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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

鎖定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和受勞動保護 [1]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中文名
勞動關係
外文名
Labor Relation
別    名
勞資關係
勞工關係
表達式
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提出者
鄧洛普
提出時間
1958年3月7日
適用領域
勞動關係 人力資源管理
應用學科
勞動關係學
社會學

勞動關係概念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關係法律特徵

1、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 
2、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勞動法》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2] 
3、勞動法適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包括外資企業)。《勞動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2] 

勞動關係認定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 

勞動關係實際問題

如何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議,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價有償的原則,僱主與僱員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區分:
1、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用人單位;而勞務關係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2、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僱傭關係;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係,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勞動關係指用人單位僱傭經營業務用工。
3、關係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係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的結合關係;而勞務關係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4、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

勞動關係大學專業

勞動關係專業是市場經濟下的一個理論性和實用性都非常強的專業。市場經濟國家特別是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勞動關係專業是一個具有重要的社會影響和社會功能的專業。這一專業對於國家層面的勞動政策的制定以及企業層面的勞動關係的操作管理,都有着直接的作用。勞動關係專業在發達國家已經是一個成熟的學科,在中國則是一個剛剛興起的新興學科
在國內,開設勞動關係本科專業的只有中國勞動關係學院(2005年開設)、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06年開設)、中國人民大學(2009年開設)、中南財經政法大學(2009年開設)、山東工商學院(2009年開設)、山東管理學院(2013年開設)、廣東金融學院(2014年開設)、西南政法大學(2014年開設)、北京物資學院(2014年開設)、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2014年開設)等10所高等院校。

勞動關係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5] 
2024年3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報告提出:根據實際用工,判斷外賣小哥等與平台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破除以勞務連環外包、誘導註冊個體户等方式規避用工責任的“障眼法”。明確把“付出實質性勞動”和“明顯佔用時間”作為線上“隱形加班”的認定標準,讓在線工作有收益,離線休息有保障。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