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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鎖定
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內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 中文名
-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
- 別 名
-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 類 型
- 能力
- 條 件
-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喪失條件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4.1.2 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4.1.4 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4.1.6 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4.1.8 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4.1.11 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
4.1.12 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4.1.15 難治性的情感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男性年齡50歲以上(含50歲),女性45歲以上(含45歲),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4.1.17 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1至4級者。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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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印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 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網站[引用日期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