壟斷企業的底層職工。又被稱為“壟奴”就是乾的多,拿的少,如果幹的多,拿的多,心理至少平衡,像那些臨時工、合同工,乾的活是正式人員的好幾倍之多,但薪水卻是幾分之一,委實可憐。
企業在臨時性、季節性崗位上都使用臨時工(或稱短工),一旦工作結束,即行辭退。同時,不少企業利用臨時工的廉價勞動力(工資低、無升工、年獎)和招之即來,揮之即去,辭退方便的條件,在不少長期需要的崗位上也大量使用臨時工。

臨時工歷史背景

古代的執法工作一般由衙役們來做。但是朝廷有名額限制,每個衙門正經編制是固定的。但是事情還是要辦,所以就出現了幫役和白役,這些人沒有編制,實際上就是現代意義的臨時工。 [2]  清代的編制則是按照《服役全書》規定,一般州縣大致就數十到一百人,大縣則有上千至數千人。到後來皇帝下詔書,編制衙役不夠用,各地方官府也可自行增僱。清朝時全國地方吏役人數當在兩百萬左右,其中大部分是“白役”,即臨時工。 [3] 
1950年2月7日上海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公佈《上海市私營企業僱傭臨時工暫行辦法》,規定凡企業不是長期的連續性的工作,可以直接僱傭臨時工,但僱傭臨時工人數不得超過正式工的20%。臨時工每期工作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連續工作滿6個月後,而資方仍繼續該項生產經營者應改為正式工。
1956年秋冬,波蘭匈牙利出現工人罷工、遊行示威和騷亂事件,國內也受到巨大沖擊。1956年到1957年,全國有一萬多工人罷工,大部分是臨時工和合同工。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共中央關於處理罷工、罷課問題的指示》中提出,“工人罷工、學生罷課、羣眾性的遊行請願和其他類似事件,比以前有了顯著的增加。全國各地,大大小小,大約共有一萬多工人罷工,一萬多學生罷課。”參加罷工的工人,大部分都是周邊勞動者,即臨時工和合同工。
1957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出《關於有效地控制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增長,制止盲目招收工人和職員的現象的通知》,規定現有的和新招的臨時工都不能轉為正式工。1957年12月13日國務院第65次會議上,通過了《國務院關於各單位從農村中招用臨時工的暫行規定》,該規定明確禁止了企業、單位私自招收流入農民。對於作為臨時工的農民的招用,要求通過農業社,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招用臨時工必須儘量在當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時候,才可以從農村中招用。
1964年8月1日,劉少奇在中央召集的在京黨政軍機關和羣眾團體主要負責幹部參加的大會上提出,“要把兩種勞動制度、兩種教育制度作為正規的勞動制度和教育制度,每個省、每個大中城市,都來着手試辦。”此後,全國逐步推廣固定工和臨時工並行的勞動制度,在一些單位試驗半工半讀、半農半讀的制度。 [4]  劉少奇在《關於兩種勞動制度和兩教育制度》中指出,“我們現在只有一種勞動制度,固定工,有勞動保險,招來了不能退,要退很困難。以後,我勞動制度不要只是一種,要儘量用臨時工、合同工。臨時工轉正,我是反對的,不贊成這件事,今後增加工人,不要增加固定工,或者少增加固定工,大量地用臨時工。勞動保險制度也要修改。” [5] 
為了促使企業、事業單位積極推行兩種勞動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臨時工,經濟合理地使用勞動力,並簡化臨時工的招用手續,現對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1965年3月10日《國務院關於改進對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提出,企業、事業單位因生產、工作需要,必須從社會上招用職工時,凡是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都應當使用臨時工。已經使用固定工的臨時性工作,應當逐步地改用臨時工。 在國家下達的固定工年末人數和工資總額計劃指標以內,有權減少固定工,多用臨時工。
1966年11月8日,少數合同工、臨時工在北京湊合成立“全國紅色勞動者造反總團”,要求取消合同工、臨時工和外包工制度,得到江青等人支持。1966年12月26日,江青接見了“全紅總”代表,公開談話稱:“現在的合同工制度是劉少奇提倡的,合同工是劉少奇搞,我們不知道。有人説是主席要搞的,那隻能説是他們的主,不是我們的主席”;“現在的臨時工、合同工制度就像資本主義對待工人一樣,非造這個反不一可。全總眼裏沒有毛主席,沒有(中央)常委,也沒有羣眾……”她當場提議:“必須允許所有合同工、臨時工參加文化大革命,不得歧視;不得解僱必須照發工資。”1967年初,中南海貼出一張標題是“我們要造臨時工制度的反”的大字報。文中引用江青的話説,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裏,竟然出現了臨時工、合同工。這是劉少奇推行修正主義路線的惡果。 [6] 
1967年1月2日,“全國紅色勞動者造反總團”、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出“聯合通告”,規定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一律不得解僱。1966年6月1日以後被解僱的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等,必須立即召回本單位,參加生產,補發解僱期間的工資。2月1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通告,宣佈“全國紅色勞動者造反總團”、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1967年1月2日聯合通告是非法的,應予以取消。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外包工等制度,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錯誤的。 [7] 
1968年11月27日,江青等人在接見所謂“紅色勞動者造反總團”的頭頭時,別有用心地攻擊臨時工合同工制度“就像資本主義對待工人一樣”。迫使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勞動部的負責人同“全紅總”簽發了一個“聯合通告”。宣佈:臨時工、合同工一律不準辭退,已經辭退的要召回來,並補發工資。1971年10月,國務院發出了《關於改革臨時工、輪換工制度的通知》規定:“常年性的生產、工作崗位應該使用固定工,不得招用臨時工。現在在這種崗位上使用的臨時工,可以改為固定工。” [8] 
1985年10月5日國務院發佈了《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41號)提出,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用的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臨時工的工資待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收入作原則規定。
1991年,《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省級統籌暫行規定》提出,逐步實現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的退休養老基金統一提取、使用。 [9] 
1995年《勞動法》開始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但自1996年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2010年12月,為解決過去計劃經濟時期遺留的部分大集體企業老年職工因未參加養老保險導致生活沒有保障的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下發了《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意見》規定凡具有城鎮户籍,曾經與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個人可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退休待遇。
2013年,人社部就《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規定提出用工單位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10] 

