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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金融

(金融種類)

鎖定
汽車金融是由消費者在購買汽車需要貸款時,可以直接向汽車金融公司申請優惠的支付方式,可以按照自身的個性化需求,來選擇不同的車型和不同的支付方法。
對比銀行,汽車金融是一種購車新選擇。
中文名
汽車金融
人    羣
消費者
背    景
購買汽車需要貸款時
公    司
汽車金融公司
作    用
申請優惠的支付方式
類    型
購車新選擇

汽車金融發展

自2004年8月18日,《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起,我國汽車金融市場已經走過十七個年頭。在此期間,我國汽車銷量增長近300%,但汽車金融的滲透率卻僅僅翻了一番,與國外70-80%的消費比重相去甚遠。
此外,近幾年我國汽車金融公司數量增長几乎停滯,截止目前總共不過十餘家,且大部份都是外資主導。
造成以上局面的原因除了國內消費者的消費意識和方式不同於國外,主要還在於汽車金融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來源於銀行的資金拆借,導致我國汽車金融公司成本高。再者,國內汽車市場的不夠成熟和信用體系不夠健全等都加大了汽車金融的風險。
實際上,我國汽車消費信貸有很大的發展潛力,藴藏着巨大的商機。根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的預測,到2025年,中國汽車金融業將有5250億元的市場容量
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人均GDP已達到5300美元,而平均每千人汽車保有量僅為60輛左右,除北京等個別大城市外,均低於每千人141輛的世界平均水平。未來汽車消費潛能巨大,必將推動汽車產業快速發展,從而對汽車消費貸款的需求將不斷擴大。
目前,中國汽車消費信貸開始向專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有力地激活了汽車消費市場。
作為我國首家汽車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如今已是國內最大的汽車金融公司。截止到2011年底,憑藉國際先進的汽車金融管理經驗和技術,它的服務範圍已擴展至全國30個省300多個城市,為近百萬汽車消費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汽車金融服務。而2011年車市陷入低速增長,通過周邊業務服務來提升新車銷量,成為汽車企業尤為關注的問題,發力汽車金融即成為車企“救市”的戰略之一。據統計,2011年,全國新成立5家汽車金融公司。
2022年12月27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汽車金融業務的通知。 [1] 

汽車金融業務分類

目前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方式有銀行、汽車金融公司、整車廠財務公司信用卡分期購車和汽車融資租賃五種。
1、銀行汽車貸款
手續:需要提供户口本房產證等資料,通常還需以房屋做抵押,並找擔保公司擔保,繳納保證金手續費
首付:一般首付款為車價的30%,貸款年限一般為3年,需繳納車價10%左右的保證金及相關手續費。
利率:銀行的車貸利率是依照銀行利率確定。
2、汽車金融公司
手續:不需貸款購車者提供任何擔保,只要有固定職業和居所、穩定的收入及還款能力,個人信用良好即可。
首付:首付比例低,貸款時間長。首付最低為車價的20%,最長年限為5年,不用繳納抵押費。
利率汽車金融公司的利息率通常要比銀行高一些。
公司: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大眾金融 東風汽車金融 奔馳金融 福特金融 豐田金融。
3、整車廠財務公司
手續:需提供所購車輛抵押擔保。申請人應有穩定的職業、居所和還款來源,良好的信用記錄等。
首付:首付最低為車價的20%,最長年限為5年。
利率:利息率通常要比銀行略高、比汽車金融公司略低。
公司:上汽財務公司、一汽財務公司、廣汽匯理等。
4、信用卡購車分期
信用卡分期購車是銀行機構推出的一種信用卡分期業務。持卡人可申請的信用額度為2萬-20萬;分期有12個月,24個月,36個月三類;信用分期購車不存在貸款利率,銀行只收取手續費,不同分期的手續費率各有不同。
5、汽車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一種依託現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礎之上引入出租服務中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性,租賃結束後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現代營銷方式。
手續:門檻較低,不需要抵押,非本地户口也可。
首付:首付比例低,貸款時間長。首付最低為打包價格(車價+購置税+保險)的20%,最長期限為5年,不用繳納抵押費
利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不同客户及車型的情況定製不同的利率方案。通常比銀行高些,但是部分車型有廠家支持政策,可達到市場最低價
產權:分直租及回租兩種方式。直租模式汽車產權為融資租賃公司所有,租賃期滿過户。
汽車金融內涵
汽車金融主要指與汽車產業相關的金融服務,是在汽車研發設計、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中所涉及到的資金融通的方式、路徑或者説是一個資金融通的基本框架,即資金在汽車領域是如何流動的,從資金供給者資金需求者的資金流通渠道。主要包括資金籌集、信貸運用、抵押貼現、金融租賃,以及相關保險、投資活動,它是汽車業與金融業相互滲透的必然結果。
全生命週期汽車金融產業價值鏈 全生命週期汽車金融產業價值鏈
汽車金融是汽車產業與金融的結合,是當前產業金融的重要領域。汽車金融通過資源的資本化、資產的資本化、知識產權的資本化、未來價值的資本化實現產業與金融的融合,促進其互動發展,從而實現價值的增值。汽車金融的發展除了要發展各種汽車金融產品,還要為汽車金融參與主體提供解決方案,在《產業金融》一書中就提出了全生命週期汽車金融服務體系,並列舉了各種金融工具應用及案例。同時提出了一系列解決方案:
1、汽車製造商整體解決方案
2、汽車經銷商整體解決方案
3、汽車保險公司整體解決方案
4、汽車金融機構整體解決方案

