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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
鎖定
- 中文名
- 金融租賃
- 功 能
- 融物,融資
- 品 種
- 2
- 關係人
- 出租人,承租人
- 三大品種:
- 直接融資租賃等
金融租賃涵義
金融租賃是指由承租人選定所需設備後,由租賃公司(出租人)負責購置,然後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約定期交納租金。金融租賃合同通常規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毀約,租賃期滿後,租賃設備可以由承租人選擇退租、續租或將產權轉移給承租人。金融租賃方式大多用於大型成套設備的租賃。
不同國家對金融租賃的定義、性質有不同的提法和規定。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所制定的國際會計標準17中對金融租賃所作的定義是:“金融租賃是指出租人在實質上將屬於資產所有權上的一切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承租人的一種租賃。至於所有權的名義,最終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中國規定的金融租賃是指出租人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並將它出租給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的一種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租賃方式。承租人在租期結束後,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產權轉讓費,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也可作其他選擇。
2015年9月9日,從銀監會獲悉:截至2015年6月末,全國共有39家金融租賃公司,行業資產總額達到1.45萬億元,較年初增長了13.4%,比2007年底增長了62倍,佔整個租賃市場的60%以上。租賃資產餘額為1.36萬億元,佔資產總額的94%,金融租賃公司的每一分錢都對應實體經濟。
金融租賃公司是為具有一定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但生產資料不足的企業和個人提供融資融物服務的金融機構。2007年,經國務院批准,銀監會啓動商業銀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試點工作,金融租賃行業規模快速增長。從發起人類型看,這些金融租賃公司控股股東為商業銀行的有23家,佔比59%;控股股東為資產管理公司的有4家,其他類型的有12家。行業前6家資產規模均已過千億元,其中規模最大的工銀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總額超過1700億元。金融租賃行業不良資產率為0.81%,撥備覆蓋率為238.61%,經營狀況良好。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未來將從以下幾個方面着力做好《意見》的貫徹落實工作。一是會同相關部門抓緊制定《意見》落實分工方案,推動各項政策措施儘快落地。二是加強政策宣傳和解讀,促進提升金融租賃社會認知度,為行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三是強化配套政策研究,持續完善金融租賃行業發展政策環境,增強行業發展動力。四是不斷完善適合行業特點的監管體系,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防止風險交叉傳染,守住風險底線。
[1]
金融租賃特徵
金融租賃是現代租賃的一種基本形式,其主要特徵是:
①金融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需簽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合同。金融租賃不僅涉及出租方同承租方的租賃關係,還涉及出租方同供貨方的供應關係。因此,不僅要求出租方同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還必須由出租方同供貨方簽訂供貨合同。特殊情況下,還需簽訂其他經濟合同。
②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商具有選擇的權利和責任。金融租賃的設備和生產廠、供貨商均由承租方選定。出租方只根據承租方的要求出資購買租賃物。因此,承租人對設備的質量、規格、數量及技術上的檢定驗收等負責。
③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租賃合同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在合同期內交付租金只能取得對租賃物的使用權。
④金融租賃是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交易,融通資金起主要作用。
⑥金融租賃合同是不可隨意撤銷的合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無權取消合同。
⑦租賃期內設備的保養、維修、保險和過時風險均由承租人負責。
⑧租賃期滿,設備的處理一般有三種選擇:續租、留購、退租,選擇的方式一般在合同中註明。
金融租賃管理辦法
中國銀監會令
2014年第3號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2]
已經中國銀監會2013年第2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六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是指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
第九條 在中國境內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
(六)遵守註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境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九)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最近1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六)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税記錄;
(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遵守註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税記錄;
(三)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淨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其他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於10億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九)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範圍涉及行業過多;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槓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金融租賃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設立分公司、子公司。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範圍;
(四)變更註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併或分立;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變更股權及調整股權結構,擬投資入股的出資人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新設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條件。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解散:
(二)股東決定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二十六條 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諮詢。
第二十七條 經銀監會批准,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發行債券;
(二)在境內保税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三)資產證券化;
(四)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五)銀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前款所列業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經營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三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複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同時還應當及時識別和管理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
第三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三十三條 租賃物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有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進行相關登記。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售後回租業務的租賃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租賃物。
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
第三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四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四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佔金融租賃公司資本淨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餘額佔金融租賃公司資本淨額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所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20%。
第四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的規定:
(二)單一客户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30%。
(三)單一集團客户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
(四)單一客户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30%。
(五)全部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
(六)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户關聯度的規定。
(七)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100%。
經銀監會認可,特定行業的單一客户融資集中度和單一集團客户融資集中度要求可以適當調整。
銀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四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銀監會的相關規定構建資本管理體系,合理評估資本充足狀況,建立審慎、規範的資本補充、約束機制。
第五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和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信息。
第五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户合法權益的,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五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同時廢止。
金融租賃品種
金融租賃融資租賃
含義:直接融資租賃是由承租人選設備,出租人(租賃公司)出資購買,並出租給承租人,租賃期內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租賃期滿承租人可選擇留購設備;租賃期內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折舊由承租人計提。
金融租賃轉租賃
2,降低承租企業債務風險。
金融租賃售後回租
含義: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
產品特色:適用於有大量優質固定資產,但急需現金的客户。
帶給客户的利益:客户通過該項業務將固定資產變為現金,用以補充流動資金或購買新的設備。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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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租賃公司資產餘額達1.36萬億元 .中國經濟網.2015-09-10[引用日期2015-09-10]
- 2.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14年3月13日) .中國銀監會.2014-03-13[引用日期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