臨時工調查情況

“臨時工”,一個在計劃經濟時代耳熟能詳的詞彙,一個在法律意義上並不存在的用工形態,如今卻大量存在於多個行業,並引發“臨時工現象”。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突發事件中,“臨時工”往往成為最後的責任人。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石秀印表示,“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裏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籤。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佈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
隨着《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許多用工單位把過去純粹意義上的“臨時工”轉變為“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在不少領域成為臨時工的新形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是,記者瞭解到,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越來越多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在一些窗口行業,櫃枱人員大多數都是派遣工。在許多崗位上,既有在編的正式工,也有勞動派遣人員,幹完全一樣的活兒,混合使用。一項統計顯示,全國勞務派遣用工總量已達6000萬人。其中大量勞動派遣人員已經長期在固定的用人單位中的主營業務崗位上服務,但和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籤協議。這些派遣人員在用人單位雖然有可能會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但在用人單位內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與過去的臨時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現糾紛或者有新的人想來幹,會被隨時裁掉,完全沒有法律方面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説成為“長期固定臨時工”。
“這些類似於臨時工的派遣工處境十分尷尬。同工不同酬現象非常普遍,無法享有正式工才享有的培訓、晉升甚至榮譽,還隨時面臨解聘,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石秀印説,勞務派遣將傳統的勞動關係分割開來,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有勞動沒關係”,不利於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根據調查,勞務派遣工即使在同一個用工單位長期服務,也不可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石秀印介紹説,臨時工的特點之一是靈活性,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希望能實現用工效益的最大化,召之即來,揮之即去,又不用揹負社會保險等其他成本。一家已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人事幹部告訴記者,每增加一個編制內的人員,一年就要多支付10萬元左右的用工成本;而僱用勞務派遣工,只需支付三四萬元的用工成本。既有客觀需要,也有用人單位為逃避本應支付的用工成本、減少麻煩,迫使本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成為臨時工。 [11] 

臨時工存在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對企業而言,僱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僱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着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脱責任的渠道,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臨時工相關建議

首先要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同時增加企業的違約成本,加大懲罰力度。其次,針對臨時工以勞動派遣形式遭濫用的情況,國家應進一步明確,哪些崗位是輔助性的可以使用臨時工,臨時使用期限定在多長時間之內。此外,還應明確政府機構中哪些領域不可以僱用臨時性用工。

臨時工享受福利

很多不在編制的員工或者臨時工看着編制內員工享受的福利十分羨慕,心想自己什麼時候可以熬出頭也享有各項福利。事實上,在編員工與臨時工之間的福利應該不同嗎?下面就跟大家講講這個問題。
武某是壽光市某管理處一名負責後勤的職工,工作已經8年。看到其他同事休帶薪年休假,武某也鼓足勇氣向單位領導提出休假申請,但領導卻説,享受休假的都是單位正式在編職工,是正式工的福利待遇,武某隻是單位聘用的臨時工,沒有享受年休假的資格。就此,武某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
人社部門指出,單位的做法是錯誤的。首先,《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因此,武某雖然沒有所謂的正式編制,但其與單位間已經構成了勞動關係,屬於單位的一名勞動者。其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238號)規定:《勞動法》實施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職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因此,單位領導所謂“臨時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説法已沒有法律依據。再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國家制定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因為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所以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武某作為單位的一名勞動者,完全有權享受年休假。
經人社部門協調,該單位完善了職工休假制度,並批准了武某休假的申請。 [12] 

臨時工申請公開

“必須給臨時工一個定義,這是名分,臨時工不能成為某些行政部門擋箭牌。”浙江理工大學法律專業大二學生魏煌雄在學習法律兩年後,面對現今頻頻曝出的“臨時工門”如是説。
“臨時工”頻繁出公眾視野之中。浙江温州山寨120事件”中開除兩名臨時工;延安城管傷人,肇事臨時工被停職;中儲糧林甸糧庫幾萬噸糧食過火,直接損失近億元,調查結果為臨時工監管不利……究竟有多少臨時工暗藏在行政機關中,為了解答心中的疑問,魏煌雄從人社部官方上下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實名填寫後寄出。他穿着手繪的襯衫,胸前畫着“I’M NOT 臨時工”,一手拿着裝有申請表的快遞單,一手拿着標語“申請人社部公開臨時工信息”,緊鎖眉頭。魏煌雄拍的照片發佈在微博,引發熱議。
魏煌雄表示,在查閲了大量法律法規後,找不到一條關於“臨時工”的定義,在1995年《勞動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的概念;同時行政法規的出台也表明,執法必須法律授權,而某些行政部門招集的這些所謂“臨時工”法律是沒有授予他們執法權力的,他們是越權執法。
為此,浙江吳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關軍表示同意魏煌雄的看法。我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臨時工的概念,按照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不是臨時工,不籤合同就是非法用工,臨時工一詞反覆被誤用。
鄭關軍認為,這些沒有執法權力的所謂臨時工在執法過程中肇事,那麼聘用他們的行政機關應當對此擔負責任,而不是把所有責任推到臨時工頭上。事實上這些臨時工只是非在編人員,與行政機關簽訂了合同,若在管理中出現問題,用人單位理應負責。 [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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