汽車金融國內市場

在中國汽車金融尚處萌芽階段,而在國外,汽車金融公司早已在多年的市場考驗中成熟壯大,發達國家貸款購車比例平均都在70%左右。截止到2006年,全球41個國家有38.2%的用户是通過貸款買車的,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成為汽車公司利益重要的利潤來源之一。當一國人均GDP達到700美元時,便開始進入汽車消費時代。
2004年8月18日,這是《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後中國首家汽車金融公司,標誌着中國汽車金融業開始向汽車金融服務公司主導的專業化時期轉換。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公司是國內最大的汽車金融公司,截止2012年12月,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公司業務範圍已擴展至全國30個省300多個城市,為逾百萬購車者提供貸款服務
隨後又有福特豐田。2004年10月1日,銀監會又出台了《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以取代《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了汽車消費信貸業務。中國汽車消費信貸開始向專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在這個過程中,保險公司的車貸險業務在整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作用日趨淡化,專業汽車信貸服務企業開始出現,銀行與汽車金融公司開始進行全面競爭。
截至2012年底,中國汽車金融公司共有16家。
近年來,中國汽車消費市場近幾年的蓬勃發展為汽車金融服務培育了廣闊的發展空間。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最新數據顯示,上半年我國汽車產銷量均突破1000萬輛大關,分別達到1075.17萬輛和1078.22萬輛,同比分別增長12.8%和12.3%。而且,隨着 80 後逐步成為消費主力,大眾消費觀念正在發生悄然改變,中國年輕一代不僅喜歡消費,更喜歡超前消費,儘管汽車金融在國內的發展時間並不長,但消費者對其接受程度較高。為分享汽車金融市場的發展機遇,包括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各大汽車廠商的汽車金融公司在內的眾多金融機構都積極拓展汽車金融業務。
自1998年央行正式批准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以來,該業務在我國實現了飛速發展。2001年全國汽車消費信貸餘額為436億元,據人民銀行統計,截至2008年年底,全國各金融機構共發放汽車消費貸款餘額1583億元,截至2011年年底,汽車金融消費金融市場餘額已突破3000億元。2012年汽車金融發展速度超過了30%,達到3920億元。
到2015年,汽車消費金融市場金額將達6700億元。其中,通過商業銀行消費貸款的金額預計將達3250億元,佔比49%;信用卡車貸分期餘額將達1350億元,佔比20%;汽車金融公司消費貸款金額將達1600億元,佔比24%。其他500億,佔比7%。
隨着消費羣體年輕化、個人徵信系統及汽車金融業務法規的完善、廠商對汽車金融業務更廣泛的參與,以及市場參與者更緊密的合作,國內汽車信貸消費滲透率可以在未來十年從2012年的16%提高到30%甚至更高。

