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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

鎖定
勞動保險:勞動者因為各種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勞動或暫時中斷勞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許多國家稱為社會保險。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保險是勞動者對國家和社會做出一定貢獻後獲得的一種基本權利,這種權利是通過國家立法加以保證,帶有強制性質。勞動保險的某些長期待遇,例如退休養老基金等,是通過在全國或地區範圍內進行統一籌集、統一支付、統一調劑、統一管理,還具有互助互濟的性質。
中文名
勞動保險
外文名
Labour insurance
別    名
社會保險
類    型
社會保障制度
範    圍
老、病、傷殘、生育、死等

勞動保險種類

我國由組織為員工進行保險的主要包括五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

勞動保險發展歷史

勞動保險相關培訓 勞動保險相關培訓
1922年7月發表的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就把實行勞動保險作為工人運動所要爭取的目標之一。
1930年以後,勞動保險成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政權勞動立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948年,東北人民政府公佈了《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在該地區的部分產業部門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後,在河北、山西、天津等新解放區和全國鐵路、郵電等產業,也先後制定了本地區、本產業的勞動保險暫行辦法。
1951年,政務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在全國範圍內凡有職工百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和合作社營的企業中實行。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險項目主要有:醫療待遇,因工負傷待遇,疾病和非因工負傷待遇,生育待遇,因工殘廢和疾病、非因工殘廢待遇,退休養老待遇,因工死亡和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助、喪葬補助待遇等。
1953年,政務院修正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範圍擴大到工礦、交通企業的基本建設單位和國營建築公司,項目沒有增減,待遇標準有所提高。
1956年前後,國家對個體手工業和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後,在全部國營企業中實行了《勞動保險條例》;一些規模較大、經濟條件較好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也都實行或參照實行該條例。
勞動保險 勞動保險
1958年和1978年,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對《勞動保險條例》中的退休待遇進行了兩次修改,提高了待遇標準,職工退休辦法成了單獨的法令。
勞動保險條例》不適用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實行的是另一制度,其保險項目是1950年以後逐步建立起來的,待遇項目與《勞動保險條例》基本相同,待遇標準互有高低,總的水平略高於企業。
202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公佈 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佈)廢止。 [1] 

勞動保險職工待遇

在中國,根據勞動保險制度規定,職工在發生老、病、傷殘、生育、死等情況下,可以按照一定的條件和標準,享受以下待遇:

勞動保險退休

勞動保險 勞動保險
國家和社會為年老不能勞動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備一定工齡條件的職工年老退休後,可以從國家或企業長期領取退休金。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是:男職工年滿60週歲,女職員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雖未到達退休年齡,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職工退休後,按其連續工齡工作年限長短,逐月領取相當於本人原標準工資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金標準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還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為革命和建設做出特殊貢獻的職工,退休後可以享受優異退休待遇。為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國家規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數額。退休人員還享受物價補貼、公費醫療、安家補助、喪葬撫卹等福利待遇。

勞動保險退職

國家和社會為因病和非因工(公)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職工提供的生活保障。對退職職工按規定發給生活費。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和物價補貼。

勞動保險公費醫療

國家為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對職工病傷時給予的免費醫療。具體分為:
①公費醫療。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醫療待遇辦法。
②勞保醫療。即企業單位的醫療待遇辦法。按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規定,職工就醫時除交掛號費外,其他醫療費用全部由國家和企業負擔。企業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還可享受勞保醫療補助待遇。

勞動保險工傷殘廢

職工因執行工作任務或其他公務而負傷時,所需的一切醫療費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支付;住院治療、療養的,由所在工作單位補助一部分夥食費用。停止工作治療、療養期間,照發原標準工資。醫療終結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由單位分配適當工作,分配輕便工作後工資減少的,發給殘廢補助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退休。
職工因生產環境而患職業病的,或因此而致殘廢的,同樣享受因工(公)負傷或因工(公)殘廢待遇。

勞動保險非因工傷殘

職工在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間之外,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時,因意外事故而負傷,或者在工作時間之內因本人責任事故而負傷,所需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支付。停止工作治療、休養期間,按照停止工作休養時間長短和本人連續工齡工作年限)的長短,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一定比例的傷假工資,具體標準與病假待遇相同。醫療終結後,可以工作的,應該繼續工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退休,不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退職。

勞動保險病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因病停止工作期間,由國家或企業給予物質幫助以減輕他們的生活困難。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按病假時間長短和工齡長短髮給,隨病假時間的延長而減少,隨工齡的增加而增加。

勞動保險生育

女職工懷孕在指定醫療機構檢查或分娩時的檢查費、接生費以及所需的一切醫療費,由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支付。生育前後,按國家規定享受一定天數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勞動保險死亡

企業職工因工死亡的,發給喪葬費,並根據死者供養直系親屬人數的多少,按月發給一定數額的撫卹費,直至被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止;因病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費,並根據死者供養直系親屬人數的多少,一次發給一定數額的救濟費。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按照病故、因公犧牲、革命烈士等不同情況,分別發給喪葬費、遺屬撫卹金。對遺屬生活有困難的,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勞動保險經費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各項勞動保險待遇費用的總稱。在中國,企業職工享受的保險待遇,全部費用由企業和國家負擔。支付的渠道有三個:
①從企業工資基金中支付,其中有病假、傷假、產假期間的工資等。
②從企業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其中有職工醫療費、職工家屬醫療補助費以及職工工傷住院醫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等。
③從企業營業外支出支付,即從企業繳納所得税前的利潤中支付,其中有退休金、退職金、因工傷殘護理費、因工殘廢補助費、長期病假救濟費、職工死亡的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撫卹費、救濟費等。
以上各項費用的支出,除營業外支出的部分不計入成本外,其他都計入成本。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保險費用,從本單位的行政經費或事業經費中開支。公費醫療費用,由國家專門撥款給公費醫療管理機關統一使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