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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

鎖定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1] 
中文名
經濟補償金
外文名
severance payment
別    名
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定義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經濟補償金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適用範圍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此即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和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此即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此即無過失性解除的情形。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此即經濟性裁員的情形。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氣此即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此即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可統稱為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職工的經濟補償金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得相互抵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規定了對高收入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限制了高收入勞動者所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
(二)關於工作年限的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5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1、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3、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4、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三)關於工資標準的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四)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字曜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金常見問題

(一)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從二者的性質和適用情形來判斷,賠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時適用。所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金與失業保險金
我國《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可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失業保險金的支付則是《失業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因此,從形式上看,二者似乎並無必然關係。但是,無論是經濟補償金還是失業保險金,其功能都是保障勞動者離職後的經濟安全,都具有失業補償的功能。因此,國際勞工組織第168號《關於促進就業和失業保護的公約》第22條規定:“當受保護人根據立法或集體合同已直接從僱主或其他來源領取主要用於抵償他在全失業的情況下造成的收入損失的離職金時,每一成員可在下列情況中作出選擇:
1、失業者本可享有的失業津貼可在離職金抵償收入損失時期內停發;
2、離職津貼可能減少,減少金額相當於在離職金抵償收入損失的相應時期內有關者有權獲得的定期支付款項變換為一次給付金額。
"美國各州在計算失業給付金額時,對於有經濟補償金者,採取減額給付的方式。此種“抵傅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避免了失業勞動者因獲得雙重保障而可能削弱了其再就業的慾望的消極影響;另一方面,可以節省失業保險金的開支,增強失業保險金的給付能力。目前,我國採取的是“兼得"模式,即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同時獲得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失業保險金。

經濟補償金相關詞條

賠償金;失業保險金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