汽車金融金融模式

汽車融資租賃關係圖 汽車融資租賃關係圖
以“租”代“售”也就是一種汽車融資租賃。最早出現在美國,現在已經成為美國的主流的汽車金融服務。他區別於傳統的金融貸款購車。他是把車租給顧客,這時候汽車的所有權歸汽車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滿了,汽車的所有權歸顧客。 這種以“租”代“售”汽車金融的優勢在於:
(1)打包租賃方式,降低購車門檻。創富汽車金融將裸車款、購置税、牌照費用、保險、其他税費全部作為分期付款對象,客户只需支付所有款項的20%作為保證金和1年1%手續費,即可取得車輛的使用權,並且20%的保證金將在租賃期結束後返還。這種方式降低客户購車初期支付的負擔,使客户可以將更多資金用於投資理財
(2)租金是一種費用,為企業提供增值税發票。可以作為報銷車貼的憑證,也可以作為企業做賬的依據 。

汽車金融管理辦法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註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 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淨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註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二條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併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九條 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採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採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二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户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未提足準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註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註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户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户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汽車金融相關文件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汽車金融業務的通知
銀保監規〔2022〕22號
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
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汽車消費金融業務,維護汽車消費金融市場秩序,有效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汽車金融行業高質量發展,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規開展汽車消費金融業務
(一)嚴格執行《汽車貸款管理辦法》。金融機構開展與購車相關的貸款業務時,應當嚴格執行《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7〕第2號)有關規定,合規發放個人汽車貸款。禁止向非購車人發放個人汽車貸款。
(二)加強貸款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審查。金融機構開展附加產品融資業務應當具有真實交易材料,不得發放無真實交易背景的附加品融資貸款。禁止對提車加價、擔保費等費用提供貸款。
二、加強對汽車經銷商的管理
(三)有效規範外包業務管理。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0〕44號)要求,建立健全外包管理制度,明確管理組織架構和管理職責。金融機構在與經銷商開展汽車金融業務合作時,應當將委託經銷商、擔保公司等第三方機構辦理的業務事項納入外包管理,禁止將授信審查、合同簽訂等風險管理核心職能外包。
(四)強化經銷商准入。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明確的經銷商准入標準,強化經銷商資質審查,實行名單制管理。加強經銷商日常走訪與持續性評估,及時終止與不符合准入標準的經銷商合作。
(五)加強經銷商行為管理。金融機構與經銷商開展合作時,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服務協議,明確各方職責邊界。應當明確要求經銷商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或以為客户提供金融服務為由收取費用;不得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充分尊重消費者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明確告知年化貸款利率及費率,不得使用與實際不符的“免收貸款違約金”“車輛免抵押”等話術誘導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與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或向消費者指定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
(六)加強經銷商金融服務人員管理。金融機構應當對經銷商金融服務人員進行系統規範的業務和職業道德培訓,確保其具備必要的金融知識和服務能力。金融機構應當要求經銷商建立完整的金融服務人員檔案,加強對相關人員備案登記及考核管理,未經備案人員不得提供相關金融服務。金融機構應當要求經銷商在相應經營場所,如實公示已備案金融服務人員信息,規範金融服務人員工牌工位展示,督促其認真履行職責。
三、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七)公平定價。金融機構對於具有同等授信條件、申請相同汽車金融產品的借款人應當執行相同利率,不得將利率水平與經銷商返傭比例掛鈎,不得授權經銷商進行貸款定價。
(八)公開信息。金融機構應在公開渠道展示各項汽車貸款產品的年化貸款利率及費率、貸款違約金、擔保方式等關鍵信息。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合作經銷商在公開渠道門店展示開展汽車金融業務的全部合作金融機構名單及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信息,不得引導經銷商故意隱瞞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產品信息。經銷商應主動告知消費者通過查閲合作金融機構在公開渠道披露的貸款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公平競爭。金融機構不得通過向經銷商支付高額佣金的方式引導經銷商向消費者強制搭售金融產品或服務,或選擇性向消費者推介高佣金金融產品或服務。
(十)合理支付經銷商佣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結合自身經營成本、市場經營實際和經銷商提供服務的實際成本及質效,合法合理確定佣金水平。不得向經銷商高額支付不合理的佣金,不得向消費者轉嫁經營成本。
四、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一)完善服務價格及合同管理,強化信息披露。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清晰的服務價格制定和調整機制,實施科學的服務價格定價策略。嚴格貸款定價,不得以貸收費,不得要求借款人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收費。全面梳理現有貸款合同格式條款,及時修訂不合理條款。完善服務價格信息披露,在合同中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方式,提示金融消費者關注服務項目、服務價格、雙方權責等重要信息。
(十二)加強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嚴格管理操作風險。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個人金融信息保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經消費者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
(十三)加強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應對照通知要求開展自查自糾,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金融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機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