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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
(2006年財政部發行的應用指南)
鎖定
- 中文名
- 企業會計準則
- 由制定
- 財政部
- 發 佈
- 2006年2月15日
- 施 行
- 2007年1月1日起
- 修 訂
- 2014年7月23日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架構
具體準則是在基本準則的指導下,處理會計具體業務標準的規範。其具體內容可分為一般業務準則、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準則、財務報告準則三大類,一般業務準則是規範普遍適用的一般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要求,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職工薪酬、所得税等。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準則是對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的會計問題做出的處理規範;如生物資產、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原保險合同、合併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報告準則主要規範各類企業通用的報告類準則;如財務報表列報、現金流量表、合併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分部報告等。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財政部關於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 樓繼偉
2014年7月23日
為了適應我國企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實現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經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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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四條 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 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八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瞭,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説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 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三章 資產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章 負債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 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 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二十九條 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一條 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七章 費用
第三十三條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 費用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八章 利潤
第三十八條 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第三十九條 利潤金額取決於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金額的計量。
第四十條 利潤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九章 會計計量
第四十二條 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一)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入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入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算時,一般應當採用歷史成本,採用重置成本、可變現淨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
第十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小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六條 利潤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七條 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八條 附註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説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説明等。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準則信息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
財會[2006]3號
為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現予印發,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該38項具體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現行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
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2]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2014年印發 39號、40號準則、41號準則 (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2017年印發42號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
[3]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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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6號 ——財政部關於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14年7月23日[引用日期2014-12-09]
- 2. 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引用日期2017-04-30]
- 3. 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21-01-16[引用日期2021-12-28]
- 4. 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21-12-31[引用日期2022-01-21]